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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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发〔2008〕10号
各镇党委,各区工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亚市委
2008年8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贯彻《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落实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切实理顺省市之间的管理权限,构建更具活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履行好地级市的行政管理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结合三亚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权责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以省下放管理权限为契机,完善政府职能。坚持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基本原则,科学界定市政府职责,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力求经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在全省领先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促进三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我市与省的行政事权关系
(一)最大限度履行省政府下放的管理权限。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赋予市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或省所属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合理划分省下放的相关权限,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权限承接的顺利过渡,理顺省与市之间的管理权限。
(二)全面清理和明确我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全面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审批事项,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尽快建立起与新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凡是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和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要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凡同一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简化审批程序。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要按规定健全报省备案制度,接受省级政府对市政府的层级监督,贯彻执行有关监管机制,接受省级政府的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市一级行政复议制度,健全市一级政务公开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增强我市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责任和能力。
省政府部分行政管理权下放后,我市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权力规范运作的制度和办法,用好省里下放的行政管理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不断提高我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履行职责的本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协调好省垂直管理部门有关权限下放工作。
按照省政府管理权限下放的部署,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省垂直管理部门对省下放管理权限的对接工作顺利平稳过渡。注意条块结合,强化市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评职能,扩大市政府对省垂直管理部门管理的参与度。
(六)建立转移支付的统筹使用机制。
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的统筹使用机制。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民生发展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调整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市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
根据《意见》,权限调整后市政府的重点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法规,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情交给社会、交给市场,集中精力管理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履行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对行政和事业机构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中央及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精神,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大文化、大交通、大人事、大国土”的方向深化,积极探索实现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对现有部门中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机构进行整合,科学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
1、科学组合机构设置与政府职能,完善政府功能。
一是明确对接省下放管理权限各有关部门增加的职能,详见《三亚市对接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机构增加职能表》。
二是按照省有关机构改革调整的部署,将市林业局由事业单位调整为行政机构,纳入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是整合市科学技术、信息产业、工业经济等有关职能,调整相关机构。
2、在省规定我市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适当调整机构设置,各部门可在核定的编制内合理调整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超编、混编人员的清理和分流工作。
《意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涉及27个市直部门共153项,为促进各部门的正常运行,对职能增加或削弱的部门进行编制调整。适当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编制。为保障社会稳定,积极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争取增加我市公安政法专项编制,充实我市公安队伍力量。
3、为有利于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切实做好协调监督和项目推进工作,以及保证公共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设立三亚市投资服务中心。
4、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部署,重新核定我市卫生医疗服务单位的机构和编制。
(三)调整海棠湾镇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加快海棠湾镇的建设步伐,充分调动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和海棠湾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使其各层次的责、权、利相统一,做到权利与责任对等,使其成为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调整海棠湾镇管理体制,相关领导及内设机构人员尽可能交叉任职,按照便于授权要求设立内设机构,同时,市政府授权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全权管理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合理调整行政执法职责范围,逐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1、进一步完善河东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和河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运行体制和机制,加强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的力量。
2、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转变镇人民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法制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进一步理顺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管理体制,规范行政执法,促使镇人民政府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四、实施步骤
为贯彻落实《意见》,实现我市落实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目标,实施步骤大体分为三个阶段,时间的安排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具体部署执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动员并进行部署,下发我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下放权限对接工作重点,制订有关方案,报市委政策研究室备案。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省下放权限对接和相关的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加强对贯彻落实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有关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同时也接受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的督查和指导。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对照省委关于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将开展省下放权限对接和相关的改革工作总结报市委政策研究室汇总,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形成我市的工作总结报送省委、省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省下放权限的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大局意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
(二)强化培训。为切实做好下放权限各项工作的对接和落实,必须对全市各有关单位进行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相关培训,制定相关培训实施方案(详见《三亚市关于对接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改革下放权限培训工作计划》),确保下放权限改革的顺利平稳过渡。
(三)大力营造改革氛围,积极稳妥推进。涉及省下放权限的市直各部门要重视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密切配合,加强保障,认真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尽快建立与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严肃纪律,严禁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突击调整提拔干部、突击调拨使用资金、突击进行行政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附:1、三亚市对接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机构增加职能表
2、三亚市关于对接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改革下放权限培训工作计划
附件1:
三亚市对接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机构增加职能表(1)


机构名称
对接省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增加职能
备注
1
市发展和改革局
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
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
4、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
5、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
6、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
2
市物价局
1、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2、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3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
4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
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5、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6、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7、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5
市财政局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2、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
3、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6
市交通局
1、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
3、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
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6、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7、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
8、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
9、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
10、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
11、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
 
三亚市对接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机构增加职能表(2)
 


机构名称
对接省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增加职能
备注
7
市教育局
1、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
2、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3、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
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5、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
8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1、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2、采砂审批及收费;
3、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4、闲置土地处置;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6、联合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9
市规划建设局
1、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
8、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审批;
9、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
10
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
11
市住房保障
与房产管理局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2
市科学技术
与信息产业局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
13
市海洋与渔业局
1、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
2、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
3、小型渔船监督管理;
4、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
14
市人口
和计划生育局
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
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3、与卫生部门联合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
 
三亚市对接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机构增加职能表(3)


机构名称
对接省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增加职能
备注
15
市文化广电出版
体育局
1、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4、名片印刷企业许可;
5、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
6、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8、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9、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10、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11、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12、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
1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
1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15、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的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
16
市卫生局
1、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
2、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
3、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5、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权;
6、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许可;
7、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
8、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
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0、护士执业许可;
11、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
1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13、与计划生育部门联合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
17
市旅游产业发展局
1、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
18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19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1、公务护照的签发。
 
三亚市对接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机构增加职能表(4)
 


机构名称
对接省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增加职能
备注
20
市林业局
1、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
2、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
3、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
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必须审批。
21
市农业局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
2、农业机械年检;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4、拖拉机等驾驶员培训考试和驾驶证的核对发放及证件专用章制作;
5、联合国土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22
市民政局
1、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2、涉外婚姻的登记;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
23
市水务局
1、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
2、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5、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6、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
7、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8、畜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9、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
24
市司法局
1、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
2、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
4、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25
市商务局
1、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筛选和申报;
3、酒类流通的备案登记;
4、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
5、生猪(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审批。
 
三亚市对接省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机构增加职能表(5)


机构名称
对接省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增加职能
备注
26
市公安局
1、交通事故处理员资质外的其他管理;
2、机动车驾驶考场的设立;
3、赴港澳通行证的签发管理;
4、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猎枪、麻醉注射枪枪支配配购证件的审批;
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6、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7、涉外行政案件办理;
8、机动车牌证和年检的管理审批;
9、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管理;
10、一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的审批;
11、外国人签证延期;
12、台胞证签注延期的管理;
13、境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换发境内持枪证件的审批;
14、省内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审批;
15、教练车的管理;
16、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省内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1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9、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核发;
20、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2、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23、购买硝酸铵审批;
2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划定;
2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含购买氯酸钾审批);
26、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7、普通护照发放管理;
28、收容教育所设立审批。
27
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3、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5、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
 
附件2:
三亚市关于对接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改革下放权限培训工作计划
根据省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为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琼发〔2008〕7号),做好省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对接工作,提升我市行使相关权限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五届三次全会和相关文件要求,以此次省下放权限为契机,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强化责任,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这些权限,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效能,改善我市发展环境,推动三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相关培训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成立三亚市对接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改革下放权限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陆志远(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杨逢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刘  诚(市委常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组  员:马业仲(市政府秘书长)
王忠江(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永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
潘国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关  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主任由王永敏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及工作进度的收集和评价。
三、培训对象
全市与本次省统一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的各部门、各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
四、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各单位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培训的方式,辅之以各单位自主学习和外出考察学习。
自学准备阶段各单位的学习培训为常规培训,全员参加。进入重点学习实施阶段后,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各科室针对不同业务各自开展重点培训,对不同个人也可根据业务能力和工作职责进行侧重不同的重点培训。各单位须对各科室、个人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考核。
五、时间安排
培训工作自2008年9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学准备阶段(9月1日—9月15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对省委全会文件和下放的与本单位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集中学习,同时根据本方案拟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各阶段培训内容、方式等)呈报领导小组。
(二)重点学习阶段(9月16日—10月30日)。各单位按省统一部署,派员参加省级对口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和考核。如有必要,可在参加统一培训后再邀请省对口主管部门派遣业务骨干到三亚对我市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在省级主管部门未正式下放权限之前,各单位可考虑与之协调安排本单位人员到省里跟班学习一段时间。
根据本单位培训的实际需要,各单位可在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先进地区考察相关行政管理事项运转情况以及学习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
各单位还可以以优化培训效果为目标,大胆创新,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但在对本单位原定培训计划做出较大变动时必须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考核完善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一是由市里邀请各省级对口主管部门采取试题考核和实例操作考核等方式对我市各单位自我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对口考核验收。二是在每一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的一定阶段,由市里邀请对口省级主管部门对我市该项行政管理事项运转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在考核验收我市相关单位培训效果的同时对我市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确保下放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正常高效运行。
领导小组综合考虑两种考核的成绩,结合各单位日常培训工作情况,评定10个单位为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弄虚作假走过场,培训效果较差,影响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对接工作的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单位都要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培训任务,确保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能够有效运行。
(二)经费保障。各单位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各单位从业务培训经费中支出,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从市财政公务员培训经费中支出。
(三)监督保障。各单位要将培训学习的进展情况以周报的形式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培训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将好的经验向全市介绍推广。各单位培训考核验收的情况要纳入该单位和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个人培训情况要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七、各单位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暨培训任务分解表
 
培训责任单位
主要培训事项
责任人
市政府
(14项)
1、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具体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2、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具体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3、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闲置土地处理(具体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5、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具体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农业局);
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7、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具体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8、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9、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的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具体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10、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11、市县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12、生猪(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收容教育所设立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具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马业仲
市发展和改革局
(6项)
1、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报省发改部门备案);
2、  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
3、  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报省发改部门备案);
4、  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一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5、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
6、  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
邓  忠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7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
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5、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6、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7、因病或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王永敏
市交
通局
(10项)
1、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
3、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
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6、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7、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
8、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
9、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
10、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
陈治邦
市教
育局
(4项)
1、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
2、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3、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
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曹  瑜
市卫
生局
(13项)
1、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
2、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
3、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5、医疗机构聘请港澳台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权;
6、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许可;
7、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
8、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
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0、护士执业许可;
11、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
1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陈志勇
市公
安局
(27项)
1、赴港澳通行证的签发管理;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猎枪、麻醉注射枪枪支配购证件的审批;
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5、涉外行政案件办理;
6、机动车牌证和年检的管理审批;
7、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管理;
8、一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的审批;
9、外国人签证延期;
10、台胞证签注延期的管理;
11、境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换发境内持枪证件的审批;
12、教练车的管理;
13、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省内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1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6、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7、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9、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20、购买硝酸铵审批;
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划定;
2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含购买氯酸钾审批);
2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4、普通护照发放管理;
25、机动车驾驶考场的设立;
26、交通事故处理员资质外的其他管理;
27、省内枪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
王少山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1项)
1、公务护照的签发。
任熙德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13项)
1、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4、名片印刷企业许可;
5、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
6、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8、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9、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10、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11、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12、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
1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
廖民生
市水
务局
(9项)
1、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
2、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除建设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许克峥
市水
务局
(9项)
5、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6、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
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9、100万方以下的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
许克峥
市财
政局
(3项)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2、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
3、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周高明
市民
政局
(3项)
1、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2、涉外婚姻的登记;
3、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
杜光讯
市司
法局
(4项)
1、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
2、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
杨少文
市商
务局
(3项)
1、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筛选和申报;
3、酒类流通的备案登记。
陈运义
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
(2项)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
牟训峰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3项)
1、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2、由省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3、采砂审批及收费。
苏  云
市园  林环卫管理局
(4项)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
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钱忠明
市规划建设局
(6项)
1、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许可;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李  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项)
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
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李海凤
市海洋与渔业局
(4项)
1、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累沿海近岸船员职务证书的签发;
2、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艇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
3、小型渔船监督管理;
4、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
章华忠
市林
业局
(3项)
1、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
2、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
3、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
陈玉新
市农
业局
(5项)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
2、农业机械年检;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4、拖拉机等驾驶员培训考试和驾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
5、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
宫建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项)
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4、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
5、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邢打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项)
1、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
潘国华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1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李洪海
市旅游产业发展局
(1项)
1、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
杜丽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项)
1、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王伟武
市公安边防
部门
(7项)
1、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2、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3、出海船民证核发;
4、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5、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6、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7、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陈开俊
三亚
地税局
(3项)
1、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3、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古镕彰
三亚国税局
(2项)
1、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魏玉峰
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
(5项)
1、除省级工商部门登记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2、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处罚;
3、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设立的登记;
4、户外广告登记;
5、外资企业批准证年检。
蔡仁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项)
1、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
唐和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项)
1、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
2、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许可;
3、压力管道的使用许可。
陈明纠
三亚食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局
(2项)
1、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李廷松
三亚
气象局
(1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石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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