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党纪”不是渎职官员的护身符(南方网 200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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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不是渎职官员的护身符
2007-07-17  南方网  王龙
山西纪委、监察委于7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黑砖窑”事件的查处情况,这预示着影响恶劣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即将划上一个句号。据报道,共有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18人,乡科级干部4人,一般党员干部37人,给予党政纪律处分的95人,开除党籍3人,留党察看3人,撤销职务7人,党内严重警告28人,党内警告5人,行政开除2人,撤职24人,其中包括撤销任职资格以及罢免职务。降级19人,记大过15人、记过14、警告1人。洪洞县委书记高洪元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宋延林被免去县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县长职务。同时,芮城县县长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中新网7月16日)
这无疑是个具有轰动效应的结果。其一,就案件处理本身来说,有近百位处级以下的公职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在类似事件中“规模”可谓史无前例;其二,在社会舆论的焦点中,在万人瞩目下,“党纪”又一次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处罚渎职干部的手段。说这样的结果有轰动效应,是因为看似铁面无私的严厉惩处,实际上只是党内的警告、记过与检讨,除了行政开除2人外,其余的一小部分人仅仅是职务发生了些许变化。也就是说,他们之中的大部分人还在享受领导干部的待遇,对于某些“负有直接责任”的干部却是毫发未损。
也许没有理由说这样的处理不够公正,毕竟山西省纪委副书记杨森林回答的掷地有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在查明事实的时候是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做出的。”是啊,本来就是党员嘛,按党纪论处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我不理解为什么造成如此恶劣影响的事件,却没有一个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就像我不理解为什么“黑工奴”只限于劳务纠纷,而不涉及贩卖人口、非法拘禁一样。无论如何,这个让人类尊严扫地的事件发生在这些官员治下,也应该有渎职之责。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什么叫玩忽职守?什么又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此避重就轻,是不是说明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还不够重大?
凡是心智健全的人都明白,所谓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地区的砖窑、农村地区的用工等方面的直接监管责任,是在县乡一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是个什么概念,如果按这样的逻辑考量,县乡一级的用人问题又由谁来负责?任用这样的人为地方领导,本身就是渎职失察,凭什么红口白牙地说“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退一万步说,就算基层责任重大,难道市级干部就没有“领导责任”了吗?写一份“深刻”检查就可以把他们洗涮的一干二净,看来当这样的领导也真不需要什么智商了。
无法想象临汾、运城的检查有多么“深刻”,相对于近千名“黑工奴”的肉体和精神创伤,即使再深刻,也是肤浅。这样的阐释说到底是在玩文字游戏,以这样的手段来搪塞舆论、掩盖罪责,恰恰暴露出某些人趋利避害的心态,至少这不是“执政为民”的政府应有之举,与中央倡导的“以人为本”理念也背道而驰。
山西“黑砖窑事件”之所以能够引世人所关注,在于它让人看到了一个真实的社会现实,这是浮华奢靡之下的丑陋,是歌舞升平背后的罪恶,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其实,没有人不知道限制人身自由和故意伤害人是触犯刑律,也没有人不知道这样的罪恶能够长期存在,当地的行政管理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许正是因为有人太明白了,在通报中,才不涉及有关法律的问题。在现代制法社会,有人胆敢如此轻蔑法律,恰恰是党纪的耻辱。
党纪当然不容亵渎,但终究也不能代表国法,更不是某些渎职官员的护身符。“黑砖窑事件”使民怨沸腾还不算太可怕,更可怕的是一些掌权者如曹操割发代首一般避重就轻。这种“处罚”方式将会直接导致民众依法寻求公正的希望破灭,让严肃的法律失去应有的尊严。易而言之,在失去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撤销个把县级干部无异于扬汤止沸。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黑砖窑”受到高层领导关注后,山西省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目前正以“地毯式”的清查力度在全省展开。至于还有多少“黑砖窑”、“黑煤矿”、“黑工奴”以及背后有多少官商勾结的腐败问题,这次新闻发布会没有具体说明。不过这也好,在“黑砖窑背后没有查出腐败问题”的语境下,就是有人信誓旦旦,也不会有几个人相信。而这正是“自取咎戾”的最好诠释。
http://opinion.southcn.com/southcn/content/2007-07/17/content_42084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