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职不是失职渎职的交换筹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50:33
五岳盟主/编辑
问责制的出现,是我们国家制度建设和干部管理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责任政治的体现。但问题在于一个人不论是失职还是渎职,仅仅辞职或免职的处分能够取代其他的、特别是法律上的进一步问责和追究吗?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样看来,现在社会上发生的很多重大事故,绝不仅仅是一种失职,而是严重的渎职。因为这些事故所造成的不是一个单位的损失,而是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社会上的重大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屡遭重大损失,但我们看到的一般都是辞职或免职,很少有人为此承担应该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似乎辞职或免职就可以取代法律的处罚,一个人的官职成为一种变相的失职和渎职的筹码进行交换,甚至于在“河道”“潜水”一段时间后,在“湖面”再次的浮出水面。
其实问题已经发生,后果已经造成,就是再杀几个人也于事无补。但问责制不仅仅是一种责任的追究,更有“敲山震虎”、“杀鸡儆猴”的效果和作用,而这样的辞职和免职是难以起到这样作用的。我想可能这也是一些重大事故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
失职是一种客观因素导致,而渎职则是主观因素大一些。对于那些主观因素占主要比例的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就不能仅以辞职和免职的方式来处理,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法律层面上的追究。不能让官职成为失职和渎职的交换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