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枪拍案惊奇》里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28:55

《三枪拍案惊奇》里的法律问题

xilei 发布于 2010-2-20 9:16:00


  主持人:各位朋友,大家好,近期各大影院都在热播张艺谋导演的《三枪拍案惊奇》。《三枪》一时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我们今天请来了新东方北斗星培训学校校长胡俊军老师和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的主任于欢老师,他们二位将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和大家来解读这部电影,我们想请两位来和大家分析《三枪》中的情节与人物的法律行为及其后果。请两位老师先和大家打个招呼。
  
  
  
  
   胡俊军:大家好,主持人这个创意很新颖。
  
  
   于欢:大家好,我们用法律的眼光来赏析《三枪》。
  
  
   主持人:我先来介绍一下剧中的人物,这部电影人物不多,有倪大红饰演的面馆老板麻子、闫妮饰演的老板娘、赵本山饰演的巡警队长、孙红雷饰演的巡警张三、小沈阳饰演的店伙计李四、程野饰演的店伙计赵六、毛毛饰演的店伙计陈七等。
  
  
   两位老师,我们按照电影的故事情节,分段来进行剖析,首先我们来看电影的开篇,情节是这样:老板娘向波斯人买枪,伙计赵六向老板麻子告密,试图要回被克扣的工资。巡警听到炮声前来搜查波斯人,老板娘藏枪李四担忧。巡警声称主抓生活作风,并用其他犯人当场示众,从大家的反应中看出李四与老板娘、赵六与陈七的关系。
  
  
   从这个情节里,我们能找出哪些与法律相关的关键点?
  
  
   胡俊军:有这样几个关键点:波斯人贩卖枪支,老板娘购买枪支,麻子拖欠员工工资,巡警将犯人示众,老板娘与李四私通是否算重婚。
  
  
   于欢:波斯人在我国境内非法贩卖枪支、弹药,犯非法贩卖枪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胡俊军:从电影中看到,贩卖枪支的波斯人不止1人,而是3人以上。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持人:那么请问胡老师,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也适用我国的刑法吗?
  
  
   胡俊军:是的。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属地管辖原则。进一步说,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的刑法;而且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电影中的波斯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主持人:老板娘购买枪支犯什么罪?
  
  
   于欢:非法购买枪支罪。与刚才不同的是,波斯人是非法贩卖,老板娘是非法购买。
  
  
   主持人:从电影里看,老板娘还有藏匿、持有枪支,为什么不确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于欢:老板娘购买枪支后并持有,持有枪支行为被购买行为吸收,视为吸收犯,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因此定非法购买枪支罪。
  
  
   胡俊军:从刑法规定来看,总体上,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刑罚较轻,对非法买卖枪支的刑罚较重。
  
  
   主持人:现在社会上有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电影里的老板麻子也拖欠工人工资,这个怎么处理?
  胡俊军:第一,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赵六和陈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三,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主持人:好。下一个问题是,巡警将犯人示众的做法是不是恰当?
  
  
   于欢:很不恰当。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犯人示众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悠久历史,曾有“枭首示众”之说,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发展,这种做法已经被逐渐边缘化,将犯人示众的行为是侵犯犯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胡俊军:如果像电影台词所描述的,对女犯人实施“骑木驴”等手段,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等。
  
  
   主持人:那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们来看看老板娘与李四私通,是否构成重婚罪?
  
  
   于欢:不构成。麻子和老板娘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共同生活十年,属于事实婚姻。如果前次是事实婚姻,后次的无论是法定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不够成重婚罪。况且,老板娘与李四只有同居行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连事实婚姻都不存在。所以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基于老板娘与李四同居的事实,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
  
  
   胡俊军:不能这么简单看。他们的这个婚姻确实很不幸福,从老板娘与李四私通来看,麻子无过错,老板娘有过错;从后面的电影情节我们还知道,麻子长期虐待老板娘,使用家庭暴力,在这一点上老板娘无过错,麻子有过错。也正因为老板娘长期遭虐待才导致出轨。因此,双方都有过错。从后面的情节我们还知道,老板娘是被买来做妻的,还涉及到麻子收买被拐卖妇女的问题。
  
  
   虽然他们的私通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老师刚才对开篇部分的剖析,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电影中第一天发生的情节:麻子前去南坡亲眼证实李四与老板娘的关系,发现二人同在马车中后殴打老板娘,被老板娘用波斯枪吓走。麻子决心雇用张三杀害老板娘和李四,以解心头之恨。老板娘对受到惊吓的李四儿道出了购买波斯枪的真谛——因被麻子购买来做老婆,长期遭受麻子虐待,对婚姻几乎绝望,买枪的目的是为了杀死麻子或者自杀身亡。老板娘回到面馆,自己写下“休书”二字,喝下两大碗酒后醉酒沉睡。麻子假意出远门,张三受雇前去行凶,中途思想转化,盗走老板娘波斯枪,但未杀二人返回麻子账房,以俩人贴身内衣邀功,告知人已被杀。麻子相信后打开保险柜将两人内衣放至其中,并拿出事先约定价款支付张三。张三借机枪杀麻子试图打开保险柜盗取其内物品,因不知密码而未能顺利开锁。
  
  
   对于这段情节,我们怎样来分析?
  
  
   于欢:我看有这样几个关键点:麻子买妇作妻并长期虐待、老板娘暴力(枪支)威胁、张三盗取枪支、张三假意邀功、张三枪杀麻子等。
  
  
   麻子将老板娘买来当做妻子,开始的时候,关系还不错,并形成了事实婚姻。后因婚后无子,才对虐待老板娘。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有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还有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胡俊军:后来由于老板娘没有生子,麻子一贯的、经常的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折磨她,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罪的要件。但是虐待家庭成员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主动追诉犯罪嫌疑人,只有当受害人主动到法院起诉的,才受理。
  
  
   主持人:那老板娘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吗?
  
  
   于欢:不同情形也有不同,《婚姻法》四十三条规定,受虐待的家庭成员有请求保护的权利,前提是老板娘不提起离婚之诉。如果老板娘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了,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如果没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不予以受理。
  
  
   主持人:那请问胡老师,老板娘用枪威胁麻子的行为是不是故意杀人未遂?
  
  
   胡俊军:不是的。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老板娘是在遭受暴力威胁后实施的反抗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老板娘当时并没有杀死麻子的故意,客观上来说她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
  
  
   主持人: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吓唬”。
  
  
   胡俊军:对。
  
  
   主持人:那张三偷拿了老板娘的波斯枪的行为是盗窃罪吧?
  
  
   于欢:如果张三就是一个简单的盗窃行为,盗窃的是财物,那就是盗窃罪。但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张三的行为是故意盗窃枪支的行为,应定盗窃枪支罪。
  
  
   胡俊军:我想补充几句,有几种情形需要进行区分:如果张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所窃取财物中实际夹杂有枪支,如果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较大,一般只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张三在窃取财物中发现有枪支,而予以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则在盗窃罪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如果张三实施盗窃的对象为特定的枪支,则以非法盗窃枪支罪论处。电影中张三的行为显然是第三种。
  
  
   于欢:对,盗窃枪支的问题在2007年全国司法考试中卷二多选题中曾经考查过。
  
  
   主持人:电影中的麻子雇佣张三杀人,好像现在在生活中也能见到这样的情景,张三没有杀人也拿了麻子的钱财,假如麻子没死能请求法律保护要回钱财吗?
  
  
   于欢:张三的这一行为构成犯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三虚构了李四和老板娘被杀的事实,由麻子主动交付了钱财。所以从行为上看张三的行为构成了诈骗。
  
  
   虽然张三是诈骗,但如果麻子没死试图要回已经支付的价款,法律也不保护。因为麻子雇凶杀人的行为本身也不合法,麻子的请求没有合法基础,所以麻子不能“要回钱”。
  
  
   主持人:哦,是这样的。张三杀了麻子,是故意杀人吗?
  
  
   胡俊军:分析一下,因为从电影中我们看出,张三从一开始发现麻子的“保险柜”中有很多钱财之时,就已经萌生了要侵人钱财的犯意。
  
  
   于欢:对,主要是孙红雷的眼神,呵呵。
  
  
   胡俊军:当张三的一连串预谋行为,包括我们刚刚分析过的盗取了老板娘的波斯枪,都是预谋要杀害麻子而嫁祸老板娘,他的最终目的是——钱。由此可以看出,杀死麻子是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钱物。这就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应定为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入户抢劫的都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于欢:张三行为属于情节极为严重,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
  
  
   主持人:好,看看第二天,故事情节大概是:赵六与陈七商议,赵六利用已掌握的密码信息打开保险柜取得麻子拖欠的工钱,陈七不同意,俩人发生第一次论战。论战后走至账房门前,声响惊动正试图打开密码锁的张三,张三伪造好现场后逃走。赵六在陈七的干扰下第一次取得工钱失败。因被老板娘痛骂的李四儿终于回到面馆,梦中被不详预感惊醒,前往账房查看,此时惊走了第二次来账房破坏保险柜的张三。李四进门后发现麻子已死,账房桌上留有作案工具波斯枪一只。惊吓之余,李四为“帮助”老板娘,遂清理现场后并将波斯枪放置麻子尸体内将尸体运至南坡掩埋。掩埋途中巧遇麻子转活,麻子伸手拔枪试图枪杀李四,但枪支不能发弹,李四拿过枪支查看,波斯枪走火彻底打死麻子,李四将麻子尸体彻底掩埋并带回波斯枪。赵六与陈七借机再行来到账房,赵六运用手艺打开保险柜,取得两人被拖欠的工资各800文,赵六发现李四与老板娘的贴身内衣收藏后离开。张三随后到来,发现麻子尸体消失、保险柜已开,冲向保险柜试图找回曾交给麻子的内衣,搜寻未果。
  
  
   于欢:本节的关键性要素是赵六、陈七协商盗取工钱到最终盗取钱财、李四藏尸南坡、李四二次枪击麻子。
  
  
   赵六、陈七盗取钱财实际上有三次,第一次是他们两个论战到底要不要盗取,到了账房门口又返回。第二次是真正决定去盗取,并且已经盗取成功。第三次是赵六一个人去盗取,在盗取后还未来得及离开现场就被张三杀害。当然第三次是发生在第三天,我们在本节只来分析前两次行为。
  
  
   主持人:赵六和陈七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盗窃罪?
  
  
   胡俊军:是的,他们是以秘密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当于一年工资,是盗窃罪。但我们还要分析细节:
  
  
   其一:赵六和陈七为共同犯罪,赵六是主犯,陈七是从犯。事先通谋时,陈七曾劝阻赵六不要去偷钱。
  
  
   其二:第一次准备实施偷盗时,因陈七内心害怕离开现场,赵六追随而去,此次行为“失败”。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视为犯罪中止。这里想补充一点的是,如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是主观方面的还是主观方面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成功,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其三,第二次盗窃得逞,则是盗窃既随。
  
  
   主持人:那李四去南坡埋藏尸体,失手打死了麻子,这个行为怎么判定?
  
  
   于欢:这是两个行为。去南坡埋藏尸体,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主持人:那不是得帮助当事人吗?李四以为他帮助的是老板娘,但实际上不是。
  
  
   于欢:这是行为人搞错了对象,但是他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犯罪的行为并且有危害的结果,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持人:嗯。对于李四在埋尸途中巧遇麻子转活,在麻子屡次开枪未果的情况下,李四拿枪查看枪支走火杀死麻子的行为呢?
  
  
   于欢:首先,我们断定李四这是一个过失行为,他做的行为只有埋尸的意图,而没有再杀人的犯意。其次,枪支是李四在查看时走火杀死麻子的,李四属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枪支走火,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我们来看第三天的故事:张三再次准备进入账房行窃时,发现赵六出现在账房,这是赵六再次返回偷窃现场,打开保险柜欲将剩余金钱收纳怀中。张三用铁链勒死赵六后,将赵六包好的钱财放至自己包袱内,并找到李四与老板娘内衣收藏。清理犯罪现场后,张三拖动赵六尸体至南坡掩埋。李四掩埋麻子尸体返回面馆,中途内急,在张三藏匿赵六尸体的地方如厕,发现一个烟袋杆,随手扔至壕沟。张三遍寻烟袋不着,返回藏尸地见寻找,看到地上有李四如厕时掉下的钱袋,担心被李四发现其杀人藏尸,遂起杀意。陈七梦中惊醒,再次来到账房发现空空如也的保险柜,因担心事情败露牵连自己,遂收拾行囊仓皇出逃。
  
  
   在这段故事情节,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关键点?
  
  
   于欢:主要有三个点:赵六独自行窃,张三杀人藏尸,陈七畏罪出逃。
  
  
   前面我们分析了赵六和陈七的盗窃行为时提到了第三次的盗窃行为,是赵六独自一人实施的。赵六进入账房偷盗保险柜内的财物,应确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这次与上两次盗窃不同的是,上次是赵六与陈七共同犯罪,这次是赵六单独的犯罪行为。但是这次在盗窃的过程中,赵六虽然已经取得了财物,还没有离开犯罪现场就被勒死,未能完全取得财物的控制权。所以,在这个时候赵六是盗窃未遂。
  
  
   张三残杀赵六,我们来分析一下,张三前往账房的动机是为了拿到保险柜内的钱,原本是打算盗窃财物。正好碰上赵六将保险柜打开并将钱物纳入怀中,遂杀死赵六,将钱物据为己有,以暴力的方法抢劫财物,主观故意由盗窃变为抢劫。张三在盗窃既遂前,还没取得财物时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定普通抢劫。张三勒死赵六的行为是张三预谋取得钱财的手段行为,因此杀人行为也为结果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张三有几个加重量刑的情节:一是入户抢劫,二是抢劫数额巨大,三是抢劫致人死亡。因此张三应处以死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陈七因为害怕赵六第二次盗窃的行为败露而受到牵连,仓皇出逃。陈七没有参与赵六的第二次盗窃,但陈七第一次与赵六窃取800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陈七为逃避法律责任,畏罪潜逃。
  
  
   主持人:谢谢于老师。我们再来一起回顾一下第四天的故事:李四掩埋麻子的尸体后,回来见到老板娘,告知情况,才知道可能是替他人掩盖罪行。而此时张三担心李四发现其杀赵六并藏尸,为灭口而箭杀李四。李四弥留之际交波斯枪于老板娘,老板娘飞奔上楼躲避追杀。张三杀至店内追至二楼,试图打开老板娘紧缩的房门,被老板娘用剪刀钉伤手臂至门上。张三使用另一只手臂试图打开房门时,老板娘紧急时刻扣动扳机,张三毙命。
  
  
   好,请胡老师来分析一下这一段故事。
  
  
   胡俊军:两个重要故事,一是张三箭杀李四;二是老板娘枪杀张三。
  
  
   先看第一个,张三为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追踪李四至面馆,并用弓箭射杀李四,为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张三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可判处死刑。
  
  
   再来分析老板娘枪杀张三。基于张三的追杀,老板娘对张三实施了两次伤害行为:第一次,在张三伸左手进来打算打开房门之际,老板娘用屋内剪刀钉伤张三手臂。第二次,在张三右手臂穿透房门试图打开门栓时,老板娘在紧张危机时刻扣动扳机,将张三打死。老板娘的这两次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们法理上说的特殊正当防卫。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老板娘的行为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确定为正当防卫。
  
  
   主持人:我们联系电影的全部故事情节,请于老师当一次法官,总结一下每个人物的判决结果。
  
  
   于欢:将全部内容串在一起,简单说一下。
  
  
   波斯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老板娘,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李四,犯毁灭证据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麻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故意杀人(未遂),数罪并罚。
  
  
   赵六,盗窃(中止)、盗窃罪、盗窃(未遂),数罪并罚。
  
  
   陈七,盗窃(中止)、盗窃罪,数罪并罚。
  
  
   张三,故意杀人(中止)、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也有规定,犯罪分子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后能够定罪量刑的是:老板娘、波斯人、陈七。
  
  
   主持人:谢谢两位。最后,看看胡老师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胡俊军:表达两个观点:
  
  
   第一,我们访谈的目的是通过电影情节来复习或者学习法律知识,虽然我们的态度是严肃的,但是电影内容是虚构的,情节交待得也并不细致,我们也是用戏说的方式来交流,朋友们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必要钻牛角尖。
  
  
   第二,这部电影上映后,观众褒贬不一,我们不评价电影本身,也不评价观众的褒贬。但我认为,每个观众都可以有自己的评价,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来欣赏,在我看来,将电影当作复习法律知识的工具,也乐在其中。
  
  
   最后,祝各位学习进步!
  
  
   主持人:好,法眼看《三枪》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两位老师,谢谢大家。再见。

来源:新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