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李庄案:执法伦理荡然无存更堪忧(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2:52:41
之所以持续关注李庄案,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本案背后凸显出,执法伦理已经荡然无存。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委托合同的最终成立并付诸执行,源自于双方的充分信任(在刑事的侦查到审理过程,应该说只有律师这一方才会与嫌疑人建立起稳定的信任关系)。
这种信任不仅表现在律师未得到委托人的许可不得向包括控方在内的所有各方泄露其秘密上,也同样表现在,委托人对辩护律师基于案件而充分发表的意见、建议及抗辩方法,未经律师的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更不得出于个人的某种私利恶意向控方“举报”。
而且,这种信任同样要求作为控方的执法者,必须充分尊重法律赋与律师的辩护权(这才是律师会见必须不被监听等的应有之义),不能够以各种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引诱、支持并促使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举报”不讲“大局”的辩护律师,并以这种“举报”获得的“证据”试图对辩护律师入罪。
这是应当坚守的基本执法伦理。
李庄案的出现,就是执法机关对这种各方理应遵守的执法伦理界线的一次公然逾越。
试想,李庄若因此获罪,在以后更多的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刑事委托人之间将不再有充分的信任,有的将是没完没了的“无间道”,没完没了的相互猜疑。
这种伦理关系的荡然无存,与前些日子出现的“钓鱼执法”一样,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委托合同的最终成立并付诸执行,源自于双方的充分信任(在刑事的侦查到审理过程,应该说只有律师这一方才会与嫌疑人建立起稳定的信任关系)。
这种信任不仅表现在律师未得到委托人的许可不得向包括控方在内的所有各方泄露其秘密上,也同样表现在,委托人对辩护律师基于案件而充分发表的意见、建议及抗辩方法,未经律师的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更不得出于个人的某种私利恶意向控方“举报”。
而且,这种信任同样要求作为控方的执法者,必须充分尊重法律赋与律师的辩护权(这才是律师会见必须不被监听等的应有之义),不能够以各种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引诱、支持并促使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举报”不讲“大局”的辩护律师,并以这种“举报”获得的“证据”试图对辩护律师入罪。
这是应当坚守的基本执法伦理。
李庄案的出现,就是执法机关对这种各方理应遵守的执法伦理界线的一次公然逾越。
试想,李庄若因此获罪,在以后更多的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刑事委托人之间将不再有充分的信任,有的将是没完没了的“无间道”,没完没了的相互猜疑。
这种伦理关系的荡然无存,与前些日子出现的“钓鱼执法”一样,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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