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江市户籍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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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吴政发[2003]144号
关于印发《吴江市户籍准入
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可能失效
二○○三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
团体,存档。
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吴江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范围内农村迁城镇、城镇之间的户口迁移,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对城镇迁往农村、农村之间(除正常婚迁外)的户口迁移需提供本人房产证和宅基证及与所在村组签订的协议书,且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享受有关经济待遇。
第四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是具有属于自己的产权并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且人均收入不低于吴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一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吴江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对普通高校中未落实就业的非吴江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愿意、成绩优良、身体健康均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对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只要在吴江落实了接受单位,均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对于地址不在松陵镇的用人单位所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如本人要求户口落在松陵的,准予落户;
(七)对非吴江生源的应届工科类中专毕业生及特殊专业优秀中专毕业生,当年在吴江落实接受单位后,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其余非吴江生源的中专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合法聘用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手续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办理外地毕业生来吴江就业《特聘工作证》,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后,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八)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九)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吴江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3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 购买本市住房(松陵、盛泽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单身人员应达35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均按城镇居民登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经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落户的军队转业、退役军人,凭人事、民政部门开具的《吴江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单》或《吴江市退役军人入户通知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经国土部门批准征地、撤队的,凭国土部门《征地、撤队人员花名册》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