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的通知--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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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www.dynews.zj.cn   2010年7月14日 16:58  东阳新闻网
市委办〔2010〕89号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
《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2010年7月9日
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0〕4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的从严管理,努力打造一支"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能共事、不出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1、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把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党性党风和道德法纪教育。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和争当"五事"干部活动,督促干部自觉查找和解决党性修养、道德品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列入德的考察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交流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加强经常性的培训教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突出个性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认真组织市管领导干部、市管后备干部、基层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创业创新与经济转型升级急需人才等五大培训工程,选调部分干部参加层次高、针对性强的集中培训。有效整合各类讲座、论坛、报告会和网络等学习资源,坚持中层干部报告会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加强示范教育,运用先进典型、感人事迹教育和引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
3、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和警示教育。坚持谈心谈话常态化,做到"五个必谈":即班子不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反映问题较多必谈,接到重要信访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单位主要领导同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一次,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相互谈心。分管领导要经常与分管对象及其他班子成员谈话。
对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本人注意的,由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及时进行提醒;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谈话或者书面形式,对其进行诫勉,帮助干部改正问题。
二、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
4、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考察工作。完善考察预告制度,探索建立重要岗位拟任人选考察预告公示制度,健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办法,坚持做好延伸考察工作。加强对干部德的考察,明确评价重点,健全评价办法,切实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和"素质关"。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深化"办事档案"制度,注重对领导工作实绩的分析评价。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了解,健全对领导干部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对口支援等急难险重工作中现实表现的专项考察制度。注重各方面考核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5、健全和完善有关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制定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廉政关。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反映较大,或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6、坚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认真落实市级联系(分管)领导指导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检查,派员列席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全面及时地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
7、加强干部任前查核工作。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工作,制定出台领导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回复组织部门意见实施办法,没有听取意见或纪检监察机关回复暂缓使用、不宜使用意见的,组织部门不得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内容具体、线索清楚、影响干部任用的问题,必须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任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8、畅通干部信息渠道。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部门要定期听取并收集纪检监察、公安、审计、信访和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有关干部工作信息,加强与财政、统计、环保、计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要建立定期分析排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正职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9、健全多层次多渠道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市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鼓励、保护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加强对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12380"电话举报、信访举报、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干部问题,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干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对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要高度重视,对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突出重点对象和关键岗位,切实加强对党政正职的从严管理
10、加强对单位党政正职的重点管理。要从严管理党政正职,重视处理涉及党政正职的信访反映,督促其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监督。研究加强对党政正职重点管理的具体措施,着力规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全面推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11、全面实行"两责联审"制度。通过对党政正职选人用人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两责联审",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有关人事任免、财物使用等有关情况,对联审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重点进行跟踪督查,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处理。
12、修订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在领导班子分工中,逐步实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的"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党政正职分管。党政正职要加强对其他班子成员分管的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行政执法等重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党政正职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情况,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有关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要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单位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严格执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事项。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要执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正职领导应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态,不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坚决杜绝党政"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四、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及时作出组织处理
13、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14、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年度考核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视情对其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15、加大对失职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按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问责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各级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必须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纪律,及时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不得利用工作时间、用公款去从事个人爱好,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爱好谋取私利。对干部中这方面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教育。凡对干部放任自流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干部本人作出处理。
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
16、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要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从严管理干部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批评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敢于批评和教育存在问题的干部。
17、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认真抓好违纪案件的查处。组织部门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之一。
18、对干部管理工作失职的要严肃追责。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单位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管理干部的领导责任和分管干部工作同志的直接责任。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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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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