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窘境:12名失职渎职官员无一人领到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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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24日 08:27:1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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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形势日趋严重,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处理中以罚代刑等现象普遍存在。要改变这些不正常状况,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首先要破解一些人头脑中的认识误区——
资料图片:1月12日,辽宁灯塔矿难现场。每一起矿难的背后几乎都存在渎职犯罪行为。
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
2006年底,法院对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人们清楚地记得,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瞒报,导致最佳救援时间被错过;在有关部门和人员包庇下,犯罪分子远遁内蒙古。
然而,一些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人士对如此结果却另有感触:“能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不易。”
无奈的结果,无奈的评价,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怎样的窘境?
现实:“反渎”形势依然严峻
2006年,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仍然打着事故频发的沉痛烙印:全年共发生重特大事故2459起,死亡10898人,其中仅7起特别重大事故就夺去263条鲜活的生命。
新年伊始,全国又多处传来噩耗:1月22日,辽宁灯塔矿难,7名矿工遇难;1月17日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超越铁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35人被困,1月23日,救援工作停止,仅6人获救;1月12日山西忻州市宁武县花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局部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1月10日湖南耒阳市大市乡芦苇煤矿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
“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1月12日举行的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的联系和配合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一针见血。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巨大,必须引起全社会警觉。”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一些官员虽然没有把钱装进自己腰包,然而,由于他们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甚至滥用权力,往往给社会、群众和国家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危害。
以国土资源行业为例,据统计,在最近7年里,国家失去耕地一亿亩。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立案7.74万件,涉案面积89.4万亩。一次不合法征地,往往带来一连串的负面效应:基本农田被占,农民和政府、占地单位的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严重冲突,造成重大伤亡。有关人士介绍,土地违法问题,很多都与地方官员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有关。
国土资源领域渎职犯罪,只是目前日趋严重的渎职犯罪的一个缩影。从安全生产到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从建筑领域到司法领域,渎职犯罪无处不在。“一个工程的随意上马,可能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就白扔了;盲目引进技术、设备,往往会导致成百上千万乃至上亿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危害还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分析说。
该负责人介绍,通过对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查处的案件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85万元。“这里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
窘境:“三难”困扰反渎职侵权
与严峻的渎职犯罪形势不协调的是,目前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发现、查办、惩处犯罪方面面临着诸多阻力,检察机关往往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排除这些干扰。
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可结局似乎有些出乎人们的意料:2006年底,法院对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百姓还清楚地记得,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瞒报,导致最佳救援时间被错过;在有关部门和人员包庇下,犯罪分子远遁内蒙古。
“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不易。”1月12日,一位参加石家庄会议的代表这样评价该案判决结果。显然,这位代表对于目前的反渎形势有着清醒的认识,量刑畸轻现状普遍存在于渎职侵权犯罪。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量刑畸轻不利于遏制事故频发的现状,不利于惩治官商勾结,更达不到应有的警示效果。
其实,惩处难只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诸多困境的一个侧面。“发现难”、“查办难”都严重困扰着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
先来看“发现难”。有关人士介绍,渎职侵权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需细查深挖,方能寻到一些蛛丝马迹。就查办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来说,如果检察机关无法介入事故调查,其背后的渎职失职就很难发现。如果行政部门不主动移交涉嫌渎职的,也大大增加了发现线索的难度。
再看“查办难”。这里面,既有行业、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也有与贪污贿赂相伴相生带来的查办难度,而更为主要的是来自外部的人为的干扰。
误区:渎职犯罪是“好心办坏事”?
“发现难、查办难、惩处难有技术上的原因,但主要源于认知误区。”谈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说。他认为,检察官们并不担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技术性障碍,技术不行就努力学、多请教,可来自外部的干扰最令人头痛。
与渎职侵权犯罪巨大危害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对渎职侵权的“宽容”度极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巨大危害,整体认知度不够,社会公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于渎职犯罪容忍度较高,个别的还不愿支持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不少人习惯于用“发展阶段论”、“改革代价论”来推脱;有的认为渎职犯罪是“好心办坏事”,是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是过失犯罪,能够理解。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现象。“由于在认识上经常‘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致使此类案件在事实上发案率高,而实际上查办率低。”该负责人说。
认知误区,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面临着较大的阻力。“这些认知误区的存在,造成此类案件查处难度非常大,尤其是当这种认知来自领导层面时。”该负责人分析,领导层面的认识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风险很大,因为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如果继续办,就可能被免职。“乌纱摘了,案子也就黄了。很多案件,都是顶着很大的压力,担着风险办下来的,可以说,查办每一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都不容易。”
认知误区的存在,也导致很多案件办不下去,即使最后办下去,结果也是失职渎职的官员被从轻处理,大量地适用缓刑、免刑,鲜见实刑。该负责人认为,提高全社会“反渎”认知是极为紧迫的任务,“关键要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路径:检察机关探寻机制之变
“以前我们了解责任事故都是通过报纸,经常会漏掉一些线索,现在事故调查组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参与调查。”1月13日,在石家庄召开的研讨会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员曹琛以自己的亲身体验讲述了“合力”带来的工作便利:“在新疆阜康发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我们受邀参加了调查组,参与了案情调查,了解案件进展,参加了各种会议。随着矿难真实原因的披露,其背后的渎职犯罪也开始显山露水。”
“介入难”曾一度困扰着检察机关查办责任事故背后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2006年2月,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的签署,确认了检察机关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意味着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成为制度。
2007年初,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挂牌。此前的2006年12月,上海市各级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检察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它表明检察机关正努力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以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在加快推进渎检机构更名改局的同时,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得以加强。反渎职侵权部门经费没有保障,装备陈旧落后,不能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的现状正在逐步改变。
在开展查处刑讯逼供和查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两个专项活动的基础上,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公布实施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法网织得更密,极大地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有关人士介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和情节轻微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 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