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权力”也当有所制衡(中国法院网 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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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权力”也当有所制衡
作者:周曙  发布时间:2007-01-16 13:44:49
 
最近,有媒体报道,江西九江中院收了“黑老大”的“黑钱”,相关评论因此而感叹:法院其实比“黑老大”还要“黑”。然而,当真相揭开,人们却发现,九江中院的所作所为并无不当,而如此报道的根源是,那位记者出于常人难以理解或者不为人所知的缘故,听信了“黑老大”家属和律师的片面之词,这位“黑老大”又恰恰被九江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而报道的时间也正好是在“黑老大”被处决之后。
媒体与记者,借助于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言论自由,成为了现代社会之中独特和独立的监督力量,也因此被人视为掌握和行使着“第四种权力”的社会角色。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商业化的媒体如何在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公共利益需要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而同样有着七情六欲的记者如何始终保持客观理性的心态,始终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始终坚守慎重、独立和客观的职业道德?
我们早已领教了“第四种权力”的巨大威力,汹涌舆论重压之下,轻则身败名裂、倾家荡产,重则锒铛入狱、重罪加身。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缺乏必要制衡的“第四种权力”,一旦被滥用,也会导致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正如九江中院因为一片不实报道而面临的舆论压力,他们不得不背上难以洗刷的“黑”名,而对于极端依赖公众信任而得以正当运作的司法机构而言,这样的打击和伤害无疑是巨大和难以弥补的。
任何失去制衡的权力都有被滥用的风险,都存在着用去权力寻租谋利的可能,“第四种权力”也不例外。许多人,包括一些媒体和记者都已经开始意识到,一篇批评报道,稍加操作,便来换来非常可观的收益:引而不发,自然就会有人愿意出封口费;先贬再褒,自然就会有人呈上感激费;即便是无中生有,只要有效打击了对手和对头,自然也就会有人出来买单。事实上,个别人已经开始进行这样的实践,据说一些到矿区报道矿难的记者往往会满载而归;而攻关的长长队伍更早已排在了央视的门前;更有甚者,还有的记者在与人就封口费讨价还价之时被警方捉了个现行。
我以为,已经暴露出来的这些事情还只是个苗头,如果我们不能对“第四种权力”加以适当的制衡,必然将有更多的人和单位会像九江中院一样深受其害,而屡屡被误导和操作的所谓舆论监督必然会失去公众的信任,从而丧失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作用,除此之外,已经任重道远的反腐工作也必然会遇到一个新的课题和更大的挑战。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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