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阳光财政的三点建议-蒋洪 -蒋洪的博客-强国博客-人民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27:09
十一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提案
财政透明度是保障公民对政府活动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在社会公众了解了政府筹集和使用公共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对政府所进行的活动有所了解,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障他们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有效地履行公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
我国目前的财政透明度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履行公民的民主职责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所提供的财政信息不全面。从原则上来说,政府提供的财政信息应该包括人民共同拥有并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的所有资金,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包括三类:1)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使用的资金,2)政府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资金,也就是各种社会保障基金,3)政府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资金,即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目前的情况是,第二和第三类资金的有关信息尚无系统的政府报告制度,而第一类资金政府只是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即预算内收支,另一部分作为预算外资金没有体现在政府的财政报告中。
二、政府提供的财政信息不具体。公布的财政信息通常是笼统的数字,缺乏明细资料。事物的实质必须通过它的细节来显现。政府预算会计科目分为类、款、项、目、节五个层次就是为了要反映政府活动的具体细节,但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通常只反映到“类”,部分反映到“款”,款以下各层次的信息很少反映,甚至基本上不反映。
三、政府提供的财政信息滞后。社会公众不能及时了解预算和决算,没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财政计划及其实施结果进行思考、讨论,因而无法对此表达看法,更不可能参与;人大代表通常只是在开会时才刚刚看到预算或决算报告,在短短的几天会期中要对预决算做出认真的审查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大量的财政信息即使在事后很长时间也无从查找。
财政的不透明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极大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监督机制,造成公共资金被用于违背民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公费吃喝、公费旅游以及高标准的职务消费,挪用或滥用公款,贪污腐败,中饱私囊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严重后果。
财政缺乏透明度的制度性原因是我国对政府财政信息披露还没有严格的法律,财政信息披露的范围、信息披露的详尽性程度、时间的规定性以及提供信息的责任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国务院07年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该条例的规定仍不足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使我国财政透明度状况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为此我建议制订进一步的法规:
一、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 制定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开的财政信息。在范围上应包括人民共有、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的所有资金;在具体性上,除了依法界定的机密之外,应反映类、款、项、目、节各个层次的信息;规定财政信息公布的时间和方式,以便于人民知情,能有效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原则。
三、 制订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体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制订违反或不履行责任的惩戒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财政透明度的提高将是实现这一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