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2009年度主板中小板发行审核总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46:35
(2010-03-25 10:05:59)转载
一、总体情况和特点
(一)总体情况
1、审核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证监会主板和中小板发审委共计召开159次会议,审核259家公司,其中,审核首发公司123家,比去年增加7家;审核再融资公司136家,比去年减少32家。
2、通过率情况:共审核259家,审核通过239家,未通过20家,总体通过率为92.28%,通过率比2008年上升4个百分点。其中,首发审核的123家,通过110家,通过率为89.43%,通过率比去年提高7个百分点;再融资审核的136家,通过129家,通过率为94.85%,通过率比去年上升3个百分点。
具体情况见下表:
审核
次数
审核
家数
审核
家次
审核结果
通过率(%)
通过
否决
暂缓
表决
2009
2008
2008年总计
159
283
284
250
34
88.03
首发合计
116
116
96
20
82.76
再融资合计
167
168
154
14
91.67
2009年总计
159
259
259
239
20
92.28
首发合计
123
123
110
13
89.43
82.76
再融资合计
136
136
129
7
94.85
91.67
其中:非公开发行小计
53
72
72
69
3
95.83
94.44
公司债小计
30
41
41
38
3
92.68
97.22
公开发行小计
21
23
23
22
1
95.65
85.00
其中:配股
9
10
10
9
1
90.00
90.91
增发
6
7
7
7
100.00
77.78
可转债
6
6
6
6
100.00
100.00
认股权证
100.00
可分离债券
100.00
(二)特点
1、通过率有一定提高,是发审委审核通过率最高的一年。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发行部审核处把关较严,资质较差的企业在前边审核环节被淘汰;二是发审委认真贯彻了慎用否决权的审核理念。
2、发审委审核环节和发行部前端审核环节理念共享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在审核标准的把握上进一步体现出一致性。在13家首发申请未通过企业中,发审委会议提出的未通过公司的审核意见大部分与发行部对该公司的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相一致。
二、主要问题
(一)未通过公司的总体情况
2009年共有20家公司未通过发审委审核,其中首发13家,再融资7家。再融资未通过公司中包括3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1家配股公司及3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
20家未通过公司的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分类见下表:
未通过企业主要问题
首发
再融资
合计
定发
公司债
配股
家数
占比
持续盈利能力不确定性
5
1
6
30%
独立性较差
5
5
25%
会计核算不恰当
2
2
4
20%
募投项目存在较大风险
2
1
3
15%
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
2
1
1
4
20%
内控机制不全
1
2
3
15%
信息披露质量较差
2
1
1
4
20%
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
1
1
5%
(二)首发未通过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共审核123家首发申请公司,通过110家,未通过13家。未通过公司按其所属省市统计,浙江3家(宁波立立电子、浙江永强集团、永兴特种不锈钢)、湖南2家(株洲天桥起重机、凯美特气体)、安徽2家(司尔特肥业、九华山旅游发展)、四川2家(龙蟒钛业、华西能源工业)、上海市1家(超日太阳能)、福建1家(福建榕基软件)、江苏1家(苏州通润驱动设备)、吉林1家(吉林集安益盛药业)。
未通过公司从行业所属分析,9家属于工业制造业,2家从事电子及软件业,1家公司从事旅游业,1家公司从事制药业。
1、申请人改制过程存在瑕疵及独立性较差
相当一部分未通过的申请首发的公司脱胎于业绩差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普遍地存在改制不彻底、改制时新股东的资金来源存疑等问题,即改制时的“原罪”问题;部分公司还存在关联交易较多、独立性较差的问题。因此改制方案不科学、不合理和公司独立性较差问题是首发公司未通过的重要原因。
1)某申请人未获通过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设立时的主要资产来源于大股东控股的企业,报告期内申请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资产租赁、收购资产、代付职工工资、偿还债务、代垫水电费等关联交易,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存在独立性问题,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另一申请人未通过发审会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招股说明书,申请人前身甲公司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03年集体企业改制时,申请人参股股东将其持有的41%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的集体股东。2004年发行人前身乙公司以零受偿承债方式整体受让甲公司资产及其长期投资。乙公司的关联企业在2004年和2005年期间从乙公司获得大额借款,其中一个关联方还是申请人2006年和2007年前五名的供应商。股东在乙公司设立及2005年增资是出资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设立时股东间借款关系的合理性,在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中均没有说明清楚,使得对于发行人股权形成的合法性和股权是否清晰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的首发申请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申请人独立性较差,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影响业务体系独立性
1)某申请人与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存在大比例的原材料关联采购,且未来仍将继续。2006-2008年度,该申请人向控股股东下属公司甲公司采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5199万元、6082万元、6677万元,占同期该类原材料采购的比重分别为67.53%、54.53%、49.24%,占申请人同期原材料采购的比重为13.67%、13.30%、12.23%,且2006、2007年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方。同时申请人自建某项目达产后,仍不能完全满足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对于原材料的需求,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今后仍将持续存在。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目前的业务结构及其与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分工对申请人的业务独立性构成较大影响,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另一申请人未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存在独立性问题以及所在行业经营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不确定性,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受国家政策制约,政策要求限制产能扩张、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人未来的自身扩张及持续发展在政策上受到较大限制,其成长性受到较大制约,且申请人对未来持续发展缺乏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另一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危机影响,需求不旺,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市场持续低迷,价格大幅滑落,主要产品销量下滑,开工普遍不足。申请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为扩大同种产品产能,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消化新增产能,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另一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原料供应不稳定和不足情形,申请人现有项目及募投项目达产后产能扩张较快,且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存在不确定性,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
1)某申请人计划募集资金约2.5亿元,其中拟投资9000万元于甲项目,该项目运行期为7年,第8年至第13年为达产期。2006年至2008年申请人从市场上收购的产品采购量分别为186吨、238吨、155吨,另一募投项目预计增加上述产品需求量100吨,而甲项目达产期内年产量850吨,远高于发行人未来年需求量。因此发审委认为,甲项目产生效益的时间较长,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消化募投新增产能等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另一申请人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2008年某产品产能为60MW,销量为42.59MW,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100MW产能,产能扩张幅度明显,存在较大市场风险,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5、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
1)某申请人在与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之间的部分股权交易过程中,未按有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导致申请人相关资产的形成存在瑕疵,并可能导致重大权属纠纷,且该程序上的瑕疵未按要求披露。因此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在规范运作上存在缺陷。
2)另一申请人未通过的原因为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05年成立参股公司甲公司,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持股89.50%,申请人持股3.10%,其余为其他个人持有。据申请人现场陈述,该技术实为申请人所有,后获得专利发明权,专利权人为申请人。甲公司于2007年注销,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卖出,但相关出资资产是否收回,个人股东转出股权收入是否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是否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申报材料均未披露,中介机构也未有合理核查。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另一申请人未通过的原因是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的部分收入存在搭售的嫌疑,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报告期内该部分的收入合法性存疑;此外,申请人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土地来自于租赁,影响了资产的完整性,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6、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
某申请人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因此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再融资未通过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再融资公司未通过的原因偏重于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规范经营存在较大问题、会计核算不恰当和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等方面。
1、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
1)某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使用募集资金20.2亿用于对下属非主业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人另一子公司也拟使用自有资金4.5亿元,用于非主业项目。由于该非主业产业受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国内外扩张较快的影响,产品价格持续下滑,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2)另一申请人(发行公司债券)下属公司无污水处理设施,于2006年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环保污染的挂牌督办企业,并于2006年两次被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申请人没有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完成整改前,仍继续违规生产,并于2008年再次被国家有关部门通告并被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3)另一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发审委认为申请人涉嫌利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动,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调节2008年度净利润,进而规避兑现股改承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不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2、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某申请人(配股)的募投项目设计的核心技术2005年开发完成,目前无任何实际应用项目,未来也无法保证该技术能应用于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其先进性和成熟性未得到验证,申请人在配股说明书及现场陈述中,均未能说明相应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能力履行其在增资协议中做出的保证。因此发审委认为该技术可能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
3、会计核算不恰当
某申请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关联股权转让的不恰当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申请人子公司与国际上某同行业甲公司共同设立乙公司,申请人子公司与甲公司出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申请人子公司确认收益。申请人子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以原价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受让股权后确认营业外收入188,825,782.34元,与申请人持有子公司69.26%股权应确认营业外收入相比,增加了申请人利润总额58,045,045.49元。发审委认为上述交易属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确认收益、增加发行人利润,有欠稳健,且显失公允,有认为操纵利润嫌疑,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同时上述情形的存在表示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4、内控机制不健全
某申请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未通过,也是因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5、信息披露质量较差
某申请人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质量较差,该公司的申报材料披露申请人某生产车间生产某项产品,但未拥有该类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该文号由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甲公司持有),申请人为此通过甲公司银行账号和票据实现销售并将销售收入确认归申请人所有,相关中介机构对此予以确认。发审委认为虽然生产车间是申请人所有,但甲公司持有该项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及相关许可文件,且通过甲公司银行账号和票据实现销售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应认定为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经营主体为甲公司,该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也应由甲公司承担。因此,将该产品销售收入归属申请人不符合国家行业监管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申请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主要启示
1、申请首发的公司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应当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应经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示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申请首发或者再融资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规范运作,从公司的改制设立、历次公司股权变化、生产经营、资金管理、资产收购等方面自觉做到规范运作,还要认真遵守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申请首发或者再融资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申请首发或者再融资的公司在财务与会计处理上要进一步提高质量。
四、2009年发审委会议未通过企业情况一览表
序号
公司名称
发行
品种
保荐机构
会计师
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
主要业务或所在行业
1
立立电子
会后
事项
中信建投
浙江东方
国浩上海
硅单晶锭、硅抛光片、硅外延片及功率肖特基二极管芯片的制造和销售
2
超日太阳能
首发
太平洋
证券
浙江天健
北京德恒
生产和销售光状太阳能材料
3
永强集团
首发
东方证券
浙江天健
上海浦栋
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
4
永兴特种不锈钢
首发
海通证券
浙江天健东方
上海通力
不锈钢棒线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5
龙蟒钛业
首发
西南证券
中瑞岳华
四川泰和
钛白粉的生产与销售
6
株洲天桥起重机
首发
安信证券
天华
湖南启元
事桥、门式起重机、港口起重机、铝冶炼专用起重设备等物料搬运起重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
7
榕基软件
首发
红塔证券
天健华证中洲
北京康达
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推广及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业务
8
司尔特肥业
首发
宏源证券
武汉众环
北京万商天勤
高浓度缓释复合肥和专用肥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9
通润驱动设备
首发
东吴证券
立信
北京天银
电梯曳引机、电梯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曳引机,包括有齿轮曳引机和无齿轮曳引机
10
凯美特气体
首发
财富证券
京都天华
湖南启元
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等工业气体生产及销售
11
集安益盛药业
首发
财富证券
利安达
湖南博鳌
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
12
九华山旅游发展
首发
海通证券
安徽华普
安徽天禾
旅游
13
华西能源工业
首发
西南证券
信永中和
北京天银
锅炉生产和销售
14
伊力特
公司债
民族证券
天职国际
天阳
饮料制造业
15
华北制药
定向增发
太平洋
证券
中天运
北京尚公
医药制造业
16
鄂尔多斯
定向增发
国都证券
普华永道中天
北京炜衡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17
中银绒业
定向增发
中银国际
北京五联方圆
北京君泽君
C11纺织业
18
兰花科技
公司债
银河证券
北京兴华
北京中勤
B01煤炭采选业
19
哈尔滨空调
配股
民生证券
利安达
黑龙江仁大
C7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
山东太阳纸业
公司债
兴业证券
中瑞岳华
众成仁和
C31造纸及纸制品业
五、最新审核政策关注
(一)关于股东人数超200的最新审核政策
1、IPO发行人的股东超过200人的,除城商行和当年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外,应清理至200人以内再行申报。发行部人员曾多次在不同的非公开场合表示,CSRC不鼓励将股东人数缩减至200以内的清理。换言之,亦不禁止。
2、对于IPO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若这个其他股东的最终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受益人超过200个时,符合如下条件的,该股东不影响发行人的发行申请:1)该股东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2)该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3)该股东及其董监高与发行人的董监高没有关联关系;4)该股东的股东中没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员工;5)该股东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是在2006年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且在2006年以后不存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的情形;6)该股东股权结构的形成过程中履行了有关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7)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不属于故意规避证券法对非法公开发行相关规定;8)该股东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能对该公司股份形成的合法性和未来不存在潜在纠纷出具确认意见;9)保荐人和律师能对该股东是否符合前述①~⑧项条件明确发表意见。
3、IPO发行人的股东没有超过200人,任何单个股东的股东也没有超过200人,但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合计起来超过200人的,按如下原则把握:保荐机构应结合争议股东的设立时间、设立目的、具体股权结构及其变更、具体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及员工的关系来判断是否有规避证券法的嫌疑,如若实质上属于非法公开发行的,不应盲目申报。实践中出现此类情形的原因多是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存在设立多家公司(通常为纯持股公司)。此时,审核机构要考察股东的设立时间、设立目的、具体股权结构及其变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员工的关系。
4、CSRC认为由于再融资企业已经是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不涉及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研究再融资审核中关于工会持股和职工持股会的限制。但目前首发审核暂不放开。
(二)关于再融资还贷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新近审核政策信息
1、除航空、贸易、连锁、金融、工程等特殊行业或特殊模式的企业外,目前证监会不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债和分离债来还贷和补流。保荐机构应对再融资募资使用计划中的上述两项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充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非特殊行业和非特殊模式的企业若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还贷或补流的,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企业以非公开或配股的方式进行,且用于上述两项用途的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超过30%的,原则上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两项用途的具体安排、金额测算、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全体股东作详尽核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3、非公开企业依据上述原则做调整,并缩减募资总额又不增加新募投项目的,可不用重新定价。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