《罗生门》与《红楼梦》——认识论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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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07-03-01 15:08:33
□陈克艰
事件的亲历者要道出事实真相,其障碍在心理方面;历史事实的研究者要得知事实真相,其限度在方法上面。方法是进取的利器,又构成进取的限度。方法是不得不用的,既用方法,又不能自觉方法之限度,此所以红学研究成果累累、而无谓争论亦复多多之一因也
最近又看了一遍影片《罗生门》,引起一些联想;或者不如说,是因为读《红楼梦》和一些红学文章,对红学问题的困惑使我联想到《罗生门》。一部影视巨片,一本文学巨著,涉及共同的“认识论”问题。因有如下二题之作。
一、心理需要与事实真相
《罗生门》本是芥川龙之介的一篇小说,而黑泽明编导的同名电影,则取材于芥川的另一篇小说《竹丛中》,两篇小说本来是毫无关联的。影片借“罗生门”为场景,让三个在这里避雨的人谈论“竹丛中”的杀人案;而小说的结构,则是胪列案件的几个证人和当事人在巡捕官署的陈述记录,除此之外,不着一字。影片结构上这样重新安排,使案子当事者陈述的不同的案情版本,通过与案子无关的对话者逐个讲述出来,更有效地唤起观者的强烈悬念: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抑或,事实的真相是否根本不可知?又通过对话者的议论“演绎”出这样的意思:人对事实的陈述不可信,是由于人心的根本缺陷,而这缺陷几乎不可克服;这意思在小说里是引而不发的。文字的艺术不妨“隐”,视听的艺术则必须一定程度地“显”。
说罗生门下的对话者与案件无关,其实多少有点关系,其中的两位在巡捕官署做过证人:那个和尚三天前的中午曾在山路上遇见一个武士牵着马对面走过,马上坐着他的妻子,和尚认出胸口被扎过一刀的死者就是武士;那个樵夫则是首先发现死者的报案人,他说死者倒毙在离山路不远的林子里。第三位对话者确与案件无关,但很重要,正因为他不住地追问,悲天悯人的和尚和心事重重的樵夫才把旁听到的3个案情版本一一道出;这个似乎看透了一切的汉子还发挥了不少人间不如地狱、人性不如兽性的议论,以及事实真相不可得知的虚无主义“认识论”,竟使对人心之善尚存一线希望的和尚都差点同意了他。
3个版本分别属于远近闻名的强盗多襄丸、死者武士的妻子和死者本人;死者的话是借女巫之口说出的,这是艺术手法,可以信为死者本人想说的话,不必横生枝节。强盗骑着武士的马,带着武士的弓箭和腰刀,在逃逸的路上突然腹痛倒地,因此被捕手擒获,他当然是嫌犯;武士的妻子也在附近的庙里找到,两人被带到巡捕官署;女巫代言也在官署进行。强盗供认不讳,武士是他杀死的;女子则说,是她用自己的护身匕首刺死了丈夫;武士却说,他是自杀的。
强盗供述:他在山路边息凉,见那女子经过,便起了邪念。他将武士骗离山路,突然袭击,绊倒武士,将其捆绑在树上;又跑去骗那女子,说她丈夫突发急病,拉着她跑近武士身边,当着武士的面强暴了她。强盗既遂所欲,想要离开,女子挡住说:“我不能在两个男人的面前出丑,你们两人必须有一个死。”强盗用长刀挑断捆绑武士的绳子,武士立即跳起,拔刀应战,经过20多个回合,强盗终于取胜,杀死了武士。
女人泣诉:强盗凌辱了她之后就溜之大吉,她跪伏在丈夫面前失声痛哭,丈夫却一言不发,那眼神既不是悲伤,也不是愤怒,而是充满着鄙视,冷酷无比,令她战栗。女人苦苦哀求,请丈夫原谅,那武士始终一动不动,一言不发,冷酷的眼光直诛女人之心。她从草间拾回反抗强盗时掉落的护身匕首,割断绳子,递匕首给丈夫,宁愿他杀了自己,丈夫仍旧不言不动,眼光如剑。她绝望之下想与丈夫同归于尽,便以匕尖对准了丈夫,自己昏过去了;醒来后看到丈夫胸口插着那把短刀。
武士的版本最离奇:那强盗完事后,又花言巧语引诱女人随他去,做他的浑家,那女人不仅意肯言从,竟还指着被绑的丈夫要求强盗:“先杀了他!”闻言连强盗都大惊失色,一把将她掀倒在地,反问武士如何处置这个女人:“是杀了她!还是饶了她!”因这一言,武士从心底宽恕了强盗;女人逃走,强盗追之不及,回转来割断武士身上的绳索,也悻悻然走了。妻子的“背叛”和“狠毒”,使武士痛不欲生,拾起短刀,毅然自尽。
案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呢?罗生门下那个汉子的评论似乎可以作为总结:“人都自以为老实,都把对自己合适的话当作真话,而把对自己不合适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这样才心里舒坦。”可不是吗?人们说谎,往往并非有意说谎,而是真的以为自己说的是事实;心理陷溺在需要中,就会启动一种机制,能把自己不肯承认的事情,对自己不合适的事情,下意识地、自然而然地忘记掉,修改掉,以求得心里舒坦。当事人各说各的,看来真相是真的不可得知了。
然而,影片添加了小说中没有的第4个版本,是属于那个樵夫的。他其实躲在树丛后面,目睹了案情的全过程,只因事后从案发现场偷走了那把嵌螺钿、颇值些钱的匕首,心中有愧,所以开始不说,漏出的一句两句被那敏感的汉子抓住,追问不休,才说出他的版本:强盗强暴过武士的妻子后,请求原谅,还请求女人跟他走,他愿意金盆洗手,改恶从善,用劳动来养活她。女人二话没说,拾起匕首,跑近丈夫,割断绳索,两个男人明白她的意思,是要他们用决斗来决定她的命运。但两个男人都很怯懦,都怕死,不想战斗。武士说:“我才不愿意为一个女人拼命呢。”还骂女人:“在两个男人面前出丑,为什么不自尽。”那强盗也顺水推舟地奚落女人。女人气极,破口大骂,骂他们胆小鬼,骂他们名不副实。两人不得已才出手,且都本事平平,刀法不准,一个砍进树里,一个插进地里,拔不出来,决斗成了毫无章法的扭打。强盗终于碰巧从地里拔出长刀,刺死了武士,自己还在索索发抖。
这个版本可以认为(也应该认为)至少是基本真实的,否则黑泽明添这一笔岂不成了蛇足?黑氏这一增笔似乎又转进了一层意思:妨碍认知事实真相的道德缺陷和心理障碍,虽然难以克服,毕竟不是不可克服;樵夫既已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偷匕首),他就不受过失的障碍了,他能够道出事实的真相。影片末尾,罗生门后壁角下传出啼哭声,原来是个弃婴,那个以“人人都在作恶,我也不妨作恶”为人生哲理的汉子,剥下婴儿的外套就走。樵夫则抱起婴儿,准备带回家养,他对和尚说:“我已经有6个孩子,再添一个也不过一样的辛苦。”和尚感谢他:“幸亏你,我还可以相信人。”
但是,影片中仍有伏笔,仍留下了问题,值得深思,即,强盗用来刺死武士的究竟是长刀还是匕首?既然樵夫的版本为基本真实,我们不妨以此作参照来分析一下强盗、女人和武士的版本,连带也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强盗的版本比较接近真实,因为确是他杀了武士。他把女人无言地割断绳索,改为女人主动说要两个男人决斗,是夸张了点,但女人确有这个意思。他的心理需要表现在把当时的怯懦怕死说成勇敢威猛,为此他还不惜夸赞武士的勇敢威猛来陪衬自己:“能和我斗到20回合以上的,只有他一人。”他当然不肯承认“决斗”中曾失手丢刀,所以刺死武士的只能是一直在手的长刀。
武士憎恨妻子,是因为受到强盗强暴其妻子得手过程(包括种种细节)的强烈刺激,从而把内心痛苦投射为无辜女人的“罪恶”,这是怯懦胆小而又妄自尊大、男尊女卑思想顽固的男人常会有的心理指向方式。武士说是自杀,其实想怪罪女人杀了他,女人割断绳子,要他与强盗决斗,确是他的间接死因。同时,他不肯承认输给强盗,说为自杀,也出于这种心理需要。因心理需要而下意识地编谎说事,分析起来,故事里总会有一两个事实的基点。武士说他死在匕首下,应该是事实,因为他临死知道刺进胸口的是匕首,心理并不需要在这种地方说谎。
女人其实未逃走,而是极度恐惧地旁观战斗。她看到匕尖对准丈夫时吓得昏死过去,醒来又看到丈夫胸前插的是匕首,而这场战斗正是她用匕首割断绳子挑起的,所以她自责自罪,认为是自己刺死了丈夫。她的心理需要是强调自己的行为另有原因,即丈夫那冷酷鄙视的眼光,以稍稍减轻一点自己并没有的罪责。这女人的心理需要实在很可怜,她完全不必要地自己跳进18层地狱,惟一的需要是往上升一层。而刺死武士的是匕首,这一点她也没有必要说谎。
这样看来,扭打中强盗幸而到手的不是长刀,而是短刀,樵夫到底还是说了谎。樵夫是说了谎了,所以当武士说到“我死了,一个人的脚步轻轻地走来,从我的胸口拔去匕首”时,他坐不住了,霍地跳起,大声抗辩:“不对不对,他说的是假话,插在他胸口的是长刀不是短刀。”武士的假话多了,樵夫何以独独抗议这一条呢?是长刀还是短刀的问题,对别人不重要,对樵夫却最关重要。因为若是短刀,那么他的偷,就不是从草间顺手牵羊地拾取,而是从死人血淋淋的伤口拔取,性质要严重得多。樵夫心理上不肯承认,自己竟会这么忍心,所以他对和尚说:“有时候,我连自己的心思都摸不清。”
小说《竹丛中》的最后一节是“借巫师的口,死者幽灵的话”,而他的话最后一句也是:“我感到胸口的匕首被拔了出来,我的鲜血汩汩地往外冒。我就这样死了。”不管芥川写这句话是就事论事(刀总要被拔出来),还是另有寓意让读者去推演想象,电影《罗生门》的所有增笔,就是靠这句话与小说完美无缝地贴接在一起。小说是完整的,又是开放的,没有终止符;电影把小说的意思深进了一层,也是完整的,又仍然是开放的,同样没有终止符。人心缺陷与认知事实真相的关系问题,黑泽明并未给出最终的答案。
二、事实本身与关于事实的知识
说《红楼梦》的原作者可能不是曹雪芹,这在热爱《红楼梦》因而也热爱曹雪芹的广大读者中会是一个引起惊愕甚至犯众怒的问题,但是红学界对此确实有很多的讨论和辩论。一方认为小说在曹雪芹之前已有一部原稿,曹雪芹巧手新裁,对其作了重大加工,成为现在这个样子,此可以称为“改作论”;另一方坚持前80回无可置疑是曹雪芹一手创纂,其“著作权”不容剥夺,这是“原作论”;认为非曹雪芹原作的一方,关于原作的具体情况,亦复有多种说法。各方的论证,大多写得有理有据。
事实本身只有一个,关于事实的知识却有多种,彼此歧异甚至冲突,这里的“问题情境”与《罗生门》有点相似。二者都提示我们,“事实本身”与“关于事实的知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必须加以区分。但红学与《罗生门》二者的“问题情境”又有着实质的区别:《罗生门》中,3个当事人所陈述的“关于事实的知识”,之所以都不真,是由于各自心理的障碍;红学问题上各种不同解答之间的争论难以得到共识,“事实本身”难以呈现,则需要作方法论的省视。
红学上几乎所有的问题(作者问题是最重要、牵涉面最广的一个)都有不同的解答,这里未必有什么“心理需要”,虽然也存在某些论者急于取胜而强词夺理、或便词巧说的情况,但这并不重要,可以不论。关键在于,历史事实是一过性的,过去了,不会重演,所谓“复原历史事实”,其实是运用证据和推理构建“关于事实的知识”。“有理有据”者,“理”即推理,“据”即证据;从积极方面言,“理”和“据”是构建知识、通向事实真相的必要途径;从消极方面言,“理”和“据”自身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又会成为知识的限度。妨碍在“关于事实的知识”和“事实本身”之间划等号的那条界限,并不是主观设定的,而是“理”和“据”在构建知识过程中的运作方式客观上决定的。在此关键点上有清醒的“方法论自觉”,虽然不一定能帮助“事实本身”的呈现,至少,可以澄清已有知识的秩序,明确问题导向,减少无谓争论,使认识的客观形势明朗化。
“理”和“据”的自身性质及相互关系如何呢?故举《红楼梦》作者问题讨论中的两个小例来说明。
现存各种《红楼梦》抄本上有大量批语(通称“脂批”),有署名,有不署名,署名最多的是脂砚斋,其次是畸笏叟,他们与曹雪芹关系密切,深知并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红楼梦》的成书过程,所以脂批是研究红学问题的重要证据。
第13回回末写王熙凤协理宁国府,考虑首先要治理5项弊端,庚辰本眉批云:“读五件事未完,余不禁放声大哭。30年前作书人在何处耶。”批者一定是因小说想到了现实生活中曹家的衰败之由,所以“放声大哭”。重要的是后一句,论者先考定写此批的时间,前推30年,曹雪芹还是未成年人,怎么可能就开始创作这部自称是写“半生潦倒之罪”的小说了呢?所以“30年前作书人”一定是别人,他早就不知去向了,所以批者发问“在何处耶”,这是“改作论”对这条证据的运用和推论。但是“原作论”对这同一条证据作了相反的解释:“30年前”不是定语,而是状语,只要在“30年前”后,添一逗号,这一点就更加清楚;“在何处耶”不是问“作书人”完书后的去向,而是问现正作书的人,那时候在何处啊?如此,则可以是未成年,甚至可以是未出生。按前一种读法,这条证据是对“改作论”的支持;按后一种读法,则化解了这一支持,“原作论”本就占优势,化解了对对立论点的支持,似乎也就是对己身的支持。
再看一个“改作论”化解支持“原作论”证据的例子。甲戌本第一回贾雨村口占“未卜三生愿”一律,侧批:“这是第一首诗,后文香奁闺情始不落空。余谓雪芹撰此书,中亦为传诗之意。”明言“雪芹撰此书”,无疑雪芹是一手创纂的原作者了。但是“改作论”者换了一个读法,把这条批语中的第二个逗号移后一字,“雪芹撰此书”变成“雪芹撰此书中”,“此”字不再指“书”,而是指“诗”,意即曹雪芹将自己的诗写进别人原作的书中,借以“传诗”;这一读法,文字似乎也更通顺一些,否则“中”字显得有点多余。当然曹雪芹完全可以在自己的书中写诗以“传诗”,但后一读法至少使这一条批语对“原作论”不起什么支持作用了。抄本本文和批语都无句读,究竟哪种读法符合批者原意,除非起脂砚、畸笏于地下,又何从得知?
诸如此类的例子很多。上述二例已经足以显示红学论争中“理”与“据”的方法论性质。并非“证据”本身已有确定不移的客观含义,其含义是“读”出来,“解释”出来的,而“解释”真正所“据”的,是先期已立的论点,这样的“论点”,如实言之,应被视为“假设”。论者每谓自己的论点是“结论”,是从证据中“推理”出来的;既然证据是客观的,是事实,推理又是从正确到正确的思维过程,因而自己的论点必定正确,也因而对立方的论点只能是主观猜测,必定错误。这是缺乏方法论自觉的表现。
其实,通常情况下,所谓“推理”,并不是从证据到结论的“演绎”,而是从假设到证据的“解释”,方向正好相反。“假设”碰到“证据”而能解释得通,“假设”就得到“证据”的支持,至少不被反驳。在研究的历程中,“假设”往往是受“证据”的启发而立的,二者处于互动的双向关系中;但就论证过程而言,“假设”逻辑上在先,先于“证据”,推理是根据“假设”对“证据”作出解释。往往同一个或同一堆“证据”,从不同的“假设”都可以解释得通。将一种“假设”可以解释通的“证据”,从对立的“假设”出发再解释一边,并不构成对前一种“假设”的反驳。上举二例就是这种情况。
历史考证上,“假设”总是对未知事实的假设,对同一个未知事实有不同的假设,也就是关于这个事实有不同的知识。不同的“假设”,依据它们在解释证据上的表现,是可以比较其优劣的。能够解释较多的“证据”,解释得较为通畅、顺当的,是较好的“假设”。反之,解释得很别扭,很牵强,就是不好的“假设”,在有较好的备选“假设”时,就会被淘汰。
然而须知,以“假设”在解释“证据”上的表现作为弃取标准,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论标准。譬如一个反映司法无能的电影,它先已告诉你事实明明是什么,所以你知道法庭是判错了;但是历史考证上没有这样的便宜,那个“明明”的事实,在历史考证上恰恰是最为“暗暗”。人们常说“认识要与事实相符”,但必须两个东西都在明处,才能看它们是否“相符”;若“事实”本身在暗处,又如何判断关于这个事实的多项知识中哪一项与其“相符”呢?于是只能在各项知识之间进行比较、选择,那个依据方法论标准显得最优的“假设”会被选中,暂时被认为就是正确的关于事实的知识,或曰与事实相符的知识。但也仅此而已,如果出现反面的“证据”或新的更好的“假设”,就得让位。
事件的亲历者要道出事实真相,其障碍在心理方面;历史事实的研究者要得知事实真相,其限度在方法上面。方法既是进取的利器,又是进取的限度,确切地说,方法正因为是进取的利器,所以又构成进取的限度。方法是不得不用的,既用方法,又不能自觉方法之限度,此所以红学研究成果累累、而无谓争论亦复多多之一因也。总之,方法论的自觉不会使事情变得容易些,也许反而会使事情变得更困难些,因为它不允许将“关于事实的知识”轻易地等同于“事实本身”。红学问题的困难,客观原因是文献不足,有关曹雪芹的材料太少,无歧异解释的直接证据太少,因此推测想象的空间特大,立说容易,说中就困难了。然而困难所在,也正是它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