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信访学习班”是对法治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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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信访学习班”是对法治的损害

发布时间:2009-03-31 来源:中国网 类型:新闻头条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情节和后果如何,都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上访、告状,也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强行阻挠公民上访,都是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非法行为。

 

作者:王攀

2007年底,江苏响水县的王信书因上访被抓进“学习班”:一天只能上两次厕所,每次都有保安紧紧跟着,吃的东西都是家里给猪吃的,只能保证他不被饿死……逃出来后,他开始8个多月的流亡,一度想以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活,回忆被关押的十天,王信书痛苦地总结说,“一个小时一年”。(3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因为房屋问题,王信书到南京去上访,却被响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和法警以“解决房子的问题”为名送到了高墙大院里。所谓“学习班”,不过是“一个房间,一张床,一床很薄的被子,铁门,没窗户,门上有个洞,用来递饭菜”,“两盏日光灯没日没夜地亮着,一日三餐,每次一小碗,早上吃的是山芋粥,稀得像水一样,山芋是两头的老筋,中饭和晚饭基本上都是半碗小瓷碗的米饭,再加点白菜,一天只给一次水。一次,他问保安要水喝,却引来一顿打。”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显然,政府部门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践踏了法律尊严,侵犯了公民权益,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学习班”目的,正如看守“学习班”的保安所言“就是让你写保证书,不要再去上访”。事实上,这样的“学习班”我们并不陌生。在十年“文革”中,“学习班”这个词常常是和“反革命”联系在一起的。在那个年代,“学习”和“整人”几乎成了同义语,“学习,学习,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那种专政式的“学习班”不仅给一代人留下了不堪回首的回忆,也给我们的法制建设留下了永久的创伤。

而臭名昭著的“学习班”死灰复燃并再次引起人们关注,缘于湖北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李昌平的《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1997年5月,监利县柘木乡农妇朱长仙喝农药自杀,直接起因就是被迫参加“学习班”。柘木乡政府虽无权设监狱,但他们敢办“学习班”,这个“学习班”被当地百姓称作“小黑屋”,这个“小黑屋”其实和监狱并无二致。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情节和后果如何,都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上访、告状,也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强行阻挠公民上访,都是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非法行为。遗憾的是,当公民的合法权利遭遇政府的权力滥用时,法律提供的保障竟如此脆弱和不堪一击。其实,我们并不缺少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文,我们缺少的是权力对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最起码的尊重。不论是“小黑屋”还是“学习班”,都是对法治和正义的莫大损害。 (本文来源:中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