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暂存款怎么就成了“收黑钱”?(中国法院网 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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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河 [楼 主]   发表于: 2007-01-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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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九江中院被指收黑钱一事被炒的沸沸扬扬,当笔者第一眼看到中国青报醒目的标题《九江中院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收取被告74万元》时,也颇为震撼。待看了法院网上九江法院澄清事实的文章及所附证据后,才恍然大悟:原来我被记者忽悠了!
被告人家属自愿向法院退出赃款、预交罚金及民事部分赔偿金,法院接收暂存怎么就成了收黑钱?!
什么叫收黑钱,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收款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收取他人的钱款做为自己的收入;什么叫暂存款?九江中院陈小江介绍,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相关规定,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据此,收款单位不能将暂存款收据作为收入凭证,付款单位也不能将其作为支出凭证,而只是一个往来款项的记帐凭据。当然我们也可以抛开陈引用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从“暂存”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暂存的含义我想应该非常明确的,注明暂存款只能理解为该款系交款人暂时存放在收款人处的款项。本案中,家属交给法院74万元,法院也为他们开出了收条,并注明暂存款,这只能说明家属将款项交法院暂为代管存放,在判决生效、没有强制执行前,其所有权仍然归交款人,他们如果需要可以随时要求退回。从九江中院实际已退还熊新兴家属39.2万元的事实足以说明这点。这些钱法院并未做为收入入账。谈何“收取”?收据也只能表明“接收”、“收到”而已。
有人会说,罪犯家属为什么会自愿向法院交款?还不是为了能获得较轻的处罚。当然,家属向法院交款暂存,不排除他们认为积极退赃赔款预交赔偿款及罚金法院可以从轻量刑的心理、但另一方面也或许家属是受犯罪分子的委托表明悔过的诚意和决心。但不管家属怎么考虑,法院都没有理由,也不应当拒绝接收家属自愿交来的款项。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预收罚金和赔偿款的相关规定,但如果是当事人自愿交纳,法院应当接收。这样做,一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二有利于安抚受害人,三有利于断绝黑势力进一步活动的经济后盾,有多利而无一害又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事,法院为什么要拒绝呢?法院不能在判决前以强制措施预收赔偿金和罚金这是无可争议的,但罪犯家属自愿交纳,法院收下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收钱了是事实,但这个钱入到法院的账上了吗?法院使用了吗?,法院的人装自己腰包里了吗?怎么就成了法院收黑钱了呢?有哪条哪款规定,家属自愿退赔脏款,法院判决前不得接收?有哪条哪款规定,犯罪分子自愿预交民事赔偿金和罚款,法院不得接收?8笔收款共计74万元,笔笔有去向,退还熊新兴39.2万,另有25万元脏款上交国库,还有9.8万元罚金,九江中院得到一分了吗?怎么就成了收取74万元的黑钱呢?
按照质疑人的逻辑,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在一个民事赔偿案件判决前,如果被告人提出同意原告的请求,因有急事想尽快了结自愿把赔偿款先交到法院,而原告一方远在外地,不能及时来取款,法院也应当拒收?法院如是收下此款,出具了收条,被告也可以到处拿着这张条子说法院收了黑钱?
中青报记者在文后附上了两条法院收费方面的相关规定,意在提示读者法院在该案中违背了这两条的规定。笔者仔细看了一下这两条的内容,只有第一条中的罚金与本案中的收款有点关系,我想记者的意思是指,法院所开的暂存款收据没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符合该条规定。笔者上文已经提到,暂存款的性质不属于收费项目,只是可能在判决生效后转为罚金,只有在此时也才可能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实际上,法院判决生效后,罚金票据也已经开出,有何违规之处呢?而记者所附的第二条规定,更是与本案所涉款项风马牛不相及。赃款、赔偿金,均是因案件本身所发生的款项,属于案件款的性质,这与法院诉讼收费根本就是两码事,可我们的国家级媒体的记者,竟能让把它们联系起来,真是佩服他的想象力,真不知他是真不懂啊,还是有意装不懂。我的感觉只有两个字:可笑!
在黑社会势力头目熊新兴赴法的次日,中国青年报的记者即发文质疑法院收黑钱,九江中院做为赃款上交国库、退还当事人及罚金的票据就写那么清楚,记者偏偏不提不问,而只把法院开出的暂存款收据公布于众, 笔者不禁要问,记者究竟居心何在?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19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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