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谨以此帖向全国律师同行拜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44:27
法律论坛』 [法治时评]谨以此帖向全国律师同行拜年!
作者:大地001 提交日期:2010-2-14 8:03:00 访问:1240 回复:36     三点祝福:
  
  祝福大家能够从这个职业中感受到价值的认同感——我们是在对民族和社会有意义的事情,是在做足以光宗耀祖的事情,是在做值得我们用宝贵生命去从事的事情。
  
  祝福大家能够从这个职业当中感受到职业的尊荣感——律师职业的高贵,在于集政治人、法治人、文化人与经济人于一体;律师当有勇士的果敢、谋士的韬略、绅士的优雅、隐士的淡定——我更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坚守底线,满怀尊严、堂堂正正地做一个律师。
  
  祝福大家能够从这个职业中感受到人生的归属感,心态平和、淡定从容地做我们的事业、承担我们的历史责任。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07:23
      近来,中国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形象,被某些狂妄自大、不受制约的地方势力以及沦为权力工具甚至充当权力打手的无良媒体们描得够黑了。应该说,这是律师因其独特的职业价值而不得不承受的代价。
  
  法治社会的律师,注定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制权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一方面注定不能迎合公众的情绪——尤其是被公权力所垄断的媒体诱导甚至误导的情绪——而不受寻常百姓所待见。另一方面更是注定要站在公共权力尤其是最危险和强势的公共权力的对立面,受到职业歧视、侮辱甚至打击、陷害,也是这个职业所不得不承受的悲壮之所在。
  
  关于刑事审判中辩护的价值和意义,古今中外的法学和非法学大师们,已经做了精辟论述,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们也作出了明确得不能再明确的规定,实在不需要我再罗嗦。基础性、常识性的共识在于,辩护律师的存在,是确保打击犯罪的依法进行,是从不同角度支持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一句话,是保证打黑、限制黑打的。而这个不同的角度,就在于代表私权利监督和限制公共权力——包括警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依法运行。刑辩律师的价值某种意义上正在于代表民众(人民的个体)实施监督的权利。——狂妄的权力犹如危险的猛兽是会伤人的,注定是听不得一丁点不同声音的,注定是受不到一丁点的限制的——法治的精义在于规制公共权力的依法进行,把解除的权力关进笼子里,避免使法律沦为权力惩治公民的工具。
  
  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于辩护律师的态度,某种意义上就成为运动化的“惩治犯罪”是打黑还是黑打的试金石。不喜欢律师甚至限制律师,应该说都在可以理解的范围之内。但若是有组织地抹黑甚至陷害律师个体甚至律师辩护制度,则无疑在反法治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太远。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08:43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支持打黑而限制黑打。
  如何对待辩护,是黑打还是打黑的试金石。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10:14
      关于律师费
  
  律师费是律师劳动的应有报酬,是保持律师职业独立的基础,是律师社会影响的客观标志。律师费的高低,应尊重和遵循市场规则和律师职业特点,不应受到限制,更不应受到谴责。
  
  律师职业的高贵,在于集政治人、法律人、文化人与经济人于一体。律师当然要能赚钱,而且要有面子有尊严地赚大钱,这是律师的商业价值。律师也可以赔钱做公益、做法律援助,那是律师社会公义的另一面。——律师不领国家工资,没有人有权利强求律师必须做贡献。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12:00
      关于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应该说,声称李庄发出过这种传说中妓女才会发出的短信,对于诱导民众情绪、抹黑律师形象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但重庆方面始终没有拿出任何证据,完全属于捏造。这种伤害,不仅仅是针对李庄律师个人的,也是针对全体律师的诽谤,是权力自大、狂妄的表现。一句话:
  
  李庄发出这样的短信,是李庄的耻辱;
  李庄没有发出过这样的短信,是陷害李庄的机构的耻辱。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13:34
      关于李庄的嫖娼
  
  但非在中国要整人,必先拿其婚外性行为,尤其是特别的婚外性行为说事的,比如文强的潜规则女明星女大学生,比如黄松有的好处女,比如谢才萍的十余个男面首,不一而足。这是抹黑人特别有效的一招,坊间传言可以,但若是十佳女公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玩弄这种手法,甚至在法庭上没有根据的指控——事后证明这绝非没有根据的即兴发挥,早在女公诉人抛出嫖娼说之前,华龙网上就出现了PS出来的李庄嫖娼被抓的照片,事后公安还进行了可笑的侦查和取证——则是公权力的滥用甚至下流了。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14:28
      关于证人的出庭
  
  证人不出庭质证是法治的悲哀;
  证人经过驯练后出庭是法治的耻辱!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16:05
      关于所谓全民公决
  
  某些满怀义愤的网友质问:李庄案敢不敢全民公决?
  这是一个质朴而可笑的问题,法治社会就是将审判权交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沦为权力工具的审判是不能称之为审判的)。李庄案全民公决的得票率,怎么也不可能高过伟大领袖毛主席号召打倒叛徒、工ZEI、内奸刘少奇时的得票率吧?!那可是举国上下一片喊打的——毛的个人权力想必也太容易令后来的权力向往者令利智昏。
  全民公决的基础,应该是经过法宝程序查明的事实,而非经单方控制的舆论所诱导出的所谓民意。
  
  
  关于网络实名
  网络实名的前提是言论的自由与免责,而非言论控制甚至便于跨省的手段。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17:22
      虎年到了
  祝福我们的天涯多一些和谐
  祝福我们的网友少一些被和谐

作者:Smith20072009 回复日期:2010-02-14 09:58:20
      大地001,新年好!
  你的新年祝福令人感慨万千。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希望多一些你这样的法律人经常鼓与呼。
  你的感言使人记起你的一本书,曾经的书名是:杀光所有的律师?现实中,在某些地方,律师确是不受欢迎的,尤其是锋芒毕露的lawyer,在有些人看来是要打杀的。
  “峣峣者易缺,皎皎者易污”,良有以也。
  

作者:糊涂一下也无妨 回复日期:2010-02-14 10:12:39
      祝大地001新年快乐!

作者:chinaspine 回复日期:2010-02-14 10:15:08
      好贴,顶。

作者:wangzhong041300 回复日期:2010-02-14 10:23:27
      人无贵贱之分,,律师是高贵,那我们都是贫贱的。下来吧,不要飞太高。

作者:wangzhong041300 回复日期:2010-02-14 10:29:35
      法治社会的律师,注定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制权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最终是人民币的忠实代表。哥哥;我鸡皮出来了。吸血鬼只代表吸血鬼。

作者:bwjj_82 回复日期:2010-02-14 12:02:08
      有的人的自甘贫贱,自然没人愿意代表你

作者:路在行中 回复日期:2010-02-14 12:14:33
      说得好,精彩。律师的悲哀也就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12:35:02
      作者:wangzhong041300 回复日期:2010-02-14 10:29:35 
  法治社会的律师,注定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制权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最终是人民币的忠实代表。哥哥;我鸡皮出来了。吸血鬼只代表吸血鬼。
  ====================
  1、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也是一个需要靠自己赚律师费养活自己的职业,不同能力的律师社会影响力不同,赚取律师费的当然也不同。所以,薄书记的太太和大儿子据说都是律师,而且都是非常优秀收费不菲的律师。
  2、陈有西律师在给网友的回复中提到过这个问题:收费高了,说律师收黑钱;收费低了说律师无能;不收费说律师沽名钓誉。律师收费天经地义,堂堂正正,拜托以后不要用这种不要脸的说法来指责律师了。
  3、我们都可以注册马甲,都以为戴上面具就可以胡说八道。这不好,三尺头上有神明。说话做事,最好多摸摸良心,正所谓不是不报,时间未到。我们都可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探讨问题可以有不同意见,但有些事情做多了是有损阴德的。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12:44:20
      李庄“认罪”不等于有罪;
  李庄“卑鄙”不等于某地不卑鄙;
  历史注定是强者书写,但不等于强者可以垄断良知——毕竟焚书坑儒的愚民时代和封关锁国的夜郎自大时代都一去不复返了。
  
  我们要看到中国法治的毕竟是在前行,也要容忍局部法治的后退甚至反动——这符合社会前进的规律。

作者:斗士007 回复日期:2010-02-14 12:44:21
      DING!
  
  
  
  !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12:54:37
      很长时间没有自己在天涯上发帖
  因为作为公共论坛我很理解版主和编辑们的过敏和紧张
  于是当删帖成为一种论坛管理者阉割和自我阉割的本能的时候
  我只能离得远远不要给人添麻烦苟安于自己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justicelv)
  但无论如何,有些话还是要说的
  
  作为一介书生
  也许有些话说了跟没说一样
  但即使这些话说了跟没说一样也还是要说
  我也坚信有些话说了、说多了跟不说、不坚持说还是不一样的
  这也是一个知识分子的良知和天职
  

作者:书前书后 回复日期:2010-02-14 13:10:02
      2010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祝福。
  
  “心态平和、淡定从容地做我们的事业、承担我们的历史责任”
  
  与楼主共勉
  
  
  
  

作者:吉祥的云彩 回复日期:2010-02-14 13:30:49
      律师朋友们:
  
   2010—一路顺风!
  

作者:34623z 回复日期:2010-02-14 15:12:03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4 08:14:28 
    关于证人的出庭
    
    证人不出庭质证是法治的悲哀;
    证人经过驯练后出庭是法治的耻辱!
   祝大地001等律师朋友们:
    
     2010—一路顺风!
  新年快乐!
  

作者:叁叁玖贰 回复日期:2010-02-14 16:09:42
      。
  。
  。
  2、陈有西律师在给网友的回复中提到过这个问题:收费高了,说律师收黑钱;收费低了说律师无能;不收费说律师沽名钓誉。律师收费天经地义,堂堂正正,拜托以后不要用这种不要脸的说法来指责律师了。
  
  =====
  关于收费问题,心理阳光一点,一般我是自己开价,愿谈代理继续,嫌高可以去找其他所。

作者:gdssgd2010 回复日期:2010-02-14 16:26:17
      价值认同、职业尊荣、人生归属三感,甚是!
  
  “律师当有勇士的果敢、谋士的韬略、绅士的优雅、隐士的淡定”很精当!此,当成法者一生追求之目标!

作者:非典型50分 回复日期:2010-02-15 00:09:50
      律师当有勇士的果敢、谋士的韬略、绅士的优雅、隐士的淡定!
  中国人的脊梁!

作者:吐不习惯 回复日期:2010-02-15 12:03:18
      了解真相很难,能理智地透过现象去探求真相则非寻常心可为。
  一直以为律师的执业路很艰苦,现在才知道还很艰险。
  没有勇士的果敢,争取有谋士的韬略、绅士的优雅。

作者:ms505 回复日期:2010-02-15 12:09:42
      如果律师不把强奸犯说成自由恋爱,我就支持律师

作者:wgcy598 回复日期:2010-02-15 12:16:26
      大地001,春节愉快!读你的帖子是法律人的一种幸福,大家一起祝福,大家一起努力,大家一起前行!

作者:吐不习惯 回复日期:2010-02-15 12:41:30
      新春快乐

作者:吐不习惯 回复日期:2010-02-15 12:45:32
      怎么回不了呢

作者:球迷2009 回复日期:2010-02-15 12:56:21
      用郭冬临在春晚的小品的一句话:用谎言去验证另外一个谎言,得到的肯定还是谎言-----------用黑的手法去打击黑社会,人民得到的只能是更黑的制度. 楼主大地001说的很好,顶一个.我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我的老师就教我不少"下三路"的东西,也看到不少我们的同行"下道",但我还是觉得这行业很值得我们期待.在这给朋友们送去新春的祝福:好好珍惜你这份很有前途的工作吧(选自大话西游).

作者:lioudaobing 回复日期:2010-02-15 12:59:02
      大地001,所有的律师同行,春节愉快!
  
  大家一起祝福!祝福所有的人健康平安!
  
  大家一起努力!努力铸造事业辉煌!
  
  大家一起前行!推动法治进步!
  

作者:8148148 回复日期:2010-02-16 13:23:32
      3

作者:黄门包衣 回复日期:2010-02-16 16:18:11
      希望如此,致以美好的祝愿

作者:嘿嘿律师 回复日期:2010-02-16 19:42:40
      大地001新年快乐!
  

作者:大地001 回复日期:2010-02-16 22:56:04
      1、律师切不可以报复之心对待龚刚模。不能因为龚“举报”了李庄(公开的报道即知龚是在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才憣然悔悟、下定决心“举报”律师的——只是一旦认了帐是自己举报,那是打死也没有办法改口的。),就坚决要求判处龚死刑。在这样的环境下,不仅仅李庄有可能受冤屈,每一个人都有这样的可能。或许是樊的死抗受到报复而龚则罪罚相当,理论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2、从现有情况看,龚的手上没有直接的人命,而且由其指使行凶的直接证据恐怕也多少会有些问题,不排除实行犯过限的问题。我是坚决反对死刑的,在我审判案件时,只要手中没有直接的命案或手段特别残忍,只要有一点理由,我都是不主张杀的。从这个角度而言,第一被告死缓而直接行凶的第二被告判死,也是正常的。
  
  3、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社会地位,是一个地方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对辩护律师的态度,往往是大规模的惩治犯罪是否依法进行的试金石。——如此大规模的抹黑律师,古今中外,实属罕见。
  
  4、乌某某的自杀或被自杀已成罗生门,而胡燕瑜律师被抹黑得一塌糊涂却是不争的事实——胡或者黑,或者被抹黑,我们希望听到胡的声音,只有一方的控诉而没有被控诉方的声音,再众口一辞也是不可信的,甚至是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