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保护人民还是保护公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19:15
王松苗
【点评话题】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独家观点】
建议法律修改时,将保护人民改为保护公民(或:保障人权)
【法律较真】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民是指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按照我国法律、政策,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在于: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作为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通常指个人,它表明主权国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称谓,它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通常是指整体。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第二,公民的外延比人民广。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敌对分子,也包括那些被剥夺或暂时限制了政治权利的人,以及正在监狱或劳改队服刑的犯人。人民是公民,反之却不然。
“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作为习惯性的对刑事政策执行效果的概括,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是具体适用到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歧义:难道人民之外的公民就不受我国刑事法律保护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使是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一个罪犯,他的人身权、财产权,非因法定事由,同样要受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法律意义上,刑法对有罪错公民,即使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公民,提供的保护也是没有什么两样的——谁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都可能构成犯罪,都要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不可能因为侵犯的是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实,我国刑法、刑诉法不仅从第二条开始大量使用的概念都是公民,而且不惜笔墨多次提到了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就表明,并不是刑事立法上没有关照到公民的权利问题,而之所以仍然采用了“保护人民”的提法,笔者考虑,可能与改革开放之初习惯使用宣言性语词的立法技术有关。正是因为我国刑事法律不仅要保护人民,而且对于不属于人民的那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也同样进行保护,所以,用“保护人民”来概括刑事法律的目的,显然没有“保护公民”来得准确。再细一点,从语言的对仗角度看,与“人民”相对应的是“敌人”,与“保护人民”相对应的是“打击敌人”;与“犯罪”相对应的是“人权”(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惩罚犯罪”相对应的应当是“保障人权”。所以,如果一步到位,改用“保障人权(或权利)”的概念,不仅更加准确,而且在人权入宪后也合乎宪政精神。
认真研读我国宪法条文会发现,除了政治性考量以外,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主要是作为集合概念来强调一些整体性的权力;而使用“公民”这个概念主要是作为单独概念来强调一些具体的权利。如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前者表明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假如用“公民”一词,就意味着所有的中国人包括敌对分子在内,都要分掌国家大权,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性质。
由于基本的人民权力(通常为公权力而非权利)在法律体例上都是在宪法中予以明确,因而部门法中没有必要重复规定,毕竟部门法的主要任务是从不同的角度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权力)。这样看来,我国《民法通则》只采用“公民”而不是“人民”的概念,值得刑事法律修改时借鉴,使之名副其实地既保护人民,也保护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