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珍:浅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法律规制--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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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珍:浅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法律规制
来源:http://dlib.edu.cnki.net/kns50/detail.aspx?QueryID=461&CurRec=9 作者:李海珍2010-3-15
摘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兴起拓宽了作品的传播渠道同时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本文旨在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以及法律规制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技术措施 网络侵权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利益的驱动,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时有发生。①500 硕博联告万方,数字图书馆遭遇版权危机便是典型代表。所谓网络著作权是指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建立在传统的著作权基础上,是信息化时代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作品的传播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便捷性特征。与传统的著作权内容相比,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反解密权等。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现状
目前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主要有:Trips 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特别是2006 年5 月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出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相对分散、滞后。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困境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司法实践中依靠现有的技术力量难以准确确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位置,比较容易确定的是被告住所地,实际架空了侵权行为地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司法适用余地。但是被告住所地往往与侵权行为缺乏密切关联由此带来现实认定的困难。
(二)网络作品作者身份难以确定
在网络作品上的署名并不一定是作者的真实身份,在如何确定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问题上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原始注册资料;二是法院公告方案;三是用技术手段确认电子人格方案。这三种方案存在的问题是有过多干预网民言论自由和隐私的可能。如何有机协调保护网民言论自由与网络著作权的关系是考虑作者身份确认时需要解决的。
(三)有关技术措施的问题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通过设置一定的装置,以特定的条件和手段,限制他人访问、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里面对随时非法获取网络作品的危险,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设置一定的条件保护专有权是非常必要的。著名的保护知识产公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都有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著作权法》应不断细化采取技术措施的条件、违法破坏技术措施应承担的责任。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一)细化确定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法律条款
确定网络作品作者身份时首先,应明确规定确认的方法及程序。具体而言由著作权人承担证明自己身份的义务,只有不能证明时才有网络服务商根据法定程序提供行为人的原始注册材料;其次,立法应完善对擅自披露网民原始注册资料的责任追究机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完善对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
第一,应当对受保护的技术措施做出法律界定。欧盟委员会对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如下: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访问代码或者程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视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我国应规定哪些技术措施是有效的以及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类型;
第二,应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追究法律责任,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破解装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紧迫的,对其保护还需进一步研究并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只有不断完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法制建设,才能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李净.2008 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探析.信息网络安全.2008.
参考文献:
[1]刘海涛.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决策咨询通讯.2009(1).
[2]李建勋.现代传媒网络作品的保护.现代传播.2007(3).
[3]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