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时空 2009.11.01(大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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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谷老师:

您好。

我是一名生活在名古屋地区的华人,在当地经营了一家中国语教室。虽然中国语教室不大,但是我们的老师们都非常认真。中国语教室从创办至今已经5年了,每天我们在一起都相处的非常融洽。为了扩大生源,我们的员工特意做了一个招生手册。手册里有我们学校的照片、老师的照片、以前毕业学生的照片与感言等等。许多人看了招生手册后,都来我们这里报名。可惜好景不长,前一段时间在我们教室旁边又新开了一家中国语教室。

一直以来我都不相信“同行是冤家”这句话。做生意嘛,自己做自己的就好了。可是我们的“竞争对手”竟然使出了许多卑劣的手段。他们为了扩大生源也制作了招生手册。对于这个我没什么好抱怨的,让我接受不了的是,在他们招生手册里的个别照片不同外,感言部分竟与我们手册里的感言部分几乎相差无几!有的毕业生的感言竟然有百分之70是一样的!难道以前从我们教室毕业的学生,又到他们的教室学了一次吗?难道在我们教室里任课的老师也在他们那里任课?!实在是不可理喻!

不仅如此,那家语言教室的老板还对我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他对前去参观的人们说:“隔壁教室的校长都没有大学毕业证。”最让人接受不了的是,他们还公然给我们的毕业生、在校生等人发传单或者邮寄信件,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夏谷老师,我很苦闷。面对着这样的“竞争对手”,我真不知该如何是好。难道他们就那么没有“心”吗?就那么喜欢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就那么恬不知耻的继续做自己的生意?哎……帮帮我吧,我实在很痛苦。


亲爱的读者:

读了您的问题之后,使人不能不对这位“竞争对手”的做法感到气愤。

生意场上的确有“同行是冤家” 这句俗语。同行之所以是冤家,是因为同行之间存在着竞争,名和利的争斗往往使同行成为冤家。同事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平时可以相互合作,但是一遇到利益之争时,就勾心斗角,相互踩踏,结果大家都不愉快。“同行是冤家”这句俗语最早应该是指手艺人或者小商贩之间那种难以和睦的关系。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冤家”一般指同道、同行、同业、同领域者,因为彼此拥有互相抗衡的能力而在同一市场环境下构成竞争格局,一旦一方竞争优势明显,另一方就有可能被迫“出局”。这是市场竞争的无情法则。

但是近年来,从全球经济发展来看,现代企业经营已进入大联盟时代,比如建材行业联盟、家具行业联盟、旅游预订联盟、家电行业联盟、医药行业联盟……各种同业的“冤家”最终能走在一起,求同存异,联盟共营,其主要的原因是在于共享利益、降低风险、减少成本投入,从而构成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如果我们留心观察还会发现一个规律,就是同行业的零售店如果聚集在一起,虽然相互之间竞争会更激烈,但是生意反而家家都更好。比如说,开饭店,总是一条街上全是饭店的地方容易做生意。开服装店,也是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形成一条服装街,这样大家反而生意都好。这是经济学上的协同效应,简单地说,就是“1+1>2”的效应。协同效应可分外部和内部两种情况。外部协同,是指一个集群中的企业由于相互协作共享业务行为和特定资源,因而比一个单独运作的企业取得更高的赢利能力;内部协同,则指企业内部生产、营销和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及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

专业的批发商城也好,特色一条街也好,就是集合相同类型的商家在一起,方便顾客光顾挑选,这样生意反而好做。至于归结到个体,谁的生意更好,一方面可能先开的会有老顾客,另一方面有经营特色、有品位、服务好的店会更兴旺些。如何吸引顾客,抓住顾客的需求心理,这就需要动脑筋,需要提高自己方方面面的服务水准。因此市场有时候需要“同行冤家”。

同行是冤家也是相对而言,或者是有个过程。比如开店,有人先开在一个地方,生意很好,随后又有人来开在旁边,刚开始总是对前一家店的生意有影响,时间长了,各自有生存之道,相互促进,反而能吸引更多的顾客。因此,中国语教室相邻开设原本没有绝对的不利关系,争取生源的关键是要有与众不同的东西。过去有一句经商的流行语:“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但是,如果商家之间变成恶性竞争,就不是好现象。出现了恶性竞争的局面,这其实是出于经营者的心态。而您现在面对的这位“竞争对手”显然是不懂得商业场上协同效应的意义,因此利用一些低级的竞争手段,欲弄出个“你死我活”的竞争局面来。

从您在问题中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位竞争者的一些做法有可能从两个方面触及到一些相关的法令。

第一个方面,他在制作招生手册时剽窃了你们的招生手册的内容。剽窃=盗用,既明明是他人的文句、文章、论著,自己抄而用之;明明是他人的观点、理论、思想,自己袭而用之,还要据为己有、视为己出,贴上自产的标签,以之获名、赚利。盗用行为,触及日本刑事法第246条,“欺诈罪”。著作权遭故意侵害的情况下,触及著作权法第119条,并同时课以刑事罚(惩役刑、罚金刑)。

第二个方面,他的言行构成了对他人的恶意中伤。您在问题中提到,他对前去他那里参观的人们说:“隔壁教室的校长都没有大学毕业证。”还公然给你们的毕业生、在校生等人发传单或者邮寄信件,对您进行人身攻击。对别人进行诽谤,中伤,名誉损毁,不论加害者使用真实姓名,还是用匿名、代称、字头、别称等代替,只要在客观上使人明了,这就足以涉嫌触及以下相关的法令:①民事法第710条(精神损害赔偿);②民事第723条(名誉损害赔偿);③刑事法第230条(名誉损毁罪);④刑事法第231条(侮辱罪);⑤刑事法第233条(信用诋毁、业务妨害罪)。

谦和、宽容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中国人历来主张“和气生财”、“和为贵”, 但如果对方的做法实在太无理太过分,又劝阻无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您是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进行自我保护的。

然而,打官司,不管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会受到很多精神上的伤害,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因为走上法庭双方彻底伤了和气,覆水难收,也是一种遗憾。因此我觉得您还是应该先以和平解决的心态与这位“竞争对手”交涉。

如果您打算去找他交涉,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个目的是让其明白,在商业场上,虽然让竞争对手成为朋友,可能需要很高的境界,不易达到,但把同行当做冤家,实在过于狭隘,害人害己。作为同在商海沉浮中的求生存者,应该把生存之道放在与同行抗衡中,如何求同存异这门高超技艺的磨砺中,而不是做损人利己的事。鲁迅先生的一句名言是:“世上本没有路,走得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事实上,在商业经营中,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更容易找到宝藏。

“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第七章,十二节),这是一条非常实用的人际关系原则,可以在人群中形成良性循环关系链。这也是西方人在商业竞争中遵循的一个黄金法则。

第二个目的是让其明白,他对您的伤害行为已经触犯了有关法令。如果不罢手,您会寻求法律上的保护。《圣经》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六节说:“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

亲爱的读者,希望以上所谈能够有助于您解决问题,解除苦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