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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

http://www.qlcd.net/flqx.php?cid=12&id=62&a=1权利辞典  发布时间:2007-12-21 13:17:05  点击数:2914  【打印本文】

【概念】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法律】1、《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6、《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百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8、《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极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9、《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5条: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或现象】1997年,李某与王某合伙做生意,因个体运输户赵某拖欠其货款1万元、借款2万元,多次索债未果,便强行将赵某挟持至李某家中,要赵同意将其财产拿来抵押。赵不从,李、王二人便动手殴打赵某,致赵某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李某和王某将赵某用绳子捆绑了2天,直到第3天赵某同意拿出部分财产抵押,余款在一个月内还清才将赵某放回家。赵某随即报案。经法医鉴定:赵某所受的伤为轻伤。另外赵某为治伤共花去医药费500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王某对赵某欠他们的债款,未经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却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的非法手段索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法院依法对李某和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处两被告赔偿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500元。

【律师提示】现实生活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很多,如隶属关系的上司对有过错的下属采取关禁闭的处罚;将无精神疾病的公民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绑架他人勒索财物;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私权利,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的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之一。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确立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人身自由权不加以保护。首先,保护人身自由权有宪法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实质上保护的就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禁止他人以诈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精神自由权,使公民陷入不安、悲伤等有损身心的精神状态之中。《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提到的“他人……人身的”字样,这应当包括人身权中的所有权利,自然也应当包括人身自由权。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相关链接】国外对人身自由的有关规定:早在罗马法时期人身自由权就己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如罗马法中规定;“作为权利能力骨干的,首先是自由权。”《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典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由权,但在该法第8条关于“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包含了公民享有作为民事基本权利之一的自由权。《德国民法典》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作为公民四大生活利益,在第823条第1款明文规定:“侵害自由权者,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作为现代民法的集大成者的《瑞士民法典》在其第27条第2款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其自由。对其自由的限制不得损害法律及善良习惯”。《日本民法》第710条规定:“不论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赔偿”。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各国民法将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都在民法中作了规定,并以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为之提供法律的保障。

人身自由权特点: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依据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确认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结果。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答:《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