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禾: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人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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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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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禾 重庆大学副教授
先从一条旧闻说起。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报道,温家宝总理参加内蒙古代表团的审议,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顾双燕对温总理说,“我要把农民的烦心事讲给您听”,“我讲出来供您参考,不是要求您”。温总理认真地说:“你是人民代表,有要求我的权利。”一名作者在报上撰文,认为新华社电讯稿用语有误,温总理说的应该是“(你)有要求我的权力”,因为“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就是来行使权力的,他们有权选举或罢免‘一府两院’的首长、有权通过或否决任何法律或财政预决算案……他们的决定一旦获得通过,就是具有强制力的。”
这篇文章角度独特,议论大胆,发表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不能不说,作者的观点是大可商榷的。说人大代表有权利做什么,新华社并非只在这条电讯稿中这样说,而是一直都是这样说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询问权和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在闭会期间活动等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中,至少审议、表决、质询、选举、罢免这五项,都可能在人代会上形成决定,一旦通过就具有强制力,按照前面那名作者的逻辑,这些应当算是人大代表的权力了,为什么仍然称之为“权利”呢?
这篇文章的问题,主要在于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像顾双燕那样的人大代表(个人)和由顾双燕那样的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当作者说顾双燕有要求温总理的“权力”时,他说的是前一个概念;当他说“他们有权选举或罢免‘一府两院’的首长……他们的决定一旦获得通过,就是具有强制力的”时,他说的是后一个概念。实际上,人大代表个人不能选举或罢免“一府两院” 的首长,不能通过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所以,其享有的审议权、提案权、选举权、罢免权等,只是一种权利性存在。只有人大代表个人的权利“集中”起来,变成人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征。
由去年这条旧闻引发的议论,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人大的权力”的区别。进行这样的区分,并非只是为了明晰概念,而是具有现实的意义。
8 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其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意味着,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个人履职活动是不受鼓励的,进而还可能受到更多限制(比如有人建议,应规定人大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本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是人大代表个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八项权利之一),现在却需要以集体活动为主要载体,在集体活动的平台上展开,其逻辑关系似乎有待进一步理顺。
从前面分析的“人大代表的权利” 与“人大的权力”之区别可知,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当人大代表个人的权利“集中”起来,就可能变成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成为权力性存在。而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个人的权利无法上升为权力(除非临时召开人代会),为何一定要以集体活动的形式,把人大代表个人的权利“集中”起来呢?这种“集中”,会不会成为对人大代表个人权利的限制呢?
如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个人履职活动受到限制,代表个人与选民保持联系、听取选民意见和诉求的努力也将受到限制,其在人代会会议期间行使审议权、提案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也势必受到影响,最终,由人大代表个人的权利“集中”而形成的人大的权力,同样也会受到影响。这对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和人大行使权力都是不利的。
看来,在闭会期间,仍然需要考虑人大制度中的权利与权力之分,以及与之相关的个人与集体之别,需要充分保障人大代表的“个人权利”——以个人形式履行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