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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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2008-09-27 03:24    来源:  税务稽查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是建立在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申报表进行客观和仔细的审查,以促使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为此,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的各级税务局中,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和审计工作。

  税务稽查人员首先通过计算机自动数据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分析,并结合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判断出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误差概率,进而选择出现下列情况的纳税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纳税人申报的缴税额与其收入来源有明显的出入;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额明显过多;收入数额庞大且无预扣所得税;具有特殊避税的嫌疑;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比例极不协调;营业过程中有大量现金收入;历年所得、储蓄、投资等增长比例不合理;连续亏损多年等等。税务机关在确定稽查对象之后,可以选择使用通讯审计、案头审计、现场审计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审查。美国税法对审计出来的偷逃税行为处罚非常重,因此大多数纳税人一般不敢铤而走险,尽管如此,联邦税务署每年通过审计查补的税款仍在300多亿美元以上。

  税务争议的解决

  税务审计结束后,税务机关一般要发出通知,统称为“30天确认书”,即纳税人应在30天内决定是签章同意税务稽查结果,还是到上诉部门申请复议。纳税人申请复议应先填写一份内容详尽的“抗议书”,然后可以到上诉办公室与税务协调员进行面谈。上诉办公室是美国联邦国内税收署设立的一个专门裁定税收争议的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85%的案件均可复议解决。纳税人若全部或部分同意复议结论,税务机关可先就已取得共识的部分加以确认,纳税人若反对复议结论,允许在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作为世界上税收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建立税务诉讼制度已有相当长的时期,目前共有三种法庭可供纳税人选择以解决税务纠纷:即税务法庭、地区法庭和索赔法庭。税务法庭专门为审理涉税案件所设,完全独立于联邦国内税收署,从而使之能够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对税务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但纳税人必须首先支付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的税款后,才可以向税务部门要求退回认为是多缴的税款,如果索赔要求遭到税务部门的拒绝,或在6个月后仍未见该部门有任何的答复,纳税人才有权向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对税务部门提起诉讼。纳税人无论选择向哪一种法庭提起诉讼(税务法庭索赔部的裁决除外),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对该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双方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表示不服,则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获得最终裁决。 (本文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