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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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全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其总挂方案(包括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审核确定。挂钩浮动比例超过1∶0.75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与总挂钩的地区、部门进行年终结算。地区、部门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决算报表"进行结算,于第二年四月底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其挂钩形式,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必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国家批准的方案和总的基数、浮动比例或工资含量内,具体审核、确定各地(市)和各企业的挂钩办法、工资含量和浮动比例,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部分,当年按月或按季累计预提,年终结算。为留有余地,使用数一般不能大于预提数的80%。
  第三,建立企业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企业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及时存入专户。企业在支付工资、奖金等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不得超过专户中的工资基金数额。对于超过的部分,银行一律不得支付。企业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归企业所有,允许跨年度使用,但不得平调或挪做他用。
  第四,各级财税、劳动保障、银行、审计、统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和对企业工资基金的审查和监督。企业要逐月如实上报经济效益情况,财政、统计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对虚报、多报者,要严肃处理。会计报表中,要增设工资基金表,统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报表。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企业决算,税务部门征税时,都要严格审查企业成本,对不顾国家利益,损公肥私,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局部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第五,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层层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在随经济效益增长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