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执行前期调查- 中国法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01:23:57
浅谈基层法院执行前期调查 作者: 夏国强    发布时间: 2007-11-06 16:08:51

    执行难这个话题,似乎从法院设立单独的执行部门开始就相伴而生,尤其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更为突出。对其产生的原因,讨论得已经很多了,无外乎这么几种,什么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啦,什么法院执行工作手段过于单一,执行措施软弱无力啦等等。同时,各地法院也为解决执行难想了不少办法,也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办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偏重理论探讨,追求大而全,解决不了多少实际问题,笔者从基层法院执行的特点入手,谈谈执行的前期调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执行的前期调查

    执行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法院,法院如何对有清偿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标的财产和能力,这就涉及到执行调查的问题了,前面讲过执行难的原因,而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案件,标的一般都不大,但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除少部分的确属于履行能力较差以外,大多数的被执行人或的多或少地存在抵制、逃避、拖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现象。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准确查清其财产状况是关键。

    二、集中实施执行的前期调查

    目前,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太了解,加上执行人员素质各异,使得执行人员千方百计、历千辛万苦,但财产执行仍不尽人意。如何即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及时兑现生效法律文书,又能使有限的执行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让更多的执行人员从大量繁琐的调查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执行效率呢?笔者认为,可以试用以下几种方式途径:

    1、成立专职财产调查组

    执行案件立案以后,就可以说真正地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调查工作随之开始,常常需要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及到房产、土地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常的做法是,案件承办人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到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去调查相关材料,前脚刚走,第二个承办人后脚又到,不但协助的部门吃不消,影响其本职工作,而且对法院来讲,也是极大的浪费。因此,应在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专设财产调查组,专司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将所需调查的案件,统统交给调查组,由调查组统一实施,从而减少重复劳动。

    2、定人定岗,人尽其才

    以往执行人员几乎包揽所有的财产证据收集调查工作,可以说是面广量大,很难做到样样精通,由于自身的不足,给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创造了有利的时间和条件。这样,由于执行不能及时到位,不但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而且申请人也常常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不满意,甚至对法院公正性提出质疑。成立调查组,目的就是要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就调查组的成员而言,也不可能样样都行,术业有专攻,就是俗话说的人尽其才,让懂账目的人去查帐,让熟悉房地产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人去查房地产等等,这样不仅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时,走专业化道路,也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整体形象。

    3、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基层有基层的特点,就是地方小,部门少,就拿银行来举例,一个县城,只有一家人民银行,凡是涉及企业的被执行案件,到人民银行一查,这个企业的所有账户就一目了然了,下面的话我不说,大家也知道怎么做。对个人是被执行人的,其实也很简单,小县城,也就六家左右: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村信用社(也有叫农村商业银行的)、加上邮政储蓄,查询通知一式六份,提供一下身份证号码,轻松搞定。农村的房产查不查都无所谓,反正目前集体土地的房产不能处理,重点应放在存款收入这一块,以银行为主。区法院在大城市,银行多如牛毛,盲目查询可能效果不大,最好还是先搜查,做到有的放矢。而与农村相反的是,房产是必查的,房管局就一家,查起来也方便。

    以上只是笔者的个人拙见,不一定有用,只期对执行有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