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的科学化应首重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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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的科学化应首重制度设计
作者:袁柏顺 [2010-3-10 ]

    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日益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命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不是通过数字化或数量化,也并非通过单纯的技术化,至少不仅仅是通过上述路径,而始终绕不过制度建设这一古老而常新的必经之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五中全会的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当中的重要性,提出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以整体规划,重点突破为策略,以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目标。自《实施纲要》颁布至今,反腐倡廉要走制度化之路,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走”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成为突出的主题。
    制度建设的科学化,首先应该是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也走过了不短的一段道路,取得了不少积极成效。然而,时至今日,反腐倡廉的不少制度,并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收到切实成效。这其中当然有执行不力的问题,唯其如此,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当中提出“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然而,除了制度执行之外,制度设计本身的科学性,显然是更为迫切、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问题。这正如法治的重要原则是良法为治,制度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好的制度设计。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能否行之得通,行而有效。从这一意义上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首要的应该体现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制度设计虽然千差万别,但制度设计的背后往往有某种共通的逻辑与规律。是否遵循制度设计的普遍逻辑与规律,是制度设计成败的关键,也是决定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标准。
    制度设计本身首先需要综合考虑、全面规划。亚里士多德曾经探寻过城邦政治的方方面面,但他最终认定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城邦生活的其他一切方面乃至城邦兴衰的根本,从而赋予制度设计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研究政治制度,首先应该考虑什么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而不考虑任何条件限制,其次应该考虑在特定现实条件下最优良的,再次应该考虑何时创制、如何创制、怎样使其行之久远的问题。但他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亚里士多德谈的虽是政治制度及其设计,但综合考虑、全面规划的要求也同样适于所有的制度设计。制度设计不能只求最为理想,虽高调而不切实可行,从而陷入培根所诟病的“为空想的国家制定空想的规则”之困境;也不能只顾及现实,而忘记制度应有之标准与制度设计的逻辑应有之要求;不能只要求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而不求切实可行;也不能只是想到其可行性,只顾迎合既存事实,而违背逻辑应有之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制度设计之后推行的策略,包括时机与方式。
    制度设计本身也有一些基本的理念。这些理念可以被认定为科学的理念。因为它们或者建立在人类对人性、权力等某种公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如权力的易滥用性;或者建立在对人类制度设计的经验之上。例如,休谟曾经系统地总结过制度设计的“无赖假设”:“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在中国古代同样有“先小人后君子”的说法。反腐倡廉的制度设计只有总结并借鉴人类制度设计的经验等相关政治文明,才能保证设计出来的制度具备内容上的科学性,相关程序上的严密性,相关配套的完备性。
    一般而言,制度可以分为体制与机制。前者涉及到权力的配置,或者说权力的结构与组织;后者往往涉及到权力的运行。前者往往要求将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相互分立,后者要求三种权力在相互制约的同时也相互平衡并协调。就机制设计而言,70年代以来多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开创并发展了专门的机制设计理论,得出了某些原理性的认识。例如,机制设计的帕雷托改进,信息效率、激励相容三大理论,为机制设计及其有效并持久运行提供了入手门径和标准。这些理论解决了与亚当·斯密等经典作家所预设的理想状态并不一致的现实条件下,如竞争不是完全自由的,消费者没有获得全部的信息等情况下最佳机制设计的问题,成为当下相对比较科学的机制设计方法。例如,机制设计的最终标准是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资源有效配置可以采用帕累托最优标准;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运行需要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
    制度设计往往并不能象在一张白纸上画图那样,完全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当代机制设计理论最为可贵的贡献之所在。在反腐倡廉的机制设计当中,可以借鉴并运用上述机制设计理论。信息效率(Informational efficiency)理论认为,任何一个机制的设计和执行都需要信息传递,而信息传递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信息空间的维数越小越好。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理论认为,如果在给定机制下,如实报告自己的私人信息是参与者的占优策略均衡,那么这个机制就是激励相容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每个参与者按照自利原则制订个人目标,机制实施的客观效果也能达到设计者所要实现的目标。上述理论应可成为衡量反腐倡廉制度有效性之标准。帕雷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理论认为可以在总资源不变的情况下,对某种资源配置状态进行调整,使一些人的境况得到改善,而其他人的状况至少不变坏,这可以为反腐倡廉制度的调整与改进及其采用步骤与时机提供某种启示,以减少廉政制度推行的阻力、震荡与反复。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反腐倡廉的科学化,应该首先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首先在于制度设计的科学化。唯其如此,制度才能有执行力,才能稳固,才能有至上的权威而对人们、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约束,反腐倡廉建设才能收到切实的成效并行之久远。
    (作者系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