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辩护词续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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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辩护词续集,三)(2010-02-08 23:49:56) 标签:杂谈 分类:李庄案

独家: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辩护词续集,三)

(转载请注明“转自知青记者博客”)

 

高:中央台对你采访时,你有压力吗?

龚:

高:你回答采访时说,李庄会见你时用眼神、眨眼等方式暗示你翻供,属实吗?

龚:属实。

高:你对中央台记者说的,因为李庄眨眼暗示你说了被吊、被打的过程,对吗?

龚:

高:李庄在看守所会见你时会见室有窗子吗?在哪里?

龚:后面、侧面都有。

高:看守所的医生姓什么?给你治过伤吗?治过几次?

龚:不知。

高:你被吊过吗?吊几天?

龚:

高:手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什么时候形成的?几处伤?

龚:没有伤,09年4月、5月在海南受了伤,一处。

高:你住海南哪个宾馆?在哪住院?谁陪同?受伤的具体过程?

龚:亚龙湾,没住院,我自己弄一下,好了。

高:在南川看守所受过伤吗?被刑讯逼供过吗?被拘前受过伤吗?

龚:

高:你双手有麻木感吗?

龚:没有。

高:你对法官和检察官说过双手麻木、左肩痛吗?

龚:没有。

高:李庄会见你时,有警察在场吗?会见几次?

龚:无。

高:李庄会见你时警察为什么向后拉你的座椅?

龚:无。

高:当时你坐还是站?

龚:我站着。我激动。

高:为什么激动。

龚:第一次见律师。

高:会见时,李庄与在场的警察有过争吵吗

龚:不知。

高:为什么向后拉你的座椅?

龚:无,我站着激动。

高:你委托李庄反诉李明航51万元是什么钱?

龚:无。

高:你当初给李明航51万元情愿吗?为什么出借?

龚:给过,朋友。

高:有人带枪向你借过钱吗?你爱人知道吗?愿意吗?

龚:无关。

高:会见时,在场警察制止过你与李庄的对话吗?

龚:不知。

高: 2009年11月20日前,你关押在哪里?

龚:忘了。

高:以前的笔录都是在哪作的吗?

龚:铁山坪。

高:李明航有手机吗?以前为什么供述有手机?

龚:无关。

高:你何时告诉李庄,李明航没手机?

龚:无关。

高:樊奇杭怎么知道李明航的手机号?

公诉人:反对。

高:李明航妻子有电话吗?

公诉人:反对。

高:你什么时候告诉李庄的?

龚:不回答。

高:你在侦查期交代说,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你指控,属实吗?

龚:无关。

高:为什么不实?不实为什么在笔录上签字?

龚:

高:李庄向你读了樊奇杭等同案人口供的什么内容?什么人的口供?

龚:读了樊奇杭的。

高:你对公安讲,被人敲诈,是在认识李庄之前还是之后?

龚:我陈述清楚了。

高:李庄问过你为什么是黑社会老大或第一被告人吗?

龚:没有。

高:你怎么解释的?

龚:

高:你购买过资产包吗?得罪过谁?他报复过你吗?

龚:

高:你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团伙首犯,属实吗?

龚:

高:李庄向你表示过,怀疑你不是团伙首犯吗?

龚:

高:李庄会见你时,在场监督的警察有你认识的吗?

龚:无。

高:李庄会见时,问过你在场的警察有无对你刑讯逼供吗?

龚:无。

高:你爱人病重,你知道吗?

龚:

高:白天审你,晚上审你吗?

龚:有时晚上。

高:为什么不告诉李庄你被吊?

龚:

高:你被黑社会成员敲诈过吗?

龚:

高:你为什么告诉李庄你被敲诈的事?

龚:

高:你爱人知道你被敲诈吗?

龚:别提她。

高:怎么知道?

龚:

高:你在涉黑案开庭时的供述属实吗?

龚:

高:谁让你检举李庄?

公诉人:反对。

高:检举前为什么按门铃?

龚:我对091专案组讲的。没有按门铃报警。

高:按铃后看守所什么人接的你检举?

龚:没有按。

高:检举李庄立功了吗?

龚:

高:我和李庄一样认为你不是黑社会团伙的老大,不是首犯,我的判断对吗?你看我的眼神,有没有暗示你编造被刑讯逼供的意思?

龚:不懂。

高:祝你好运!

高:你在铁山坪期间睡在什么地方,审讯在哪?

龚:两个屋。

高:多远?有什么样的床,与谁睡?

龚:无关。

高:铁山坪审讯室里有没有你和讯问人员隔开的铁栏杆?

龚:没有。

高:09年12月4日,一中院和检察院是否有人对你进行过伤情检查?你是怎么说的?(自述:左肩关节疼痛,双手有麻木感,查见:双手腕关节处有断续环状肤色索加深痕,左腕侧见1×0.1C㎡横行已愈合疤痕,侧见1×0.5C㎡已愈合疤痕。)

龚:

高:你说你是小学文化,李庄读同案人笔录违法。你怎么知道这样违法?谁告诉你的?

龚:

高:为什么对公安说李庄读同案人笔录违法?

龚:

六、庭审辩论凸显定罪理由苍白,难以自圆其说。

以下控辩双方在庭审辩论阶段的激烈交锋,只能证明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理由不充分,难以自圆其说。据此对李庄定罪,难以成立。

公诉人:除龚刚模外,其他嫌犯,无关联性。

高:不在江北区看守所。看守人员是专案组,证明专案组审嫌犯白天不审的证言虚假。

公诉人:证人出不出庭,由证人决定。

高:一审证人无自由,拘留中,一审程序违法。二审证人还有不出庭的,还有不自由的,我要见,见不成。

公诉人:今天作证的警察是目击龚刚模关押的人的证人,证言属实,有关联性。

高:证人是专案组警察,能自揭家丑吗?自己能证明自己或自己的同事刑讯嫌犯吗?其它证据证实,吴鹏证实,为什么不在正式监室、审讯室中审讯?审讯人员与龚刚模之间无栅栏,违规,不具备刑讯条件。

公诉人:11份夜审笔录只占打黑笔录的1.2%。

高:我未从整体中选,仅从龚刚模案可取的15份证言中选,偶尔吗?仅龚刚模案就有11人,34人中有11人被夜间审讯,警察加夜班还有补助。

公诉人:李庄会见龚刚模时宣读同案人笔录的动机就是暗示和教唆。

高:重庆高院、重庆市检、重庆司法局联合制定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在取得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征求被告人意见,并将被告人的意见反馈给检察院和法院。依此规则,李庄应当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材料。否则,李庄将违反规则,也违反律师法规定的执业道德。

公诉人:吴家友的证言不是孤证。

高:吴家友的证言是否为孤证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吴家友已为警察出具证言证实李庄是要他找看见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警察出证,证明李庄没有伪证犯意。

公诉人:证据有矛盾问题,证人证言有一定的细节上的矛盾是正常的,正好证明了证言的真实性。

高:关键处的矛盾怎么解释?所有证人证言之间及证人自己的证言之间都存在关键矛盾。明示教唆与暗示是细节问题吗?

公诉人:龚刚模有关刑讯逼供一审大量证据证明不存在,龚刚模自己证实自己没有被刑讯逼供,所以不存在刑讯逼供。

高:一审中李庄主张自己无罪,一审公诉人撤回起诉了吗?龚刚模自己说没被刑讯逼供就等于没被刑讯逼供,龚刚模在涉黑案庭审供述的自己没有犯杀人、贩毒、涉黑等罪,公诉人为什么不采信?为什么不撤回起诉?龚刚模在江北区看守所形成的一审鉴定的伤痕和检法联合检验发现的龚刚模双腕上的断续环状伤痕。怎么解释?

公诉人:鉴定结论,擦伤。

高:吊打八天八夜,持续,专家肯定不是擦伤,医生说明了,常识?

公诉人:吴鹏证明是轮班的。

高:但其证言都是白天审,证明警察证言虚假。

公诉人: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没有必要,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合法,程序合法,应当驳回高律师要求重新鉴定龚刚模伤疤的申请。

高:二审发现龚刚模新伤,原鉴定避重就轻,未予描述和鉴定,与事实不符,与09.12.4检法联合体检不一致,故再次申请重新鉴定新伤及致伤原因及时间。

公诉人:一审公诉人没举示的证据,都在一审休庭时,提交法庭了,程序合法。

高: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宣而不示或不宣不示违法,一审法院根据此判决,违法。

公诉人:当庭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是否可以?矛盾吗?可以宣读的。

高:证言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或证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可以依法宣读,查实后采信。但控方证人无一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且公诉人没有声明这些证言对判决不起直接决定作用。

公诉人:检举人什么动机?立功?揭露犯罪。

高:龚刚模已翻供,称被敲诈,手上有钝器伤,称无伤。反复无常,歪曲事实,是被迫检举,还是主动立功,不言自明。

公诉人:证人与庭上表述方式不一,证明证言是真实的,一致反而是不实的

高:昨天的吴家友证言第一次称有口头又有肢体暗示,公诉人认为口头教唆与肢体暗示还能证明证言真实吗?况且吴家友还是说听李庄讲的。

公诉人:不许朱明勇出庭作证是正确的,因为他不在现场,今天已证明龚刚模未受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