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示众事件促使中国再纠执法陋习 //刺痛社会法治神经的讯号 //游街示众:法律之病抑或道德之殇?//野蛮执法比不雅行为更丑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57:19
刺痛社会法治神经的讯号
2010年07月24日 17:22:01  来源: 瞭望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提醒各社会组织,各社会公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固然重要,养成现代法律意识,高扬现代法治精神同样重要
中央曾于1997年设定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年初中央要求与各级立法机关表态,这一目标将要确保实现。进入2010年的下半年,各级立法机关正向实现目标发力冲刺。然而,近来披露的被媒体称之为“打错门”事件,刺痛了全社会的法治神经:在湖北省委大门前,6位“信访专班”警察将一位到省委机关办事的妇女殴打16分钟。这一事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冲刺行动发出了重大警号。
“误会,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这个大领导的夫人。”这是打人者的领导前往医院看望被打者的“道歉”。据查,被打者是湖北省委政法委综治办一位副主任的妻子。这一“道歉”,引起了网民更加愤怒的质问,打“大领导的夫人”错了,难道打老百姓就对吗?
这样的事件和这一“道歉”,从一个侧面客观映射出我们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冲刺的现实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旨,是在法律上落实“以人为本”的国家意志,依法保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形成这一体系,不是为了标榜,不是为了观赏,而是为了从法律层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更好地规范社会转型,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
法不徒以自行。再多“更好”的预期,都必须靠所有社会组织、所有社会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作保障。
法律意识淡漠,法治精神薄弱,正是形成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孰谓不然,但看目前各级信访部门无日无之的信访事件,即可管窥一斑。论理,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是很少有甚至没有信访部门的。新中国已经走过了60年,建设法制国家,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提出了多年,但信访部门至今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最为繁重的部门之一。信访难题,仍是困扰地方党委和政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这突出说明我们不少基层司法和执法部门在尊重法律、落实法律,依靠法律息讼止纷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根子还在于有的基层政权,在行使公权力方面法律意识淡漠,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其思维和行为,仍没有从以政代法、以权代法的惯性上转变过来。权大于法,以权凌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割据,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法定化,红头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打架,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部门之间各拿各号,各吹各调,条例规定相互顶牛的顽疾并未消除;执法不力,选择性执法,打法律“擦边球”,对有的违法行为“法外施恩”、“网开一面”的现象仍较普遍;重经济轻社会、重官轻民、重资轻劳的行政取向仍未得到有效扭转。
之所以如此,有一个更为深层次的难题,就是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依然过多过重。一些基层司法部门,受制于行政干预,对于一些因地方政府和部门决策失误、行政失误而造成的公民利益受损案件,在立案和司法程序上能拖则拖,该判的不判,甚至根据行政授意,错判反判,“葫芦僧断葫芦案”;受制于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为地方政府“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恶意招商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姑息地方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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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法治社会应该容得下一两个“鸟人”
游街示众:法律之病抑或道德之殇?
2010年07月27日 08:38:29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邓海建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7月26日《大河报》)
赤脚的性从业者被拴着指认现场,以及性交易人员被指名道姓地曝光在大街小巷——这样的风景,分明是扇在法治的耳光。此般与革命年代批斗大会殊途同归的公捕公判,由于违反宪法关于“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法治原则、以及涉嫌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早已被明令禁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执法违法行为却经常沉疴泛起。
如果要从法理上说,是非对错其实并不复杂。早在1988年,《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已明文禁止公捕公判;2006年通过并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116条规定,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者当然不会不知法,但问题是,这样的“羞辱刑”何以屡禁不止?
这个问题恐怕不仅仅是权力的快意与随意使然。譬如7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举行公捕公判大会,一时舆论哗然。但实际上,仅娄底市从去年4月以来,同在涟钢足球场上,就已经进行了三次公捕公判。地方官员说得很实诚:“习惯性做法”。那么,这种“习惯”又是如何养成的呢?譬如希望以公捕公判的形式求得一时平安,以游街示众的阵势威慑犯罪动机——但实际上,无论是公捕公判,或者是游街示众,更多的或许还是出于道德洁癖下的“棒喝”。小偷小摸也好,性交易也罢,都是“不检点”的行为,都是让人“蒙羞”的事情,曝光的意义就好比扒光你的底裤,让你尊严扫地之后永久性留下心理创伤,再也不敢越雷池一步。在这个过程中,少数人成了教育多数人的手段,而不再将教育个人当做目的。
道德是更高的法律,而法律的生成与走向,也终究会受到道德氛围的掣肘。要根治游街示众等执法违法行为,固然要上好人权课,要把法律条文常读常记——更要紧的,还是廓清道德文化中的畸形因子,把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习惯”好好扭一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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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搞“游街示众”就查处谁
禁止将违法人员游街示众
“脱裤示众”是更严重的体罚
腐败官员咋不游街示众
野蛮执法比不雅行为更丑陋
2010年07月27日 08:24:49  来源: 广州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对不文明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以不文明的执法来纠正,如果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不文明,又如何令执法对象心服口服?如此不但无助于文明的提升,反会伤害文明。
眼下,不文明执法行为偶有发生。近举几例,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的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将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张贴公告;株洲市下发“红头文件”,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加大处罚,市容环卫监督员对收取的罚款可以提成40%至50%。
将卖淫女、嫖娼者个人信息公布于众,甚至对卖淫女进行“游街”示众,这种粗暴执法方式不但违反了国家规定,而且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理应予以制止。公安部前天已经就此下发通知,表示要坚决制止类似不文明执法行为。倘再深入追究,似乎还应给此通知打上一个“补丁”——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不妨进行问责。
而就株洲的市容监督员交通执法而言,虽然打着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名义,处罚的也都是乱穿马路,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不文明行为,但“以罚代管”,甚至靠高比例罚款提成创收,给市容监督员开工资,不但称不上是文明执法,而且将罚款的赤裸裸本质暴露无遗。
审视株洲的“以罚代管”,无论从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来说,值得追问的地方有很多。首先,市容环卫监督员的执法资格不合法。市容环卫监督员没有行政执法和处罚权,政府主管部门也不能将相关权力让渡给他们,但实际上,他们行使的权力已与城管无异,这无疑是一种权力的僭越;其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赋予市容环卫监督员执法资格,并进而催生“以罚代管”的“执罚经济”模式,这种“红头文件”是否属于“问题文件”,也很值得推敲。
纠正随地吐痰、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要靠文明执法。并不是说罚款就一定是错误的,新加坡以及香港地区对类似不文明行为也都有罚款的规定,但它们依据的是法律规定,而不是“红头文件”。反观株洲的做法,不是靠“法”,而是靠“罚”,使得其执法初衷就带有一种野蛮的味道。
陋习需要革除,文明的行为需要养成,但必须弄清楚,单纯的罚和奖不能带来文明的质的提升。据悉,与株洲的“罚款促文明”刚好相反,石家庄采取的则是奖励举措。在日前结束的奖励不闯红灯活动中,石家庄一共向184名“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和“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发放了现金奖励,每人奖励500元,总计9.2万元。看起来这种执法模式很人性、很文明,事实上与株洲的“以罚代管”并无多大区别,都面临着执法的合法性拷问,因而本质上也属于不文明执法。
对不文明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以不文明的执法来纠正,本身就容易陷入一种悖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不文明,又如何令执法对象心服口服?如此不但无助于文明的提升,反会伤害文明。而且,不文明执法比不文明行为更丑陋,陋习可以通过教化改变,但一旦执法者迷恋上暴力,在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想要戒除就不是那么容易了。作者: 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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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姐”游街丢的是执法者的脸
羞辱式执法不除,谁还能保住隐私
有一种暴力执法叫游街
羞辱卖淫女有失执法尺度
卖淫女示众事件促使中国再纠执法陋习
2010年07月28日 21:35:41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资料图片:有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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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 华春雨 查文晔)众多中国媒体日前对公安部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的一则通知进行了广泛报道,这则禁止执法者采取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做法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社会对广东一地的警方将卖淫女当街示众事件的不满已经从公众层面上升到了政府高层。
这一事件不仅引起中国社会各层面的严厉批评,也引发了人们对当今中国一些执法机构仍存在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甚至违规执法现象的关注,并促使政府高层再度下发文件纠正这一在执法过程中屡有出现的陋习。
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一家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用绳牵引,让其戴着手铐、赤脚站在街头的照片现身媒体。
对于警方这一明显带有“以儆效尤”意味的做法,公众通过各种媒体表示,卖淫当然是一种丑恶行为,打击卖淫行为更是警方的职责所在,但在法制社会里,对卖淫行为者的处置应依据法律,警方作为执法机关根本无权自行让卖淫女游街。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已经下发过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并指出这种行为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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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警方:卖淫女游街实为指认现场 牵绳为防逃跑
"卖淫女指认现场"事件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东莞被点名
东莞公安局:卖淫女不是游街是指认现场 有不妥
人民时评:绳牵卖淫女游街,违法执法给政府"抹黑"
建  达
 
2010年07月23日08:1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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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后,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人们认为,卖淫女也具有基本人格尊严,执法者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笔者以为,违法执法不但严重践踏了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和人的尊严,也是在给政府“抹黑”。
那些牵着卖淫女示众,或者换一种说法叫“指认现场”的执法人员,除了骨子里那种执法特权、执法威风的惯性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自认为代表正义、代表法律,在给政府维持秩序,他们就是政府的化身。他们的狰狞、他们的暴力、他们的出格,都可以解释成是为了工作。
游街示众、羞辱公民、暴力执法等现象,假如发生在几十年前,都会被认为理所当然。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人权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这些带着专制、落后、野蛮印记的行为,已经逐步成为社会深恶痛绝的毒瘤。国家层面对刑讯逼供的严厉禁止,对收容审查制度的变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人权理念的充分肯定等等,以及社会舆论对诸如野蛮执法、违法执法、偏离尺度的执法等的监督和批评,体现了我们社会的进步和文明。这种文明和进步,是让我们的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生活的必要前提。因此,我们,特别是领导机关和执法机关,更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坚定的意志和钢铁的手段,维护三十多年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宝贵成果,维护来之不易的文明和进步的成果,维护能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幸福的价值观,绝不“护犊子”,绝不让那些披着执法者外衣的“老鼠屎”坏了整个执法队伍“一锅汤”。
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人员确实要给政府的脸上“增光”,不去“抹黑”。如何“增光”?其实就是要模范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代理念制定的制度办事,不去信什么潜规则,更不按潜规则行事。不搞内部规定的和向公众公开的执法尺度“两张皮”。
如果违法执法,不管他们打着多“红”的保护色,不管他们喊着多么响亮的“道德”、“正义”的口号,也不管他们自称出于多么高尚的本意,都是一种忽悠、一种抹黑。这种抹黑,与社会丑恶现象一样毫无高尚、正义可言,也毫无宽容保护之必要。执法违法者对社会的伤害,往往超出人们的想象,而且很难痊愈。因此,对给政府“抹黑”的执法违法者的认识,要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要见一个揭露一个,见一个“拍”一个,绝不给他们留下赖以生存的土壤,以免祸害更多。
 
(责任编辑:齐贺)
人民时评:严禁游街示众,中国人权的进步
建达
 
2010年07月28日00:00  来源:人民网
几天前,笔者评论东莞警方对卖淫女牵绳游街时指出,这是给国家抹黑。近日看到,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扫黄中,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要求执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点名批评了东莞和武汉的做法。
民主、法治、人权,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他们与公民的生活休戚相关,也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密切相连。一个国家无法无天,连国家主席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一个社会疏远人权,冤假错案就会死灰复燃。而保证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不仅要制订宏大的法律法规,还要制订细密的各项细则。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发现,公民的权利保护存在许多漏洞。宏大的法制与具体的实施存在不少差异。而这些差异对公民的影响往往是巨大而且难以弥补。因此,立法部门应该将“规矩”制定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细致、更加有利于操作。
比如游街示众,这在理论上是根本不允许的,因为其形式之野蛮、观念之陈旧、影响之恶劣,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国家有关部门,比如公安部、法院等,也多次发文,提出禁止。但是,多年来,个别地方依旧我行我素,官员作为政绩高调鼓吹,媒体作为宣传高调报道,许多法治、人权意识淡漠的人,也为之叫好,形成所谓的“民意”。于是,我们不断看到那野蛮愚昧的一幕,不断听到荒唐可悲的声音,彷佛时光倒流,又回到了封建时代和动乱年代。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有关人员没有补上人权这一课,在和平时期的执法行为中缺乏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保护意识。当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时,我们没有理由再对人权噤若寒蝉了,没有理由对执法者侵犯公民的权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公安部严禁游街示众,是对过去规定的一种重申,也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细化。如果再仔细的话,还应该制定严格的惩处规定,对侵犯人权的执法人员严惩不贷,对侵权者的上司严追责任。这一切,都是为了让中国的人权走向进步,让野蛮荒唐的事情逐步减少,让公民真正走进现代化、走进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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