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茶叶生产经营税收征管的调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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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茶叶生产经营税收征管的调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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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4日 星期三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业务交流             发表日期:2006年6月28日  有91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大 中 小】 【双击窗口自动滚屏】         
      关于加强茶叶生产经营税收征管的调查思考关于加强茶叶生产经营税收征管的调查思考
      吴中区国家税务局    邢保华
         
      随着中央“三农”政策的持续出台,各级政府已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为全面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任务。对此,我们国税部门如何发挥税收职能,强化政策扶持,切实落实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国税部门当前亟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就吴中区农产品茶叶生产经营及税收征管现状谈点粗浅看法。
      一、全区茶叶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吴中区位于苏州古城南部,濒临太湖。区内东山、西山、光福、藏书、横泾等地盛产茶叶,近几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已形成颇具规模极具地方特色的茶叶生产经营业。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区茶叶种植面积约2.4万亩,茶叶产量240余吨。尤其是东山、西山两镇,四周环水,云雾缭绕,气候温和,空气清新,盛产享誉中外的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碧螺春”,已成为名茶农业特色明显的茶叶生产经营基地。据统计,2005年,东山、西山两镇茶叶种植面积约
      2.2万亩,茶叶产量220余吨(其中碧螺春茶叶150余吨),涉及茶农18000余户,生产经营茶叶的企业35家,个体经营户505户,全年税收200万元。
      二、全区茶叶主要产销形式及税收征管方法
      近几年来,随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央涉农政策的出台,我区的茶叶种植面积快速扩张,茶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茶叶市场竞争主体多元且激烈。茶农涉及千家万户,产销方式复杂多样,有自产自销、生产经销、统购统销、自产外购混销等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茶农自产自销型。茶农把自产的茶叶通过走家串巷、上门推销、上街设摊等形式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二是生产经销型。亦可分三种:一是茶厂(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收购茶农产摘的茶青加工成茶叶后销售,属生产销售型;第二是零售商(含有证个体户、无证个体户),通过购进茶农或茶厂茶叶后销售,属纯商经销型;第三是茶农本身自产一部分茶叶和外购一部分茶叶后进行销售,属混合销售型。三是合作社统购统销型。目前约有20%的茶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茶树作为股本,组成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社统一收购本社茶农茶树所产茶青,经加工茶叶后统一销售,同时还兼营外购茶青加工后销售。
      针对上述的三种产销形式,目前,我局在税收征管上主要采取的方法:一是对茶农自产自销免税。茶农到税务部门开具“统一销售发票”时,国税部门凭茶农出具的村级证明、茶农本人身份证和技监部门核发的“茶叶原产品保护核定产量IC卡读卡数”等依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不能出具村级证明和超出茶叶原产品保护核定产量IC卡读卡数的个人,以销售外购农产品处理,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不同对象征收增值税。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茶叶生产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在申报纳税时,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所开发票金额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有固定场所的有证个体户,按定额加税控机开票额征4%增值税;对无固定场所的或无税务登记证的个体户,到税务部门开具“统一销售发票”时,按4%税率征收增值税。三是对合作社统购统销,按不同货源征免税。根据财税字[1995]第0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有关规定,对合作社入股农户茶树所产茶青直接加工而成的茶叶销售,给予免税;对合作社通过外购茶青加工茶叶后销售,虽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但不属免税范围,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当前茶叶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征管方式从理论上看似乎税收政策明晰、征免界限清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加以落实。但在实际执行中要真正把涉农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确非一件易事。
      1、税收征、免对象难以区分。碧螺春茶叶是面广量大的茶农分散种植、炒制、销售的典型农产品,而且生产工艺简单,销售形式多样。由此国税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征、免对象很难准确界定,究其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茶农的基础数据难以掌握。虽说有关农业管理部门每年有统计的茶叶产量,但把茶叶产量单靠税务部门去核定到每个茶农身上,显然很难,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客观上茶农每年受气候条件、管理状况、市场营销等因素的制约,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茶农的产量;另一方面主观上由于税务部门干部力量的薄弱,针对面广量大的茶农,也无法去核定每户茶农所种植的土地面积和茶树数,更难掌握每户茶农产茶量。二是自产与商贩难以区分。由于经营模式与市场形态日益多样化,销售主体中既有自产自销的茶农,又有买进卖出的商贩;销售茶叶中既有自产成分,又有购销成分,构成了大量而复杂的交易主体和成分,税务部门难以区分征、免对象。三是合作社自产与购销难以区分。目前合作社的组成除了茶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茶树作为股本参股外,还吸纳了一些非茶农出资参股,因而合作社一方面统一收购社员茶青生产茶叶销售,另一方面收购本社以外的茶叶或茶青进行经销,如此一来,税务部门无法分清哪些是自产品,哪些是非自产品,由于不可能现场跟踪监控,只能凭合作社自行申报来确定征与免。
      2、收购凭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收购凭证是国税部门既作为付款又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以此掌握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购及纳税申报情况,但在面广量大的茶叶购销过程中,实行自开自抵,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一是开具管理控制难度大。一般纳税人的茶叶经营纳税单位,茶叶收购价格全部由单位自己控制,由于茶叶的价格受气候、劳力、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每天的收购价格均不相同,一天一价的市场,无疑增加国税部门对收购凭证开具的管理监控难度。二是开具收购凭证真实性无法及时有效核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茶叶经营纳税单位,开具茶叶农产品收购凭证涉及大量茶农,茶叶来源分散而复杂,加上茶农的索要发票意识差,国税部门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茶农来验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其开具的收购凭证真实性无法及时、有效的核对。三是开具收购凭证单位税负普遍较低,虚开现象难以发现。一般纳税人的茶叶经营纳税单位,在收购茶叶或茶青时,除了相当部分实行现金交易外,由于进项税金与销项税金的税基不一致,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的税率都是13%,但在实际中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算,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形成了税基口径不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圈”,茶叶经营纳税单位即使购销平进平出,也会出现部份留抵税金,无疑会造成收购凭证使用单位税负普遍较低。企业税负明显偏低,零负申报现象比较严重,很容易造成不法分子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骗取国家税款。
      
      3、征免政策难以准确落实到位。由于茶农的基础数据难以核准,经营模式与市场形态日益多样化。面对如此较多的市场和复杂的交易主体,给国税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往往出现税收征免政策难以准确落实到位的问题。一是在税收征管上难以确认自产自销与收购销售的问题。大量的茶农到税务机关开具“统一销售发票”时,虽说具备各类证明、证件,但国税干部不可能到实地一一核对验征,对征税和免税只能凭主观判断和经验辨别来区分,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无疑给税务干部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二是落实征免政策错位的问题。由于税收基础管理难度大,国税干部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核定定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按政策要求从严掌握,由此往往会造成征免错位现象,征免政策不能准确落到实处,使本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茶农得不到真正实惠,大部份实惠到了经营者的口袋里,甚至可能给一小部分不法商贩钻了空子。
          四、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和对策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茶叶经营业市场的税收管征既要遵循其所固有的农产品的共性,又要遵循其茶叶市场特性来强化管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促进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发挥原产地优势,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比较好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此我们: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国税部门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广泛宣传组织农村合作社的优势,提高广大农户的股份合作观念,并利用政策导向,增强茶农参股意识。二要引导茶农入股。配合各级政府部门认真搞好政策指导、教育培训、经验总结,引导和鼓励广大茶农参加农村合作社,加速茶叶市场的上规模、上档次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从而更有利于税收的规范化管理。三要搞好政策辅导。要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的配合协调,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辅导工作,重点使纳税人明晰茶叶经营应纳税环节、怎样纳税,促使其主动就其非自产自销部分申报缴税,切实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规范股份合作社税收管理。作为国税部门,要从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发,规范农村合作社税收管理入手,准确把握政策,不断完善适应市场运作机制的税收管理机制,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健全台帐。通过地方政府牵头,部门配合,摸清现有农村股份合作社规模并建立台帐,如实反映农户入股土地亩数、入股茶树数量、入股人数和流动资金及现有固定资产(厂房、炒锅等)。农村股份合作社按农户发放股权证,作为农户参股依据。如股本发生变化,农村合作社应于股本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分局。经主管税务分局调查核实后,按年度变更相关台帐。二是严格优惠政策。农村股份合作社所售茶叶(免税)只限入股农民茶树所产茶青直接加工而成的茶叶。收购外地茶青及股份合作社以外农民茶青炒制后售出的茶叶不得享受免税政策,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应在帐面上单独反映。对农村合作社所售(数量)茶叶超出入股茶树所产茶叶的情况,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规范会计核算。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茶农在茶青采集结束,加工茶叶前可预支部份成本(人工工资、化肥、农药、工具)款,作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成本核算,并在茶叶季节结束,年终分红时进行扣除;农村股份合作社按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准确核算,并准确使用减免税款,年终应由农村合作社在股金分红时,按各茶农入股土地或入股茶树或所产茶叶的数量全额分配给股农,并在农村合作社年终分红明细中反映;农村股份合作社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准确核算股本、收入、成本、费用,准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额,单独核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及减免税额。
      3、加大收购凭证监管力度。对外购茶青炒制茶叶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茶叶经销经纪人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应把好以下环节:一是实行回访调查制度。在农产品收购发票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其领购、使用、缴销各环节,建立对农产品供货者的回访调查制度。由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并据以抵扣,对其抵扣数量和金额如不进行调查回访,则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税款抵扣联上注明的供货人,应定期进行回访调查,调查面不低于10%。二是加大资金监控力度。税务部门要采取收购前企业资金监控力度,在企业收购前可要求企业提供资金筹集情况,并通过银行对企业领现金的情况进行监控,使税务机关能从前期就能基本上了解企业收购量的大小。三是改变现行抵扣办法。用“以销控抵”办法,将企业销售茶叶数量以对应收购的相应等级茶叶收购价格进行抵扣,并结转同等销售成本,这样可以有利于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虚假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四是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以收购初级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销售仍是列举农产品的纳税人,要加大纳税评估力度,评估重点为判断纳税人收购数量是否适当,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交易是否真实。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有不良纳税记录的,或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从而进一步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的问题;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等。
      4、加强税收日常征收管理。一是建立纳税人申报制度。通过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配合实行简易申报征收办法,对在茶叶产地设立收购站点的商贩经纪人实行简易的非自产申报认定手续,要求收购摊点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控的收购凭证,按次向所在税务机关申报购销情况。对于涉农政策及农副产品起征点的问题要从严把握,严格依据规定确定征税对象,特别是在界定涉农的问题上一定要过好农民的举证关。二是发挥稽查职能以查促管。在加强对茶叶经销固定大户的稽查外,于茶叶产业季度抓好从事贩运和茶叶经纪人的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减少税款流失,维护茶叶市场日常经营秩序。三是实行动态跟踪加强监控。通过责任区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对规模较大的种植基地、茶叶经销业户,要求其健全账证按实申报,通过纳税评估等办法,促使茶叶经销业户诚信纳税,以点带面,建立茶叶行业经营者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促进茶叶市场经济成熟发育。
                                二○○六年三月             将本页添加到收藏夹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Copyright © 2004-2005 苏州市吴中区国税局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第407327位来访的客人, 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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