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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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2006-8-7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郑尚元

 

摘要: 近年来,社会各界针对恢复中国传统节日放假的呼声日高,主张将“清明节”、“中秋节”设定为法定假日。笔者从我国法定节日、假日的脱节、假期制度陈旧、缺失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节假日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消极影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节假日改革的路径,指出:只有确立理性、科学的假期制度,才能使传统节日假期化,才可以避免“五一”“十一”七天长假的负效应。

  关键字: 休假 立法 研究

  问题引入:近两年来,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将中国传统节日列为法定假日的议案和提案,不少社会学、民俗学领域的学者从传统文化传承的视角对中国传统节日列为法定假日进行了理论分析。笔者在讲授劳动法学课程和曾经参与的相关立法活动中,隐约感觉到我国法定假日、假期制度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加上现行法定假期的制度缺失,思索良多,总希望整理成一些文字与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前辈、同仁共勉。尽管该问题目前在法学界鲜有人探讨,理论探讨的厚度不足,[1]仍希望下面的文字能引发学术界的回应,并希望立法机关能够早日启动修正我国法定假日、法定假期的立法程序,使我国法定假日、法定假期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

  一、我国法定假日、假期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

  新中国刚刚成立,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形成了目前我国法定假日的基本格局:即将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规定为全民法定假日[2],除公用事业外,大部分职业劳动者都在上述节日放假。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这一规定是针对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而言的,大多数情况下针对的是企业,也包括雇佣工勤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假日完全与建国初期的法定假日相同,而且该法回避了法定假日放假时间长短的问题,一方面说明了该法规定的不够严谨;另一方面,它没有为1999年国务院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设置障碍,如果《劳动法》规定了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期限,如国庆节放假两天,那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修正就可能有一些麻烦。修正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建国50年来“五一”劳动节放假一天的旧例延长为放假三天,将国庆节放假两天延长为三天。由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使我国公休假日延长至两天,也就是每周五天工作后休息两天,“五一”、“十一”放假三天与前后的两个法定公休假日合并,即演绎为近年来的“七天长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上述全民性法定假日外,将“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规定为针对妇女、青年、儿童、军人的法定假日,这些法定假日有的为半天,有的为一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其他节日,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均不放假。从上述年节及纪念日与法定假日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纪念日、节日与法定假日不完全一致,纪念日、节日既可以成为法定假日,也没有必要都设定为法定假日。

  节日深受传统文化的熏陶,不论是西方节日还是中国节日,都深深地打上了传统文化、民族习俗、历史传承的烙印。当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东西方文化的碰撞,越来越多的西洋节日,如圣诞节、情人节、万圣节也成为中国部分公民所认同的节日。与此同时,我国传统节日,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亦为学界所拾起,并有将这些传统节日设置为法定假日的理论论证和立法动议[3].因此,探讨将什么样的节日、什么样的纪念日列为法定假日,将什么样的日子列为法定纪念日或节日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传统文化传承和假日功能的充分发挥问题。

  除我国法定假日制度外,我国现行法定假期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出现相关立法,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关于我国法定假期制度的第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之后,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此外,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规定》,就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问题作出过原则性规定。

  对于法定假日,处于百废待新中的新中国领导者夙兴夜寐,殚精竭虑,为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兴旺而勤奋工作,何敢奢谈休假制度。即便是夫妻两地分居在20世纪60、70年代非常普遍,也未曾出台过一个关于探亲休假的法规、规章、甚至相关文件。半个世纪过去了,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瞻目的成就,于是,休假制度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除探亲假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规制外,婚丧假、年休假都未及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立法空白亟待填充。

  二、我国现行法定假日制度的非理性透视

  (一)背离传统文化,与传统节日脱钩

  节假日,通常被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一体所称,但是,并未有一致的表述,“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4](P163)这一表述未必准确,不论是实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是社会习惯都没有法定节日即假日定论,我国法定节日中许多节日就不是假日,如教师节,植树节、护士节等。“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5](P179)这一概念的解释同样存在缺漏,除了节日未必休息之外,还有一点必须明确:节日未必假日,假日未必过节!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的法定假日制度,除春节外完全放弃了中国传统节日成为法定假日的历史习惯,象人们耳熟能详的五大传统节日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悉数被排除在法定假日之外,只保留农历新年:春节放假三天的习俗,由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制。尽管没有成为法定的假日,也未被列为法定节日,但是,50多年来,这些传统节日仍薪火相传,被人民群众广为接受。这些传统节日仅仅属于民间节日,由于未成为法定假日部分节日已经开始淡化,如元宵节、端午节和重阳节等节日已经“有日无节”,许多人民群众已经不再在这些日子过节,久而久之,节日气氛越来越淡,甚至波及其他传统节日。

  我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流传至今的节日风俗,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体现着中华文明的特点,千百年来发挥了传承、传播中华文明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地华人都非常重视中国的传统节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在近代曾脱离母体很长时间,但一直保留着一些重要的传统节日;在香港,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为五大传统节日,被规定为法定假日;在澳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和重阳节被规定为法定假日。新加坡华人同样非常注重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每年举行各种各样的活动进行庆祝。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将上述传统节日列为法定假日,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6]

  我国现行法定假日制度抛弃传统节日,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众传统节日过节的机会,有的人想过节而无时间过节,凡是在运作规范的国家机关和运作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很少有机会去过上述传统节日,传统节日与法定假日重叠的寥寥无几,仅仅是中秋节有可能和国庆“七天长假”重叠,而且这样的机会并不多。在没有法定假日的情形下,是否人们就完全不过节呢?当然不是,一方面,对于没有职业的人员,尤其是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传统节日他们不会错过,也不会因为国家没有立法确定这些日子为法定假日而不过节、不祭祖、不团圆;另一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样过节,尤其是在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变相休假,例如清明节扫墓,很大一部分地方官员都牵家带口前去扫墓,甚至不惜动用公车,不顾公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假日。

上述表明,我国法定假日并没有充分体现节日与假日的协调和契合,现行法定假日制度已经显现出其功能不足的制度缺陷,该制度漠视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生活整合的一般规律。近年来,除了社会学界、民俗学领域开始关注传统节日外,法学界的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我国法定节假日的理性表述:“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7](P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