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的机理与规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04:23
网络反腐的机理与规制
如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在反腐败斗争中呈现出日益重要的功能与愈发诱人的魅力。为此,本文对网络反腐的机理与规制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网络反腐的途径
所谓网络反腐,顾名思义,就是广大网民和国家专门机关通过网络揭露、曝光和追查各类腐败行为的活动。据此,
网络反腐的主体不仅包括广大网民,而且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对近年来网络反腐的分析表明,网民通过网络进行反腐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网络举报腐败行为。网民在发现或得知公职人员实施腐败行为后,通过向国家专门机关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举报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国家专门机关据此进行审查和追查活动。这种途经或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二是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这是网络反腐的主要途径之一,近期发生的多起网络“反腐”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三是对腐败行为发表评论。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可以对各种具体的腐败行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将有利于引起国家专门机关的重视,从而促进腐败案件的查处,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四是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在这一方面,网络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对于国家专门机关查处腐败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对腐败分子的处理情况,网络进行跟踪报道或披露,可以使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在更大的范围内为广大民众所知晓,从而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切实行使。
网络反腐的功能
由于网民的众多性、网络的便捷性和上网的自由性,网络反腐日益显示出它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独特功能。首先,它具有有效揭露腐败的功能。传统的书信或电话举报,举报人由于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大多不敢实名举报或留下姓名,以致国家专门机关往往无法核实或难以了解更多的线索,从而使腐败的查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网络举报则既可以免除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思想顾虑,又可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通过电子邮件与举报人保持联系,以获得更多有用的线索。同时,广大网友在网上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无疑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发现腐败案件进而查处腐败分子提供线索或案源。其次,它具有迅速形成舆论的功能。腐败行为或腐败分子一旦被网友在网上曝光,将能够引来网民们的持续关注,从而迅速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引起专门机关的高度关注。再次,它具有持续产生威慑效应的功能。在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中,往往是查处一个大案或要案,开展一次廉政教育,这时腐败分子便有所收敛;而一段时间后,腐败分子见风头过去,又重操旧业。而实行网络反腐,就可以将公职人员置于广大网民无时无刻的监督之下,“网络举报”、“网上公示”、“网民热议”将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持续的巨大威慑效应,从而使其建立起“不敢贪、不愿贪”和“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心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进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网络反腐的运用
在当下的中国,网络反腐已初显锋芒,初见成效,但其中网民自发反腐的成分很大,而相关的国家机关则大多是被动回应,这与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国家有关专门机关应当摒弃某些陈旧观念,积极回应广大民众强烈的反腐败诉求,充分运用网络工具,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为此,应当考虑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其一,设置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应当在其举报中心设置负责受理网络举报和查看网上信息的专职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能,特别是应当强调其为网络举报人保密的职责,以充分拓展网络反腐的途径,最大限度地获取腐败线索,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其二,建立网上信息筛选与审查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网上与腐败有关的各种信息与报道,应当建立专人登记、两人以上共同筛选与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程序,以保证网上信息筛选与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其三,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启动追究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专职人员,对于网上与腐败有关的各种信息与报道进行筛选与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移送办案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案件即进入调查或侦查程序。决定不立案的,则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举报人不服的,可以在网上申请复议。其四,及时公布立案和查处情况。对于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的腐败案件的立案和查处情况,广大网民往往十分关注,因而有关专门机关应当尽量满足其知情的要求,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予以公布。这样做,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网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网络反腐的规制
网络反腐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同时,也可能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甚至基本人权,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提倡和鼓励网络反腐的同时,也应当对其加以引导和规制。根据网络的特点和网络反腐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制约:1.建立网络反腐的自律性组织。由于网民人数的广泛性和分散性,要组建网民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在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组建若干专业性的网民自律性组织则是可以做到的。为切实做好网络反腐的引导和规制工作,应当抓紧组建网民反腐协会。网民反腐协会作为专业性的网民自律性组织,应当选举组织机构,制定协会章程,设置网络信息员或观察员,对本地区发生的腐败事件进行跟踪、观察或调查,并在网上披露。必要时,网民反腐协会还可以将自己掌握的腐败线索或证据材料送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2.制定网络反腐的行为规则。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制定网络反腐的行为规则,包括网络反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真实原则、遵守法律原则、尊重人格原则等);进行网上举报、网上曝光、网上发表评论和报道的基本要求;网民反腐协会的职责;加入协会的网民的权利和义务;网络信息员或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违反网络反腐行为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3.追究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人格权、隐私权的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光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