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就公民私产保护问题致《新民周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54:58
2010-8-9 23:09:15

就私产保护问题致《新民周刊》
陈有西
新民周刊 > 2010年第30期 >  今日(8月9日)文章
上周贵刊刊发了《状告五粮液》的封面报道,宜宾五粮液酒窖争端一案的事实部分已经很清楚。我另有一些涉及到历史和理念方面的想法,可以对事实有一个补充,也想利用贵刊一角,和关心此事、关心中国财产权保护的人士做一点交流。
新中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有个过程。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的时候,刚建国的时候,我们党和国家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农村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就是分给个人的。城里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人房产、地产、工厂。但我们得到政权后没有两年,五十年代初,我们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
后来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革、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
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由于我们的立法思想是“公有制”,立出的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因此这些做法都能够找到“合法”的依据。
但是,这种无偿剥夺是违背共产党人闹革命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的。违背了“耕者有其田”、“均贫富”、“打土豪分田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初衷。由于这样的行为是基本国策,面广量大,已经没有办法都纠正。文革后落实政策,发还查抄财产,只是一少部分,大量的就这样“公有”了。实际上成了国家所有、政府所有。这就是我们大量的公权侵夺民权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包括现在的拆迁自焚,都可以从这些历史中找到根源。我们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是公开进行的,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进行的。视作理所当然的、合法的。
但是,尹家的房地产、酒窖不同。尹伯明解放前靠拢共产党,是进步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友,保护过党的地下组织,因此他们家的房地产从来没有被没收,没有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前三十年的宜宾地委、市的领导,是知道这个历史的,财产权是明晰的。每一个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09年底一直享有出租权。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时代,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
这样,他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