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法律草案背后的各方立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7 05:39:33
中央军委、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安全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各地方机构纷纷提出立法建议
敏感法律草案背后的各方立场
□本报记者 马昌博 发自北京
中国的立法参与者们正在越来越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各利益相关方对自己的要求也毫不隐藏。
6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包括劳动合同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内的7部法律草案,围绕这些法律草案的博弈,展示了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日益成熟的立法模式。
博弈在最后关头依然激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说,现在还不断接到电话,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依然在通过不同渠道反映意见。此前,曾有外企商会表示如果草案按现在的条款通过,他们将撤资。
中国的劳工权益,也得到来自大洋彼岸的支持,美国的劳工组织也对本国在华公司表示谴责。
现在的草案仍申明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说,“法律责任”章节中共有十六条规定,其中有十三条半是针对用人单位。但一些委员在26日的讨论中依然担心,并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作为警示。
此次二审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初审中,被相当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批评为“宣示性、倡导性语言较多,难以对就业起到真正的作用”,而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也持同样评价。
事实上,立法者的直言只是变化的一部分。
一个现象是,包括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官方“智库”正越来越广泛地对立法提出意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就业促进法一审稿评价显得苛刻,称其“大大落后于已经变化了的劳动力市场”。而中央政策研究室则提出,将人力资源分割为人才和劳动力不妥,建议合并表述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议最终被二审稿采纳。
一些“特殊部门”亦明确发出自己的声音,中央军委针对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现役军人家属作为特殊群体,其就业问题直接影响军心士气和部门稳定,建议明确对其进行扶持;而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解放军总装备部说,应当对动用军队装备、物资的补偿问题给予规定。
向来低调的国家安全部保持了其一贯谨慎的作风,比如建议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缩小为“恐怖袭击事件”。
而部门要求亦更加明确提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初审之后的意见中,国家信访局建议明确将信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归入社会安全事件的范畴,而环保总局则建议把“环境事件”列为独立的突发事件。
持类似想法的还有国家地震局,他们建议希望地方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后,除向上级汇报外,还应该同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
另外一个富有表现力的例子是,此前被广泛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亦经过了多方争论。
中国社科院建议取消这一规定,理由除不利于政府形象外,还有“我国现有的媒体管理规定比草案的规定更为全面严格,许多其他法律责任形式都比罚款更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说,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中宣部则建议对新闻单位的违规行为,除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罚外,还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国家广电总局的意见是,“违反规定”的表述过于笼统,应该予以明确。
地方各地的意见亦不相同,北京市政府建议修改为“并对新闻媒体的采访依法进行管理,对送审稿件进行把关”,以及增加“对不利于紧急处置的信息不得报道”等内容;而对于草案前面关于“信息报告”的部分,北京方面则说应该吸取SARS的教训,增加“驻地部队医院和医疗单位应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山东、重庆、武汉、大连等地方则认为对媒体采取罚款的方式不妥当,同时也堵塞了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渠道。
各方意见被汇总起来,最后的结果是,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最终删除了针对媒体处罚的规定,而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总共进行了五大方面的修改。
不过众多委员和列席的代表依然觉得草案对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惩处偏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华社总编辑南振中建议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进去。
南振中另一符合自身要求的提议是,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这一表述方式容易让人误以为新闻媒体平时开展公益宣传是有偿”。他说,建议将“无偿”改为“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