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崛起之路:第九章(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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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案虎头蛇尾是有其深刻的背景的:一是政治背景,布什在竞选总统时就曾经公开表示,反对分割微软,在他当选总统后,司法部受到很大的压力,因为他可能任命一些同情微软的司法部律师,从而使得该案逆转;二是经济背景,随着90年代国际国内并购浪潮达到新的高潮,继续对大型企业放松管制的要求日益强烈,美国被迫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例如,美国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 Act)明确规定:银行、保险和证券这三种业务不得相互从属,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并且不得拥有经营证券的下属企业,同时也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由于与上述法律相抵触,因而一度搁浅,因为法院裁决必须对银行法规的有关内容重新修改,才能同意合并营业。于是,1999年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一个新法律,规定取消上述限制,使得各类金融业务不再分割,从而为美国金融资本在国内外的并购扫清了法律障碍。三是迅速克服“九·一一”事件严重后遗症的需要,恐怕分子劫机冲塌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后,对美国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在这种不利的形势下,如果继续坚持分拆微软,则可能影响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动摇美国在世界上软件业的霸主地位。四是布什所属的共和党主要来自美国商界的支持,与克林顿政府推行严厉的反托拉斯法不同,美国商界的大企业则希望放松管制,实行比较宽松的反托拉斯法,尤其是美国经济日益不景气,更加应当调整经济政策,以便刺激经济的发展。从布什一系列经济决策来看,例如准许石油商开发阿拉斯加油田,决定不控告烟草商,同意对进口钢材实行反倾销,到反对分拆微软等,都是从维护商界利益出发的。
微软案这样结束并非说明它完全正确。微软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加以自律或限制,例如禁止捆绑销售,禁止它与其他公司签订阻止其竞争对手产品开发的排他性协议,以及它无权决定Window操作系统桌面上应该保留哪些图标等。微软重视研究与开发,不断进行产品创新,连续向市场推出视窗操作系统的新版本,使得消费者从中获益,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杰弗逊法官所作的关于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是两个独立的产品这个结论是有道理的。一方面,微软把IE 与Window捆绑销售而不额外收取IE费用的做法虽然打破了Navigator独占浏览器市场的局面,推动了网络浏览软件市场的竞争,但是这种做法却限制了消费者的偏好与选择自由,至少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另一方面,更加严重的是,微软利用其在PC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力量,进而谋求对网络浏览器市场的垄断,从而把垄断的影响从PC操作系统市场延伸到Internet领域,则不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2002年初,微软案又起风波。2001年11月,美国司法部与9 个州在微软同意限制其一系列反竞争行为,以及与行业的伙伴和竞争这者分享技术信息后,与该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撤回了其诉讼。但是,另外9个州则坚持不让步,其中包括加州和康州这两个大州,继续进行诉讼。2002年2月8日,这9个州发表声明,反对政府与微软的协议,认为此协议问题不少,如果实施,则将使微软滥用市场势力,消灭竞争,并且使计算机用户局限于一个“由微软控制的世界”。而微软则反驳说,如果实施由这9个州所建议的全面制裁,这将使“计算机行业的时钟倒转,软件开发商、硬件销售商和消费者受到伤害”。双方在联邦法院法官科林·科勒·科特利的主持下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这9个州要求该公司向其提供视窗密码,包括其最新版本Window XP的密码。2月15日,科特利法官下令微软向这9州提供密码。接着,双方就如何提供密码的问题进行谈判,包括使微软的竞争者无法获得其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从微软公司公司案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反托拉斯法的趋势。“近年来,借助经济学家的探索,反托拉斯政策从‘大的就是坏的’哲学,发展到用经济方法反托拉斯。在强调寡头垄断的内在对抗性的同时,经济分析认为,只有在一个解除管制的世界里,大企业才最有降低价格和改进质量的动力。而解除管制意味着对于进入该市场的限制的减少,而且市场对国内外竞争者全都开放。就此而言,反托拉斯政策之所以还应该保留,是因为还需要对付那种最恶劣的滥用市场力量的情况。”(第十六版《经济学》,第252页。)
4、反托拉斯法的作用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唯一冠之以“反对”(anti)名称的重要法律。自从1890年以来的一百多年形成的反托拉斯法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历史上的重要性,从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对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es,Inc.一案的下列判词中可见一斑:“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它们对于保护经济自由和我们的自由企业制度的重要性,一如保护我们个人自由的人权法案。”在新经济、知识经济或信息经济时代,在80年代以来一直强调解除管制的美国,反托拉斯法没有过时,仍然具有生命力,其重要性一如既往。
美国是反托拉斯法制定最早和实施最成功的西方国家。在一个多世纪期间,反托拉斯法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有经济理论作指导,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有各种政策作配套,并且有运行机制作保证。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对于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调整产业结构,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为企业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且说明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并不完全依靠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而是“双手并用”,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第二节  德国偏重于“社会公正”
西德以“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发展其经济的理论指导。这一理论和实践的主要特色在于强调“社会”二字:社会福利、社会伙伴、社会公正、社会进步、社会问题等不同的表达方法,都与这两个字有关。
一、历史背景
(一)“社会”二字的含义
同其他欧美国家一样,西德政府宏观经济干预的着眼点,主要是经济发展过程和结果。但是,在“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这种宏观经济干预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包括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社会领域,即注重经济运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因此,西德政府对宏观经济干预的宏观调控采用双管齐下的方法,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的。“社会市场经济”虽然以自由竞争为基础,把市场竞争理解为效率竞争和成就竞争,但还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同时还强调经济效率和经济成就并非经济发展的一切和最终目的,除了实现经济目标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目标,在经济目标上还有一个更高层次、更为重要和国家值得追求的社会目标;因此,经济增长和发展必须与社会公正和进步相结合,缺一不可。这正是西德在市场经济之前冠之以“社会”二字的真正含义,也是西德经济指导理论和据以实行的宏观经济干预的一个重要特点。从这一意义上说,把经济成就与社会进步相结合,统筹兼顾,是“社会市场经济”整个结构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其区别于英美日市场经济之所在。
西德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认为,首先,必须肯定经济发展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大众福利的极端重要性,由此引伸出前面讲过的艾哈德说过的“大蛋糕小蛋糕”的形象比喻。其次,该理论虽然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同时也非常重视社会平衡和进步问题。因为经济发展尽管可能为缓解社会问题创造某些条件,但有由于种种原因并不会自然而然地予以解决,再说也并不是所有的问题特别是社会问题都可以由市场来解决的。而市场不能解决社会问题之处,社会市场经济就要求国家加以插手和解决。最后,该理论也认为,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往往相互渗透们,互相为补充。例如,维护竞争,既是一项原则性的经济政策,因为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因为自由竞争乃是历史上最有效的削弱权力过于集中的利器;币值稳定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也是一项涉及“人权”的社会政策,因为它可以保障人们辛勤劳动的收入不会被无端窃走;充分就业既是政府历来追求的主要经济目标之一,也是一项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社会政策。
总之,经济成就必须与社会进步相结合,这不仅涉及到“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且关系到现实经济的发展。在当代条件下,没有社会平衡和进步,经济发展也是不可能的,至少不可能是稳定持久的。因此,A·缪勒教授强调指出,社会市场经济的真谛在于,把市场自由的原则与社会平衡原则结合在一起。
(二)“社会福利”由来已久
从历史上看,德国重视社会福利和社会问题由来已久,具有首创性和重要影响。
1、俾斯麦首创“社会福利”
在欧美国家中,德国统治阶级最早认识到社会福利的重要性。早在1881年11月,俾斯麦首相就向帝国议会指出:“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过火行为的镇压,而且同时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尽管他是在强大的工人运动压力下所作的策略变化,由实行“铁血政策”转向“胡萝卜”或“糖果”政策,以此来收买工人阶级和腐蚀其斗志,从1881年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社会福利立法的法令:疾病保险法(1883年)、意外灾难保险法(1884年)和残废与老年保险法(1889年),但由他督促和推动帝国议会制订的这些社会保障立法,开创了社会福利制度的推行,不仅对德国国内而且对欧美各国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民主社会主义的传统
历史上,德国曾是工人运动的中心,其工人运动和社会民主主义既拥有一大批威望很高的领袖人物,从拉萨尔、倍倍尔、李卜克内西、卢森堡到伯恩斯坦和考茨基等,也形成了许多影响广泛的主义,如拉萨尔主义、伯恩斯坦主义和考茨基主义等,还有不少马克思和恩格斯大力批判的纲领和论调,如哥达纲领、和平过渡和超帝国主义论等。
战前,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内有派,左中右三派都有,长期分裂不统一,严重影响其战斗力;战后,社会民主党曾在1969-1982年上台执政,1998年10月,社会民主党领导人施罗德击败连续执政16年的科尔又再度上台执政。战前,社会民主党人不畏惧统治阶级
残酷镇压的高压手段,为追求自己的理想而英勇奋斗,战后,社会民主党人又在多党制的氛围中,坚持不懈,旗帜鲜明地宣传自己的主张。从战前到战后,社会民主党人的影响长期不衰,甚至能够被主要政党和广大人民所接受,其原因何在呢?最主要的还是其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在起作用。
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体系庞杂,内容广泛,但其核心思想则可归纳为两点:一是一贯明确主张社会改良而非社会革命。实质上,与欧洲各国的社会民主党一样,德国社会民主党不仅接受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也接受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从过去到现在,没有一个社会民主党提出要对西方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它们只是提出一系列改良办法和措施。它们也不断提出批评或批判,但这些批评或批判更多的是对这种制度的管理方式,而不是制度性结构,即使是对制度性结构提出批评或批判,也只是就某个具体性问题而言,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显然,这并不触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能被上层默认和接受。二是一贯明确主张争取和推行社会福利改革,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低收入阶层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保障和直接的物质利益。尽管推行社会福利政策并非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首创,但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对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战前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坚持不懈为工人阶级争取更多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福利,到战后初期英国工党的许多立法和实践,再到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在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采取的具体措施,使社会福利保障有了很大的发展。无疑,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广大劳动人民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因而能为社会下层欢迎和接受。
3、魏玛宪法的影响
魏玛宪法中的不少具体规定,无疑具有重要影响。宪法宣布保障所有权,但同时又规定:所有权为一种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于大企业,宪法宣布其中适合于“社会化”者,可予以赔偿或收归公有,或由各邦或自治区参与其经营管理,即使其成为公私混合经济;宪法规定职工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于土地,宪法规定其分配和使用应由联邦监督,所有人有耕种及开拓的义务,地下宝藏及其自然资源,均在国家的监督之下,并可依法收归国有;土地增殖并非所有人、投资人等人工造成的,其增殖部分应归社会。这些宪法规定明显改变了私人财产权无限制的原则,要对大企业和大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
此外,该宪法虽然承认契约自由化,将其作为支配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但对19世纪契约自由的理论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主要表现下面3个方面:(1)宣布经济生活应与公平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的目标相适应,对个人经济自由的保障应限制在这一范围之内;(2)禁止重利,并重申德国民法典138条关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3)由于职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决定工资水平与劳动条件等,企业在对内对外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主的个人意志自由已经受到某些限制。
虽然这些规定是一种进步,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并不具备,所以只是一纸空文,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施。
上述历史事件无疑对战后“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影响。事实上,也可从其理论和实践中发现不少历史的痕迹。
二、战后实践
为实现“社会公正”,西德在战后从社会和经济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造性的探索,逐步形成和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熟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社会方面的调节机制是“共同决策制”或“共决制”;经济方面的调节机制是“社会伙伴”。
(一)“共同决策制”
1、产生背景
战后,西德的民主政治之所以能扎根和存续,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逐步形成的社会调节机制——“共同决策制”。“共同决策制”的形成是由于阶级结构的变化,主要是中产阶级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加,同时也考虑了要更好地解决劳资冲突的结果。
战后,随着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西德的阶级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主要标志是中产阶级日益迅速崛起,成为一支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例如,在三大政党的阶
级结构中,中产阶级——职员和公务员的总和均大于其他阶级成员——工人、独立经营者、退休者、家庭妇女、正在受教育者及其他人。(1)1956-1957年,基督教民主联盟中中产阶级党员人数占38%,仅次于独立经营者39%一个百分点,到1973年则上升到39%,超过了独立经营者一个百分点,1978年保持了39.7%,到1986年达40%,均大大超过其他阶级成员人数。(2)在基督教社会联盟中,1978年中产阶级人数占35.3%,1984年为44.5%,1986年达45.6%,也大大超过其他阶级成员人数。(3)在社会民主党中,中产阶级人数1952年占22%,仅次于工人党员的45%,从50-60年代,中产阶级的人数也仅于工人党员的人数,70年代后则名列第一,1973年为30.8%,工人党员为26.4%,1977年为34%,工人党员为28%,1984年为40%,工人党员为24.4%。应该说,在社会民主党中,工人党员人数下降,中产阶级人数上升,说明其中一部分工人地位上升了,进入了中产阶级行列。
新科技和新兴工业的发展以及第三产业的兴起,使西德的就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工人阶级中的很多人经过再学习和培训,逐渐上升到中产阶级的行列,这是中产阶级人数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更重要的是,由于其人数众多,中产阶级已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力量。因为中产阶级政治立场的基本特点是“政治中间化”,即既害怕和反对社会主义,也不赞成完全由垄断资本家控制国家政权,所以议会制民主政体正是他们能够参与影响政治进程的适当政治形式:只要进行选举,其政治取向足以决定由哪个政党上台执政,而且这种“中间政治”使任何极左或极右的政党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对于这个阶级,任何政党都是不会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
但是,中产阶级是一个松散的阶级,并没有自己的政党,只是其他政党的追随者。作为一个整体,中产阶级的力量并未达到完全左右政局的地步。比较而言,其他阶级中工人阶级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角色,它们有自己的社会政治组织——强大的工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劳资纠纷、冲突乃至激化的可能性。尽管德国的历史表明,劳资冲突并没有导致一个政权垮台的情况发生,但处理不当,任其发发展,势必造成政局动荡,最终引起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和纳粹势力的上台,应当说与当时的劳资冲突激烈,工人对自己处于无权地位这种情况严重不满是不无联系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缓和阶级冲突无疑是维护政治体制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
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西德建国伊始,政治家和工人领导人就开始考虑如何缓和经济冲突的途径。鉴于以往工会运动的很大失误是坚持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挂钩论”,即工会运动要有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后盾,就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必须与别的政党结盟,结果导致工会运动政治化,卷入政治权力或派别之争,被人利用或牺牲。因此,西德政治家和工会领导人明确主张,工会运动应该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同任何政党结盟,与此同时,也必须确保广大劳工的权益,使参加工会的劳工有权同工厂主及其经理人员一道,共同参与企业和经济的管理。这是符合社会市场经济所主张的。当时的总理阿登纳原则上也支持这一思路。他认为战后德国必须建立一个“与我们时代相适应的经济制度”。正是在这种各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体现“经济民主”精神的“共同决策制”便应运而生了。
2、有关内容
共决制的建立使工人代表或工会代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的管理。由这种制度规定的工人参与管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大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与资方人数相等的工人董事,董事长应由与双方均无利害冲突并为双方所接受的人担任,工会则通过其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一是在一般工厂和企业中设立工人委员会或企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广大工人或雇员选举产生,代表工人或雇员参与企业决策;凡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假制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医疗赔偿,以及工人或雇员任用和解雇等决策,均须取得工人委员会的同意;资方在业务管理方面的决策,如涉及到工人的权益,也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此外,资方关于扩大再生产的规划等,也须向委员会报告。
共决制的施行在许多方面确实改变了工人的地位和处境。西德一些学者认为:“这是政治上的选举权在劳动场所的延伸”,“是实现关于民主的必要途径”。工会领导人也坦率地承认:“工会不能用暴力来推翻现存制度,而是要拥护基本变革。”而共决制正是这种“改革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然,从根本上说,共决制是一种社会改良,是一种“社会市场经济力倡的一种社会实践”,即“并没有因为共决制的实施而使各工会组织发生重大的结构变革。人们预言的经济革命并没有发生,……如果说有什么变化,那就是在企业中工人和工厂主之间进行合作的伟大尝试使得工会更注意工厂的管理了。”实施共决制的意义在于,正是劳资双方之间这种“进行合作的伟大尝试”,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即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因为工会不像以前那样好斗了,不再要求实行国有化了,罢工也明显减少了,这无疑也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工人、工会与资方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形成了某种“共生关系”。对于西德工会在战后这种理智、负责和务实的做法,施密特在任总理期间曾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公正和坦率地指出:“没有工会富有责任感的、以全体人民福利为方向的态度,我们的国家今天就不能这么好地屹立在世界上。没有工会的富有批评的、向前看的合作,我们大家就不可能生活在处于经济和政治稳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劳资冲突只是诸多社会矛盾中的一个方面,其他如失业、疾病、老年、伤残等原因造成的社会贫困,也许是更广泛和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能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同样会引起社会不满和动荡。而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则能减少这些社会问题。在这方面,德国是最早制订社会福利保障立法,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战后,在历史传统的基础上,西德建立起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套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包括退休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从而覆盖了那些失业者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老弱者,由此形成了一个社会安全网。这种社会福利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意义。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制度满足了两个基本需要:它充分满足了普通德人对个人和家庭享有经济安全感的要求;它起到了政治上舵轮的作用,使德国在为许多问题寻找解决办法时不致于过左或过右,从而使其内部保持稳定。”
(二)社会伙伴
在西德的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社会平衡和社会进步主要表现在人们力求争取获得更多一些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具体而言则是调节好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战后,在西德社会经济中所发生的最大变化之一是,在全国的从业人员中,雇主及其家属辅助人员和其他独立的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而雇员的比重则大幅度上升。战后初期,雇员特别是工人与雇主相比,无论在经济、技术、社会地位方面都要低下。至于在日常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雇员与雇主则更是经常处于直接的利益冲突和对立之中。在西德政府为争取达到多一些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所作的努力中,让雇员分享经济权力和分占经济利益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雇员是从业人员的主要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从事劳动,是国民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他们占全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对雇员实行经济权力分享和经济利益分占,比起传统上给他们增加一点工资,就其意义而言无疑是一大进步。
在西德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方面,有一点尤其突出醒目,就是“社会市场经济”明确地提出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的“社会伙伴”的口号。
所谓“社会伙伴”,从理论上说,意味着雇主承认雇员不再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而应该让他们分享一部分经济权力,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决定与雇员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日常社会和经济问题;从实践上说,所谓“社会伙伴”,雇员只指代表雇员的工会,雇主一方基本上是指雇主联合会,有时也指个别企业。
为了强调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社会市场经济”不仅在理论上强调双方应当彼此成为“社会伙伴”,而且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付诸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有3项,除了上述“共决制”之外,还有“工资自治制”和雇员“参股制”。
1、“工资自治制”
这是指雇员的工资既不是由国家规定,也不是由雇主说了算,而是由代表雇员利益的工会与代表雇主利益的企业主联合会每年举行双边谈判,以确定工资增加的幅度。1985年时,西德42%的雇员是工会会员。但实际上工会同雇主联合会的谈判结果,总是得到全体雇员的尊重和遵守。不像英国的工厂那样,一个工厂可能有好几个工会,西德的工会制是“一厂一会”制,因此便于同雇主联合会进行统一的谈判。除了这种一年一度的工资协议之外,工会和雇主联合会还谈判签订一些往往适用于多年的、与工资有关的协议,如劳动时间、假期期限、加班津贴和特别奖励等协议。
2、雇员“参股制”
在西德,雇员参与生产性财产即企业资本的做法始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60年代中后期以后,主要是由于私人企业的主动性而实行了各种职工参股和参资的模式。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大约在1000家公司中实行了职工参资模式,在几千家公司中实行了参股模式。
到80年代末,西德参与资本的职工人数约100万,约占雇员总数的不到5%,参与资本共约25亿马克。这些股份在大公司中所占比重仅为1.3%,可谓微不足道,作用不大。但是职工参股对中小企业来说则有很多好处,主要表现在:(1)雇员参股是企业获得自有资本和风险资金的较快和较有利的途径。在一些中小企业,雇员持有的股票最高可达股资的20%。(2)在个别情况下,参股雇员甚至可能把整个企业买下来,从而解决企业的继承人问题。(3)由于参股之后,雇员和企业之间的认同程度增强,所以生产率得到提高。(4)好的参股雇员将与企业休戚与共,人员流动将减少,企业效益提高,工作岗位也就更加稳定。(5)雇员参股是对已成问题的法定养老金保险的一个补充。
尽管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参股给雇员带来的经济效益仍然十分可观。当然,除了经济效益之外,雇员参股还有社会效益:通过参股和分享利润,既可以减轻雇员要求增加工资的压力,也便于劳资双方进行工资协议的谈判,从而减少社会对立和冲突。
当然,为达到更多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西德政府并非袖手旁观,而是积极主动进行干预。
首先,关于“共决制”,西德政府先后颁发了几项法律加以规定和推动。例如,1951年的“在煤钢企业监事会中实行雇员共同决定法”,该法律至今仍然是内容最广泛的共同决定法;1952年的“企业法”规定,在有关企业的社会、人事和经济问题上,雇员有共同决定权;1955年的“人员代表法”适用于公共部门;1976年的“共同决定法”又进一步规定,除煤钢工业部门之外,在2000名雇员以上的企业中普遍实行共同决定制。
其次,关于工资自治,西德政府可对劳资协议施加较大的影响,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每年初发表的经济报告和其他受托机构的专门报告,全面分析经济形势,提出主要政策目标和措施,其中包括工资和物价等的具体指标,由此把劳资双方的工资协议谈判结果纳入其指引的轨道。
最后,关于雇员参股制,涉及财产分配政策的,西德政府制订的法律有1961年的“财产形成法”和1984年的“财产参与法”。按照新的规定,受到鼓励的“投资”的范围扩大了,同时受到鼓励的“投资”奖金数额也增加了。
但是,“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偏重于“社会公正”,其采取的有关具体措施也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例如,雇员参股不会自动使所有雇员都变成“合伙企业主”。单纯的物质刺激并不能长期调动雇员的积极性,因为其作用仅仅是建立一种充满生机的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再例如,范围广泛的社会福利也并没有缩小西德不断加深的贫富差距,庞大的开支已成了不堪重负的财政负担,其作用仅是比较而言:西德的贫富差距问题并不像英美那样突出和严重。
第三节  日本偏重于产业政策导向
日本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达到既定的中长期经济增长目标。正是在以私营企业为核心的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决策中,包含大量政府诱导的因素这一点上,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要比欧美国家大得多。例如,日本政府制订经济计划,制订重点发展政策,实行进口外汇配额制,对进口商品种类进行限制,以及对国内外金融进行干预等,这些都是欧美国家所没有的。
对日本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官民一体这种“大日本股份公司”发展模式,欧美各国颇有微词。一方面,它们承认这种模式是创造日本战后经济奇迹是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它们
指责其违反了自由经济的原则,尤其是政府的干预部分过大。这种指责也成为日后在美日贸易摩擦中抨击其不开放市场的主要原因之一。
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表现在制订和实施产业政策。这是不同于英美德的日本特色的政府干预方式。
一、从战前到战后的产业导向政策
(一)战前
日本政府运用产业政策来加速经济发展由来已久。早在明治维新期间,在“富国强兵”和“殖产兴业”口号的指引下,明治政府在初期首先引进和仿制了一批适合国情的纺织机械,大力发展近代纺织和纺丝业,迅速打破了英国的垄断地位;然后在工矿业方面,在旧幕府建立的一批军工厂的基础上,大量引进欧美近代机器设备和购买先进技术,并高薪聘用了许多欧美专家予以指导,创办了一批官办的军火企业和重工业企业。这应该说是日本早期的产业政策。
(二)战后
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包含3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由政府规划产业设想和总体目标,旨在对民间企业加以统筹引导;第二个层面,政府同时也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法令,旨在进一步配套推动;第三个层面,政府对主导产业加以重点扶植,旨在以点带面,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产业政策的最终目的,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使产业结构合理化和优化,从而加速整个经济的发展。从历史上到战后,日本政府的产业政策均具有明显的赶超性质。
二、产业政策的设想、目标和结果
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是一贯的和明确的。日本政府在不同时期都制订了不同的产业政策设想。这些产业政策设想是以产业结构设想为中心的方式来表述的。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设想有不同的实现目标,其实施结果也不尽相同。
(一)战后初期到60年代
1、战后初期到50年代
这一时期日本恢复经济和经济开始起飞,这一时期的产业政策设想见之于战后初期实施的“倾斜式生产方式”,确定以煤炭和钢铁两个能源和原材料的基础工业部门为优先恢复发展产业,以带动整个工业的恢复和发展。50年代,日本政府的产业政策设想是在几个有关的重要文件中提出的:1950年8月的《钢铁及煤炭合理化施策纲要》、1951年2月的《关于我国产业合理化方策》、1956年5月的《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以及1957年6月的《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这一时期产业政策的基本设想是以重工业为中心的产业振兴和合理化。
这一时期产业政策的目标是建立自立产业政策,从而实现“经济自立五年计划”。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一方面统制进口和限制对内进行投资,实行产业保护政策,另一方面在财政金融和产业组织政策方面采取必要措施,对重点产业进行培育和扶植。这些政策在50年代后半期成效显著,日本重化工业比重迅速提高,从1955年的45.47%上升到1960年的56.4%;实现了产业自主,国民经济开始高速增长。
2、60年代
1963年11月“产业结构调查会”提交产业大臣一份建议方案,其中有关产业结构部分指明了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基本方向,并探讨了为实现这一转变所必须采用的适当政策手段和机制。
该产业结构设想由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基本方向、课题和方法这3大支柱组成。第一根支柱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基本方向是,重点发展弹性所得率高、生产率上升率高的重工业和化学工业,实现“重化工业化”。第二根支柱产业结构高度化的主要课题是:(1)对今后需求增长以及技术发展可能性不大的产业追求其规模效益,增强其国际竞争力;(2)确保基本物质和原材料产业价格低廉和供应稳定;(3)使制成品高级化和多元化,以扩大出口;(4)加快设备更新,促进劳动力流动,以消除产业间的摩擦。第三根支柱产业
结构高度化的方法包括各种配套的政策,如产业体制政策、财政金融政策、产业劳动政策、采用技术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等。
这一时期产业政策的目标是,在提高重化工业化的同时,逐步实施外贸自由化和外国投资自由化,考虑与国际化相适应的产业体制。在这一时期,日本全面实现了产业结构重化学工业化,重化工业在制造业所占的比重从1960年的56.4%上升到1970年的62.3%,成为经济发展的火车头,经济高速增长也增强了出口竞争能力。与此同时,政府的产业政策也开始遭到国内外的反对或抵制,显然已不适应形势要求,例如,国内出现严重环境污染和大企业垄断市场、企业界反对政府政策,国外出现贸易摩擦表面化、贸易自由化压力加大等。日本产业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
(二)70年代到90年代
1、70年代
1971年5月“产业结构审议会”提交通商产业大臣一份建议方案——“70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设想即为其中的产业政策部分,其产业政策的中心建议内容是,今后产业结构将以资本密集程度高的重化工业为中心,向以知识密集型产业高度加工装配产业和知识产业转变。实现知识密集型产业结构的主要措施是,振兴知识密集型产业,促进产业转向,推行资源能源政策,改革对外贸易结构等。为进一步落实,日本政府又于1975年制订了《产业结构长期展望》,增加了对尖端技术开发的计划和政策,1978年制订的《特定机械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明确规定,对指定的高科技产业实施税收和金融方面的优惠措施,对包括新能源和节能技术在内的尖端技术产业的开发提供政府补贴,以及加强对集成电路、计算机等重点产业的政策扶植。
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加强竞争,反对垄断,保护环境,使产业结构从以数量的扩大向质量的提高转变。进入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难以为继,产业耗能型结构必须向节能型结构调整。从国内来说,由于经济高速增长造成了严重后遗症,大量工业废弃物使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产业必须从严重浪费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向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调整。大企业的迅速发展和膨胀,片面追求数量增长带来的通货膨胀和对市场的进一步垄断,引起普遍关注,要求限制垄断企业的呼声日盛。这些都与产业结构的政策和调整有关。为此,日本政府被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70年代初对4大公害的裁决,使自然环境服从产业发展的政策转向以保护自然环境为主的产业政策;1977年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加强了对垄断企业的限制,促进竞争成为产业政策的中心。这些措施的颁布和实施,大大减轻了受能源和其他资源约束的产业结构的压力。这一时期,日本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效比较显著,日本产业结构开始从资本密集型、数量增长型向知识密集型、质量提高型转变。
2、80年代
1979年3月,“产业结构审议会”根据通商产业大臣的咨询,就80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提出了一份报告。该报告通常称为“80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设想。报告指出在80年代可以预料的严峻经济形势下,即在国内人口高龄化和财政赤字扩大,国外能源供应不稳定和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日本应该朝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通商产业政策。
报告提出的长期目标是,(1)作出符合“经济大国”地位的国际贡献,即利用日本的经济力量,对世界和平、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2)克服“资源小国”的制约,确立“经济安全保障”;(3)谋求“活力”与“富足”并存,并争取同时实现。报告提出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1)制订开发能源的目标,大胆地投入政府资本;(2)实行“技术立国”;(3)通过发挥创造性使产业结构向知识密集型发展,培育有活力的中小企业;(4)在居住空间和自由时间等方面,提高生活质量,建设有吸引力的社会;(5)维持自由贸易体制,扩展综合性的经济合作。
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转变经济运营轨道,扩大内需,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产业结构从技术知识密集型为中心向以高新产业为中心转变。
80年代是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时期。随着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日元大幅度升
值,日本的产业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国外来说,为了实现以国际协调为目标的产业调整,日本政府大力转变几十年来的经济运营轨道,从出口主导型产业结构向扩大内需型结构转变。政府采取各种具体措施刺激国内需求,既改善了国民的实际生活质量,也逐步缩小了长期存在的国际贸易不平衡,减少了贸易紧张的压力。从国内来说,政府提出“技术立国”的口号,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此期间,为了实现从“贸易立国”转向“技术立国”,日本政府大幅度增加了对科研的投资,提高科研经费占GNP的比重,制订了发展创造性科技的规划,规定了80年代科技发展的重点部门,提出并实施了“尖端技术聚集城市”的计划,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产业结构发生重要变化:重化工业比重下降,新兴技术产业比重上升;技术密集型的新兴工业取代资本密集型的传统工业;第三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相对贡献率呈上升趋势;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比重停止上升,其相对贡献率也呈停滞和下降趋势。
3、90年代
1986年5月,“产业结构审议会”提出本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产业社会的报告。报告强调这一期间的3大课题是:(1)国际性,与国际经济社会相协调并为国际经济社会作出贡献;(2)创造性,适应技术革新、信息化等国内经济形势的迅速变化;3、文化性,适应价值观多样化、高龄化时代所带来的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报告指出的为解决这些课题应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导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稳定发展政策;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和促进进口;为技术革新的变化不断开拓产业新领域;加快发展“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报告同时明确列出了通往21世纪的3大产业部门——新型原材料、微电子和生物工程。
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产业部门的继续升级和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为21世纪的来临打下良好的产业结构基础。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分别于1992、1994、1995、1997和1998年连续提出巨额开支计划,以刺激内需和经济发展;1997年提出提高高科技预算占GNP的比重一个百分点,以加强对长期落后的基础科学的研究;制订了新的科技发展计划,大力发展上述到21世纪的3大产业;进行金融、科技和教育体制等改革,以加强国际竞争力。
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使得日本几十年来追赶型经济体制长期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产业结构升级严重滞后的问题显而易见,致使日本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复苏乏力,甚至出现负增长。日本产业结构和经济体制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看来其改革和调整不彻底不行,非长期无效。
三、具体的产业政策和制度
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干预经济的核心所在。因此,日本政府在这方面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除了上述产业政策设想和目标之外,日本政府还经常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各产业部门的产业合理化计划和单行法规或政令,为各产业部门实现技术改造和现代化,既规定长期发展的诱导性目标,又规定政府提供优惠税收和低息贷款的具体措施和条件,以大力促使其实现。这些计划、法规和政令对于促进出口产业、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现代化,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日本政府还有一套具体的政策和制度,让民间企业具体实施。这些具体的政策和制度如下。
(一)产业税制政策和补助金制度
这是为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出口和设备投资,以及保护和扶植特定产业,政府所采取的诸如实行特别折旧、减免税收和提供补助金等措施。
(二)产业金融政策
这是指通过日本输出入银行、开发银行、各工商组织中央金库和中小企业金融金库等金融机构,政府为特定产业提供优惠商业贷款或政府贷款。
(三)产业技术政策
这是为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政府对一些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提供补助金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限制进口和投资政策
政府限制进口措施是为了保护和扶植某些尚未成熟的产业,限制外国的直接投资,主要是防止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市场,会妨碍本国产业的成长和国产技术的开发。
(五)政企恳谈制度
这是以定期召开恳谈会的形式,加强政府与民间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以协调企业的设备投资,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小企业的结构调整。
上述日本政府的具体产业政策、措施和制度名目繁多,面面俱到,构成一个严密的产业保护和扶植网。
四、重点产业的扶植事例:计算机
日本政府的产业政策是个全过程,到此并没有结束。以上两个方面属于规划和制订阶段,还有一个实施阶段,即把规划和制订的内容付诸实施,变计划为行动,对重点产业进行保护和扶植,或使其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或使其从落后到先进,占领国内外市场。这方面最突出的事例是汽车、钢铁和计算机3个产业。仅以计算机为例。
(一)背景
60-70年代的世界市场,是美国电子计算机的天下,其中尤以IBM为佼佼者,约占世界计算机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
在这一领域,日本开始时几乎是一片空白,无法与美国相比。日本是从进口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始追赶的,其交换条件和代价是巨大的:日本向美国开放市场,允许美国电子计算机厂家向日本投资,并可将所赚之钱汇回美国。50年代末到60年代,大批美国制造的电子计算机涌入日本市场,占据绝对优势。日本国产电子计算机的市场占有率,1960年为27.3%,1961年下降到18.3%。日本市场大有被美国全部独揽之势。这种情况引起日本政界和财界的忧虑和关注。
(二)措施
在这种背景下,1966年3月,日本“电子工业审议会”向通产省提出了一份咨询报告,题为“关于加强电子计算机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施策”。该报告所确定的扶植电子计算机工业的基本战略,即大力进行开发研究,实现电子计算机国产化,以便与IBM相抗衡。为使这一战略付诸实施,日本政府采取的组织措施是,由通产省工业技术院电子技术综合研究所牵头,与民间企业共同组织电视接收机技术开发的大型攻关项目,吸收学界和中央政府有关省厅的科技力量参加攻关,并且奖励民间大企业自行建立“技术研究组合”,以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攻关;这些大型攻关项目,除了有一部分所需经费全额由政府负担之外,其余的也都享受来自政府的巨额补贴,政府提供的补助金一般均占这些攻关项目所需经费的一半。
据粗略统计,从60年代初起,日本政府已开始对电子计算机产业提供补助金,1961-1973年这12年间,日本先后组织了9个攻关项目,政府提供补助金1189.5亿日元,平均每个项目为132亿日元。1974-1981年这7年中,日本又先后组织了8个攻关项目,政府共提供了1367.1亿日元,平均每个项目为170亿日元。这些攻关项目的共同特点是,方向明确,目标集中,组织有力,人员精干,因此都收到非常明显的效果。例如,在计划攻关的4年中,由富士通、日立、东芝、三菱电机和日本电气这5家公司形成的“超大型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合”,就取得了关于制造超大型集成电路必不可少的微加工技术方面的1000多项技术专利。
(三)结果
自从确立扶植电子计算机产业的基本战略后,一方面,日本政府组织大型攻关项目,并为其提供巨额补助金;另一方面,还向有关大企业提供巨额低利率优惠贷款,旨在促进国产电子计算机的迅速成长和壮大。日本政府这一双管齐下的扶植政策很快就奏效,日本国产电子计算机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1960年为27.3%,1965年上升到52.2%,1970年上升到59.6%,1980年上升到61.8%。这说明从6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从根本上扭转了劣势,已实现国产化,国产电子计算机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已居绝对优势地位了。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国产化是在美国电子计算机独霸世界市场,所向无敌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是很不容易的。例如,1980年,IBM生产的电子计算机占据世界市场份额为
55.5%,如果再加上美国其他电子计算机制造厂家占据的世界市场份额则高达79.5%。就国家而言,在除了日本以外的所有西方国家中,IBM占据英国的市场份额最少,但也高达44.3%。但是,在同一年,IBM所占日本的市场份额为28.9%,再加上美国其他电子计算机制造厂家占的市场份额9.3%,总共也只有38.2%,比英国少。这说明美国的电子计算机在日本所占市场份额在西方国家中是最少的,日本电子计算机不仅实现了国产化,而且立住了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