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二审补充辩护词-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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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审补充辩护词
作者:高子程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来源日期:2010-3-6
本站发布时间:2010-3-6 12: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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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今天的二审庭审出现四个亮点:
其一、李庄突然认罪;
其二、公诉人至今拿不出李庄伪造的证据;
其三、辩护人出示了四份新的进一步否定指控的证据;
其四、二审法院拒绝调取二审法院录制的龚刚模案视听资料及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
李庄突然认罪令人震惊,我可以有多种推测,原本无罪的李庄,面对进一步证明指控不成立的四份新证据,若依旧以认罪为代价换回原本应有的自由,则是李庄的悲哀!是中国律师业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感谢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李庄上诉案,因为没有如此公开庭审的过程,就必然失去这个可贵的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的机会,也必然使一审若干错误不得补正和纠正。
高子程受李庄及其家属委托,就李庄二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开庭前,为了追赶本案特有的神速的诉讼进程,我已在匆忙中完成并提交了约四万字的辩护意见,刚刚结束的庭审调查进一步证明,我的辩护词的无罪观点和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今天的二审调查进一步展示了:公诉人拿不出伪证、拿不出证人作证受到妨害的证据;李庄没有出示、没有提交过任何证据,当然没有伪证出现。李庄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接触控方任何证人;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已是审判阶段,证据已关门,不存在警察再到保利公司取证问题,至于特例协助,李庄不可能明知。
鉴于合议庭已在庭前表示,认真阅读了我的二审辩护词,相信公诉人也已了解其中的全部观点,为节省法庭时间,我将不再讲解这四万字的辩词,又鉴于《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并独立表述辩护意见。本补充意见实为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以下,仅针对今天庭审调查展示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一些新观点,作为辩护词的补充。
一、有关李庄认罪,但无犯罪证据。
李庄认罪了,仅此可以判决李庄犯罪吗?
李庄自称策划了9.11事件,仅此可以认定李庄是恐怖分子吗?
李庄自认策划了四川大地震,仅此可以判决李庄破坏公私财产吗?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李庄伪造了什么证?表现载体是什么?伪证在哪里?李庄与控方证人没有接触,何人作证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公诉人至今不能举证证明,仅靠李庄认罪口供判决李庄有罪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可见,罪名是否成立,取决于公诉机关是否能够举证证明李庄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否则只有李庄认罪供述,仍不能定罪量刑。
当然,李庄今天的反常令我震惊!我又不得不推测其中各种可能的隐情。同时,我将在征求家属同意后,在必要时,申请对李庄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关于二审程序进步与严重错误。
今天庭审补正了一审庭审的部分错误。
例如:终于在一审判决后二十余日提交一审应提交的证人证言。
无疑,今天的二审向程序公正前进了一步,这是特别值得肯定的,尤其在当前环境和情势下,或许还是可贵的。但是,我们,所有诉讼参与人,也必然十分清楚,今天的庭审程序,本可以、本应当完整无缺,但依然不完整,而且这种错误程度较之一审有过之而不及,例如:
1、毫无根据的驳回辩护人申请调取重庆一中院审理龚刚模案的庭审录像,须知,该视听资料最直观的展示和证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敲诈、是否翻供、是否是黑社会老大,这些事实和被告人陈述与本案密切相关。
2、无视辩护人在二审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有验收合格的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以调取不能为由,放任专案组拒绝提供视听资料。
3、无视侦查机关在监督李庄会见时录像固定证据的事实,拒不调取录像。
4、合议庭以朱明勇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不知是否教唆为由,不准朱明勇出庭作证,无法可依,且以双重标准对待控方证人,龚刚华、龚云飞、吴家友同样不在会见现场,都可以出庭作证,执法标准不一。
上述请求被驳回是法庭的决定,我作为辩护人,服从决定,也不得不服。但是,我感受到的是权力的傲慢,而不是威严。我只是认为二审程序存在更为严重的错误。
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程序错误的存在,对指控犯罪而言,仍构成致命缺憾。我无意追究这种缺憾,因为,就本案而言,无需纠正这种缺憾,许多环节和要件依然充分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举证责任与法律事实。
二审庭审调查已然结束,二审公诉人如同一审公诉人一样,没能完成公诉人必须完成的举证证明犯罪构成的举证责任,即仍不能举示或指出李庄伪造的证据何在?仍不能举示或指出李庄妨害何人、在何时、何地、作什么证?
我想这是公诉人不会否认的基本事实,因为公诉人在今天的整个庭审中承认,除了李庄在上诉后的一份认罪供述之外,没有新证据提交。至于李庄的认罪供述只是其认罪态度而已,况且其认罪供述与客观事实矛盾,与其它证据矛盾。亦即,一审未能举示指控犯罪必须举示的证据,二审仍旧不能举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这种结局的出现,辩护人已无需赘述其它辩护理由,包括无需分析和阐明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违法、虚假、矛盾及因此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依法已然应当宣告李庄无罪。
但是,依旧出于对控方的尊重及尽可能向合议庭阐明,控方已提交的包括今天补交的一审宣读而拒不出示的笔录及提供证据目录后,既未宣读又未出示的笔录,包括今天到庭证人讯问结果,进一步证明,现有证据不仅不能替代本罪成立必须举示的“伪证”和“被妨害作证行为”,反而进一步否定了罪名成立的可能性。
例如:
马晓军记录的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的笔录显示:
李庄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答:我被吊起来了,是江北分局,地点是铁山坪的民兵训练基地204房间,彭伟吊起来的我,现在左手腕上还有伤,一个手铐吊起来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马晓军亲笔记录的第二次笔录显示:
同步录像是公安局让我背公安局的口供录制的。
第三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主动陈述了被吊打的具体过程和时间、场景、人物等等。
吴家友证言证实:李庄是让吴家友找见过龚刚模被刑讯过的警察作证,可见不是作伪证,更不是贿买警察作伪证。
以上笔录不仅否定了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指控,同时,也证明马晓军证言的虚假。
龚刚模的回答和庭审供述否定了其参与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贩毒等罪名,即龚刚模在事实上已经翻供。尽管龚刚模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承认侦察阶段的口供真实。可见翻供是龚刚模的意愿,而不是李庄的教唆。
不仅如此,龚刚模在庭审作证时再次承认,其多次被黑社会成员敲诈,证明李庄教唆和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龚刚模的伤痕鉴定证明,难以排除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可能。尽管龚刚模为了活命,否认被刑讯逼供。
朱明勇的证言已经证实,是龚刚模首先向李庄讲述被刑讯逼供及其过程和场景,而不是李庄教唆或编造。
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的被敲诈的口供,龚刚模在龚刚模案庭审时称被敲诈的口供,证明不是李庄伪造。妨害作证在审判阶段不可能,事实也没有去调查任何妨害。
以上证据,无一例外的证明这样的法律事实:李庄没有实施伪证和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被刑拘时,李庄决定退出龚刚模案时,龚刚模案尚未开庭审理,不存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受到侵害的可能和后果,更无犯罪客体。
所以,今天庭审调查的意义就在于,凸显了、证实了李庄不构成犯罪的铁的事实,依法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正好可以使李庄案成为铁案,也正好凸显重庆一中院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公诉人也出色的完成了法律赋予公诉机关的最根本的使命,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不枉不纵。必致被告人李庄于有罪,本不是公诉机关的终极目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才是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应当坚持的原则。
四、控方证据非但不能替代控方举证责任,反而否定了控方的全部指控。
二审庭审中,控方提交的证据非但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反而否定了控方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全部指控。以下为庭审时辩护人对控方所提交证据的评判及意见。
审判长:双方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高:所有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均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不具证据效力,不予质证。因为所有控方证人都不是未成年人、都不是精神病人,控方没有说对判决不起直接决定作用,所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的规定。当然,这些证言普遍存在着矛盾、虚假和违法,原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唐勇的证言证实,龚刚模进入江北看守所时,收押体检表上如果没有伤疤就证明龚刚模进入江北看守所时手上还没有伤疤,证明龚刚模手腕上的已鉴定的伤和未鉴定的伤都是在江北看守所形成的。一审伤情鉴定结论已证明龚刚模手上有伤,本人当庭查验龚刚模手腕发现和检法联合对龚刚模体检都证明龚刚模手腕上还有未经鉴定的更重的伤痕,所有我正式申请重新对龚刚模的所有伤痕及成因进行鉴定。
朱明勇虽不被准许出庭作证,但他已告知,重庆一中院和检察院于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证明龚刚模在江北看守所被刑讯逼供。
公诉机关提供的,龚刚模认识李庄前供述被敲诈的口供,证明不是李庄教龚刚模编造被敲诈,而是龚刚模自述黑社会成员被敲诈。
委托代理合同和出庭通知,证明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该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不可能有警察再取证,龚刚华、龚云飞等都证明在此阶段警察未取证,因此不存在李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
龚刚华、龚云飞、程琪的出庭作证通知书内容属实,但只能证明李庄申请此三人出庭作证,而不能证明申请该三人出庭作伪证。三人实际上也为出庭,更没有作伪证。
龚刚华在本案侦查阶段已向侦查机关说明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离审判还有10天左右,所以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公诉人至今不能提供李庄伪造的证据,不能提供李庄妨害证人作证的证据,所以公诉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李庄无罪。
公诉人已经提交的证据第一不能证明李庄伪造过证据,第二,还否定了控方的指控,以下将进行详细说明。
五、比对控方六位证人出庭作证问答,可见控方证据矛盾、虚假、违法。
下列出庭作证的控方六位证人对辩护人提问的回答或沉默,足以证明控方证据矛盾、虚假、违法。
1、控方证人唐勇(江北区看守所医生)
高:请你如实回答下列问题,同时提示您,你愿意出庭作证就不能像前几个证人那样选择不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否则你的证言不能作证据使用,知道吗?
唐:我是证人,不是嫌疑人,请你不要讯问,你的问话有攻击性,你不应向我道歉吗?
高:你是证人,根据《刑诉法》第47条规定就要接受讯问。
唐:请你注意,我不是嫌疑人。
高:审判长,让我们共同学习《刑诉法》第47条规定,不能允许证人再像以前那四个证人那样遇到关键问题就选择不回答或沉默。
审判长:《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控、辩各方讯问、质证。辩护人可以继续发问。
高:从江北区看守所走到二监区需要多长时间?
唐:不知道。
高:你为龚刚模治过伤、病吗?
唐:他自述过心悸,他没有伤。
高:龚刚模每天审多久?
唐:不知道,我是医生。
高:晚上审犯人吗?
唐:不知道,我是医生。
高:嫌疑犯有伤都你治吗?
唐:也有其它的医生。
高:09年12月4日,重庆一中院与检察院联合对龚刚模、樊奇杭体检你知道吗?体检结果显示“龚刚模自述左肩疼、双手腕有断续、环状伤痕、双手感麻木”,你知道吗?
唐:不知道。
高:江北区看守所入所收押体检表显示无伤疤,表示龚刚模进入江北区看守所时无疤?现在龚刚模手腕上的伤疤就是在江北区看守所形成的,对吗?
唐:可以。如果是看守所的收押表没有,就是没有。
高:嫌疑犯入江北区看守所时体检是周身体检吗?
唐:因为嫌疑犯出去后再犯罪率较高,所以,入所收押时对嫌疑犯都要周身检查记录,包括纹身、痣、伤疤等,都要检查记录。
高:看守所出具的嫌疑犯入所收押身体检查表若无伤疤,就表示嫌疑犯收押时身上无伤疤,对吗?
唐:表上没有,应当没有。
高:你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龚刚模在江北看守所被钝器所致伤痕是擦伤,是结论意见吗?
唐:我不是鉴定专家,是医生,我讲的是概念,不是结论。
2、控方证人吴鹏(专案组警察,专责看守龚刚模)
高:为什么不让看守所干警看守龚刚模?为什么你们两位办案民警专门看守龚刚模?
吴:我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高:你已给公安的证言属实吗?
吴:属实。
高:晚上也审龚刚模?
吴:白天审,晚上不审。
高:整个晚上都看守,不审吗?
吴:是的。
高:一般每天提讯多长时间,都是这样吗?
吴:4-5小时。
高:龚刚模睡在何处?审讯与睡觉一处吗?
吴:睡在关押室,审与睡不在一处。
高:审室与睡室多远?
吴:不知道。
高:龚刚模受上有伤吗?
吴:没有。
高:晚上都是你们看守吗?
吴:是。
高:龚刚模晚上审过吗?
吴:没有。
高:你去过审讯室吗?
吴:多次去,记不清多少次。
高:你既然多次往返审室与睡室,为何不知道审室与睡室的距离?
吴:无法回答你。
高:审室有电脑桌吗?
吴:有吧。记不得了。
高:审室内审讯人员与龚刚模之间有铁栅栏吗?审讯人员与龚刚模可接触吗?
吴:没有铁栅栏。
3、控方证人龚云飞(龚刚模的表弟)
高:李庄说刑讯逼供是龚刚模讲的,还是李庄教龚刚模编的?
龚:
高:出庭作证是自愿?
龚:是自愿的。
高:你现在住在哪里?自由吗?我开庭前要见你,法院通知过你吗?
龚:家里。没人通知过我。
高:你从何时开始住在家里的?
龚:一直住在家里。
高:之前在哪里?被拘留过吗?拘留时住在哪里?
龚:拘留过。住在看守所。
高:一审为什么不出庭作证?一审时谁找过你?
龚:不愿作证。
高:今天自愿出庭吗?为什么?
龚:愿意。
高:法院找过你吗?
龚:找过。
高:检察院找过你吗?说了什么?有什么要求?
龚:没有。
高:你与龚刚模熟吗?生病?海南?住院?
龚:熟,他是我的堂兄。不知道生病,不知道在海南,不知道住院。
高:龚刚模受过伤吗?
龚:不知道。
高:你被拘留过?
龚:对。
高:自由吗?
龚:自由。取保。
高:开庭前我想要见你,法院通知过你吗?
龚:不晓得。
高:龚刚模被拘之前受过伤吗?他手上有伤吗?
龚:与本案无关。
高: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何副支队长,男女医生是谁?
龚:与案子无关,我已陈述清楚了。
高:李庄对你说过刑讯逼供是李庄编的吗?还是龚刚模讲的?
龚:我已陈述清楚了。
高:刑讯逼供是真的,还是假的?
龚:
高:吴家友的75万元律师费是谁给的?
龚:与你无关。
高:票开多少?
龚:与你无关。
高:不开票多少?
龚:与你无关。
高:开票的钱干什么用?
龚:与你无关。
高:给吴家友75万元时,李庄参与龚刚模案件了吗?
龚:我认识李庄时见过李庄了。
高:李庄让说过你出庭作假证了吗
龚:我认为就是。
4、控方证人吴家友(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高:你住在何处?
吴:不回答你。
高:什么时候入住的?
吴:取保后。
高:我庭前要见你,你知道吗?你自由吗?
吴:不知道你什么意思。
高:此前你在什么地方,
吴:看守所。
高:庭前我要求见你,法院有人通知你吗?
吴:没有。
高:这次出庭自愿吗?
吴:我来了。
高:法院找过你吗?
吴:找过。
高:检察院找过你吗?有什么要求?
吴:没有。
高:警察找过你吗?
吴:找过,取保。
高:你给公安局的证言是在看守所做的吗?
吴:是,我是证人。
高:为什么在看守所?有罪吗?
吴:
高:一审时申请你出庭作证你为什么不出庭?
吴:我可以不出庭。我都说了,说的都属实。
高:证言必须在证人出庭接受讯问质证才能使用,这个常识你知道吗?
吴:知道。
高:一审不出庭,这次为什么同意出庭?
吴:
高:你说你以前给公安局的证言属实,你2009年12月15日给公安局出证言说,李庄转述以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属实吗?
吴:属实。
高:当时谁在场?
吴:我和李庄,还有
高:李庄讲过他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吗?
吴:我认为是。
高:你在09年12月22日证言说,李庄让你找看见过龚刚模被刑讯过的警察作证,属实吗?谁在场?
吴:属实。
高:李庄讲过龚刚模手上有伤吗?
吴:
高:李庄给过你钱让你贿买警察吗?
吴:没有。
高:李庄送你下过楼梯吗?讲过让你找警察作证吗?
吴:不记得。
高:你说找警察作证风险大,何意?是因自己作证自己或自己同事刑讯逼供嫌犯会失去工作吗?
吴:不回答。
高:有风险吗?
吴:你说呢?
高:李庄让你贿买警察作伪证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还是证明龚刚模确实被刑讯逼供?
吴:这个问题我陈述清楚了。
高:你给公安局的证言证实,李庄让龚刚华找保利员工作证,属实吗?李庄有讲过让员工作伪证吗?
吴:我已经陈述清楚了。
高:李庄讲过让龚刚华遣散员工吗?
吴:
高:你签约时,李庄介入了吗?
吴:与你无关。
高:李庄转述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是龚刚模讲述的,还是李庄编造的?
吴:我已经陈述清楚了。
高:你为警官出的证言说李庄用动作暗示,使龚刚模懂起了,龚刚模就说被刑讯逼供,刑讯过程和场景是龚刚模陈述的,还是李庄编造的?
吴:我已经陈述清楚了。
高:李庄说过让你找警察做假证吗?
吴:
高:龚刚模被敲诈过吗?
吴:
高:对保利公司员工说与龚刚模无关,对谁讲?
吴:
高:警察来过调查吗?
吴:不晓得。
高:当时龚刚模案要开庭了吗?
吴:不知道。
5、控方证人龚刚华(龚刚模的弟弟)
高:出庭前法院找过你吗?
龚:找过。
高:检察院找过你吗?该说什么?
龚:没有。
高:你现在何处居住?
龚:家。
高:什么时候开始在家居住地?
龚:取保后。
高:自由吗?
龚:自由。
高:我庭前申请见你,法院告知过吗?
龚:不知。
高:以前在哪里?
龚:家。
高:你以前对公安的证言属实吗?
龚:属实。
高:一审为何不出庭作证?
龚:不愿意。
高:你知道保利公司的股东和股权构成吗?谁是股东?
龚:不懂。
高:龚刚模是否无偿将股权转给樊奇杭?
龚:不知。
高:保利公司关门了吗?为什么?亏?怕查黄?
龚:我陈述清楚了。
高:你知道公司法人代表和隐名股东的关系吗?
龚:
高:龚刚模被起诉到法院即李庄介入后,警察到保利公司调查过吗?查什么?
龚:不知。
高:李庄让你复印过保利公司工商资料吗?
龚:我陈述清楚了
高:龚刚模被关前受过伤吗?手上有伤吗?
龚:不知。
高:李庄讲过刑讯逼供过程是谁说的吗?讲时谁在场?
龚:我陈述清楚了。
高:通知保利关门?有人问别说龚刚模是老板?审判时警察来调查过吗?
龚:
高:保利老板是谁?
龚:
高:李庄讲他教龚刚模在庭上要大声讲被警察打了?
龚:
高:打的过程李庄说过吗?
龚:
高:让吴家友拿钱买几个警察证明龚刚模被打了?
龚:
6、控方证人龚刚模
高:我理解你在自己案件中处境和艰难,我也理解你面临你妻子病重的局面,我理解你检举李庄的原因,我祝你好运!所以,我不为难你,请你如实回答问题,不要说谎,谎言会被法庭和在场的新闻记者发现,认为你不诚实,会损害你的利益。今天自愿出庭作证吗?
龚:愿意。
高:法院找过你吗?
龚:找过。
高:检察院找过你吗?说过什么?
龚:
高:一审开庭时,你为什么不愿出庭作证,谁找过你?
龚:
高:中央台采访过你吗?
龚:采访过。
高:你的回答属实吗?
龚:属实。
高:中央台对你采访时,你有压力吗?
龚:
高:你回答采访时说,李庄会见你时用眼神、眨眼等方式暗示你翻供,属实吗?
龚:属实。
高:你对中央台记者说的,因为李庄眨眼暗示你说了被吊、被打的过程,对吗?
龚:
高:李庄在看守所会见你时会见室有窗子吗?在哪里?
龚:后面、侧面都有。
高:看守所的医生姓什么?给你治过伤吗?治过几次?
龚:不知。
高:你被吊过吗?吊几天?
龚:
高:手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什么时候形成的?几处伤?
龚:没有伤,09年4月、5月在海南受了伤,一处。
高:你住海南哪个宾馆?在哪住院?谁陪同?受伤的具体过程?
龚:亚龙湾,没住院,我自己弄一下,好了。
高:在南川看守所受过伤吗?被刑讯逼供过吗?被拘前受过伤吗?
龚:
高:你双手有麻木感吗?
龚:没有。
高:你对法官和检察官说过双手麻木、左肩痛吗?
龚:没有。
高:李庄会见你时,有警察在场吗?会见几次?
龚:无。
高:李庄会见你时警察为什么向后拉你的座椅?
龚:无。
高:当时你坐还是站?
龚:我站着。我激动。
高:为什么激动。
龚:第一次见律师。
高:会见时,李庄与在场的警察有过争吵吗
龚:不知。
高:为什么向后拉你的座椅?
龚:无,我站着激动。
高:你委托李庄反诉李明航51万元是什么钱?
龚:无。
高:你当初给李明航51万元情愿吗?为什么出借?
龚:给过,朋友。
高:有人带枪向你借过钱吗?你爱人知道吗?愿意吗?
龚:无关。
高:会见时,在场警察制止过你与李庄的对话吗?
龚:不知。
高:2009年11月20日前,你关押在哪里?
龚:忘了。
高:以前的笔录都是在哪作的吗?
龚:铁山坪。
高:李明航有手机吗?以前为什么供述有手机?
龚:无关。
高:你何时告诉李庄,李明航没手机?
龚:无关。
高:樊奇杭怎么知道李明航的手机号?
公诉人:反对。
高:李明航妻子有电话吗?
公诉人:反对。
高:你什么时候告诉李庄的?
龚:不回答。
高:你在侦查期交代说,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你指控,属实吗?
龚:无关。
高:为什么不实?不实为什么在笔录上签字?
龚:
高:李庄向你读了樊奇杭等同案人口供的什么内容?什么人的口供?
龚:读了樊奇杭的。
高:你对公安讲,被人敲诈,是在认识李庄之前还是之后?
龚:我陈述清楚了。
高:李庄问过你为什么是黑社会老大或第一被告人吗?
龚:没有。
高:你怎么解释的?
龚:
高:你购买过资产包吗?得罪过谁?他报复过你吗?
龚:
高:你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团伙首犯,属实吗?
龚:
高:李庄向你表示过,怀疑你不是团伙首犯吗?
龚:
高:李庄会见你时,在场监督的警察有你认识的吗?
龚:无。
高:李庄会见时,问过你在场的警察有无对你刑讯逼供吗?
龚:无。
高:你爱人病重,你知道吗?
龚:
高:白天审你,晚上审你吗?
龚:有时晚上。
高:为什么不告诉李庄你被吊?
龚:
高:你被黑社会成员敲诈过吗?
龚:
高:你为什么告诉李庄你被敲诈的事?
龚:
高:你爱人知道你被敲诈吗?
龚:别提她。
高:怎么知道?
龚:
高:你在涉黑案开庭时的供述属实吗?
龚:
高:谁让你检举李庄?
公诉人:反对。
高:检举前为什么按门铃?
龚:我对091专案组讲的。没有按门铃报警。
高:按铃后看守所什么人接的你检举?
龚:没有按。
高:检举李庄立功了吗?
龚:
高:我和李庄一样认为你不是黑社会团伙的老大,不是首犯,我的判断对吗?你看我的眼神,有没有暗示你编造被刑讯逼供的意思?
龚:不懂。
高:祝你好运!
高:你在铁山坪期间睡在什么地方,审讯在哪?
龚:两个屋。
高:多远?有什么样的床,与谁睡?
龚:无关。
高:铁山坪审讯室里有没有你和讯问人员隔开的铁栏杆?
龚:没有。
高:09年12月4日,一中院和检察院是否有人对你进行过伤情检查?你是怎么说的?(自述:左肩关节疼痛,双手有麻木感,查见:双手腕关节处有断续环状肤色索加深痕,左腕侧见1×0.1C㎡横行已愈合疤痕,侧见1×0.5C㎡已愈合疤痕。)
龚:
高:你说你是小学文化,李庄读同案人笔录违法。你怎么知道这样违法?谁告诉你的?
龚:
高:为什么对公安说李庄读同案人笔录违法?
龚:
六、庭审辩论凸显定罪理由苍白,难以自圆其说。
以下控辩双方在庭审辩论阶段的激烈交锋,只能证明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理由不充分,难以自圆其说。据此对李庄定罪,难以成立。
公诉人:除龚刚模外,其他嫌犯,无关联性。
高:不在江北区看守所。看守人员是专案组,证明专案组审嫌犯白天不审的证言虚假。
公诉人:证人出不出庭,由证人决定。
高:一审证人无自由,拘留中,一审程序违法。二审证人还有不出庭的,还有不自由的,我要见,见不成。
公诉人:今天作证的警察是目击龚刚模关押的人的证人,证言属实,有关联性。
高:证人是专案组警察,能自揭家丑吗?自己能证明自己或自己的同事刑讯嫌犯吗?其它证据证实,吴鹏证实,为什么不在正式监室、审讯室中审讯?审讯人员与龚刚模之间无栅栏,违规,不具备刑讯条件。
公诉人:11份夜审笔录只占打黑笔录的1.2%。
高:我未从整体中选,仅从龚刚模案可取的15份证言中选,偶尔吗?仅龚刚模案就有11人,34人中有11人被夜间审讯,警察加夜班还有补助。
公诉人:李庄会见龚刚模时宣读同案人笔录的动机就是暗示和教唆。
高:重庆高院、重庆市检、重庆司法局联合制定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在取得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征求被告人意见,并将被告人的意见反馈给检察院和法院。依此规则,李庄应当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材料。否则,李庄将违反规则,也违反律师法规定的执业道德。
公诉人:吴家友的证言不是孤证。
高:吴家友的证言是否为孤证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吴家友已为警察出具证言证实李庄是要他找看见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警察出证,证明李庄没有伪证犯意。
公诉人:证据有矛盾问题,证人证言有一定的细节上的矛盾是正常的,正好证明了证言的真实性。
高:关键处的矛盾怎么解释?所有证人证言之间及证人自己的证言之间都存在关键矛盾。明示教唆与暗示是细节问题吗?
公诉人:龚刚模有关刑讯逼供一审大量证据证明不存在,龚刚模自己证实自己没有被刑讯逼供,所以不存在刑讯逼供。
高:一审中李庄主张自己无罪,一审公诉人撤回起诉了吗?龚刚模自己说没被刑讯逼供就等于没被刑讯逼供,龚刚模在涉黑案庭审供述的自己没有犯杀人、贩毒、涉黑等罪,公诉人为什么不采信?为什么不撤回起诉?龚刚模在江北区看守所形成的一审鉴定的伤痕和检法联合检验发现的龚刚模双腕上的断续环状伤痕。怎么解释?
公诉人:鉴定结论,擦伤。
高:吊打八天八夜,持续,专家肯定不是擦伤,医生说明了,常识?
公诉人:吴鹏证明是轮班的。
高:但其证言都是白天审,证明警察证言虚假。
公诉人: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没有必要,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合法,程序合法,应当驳回高律师要求重新鉴定龚刚模伤疤的申请。
高:二审发现龚刚模新伤,原鉴定避重就轻,未予描述和鉴定,与事实不符,与09.12.4检法联合体检不一致,故再次申请重新鉴定新伤及致伤原因及时间。
公诉人:一审公诉人没举示的证据,都在一审休庭时,提交法庭了,程序合法。
高: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宣而不示或不宣不示违法,一审法院根据此判决,违法。
公诉人:当庭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是否可以?矛盾吗?可以宣读的。
高:证言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或证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可以依法宣读,查实后采信。但控方证人无一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且公诉人没有声明这些证言对判决不起直接决定作用。
公诉人:检举人什么动机?立功?揭露犯罪。
高:龚刚模已翻供,称被敲诈,手上有钝器伤,称无伤。反复无常,歪曲事实,是被迫检举,还是主动立功,不言自明。
公诉人:证人与庭上表述方式不一,证明证言是真实的,一致反而是不实的
高:昨天的吴家友证言第一次称有口头又有肢体暗示,公诉人认为口头教唆与肢体暗示还能证明证言真实吗?况且吴家友还是说听李庄讲的。
公诉人:不许朱明勇出庭作证是正确的,因为他不在现场,今天已证明龚刚模未受刑讯逼供。
高:朱明勇与吴家友、龚刚华、龚云飞同等地位,均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吴家友、龚刚华可为控方作证,朱明勇不能为辩方作证,公平吗?
公诉人:樊奇杭谈到借钱,不是敲诈。
高:龚刚模被敲诈是因为龚刚模向公安讲被敲诈。龚刚模是否被敲诈不重要,关键在于被敲诈是龚刚模自己讲的,还是李庄编造的。龚刚模在庭审供述及认识李庄之前的两次供词均称被黑社会成员敲诈,白纸黑字口供,是你们公诉机关提交一中院的,公诉人能视而不见吗?
公诉人:开庭以前提出了证人名单,五天前提交的。扣押人没有在五天前提交,所以不能出庭。
高:是不是前五天提交的,可向在座三位合议庭成员核实。我们都未在五天前提交,控方证人依旧出庭作证,公平吗?我们同意质证是为了保证庭审顺利查明事实。
公诉人:夜间讯问笔录是从哪取得?
高:康达取得的。
公诉人: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央视新闻下载收集无问题,但内容有节选,不真实。
高:央视报道内容中有龚刚模接受采访时说的话,内容属实。对央视录制内容不予采信,只采信龚刚模证言,龚刚模证言效力高于中央台采访内容的根据是什么?龚刚模说自己无罪,公诉人为什么不撤回起诉?
公诉人:马晓军记录的会见笔录在一审时未举示,不是控方掩盖证据,公诉人举证属实,不需要掩饰。同时,该笔录没有龚刚模签字,不具备证据合法性。
高:公诉人依法应当举示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控方二审被迫出示的马晓军亲笔记录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笔录充分证明是龚刚模主动陈述被刑讯逼供,为证明三份笔录的真实性,警察还专门提取了马晓军证言,证明内容属实。故马晓军记录的会见笔录具备证据合法性。
公诉人:马晓军的庭前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证明李庄教唆。马晓军能记录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违法事实吗?
高:公诉人首先设定李庄会见时违法,事实上今天庭审调查需要查明尚未查明的是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有无违法行为,公诉人不能代行法庭认定职权。况且,正如李庄所言,如果会见当时实施违法行为一定会让龚刚模签字,以便掩盖违法事实,正因为会见当时没有违法,所以才没有让龚刚模签字。另外,马晓军证言与马晓军亲笔记录的会见笔录及马晓军为警察出具的有关会见笔录属实的证言矛盾,同时公诉人对马晓军自相矛盾的证言采取双重标准。
公诉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枝节矛盾,吴家友的证词与当庭证言无矛盾。
高:吴家友为警察出具证言称李庄用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今天庭审作证称李庄公开教龚刚模翻供;吴家友在庭前作证李庄让他去找看见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过的警察作证,今天庭审作证称李庄让他贿买警察作伪证,这些矛盾是枝节矛盾吗?这样的证人证言属实吗?
龚刚模庭前为警察出证,称是在专案组提讯时顺便检举李庄,今天又称是主动按响监室里的门铃向看守警察检举李庄,这种矛盾是枝节矛盾吗?
公诉人:法律没有规定夜间不能提审嫌疑人。
高:夜间提审嫌疑人本有变相肉刑之嫌。关键是控方提供的警察的证言都证实只是白天提讯嫌疑人,晚上不审。所以辩护人提供的侦查机关夜间提讯11个嫌疑人的口供证明控方证言虚假。
公诉人:对于未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经法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高:这种自相矛盾或者违法、虚假的证言能够查证属实吗?而且,法律规定,此类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言专指未成年人的或精神病人的或证言对判决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证言。公诉人提供的证人当中有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吗?公诉人告知过法庭未出庭作证的证言对判决不起直接决定作用吗?
公诉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是证人的自由,一审、二审都向证人发出了出庭作证通知。
高: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但也是证人的义务,也是控方的义务。控方对于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言依法不应当作为证据提供。而辩护人要说明的是一审证人及二审部分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因为证人人身自由被控方限制。
二审庭审中,虽然有控方6位证人出庭作证,与其说是出庭作证,不如说是表演,表演的很成功,都说假话;表演的不成功,太假。
公诉人:辩方证人唐勇、吴鹏已经出庭作证。
高:纠正控方的错误,唐勇、吴鹏是控方的证人,不是辩方证人。辩方是以申请的形式要求控方的这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为了查明事实,也是为了帮助控方纠正错误,弥补缺憾。
公诉人:已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属实,内容客观,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
高:请问吴家友今天庭审作证说李庄让其贿买警察作伪证与其在公安作证称李庄让其找看见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过的警察作证一致吗?
公诉人:看守所的体检表内容属实。
高:我赞赏公诉人认可一审13号、14号、16号证据的观点,正因此,可以判定,龚刚模在南川看守所时及刚进入江北看守所时手上无伤,现在龚刚模手上的伤就是在江北区看守所形成的,佐证龚刚模在江北看守所被刑讯逼供的说法。
公诉人:设立监区是重庆公安局决定成立的。
高:看守所必须依法设立,重庆市公安局自己下文决定成立监区,且监区不符合看守条件,所以违法。
公诉人:17项证据真实。
高:证据巡诊表、医生证言和警察证言存在矛盾。一审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手腕有伤。根据唐勇证言,如果有伤疤应该记录,但看守所的体检表没有记录。龚刚模自己说没有被刑讯逼供,就可以认定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吗?他自己说他不构成多项犯罪指控,公诉人撤回对龚刚模的起诉了吗?
公诉人:三个证人受到龚刚华指使,证明龚刚模不是老板。
高:当时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证据已经关门,检察院没有提出补充侦查,没人告诉李庄警察将再次搜集证据。况且龚刚模案也确实没有退卷补充侦查,公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哪个专案在审判阶段又有公安协助调查取证。
公诉人:李庄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就是作伪证。
高:程琪答应出庭作证,等于程琪出庭作伪证吗?况且程琪证言证明她听到过龚刚模接到过强行借款的电话。退一步讲,即使李庄希望程琪作伪证,这种行为也只是犯意表达,犯意表达当然不等于犯罪实施。
公诉人:龚刚模手上的伤只是米粒大小的伤。
高:鉴定结论表明,伤痕远远大于米粒,另外还有断续、环状伤痕。
公诉人:李庄让龚刚华安排员工遣散,让员工作伪证,而且员工已经向警察提供了伪证。
高:公诉人至今未提供员工向警察提供了什么证言,什么时间提供的。如果是在李庄介入之前提供的,无论真伪,均与李庄无关。
公诉人:李庄有罪还是无罪靠事实和证据,不能说判决李庄有罪就是破坏法治。
高:控方不能提供李庄伪造的证据证明李庄构成犯罪,因此本案的事实和前提是李庄无罪,所以判决李庄有罪就是违反法治。
公诉人:龚刚模案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高:没有吗?龚刚模在龚刚模案中没有李庄的教唆还是翻供了,没有李庄的教唆还是声称被黑社会敲诈,不承认自己领导黑社会、不承认贩毒,事实上已经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翻供是龚刚模的本意,被敲诈勒索是其一贯的陈述,而不是李庄教唆。
公诉人:仅凭龚刚模小伤疤就可以证明其被刑讯逼供吗?
高:公诉人如何排除刑讯逼供?检法两家联合发现的龚刚模双手环状伤痕还不能证明其被刑讯逼供吗?
公诉人:龚刚模讲的是被正常的借钱,得不出被樊奇航敲诈的结论。
高:公诉机关自己向一中院提交的龚刚模的两次口供都白纸黑字地写着被敲诈。被敲诈并不专指被樊奇航敲诈,而是指被黑社会成员敲诈。
公诉人:刑法306条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高: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释法,公诉机关无权解释。其实第二款已说明306条是结果犯。行为犯也好,结果犯也好,行为既遂的标志必须有伪证出现,但控方至今拿不出李庄伪造的证据。
公诉人: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出现的证据,也包括对存在的证据进行歪曲、篡改。
高:公诉人已经承认拿不出李庄伪造的证据,请告诉法庭李庄歪曲或篡改了公诉机关提交到法院的哪一份证据?李庄认罪令人震惊,特别是在二审有四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李庄无罪的事实面前认罪,令人不解。
鉴于本案备受关注,本案判决公正与否,标识着重庆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恳请法院务必慎重公正,不要因为李庄认罪而判其有罪,不因龚刚模否认犯罪而判其无罪。
公诉人:一审公诉人当庭提交了应当提交的证据。
高:公诉人依法应当出示提交全部证据,但拒不出示,宣而未示证据有违法律规定。
公诉人:央视采访内容不客观,可能有删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高:控方没有证据证明采访内容删节,而且龚刚模庭审作证时说是真实的。
公诉人:龚刚模已经出庭作证,说明自己没有被刑讯逼供,所以刑讯逼供是不存在的。
高:检法两家联合对龚刚模进行查验身体时,龚刚模还自述双手感觉麻木、左肩痛,其双手腕有断续、环状伤痕,这伤痕当然是在江北看守所形成的,怎么形成的?龚刚模说没有被刑讯逼供,就没有被刑讯逼供吗?龚刚模说自己无罪,龚刚模就无罪吗?
七、李庄的行为特征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特征。
很遗憾,今天本可以调取但仍未调取、本可以还原但仍未还原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甚至第三次会见时公安局的录像也拒绝出示。但是我们可以作多种推测,其中,斥责在场监督的警察为刑讯逼供的嫌犯,扬言要进行伤痕鉴定和申请休庭等等。可能被警察理解为多种性质,粗鲁?违规?犯罪?并据此采取对应的包括刑事立案、拘留、逮捕等措施,仍属正常,立案起诉后,庭审后,可能证明罪名成立,可能证明罪名不成立,出现起诉后宣告无罪的结果也是难免的,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因此,国家才颁行了《国家赔偿法》,所以,宣告李庄无罪,或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庄无罪,并非大惊小怪的事故,反而是完全正确的执行法律。至于李庄在被宣告无罪后是否构成违纪或违规,则大可下发司法建议,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责处。我不否认李庄显然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缺少反抗警察在审判阶段监督律师会见的适度和理性,但是这种毛病或缺憾不构成定罪的理由。
尊重这个事实,通过终审判决纠正一审的错误,恰能彰显重庆一中院以往和正在审判的案件也是贯彻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的,凸显重庆打黑案件的所有终审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是有错必纠的。
八、对李庄二审突然认罪的意见。
1、李庄认罪令辩护人震惊,难以置信。
需要特别郑重向法庭说明的是,完全不存在外界猜测的辩护人、律师所、北京或律师管理机关参与或知道的任何“辩诉交易”。如果确实存在,也只会是李庄为其自由进行的交易。
在如此全国公知的案件中,如果发生了任何“辩诉交易”不应对全国隐瞒,否则有欺瞒领导及欺世之嫌;如果发生了任何“辩诉交易”但不披露全部交易内容,而仅披露“认罪”一点,则有“盗名”之嫌,除非李庄认罪是为了更高的国家机密。但李庄在二审庭审悔罪陈述并已经见诸多家媒体报道—认罪是为了“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显然认罪原因基于认识而非国家机密。
2、辩护人无从了解或猜想在辩护人提出上诉并提交二审先期辩护词之后,在李庄身上发生了什么,辩护人只看到表象—李庄的头发突然全白了;李庄二审开庭期间被安排与妻子进行了会见。李庄从一审庭审几乎亢奋、理直气壮的拒不认罪,变成“承认一审全部指控”。转折之大,出人意料。
3、辩护人对李庄突然认罪有几种推测:
(1)、李庄认罪是因为其在法庭表述“一审判决后,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为了“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对重庆打黑行动深表赞成,因为打黑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减少事件对打黑造成的干扰,因此而与有关办案机关领导在辩护人不知的情况下达成“辩诉交易”。
(2)、李庄基于一审判决强硬的有罪结果,“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被有关领导提醒或告知二审如果不认罪,将维持一审。由此使李庄在—或者维持一审判决,有罪、服刑二年半,或者“认罪”换得自由(减刑、缓刑)两项选择中,选择认罪,与有关领导在辩护人不知的情况下达成“辩诉交易”。
(3)、李庄因为各种原因和压力,精神异常(如其二审开庭称介于神经病和正常人之间)。这也是辩护人曾表示将与亲属协商申请对李庄进行精神鉴定的原因,但庭审中被李庄拒绝。
(4)、李庄通过自我反省,主动认罪。但是李庄开庭所称认罪是“一审判决后,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因此李庄并不是纯粹的因自省而认罪,而是受到有关领导的耐心教育。李庄在法庭甚至特别澄清:“我要澄清。我怕这会给外界造成印象,似乎是因二审证人出庭、李庄案办成铁案,致我不得不在铁的事实面前低头,这不是事实”。他还表示“不是在二审的证据面前当庭认罪”。辩护人在李庄突然表示撤销上诉理由时,询问其是否知道后果,是否撤销上诉?李庄表示继续上诉。辩护人据此认为李庄完全是一种反常情况下的认罪。在二审庭审结束,辩护人会见李庄并询问时,李庄以“惊天秘密”拒绝解释。
4、即使李庄认罪,辩护人依法独立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及二审增加的证明李庄无罪的新证据,辩护人认为李庄更加不构成伪证罪。
罪行法定,定罪必须依靠铁证,在李庄案一审实际全部依靠在押、被拘留证人前后不一致的口供或证言定罪,在一审判决出现重大争议时,最为简捷、稳妥的方式就是提供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证明,而不能仅仅依靠李庄的认罪。但办案机关拒绝提供会见录像。
5、没有人愿意失去自由,即使是罪有应得的罪犯,更不要说被强加罪名的李庄。
已经深刻感受打击力度和一审判决震撼的李庄,如果在办案机关有关领导的耐心教育下,在面临原本无罪但只要不认罪将会二审维持原判的预估下,面对将在牢狱中遭受两年半磨难的残酷现实时,如果受到领导教育或指点迷津,得知有换取恢复自由可能时,其是否可能选择以认罪换自由是李庄自己的权利。如果再有认罪是“识大体、顾大局与中央保持一致”的教育,最终迫使李庄出于各种原因而认罪,作为辩护人只得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辩护人无权反对当事人以各种方式获得其应有的自由。
6、李庄案已经不是一审而是二审,一审在程序不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重错误的情况下认定李庄有罪判刑。二审在仍然没有其他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情况下,仅依靠增加的李庄认罪的口供,即使做出二审改判减刑或免罚,这个二审判决实际会引起更大的争议,难以服众。
一审在李庄不承认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已有证据做出的有罪判决如果是正确的,有关办案机关领导何须去“耐心教育”李庄,如果一审有罪判决是错误的,仅凭借二审辩护词提交后,被羁押的李庄突然认罪供述,就能解决或掩饰一审判决的错误吗?
7、作为辩护人依法独立辩护,即使李庄为换取自由“认罪”,辩护人仍然坚持先期辩护词的观点,即只有当二审法庭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的三次录像,并且录像显示李庄确实诱导、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情节时,辩护人才会改变观点,而改为根据李庄存在显然的犯意表达行为。很遗憾,二审法庭未能调取。
8、通过上诉公正裁判使李庄获得应有之自由,是辩护人和李庄亲属最为关注的。
如果李庄确实因为不愿意忍受冤狱的磨难,因为受到办案机关领导的耐心教育和启发,因为自己的案件已经给重庆办案机关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困扰,愿意以获得自由为条件配合重庆办案机关认罪,减小其事件对重庆的影响,与“中央保持一致”达成“辩诉交易”,二审法院又愿意认定李庄的认罪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则辩护人对于李庄自愿丧失名节换取自由,无权反对并尽量理解。
如果李庄的认罪是基于一审判决强硬的结果,因为“触动很大”,在有关领导耐心教育下,得知二审如果不认罪,将维持原判,而以认罪换得自由(减刑、缓刑),与重庆办案机关达成“辩诉交易”,辩护人哀观其成。
9、无庸讳言,李庄认罪的戏剧性变化,再辅以强力的宣传报道,使许多案件的旁观者失望,使许多根据本案全部公开的事实和证据,独立思考已形成无罪判断的社会各界人士失望,使李庄名声乃至命运毁灭,使他所在的律师所、他从事的律师业形象蒙受重大羞辱和损害,这是李庄认罪无法避免甚至被有些人刻意追求的必然效果。
九、对李庄认罪原因探究和质疑。
1、对李庄认罪是“与中央保持一致”的探究和质疑。
李庄在开庭时明确表述并经众多媒体报道,其认罪是“一审判决后,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为了“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李庄是普通刑事被告人,而非政治犯。他是在重庆犯案,远离中央,李庄也不是中共党员。
是办案机关的什么领导,以什么依据,在一审上诉二审开庭前去看守所“耐心教育”何足挂齿的李庄,去要求不是中共党员的李庄跟中央保持一致,使其认罪呢?
如果二审上诉后开庭前去耐心教育李庄的办案机关有关领导并没有获得中央的授权,对一个刑事案件中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的非党员犯罪嫌疑人,以要求跟中央保持一致的理由,或要求、或启发、或逼迫、或交换(辩诉交易)原本无罪的李庄认罪,则该位领导涉嫌超越党的代表权限,并且违反法律。
2、对李庄以认罪换取自由“辩诉交易”的探究和质疑。
如果说有关办案机关领导的教育内容仅限于“识大体、顾大局,与中央保持一致”则还属于动机良善,但是有关办案机关领导不应表示或暗示诸如“如果不认罪,则将维持原判”的任何言辞或意思。即使有关办案机关领导是法院的领导也无权在二审判决前预判,况且,辩护人未曾听李庄讲过被法院领导教育。
“耐心教育”的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领导,是否表达过“如果不认罪则会维持原判”的意思,这种事实最终隐瞒不了。目前,辩护人只能猜测。
不错,原本无罪的人选择认罪确实是外人不可想象的。但当“认罪”可能换来自由时,尤其自由是原本应有时,辩护人多少可以尽力理解李庄甘愿丧失名节而选择自由,辩护人先期辩护词已经确定“李庄不是法律的守护神和正义的代表”,更不是优秀的律师。局外人没有理由要求李庄符合某种不实际的期待。名节固然可贵,但名节有时是依靠自己行为去积累的,有时则是被外人突然强加的。
3、对李庄认罪所称“耐心教育”领导身份的探究和质疑。
对李庄耐心教育的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领导,如果不是中央特派员,则不能代表中央要求李庄以认罪而与中央保持一致。请重庆办案机关公开有关领导党内职务和是否获得中央授权,这不应该保密。如果不愿公开,则辩护人对该位办案机关领导能否代表中央予以质疑。
有关办案机关领导特别不能是侦查机关的领导,更不能与李庄专案组、龚刚模专案组实际有关联。审判期间,侦查机关领导的介入是对审判权的干扰。
李庄案正在二审,是否有罪依法应由法院独立审判。李庄案实际起源于李庄怀疑龚刚模案专案组个别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李庄是否构成犯罪涉及李庄案专案组抓捕李庄的正确或错误,龚刚模、李庄两案均为同一侦查机关侦办。因此侦查机关领导如果在此关键时期去“耐心教育李庄”使其认罪,达成“辩诉交易”,即使以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尚名义,也违反法律并且动机不纯,实际是侦查机关个别人员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是设法掩盖、弥补、挽救此前的办案错误,如此,将使李庄认罪是否自愿存在重大争议。
李庄案的发生、论证、起诉意见定性、对上级报送方案均为侦查机关,龚刚模案没有发生刑讯逼供也是侦查机关的结论。如果李庄案经独立审判,做出无罪认定,则侦查机关的个别直接办案人员,中层负责人可能由于错案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侦查机关在此审判阶段与李庄案存在利益冲突,李庄有罪无罪直接关系侦查机关办案对错,此是彼非,当然应该避嫌。如果对李庄耐心教育的有关领导属于侦查机关,则辩护人很难相信其“耐心教育”的动机是与中央保持一致,还是出于维护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的动机。
提请公开对李庄“耐心教育”的有关领导的任职单位和职务,其起码不应是侦查机关领导,更不应与李庄案和龚刚模案有关。如果不愿公开,则辩护人对该位办案机关领导“耐心教育”使李庄认罪的动机质疑。
李庄作为辩护律师,在“知法犯法”的普通刑事案件中,他完全知道他的法律处境和权利,在二审上诉至二审开庭前的关键期间,实际无需有关办案机关领导耐心教育。
4、李庄认罪事件已经全国关注,二审上诉并在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后,围绕李庄发生了什么?李庄被办案机关有关领导教育为“顾大局、识大体,与中央保持一致”认罪的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披露和解释最为妥当。
进出监所的人员均有详细记录监控录像,即使有关“耐心教育”领导的职务高至已经无需记录的程度,但向看守干警、李庄都可以调查,实际难以长期隐瞒。如果有关办案部门因为回避本部门的问题和责任,如同李庄三次会见录像一样不愿意公开有关领导的身份,辩护人可以理解。
辩护人承办的案件本是一件伪证案,本应依据控、辩、审三方的努力揭穿有关的谎言。但很不幸,辩护人从龚刚模、李庄、证人,还不仅他们,看到了更多的谎言和伪证。
十、本案业已查明的法律事实。
以上证据,无一不证明这样的法律事实:李庄没有实施伪证和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
1、李庄被刑拘时,李庄决定退出龚刚模案时,龚刚模案尚未开庭审理,不存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受到侵害的可能和后果,不具备构成要件。
2、指控李庄的最主要事实是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唆使编造被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李庄和龚刚模两人之间,马晓军证言并无相应的证明,此项主要指控仅依据龚刚模一人的口供。这项指控是“一对一”,龚刚模关于此项事实的证言前后有矛盾。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却对于龚刚模可能受到办案机关教育后的最后证言深信不疑。
辩护人认为,如果公诉和审判机关认为龚刚模最后的陈述是真实可信并深信不疑的,也应该按同一标准深信不疑龚刚模在其自身案件审理时最后的陈述,即“不承认是黑社会组织首犯,不承认是黑社会”。
辩护人理解出庭证人在被羁押、拘留失去自由甚至可能失去生命的情况下,所做的一切,包括理解龚刚模的检举,吴家友的指责。
尽管龚刚模因为各种原因检举了李庄,但是辩护人还是愿意看到办案机关对龚刚模最后陈述采取同一、完全信任的标准,认定龚刚模不是黑社会首犯,这是李庄曾经试图证明以避免其被处以死刑。辩护人根据接触到的相关证据认为事实也确实如此。
3、辩护人在对证人龚刚模询问时,曾问其与李庄相同的问题并特别让龚刚模看着我的眼睛,辩护人同时在设想教唆、诱导可能的眼神,并对龚刚模做特别的眨眼。但是当我询问并同时眨眼后,再问龚刚模“我是否在暗示你编造被刑讯逼供”时,龚刚模茫然回答“不懂”。法庭审理证明龚刚模根本就看不懂教唆、诱导的暗示眼神。
4、李庄案办案机关指控李庄构成犯罪,在一审起诉时汇集了99份证据。二审再增加一份李庄“认罪”的口供,一共100份证据。
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杀妻案,审理后辛普森被当庭释放的原因之一是,警方搜集的指控证据物证袋中的一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现场辛普森的手竟然套不上。
而李庄案与辛普森案还不同,李庄的构罪证据是因为上述各种原因而组织或强加的。虽然侦查机关指控的李庄的犯罪证据有99份之多,二审再增加李庄“认罪”口供,达到100个。但辩护人认为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这100个证据手套,一个都套不上李庄。唯有李庄伪造的证据出现并且李庄明知伪造而出示这样的手套才能对李庄定罪。
十一、李庄案发生原因、责任再分析。
1、李庄案是一起“伪造证据”个案,与重庆打黑除恶完全不是一回事,根本不是一个性质。虽然李庄案与重庆打黑有一点关联,但是也是枝节性关联。
有些媒体、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和动机把李庄案与重庆打黑捆绑,似乎李庄案的对错,代表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对错,辩护人完全不认同这种观点,并且在辩护中努力将李庄案与重庆打黑除恶整体斗争的关系予以划分。因为辩护人坚持支持重庆依法打黑。
2、仅看华龙网、重庆官方新闻网、依据重庆警方通稿的中国青年报,实际代表重庆警方对全国发布的“黑律师”李庄“律师造假门”,“重庆警方披露涉黑案律师造假门内幕”的几节事实:李庄发送消息或“不停向远在京城的同仁呼唤着‘重庆人傻、钱多,快来!’。在李庄迅速敛财的经验感召下,‘咱也不差关系’的京城律师跃跃欲试,纷纷南下淘金,当然京城律师‘打捞队’也悄然进入山城”;已经收了150万的李庄“就像贪婪的吸血鬼,时隔不久,他又要求龚刚模的妻子另行付给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95万,准备买通警察作伪证,且通过找四川高级法院某领导,打通重庆法院的关系之用”。(重庆华龙网现在已经将这篇报道删除了,但已经被全国众多媒体转载,网上可以搜索验证);还有“李庄组织跨区域打捞队、使龚刚模亲友支付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向龚刚模亲友敲诈如果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警方对李庄为龚刚模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进行了当面证据固定”。还有报道明确是“四个警察对李庄会见龚刚模进行录像”。
重庆警方对以上全国新闻报道涉及的案件事实及情况,一定会自下而上先报给重庆打黑的直接负责人,也会层层呈报给重庆市领导。有关负责人和领导可能是会看到这些报道的,甚至可能通过内部报告看到更多的“黑律师”报告。
这些虚假的“黑律师”报告与素材不会来自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上级领导,办案机关领导不会直接查验李庄的手机信息,也不会去审核重庆律师吴家友收律师费发生在李庄介入龚刚模案之前还是之后的银行汇款单。不要说重庆市领导同志,就是重庆负责打黑除恶斗争的直接领导人,都不可能有时间去具体审查李庄案和龚刚模案的具体证据。
有关情况报告、分析定性、决策建议实际来自于自下而上地报告,李庄案件情况报告的最初始源头也一定来自侦查机关具体承办李庄案的干警。领导基于管理体制,基于系统层级分工,只能信任和依据自下而上的情况报告做出判断决策。任何人看到上述这些“黑律师”事实,都会义愤填膺。即使辩护人作为李庄同事,也可能毫不犹豫认为其构成犯罪或违规。更何况承受压力和风险,坚定强力依法打黑的打黑负责人和重庆市的领导人同志。
这些违法犯罪事实和报告,只能首先来自李庄案最具体办案人员。
3、可以肯定,除李庄会见龚刚模被录像外,并没有上述“黑律师”事实。李庄没有发过上述短信。重庆律师吴家友在李庄还没有介入龚刚模案之前,就收取了龚刚华的律师费,李庄完全不知道,更谈不上“要求龚刚模亲属支付吴家友律师费准备买通警察”。以上报道除了有李庄会见监控录像以外,其他均为虚构。
李庄案侦查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为什么会编造上述情况?
辩护人得知,侦查人员在李庄会见时监视李庄,并且发生争吵,被李庄指责为“你就是刑讯逼供的嫌疑犯”的警察,实际就是承办龚刚模案的警察。
假如龚刚模案专案组个别人员因为破案,因为压力太大,拼命工作,没日没夜侦查的案件中确实发生了一些过格的讯问行为,又被安排监视李庄会见龚刚模,他会容忍李庄的发现、生疑、甚至声称可能调查或指控刑讯逼供并在法庭公开吗?这不是砸人业绩甚至饭碗吗?如果办案警察也不详熟《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不清楚律师刑辩的界限,能不发生冲突或争吵吗?
4、辩护人并不因此指责甚至有些理解个别侦查人员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发生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古已有之,有些是各种原因造成的,不仅是干警个人的原因。所以国家法规才三令五申反复号令禁止。刑讯逼供虽然长期被学界关注但实际并没有完全解决,甚至屡禁不止成为顽症。有罪推定的观念、侦查人员能力水平、破案的压力都可能引发。更何况龚刚模涉嫌“杀人生产队”首犯。
破大案是基层刑警的职责和压力。破案就要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对办案刑警的智力也是对体力的考验,刑警加班加点没日没夜工作已经习以为常,但人的体力是有极限的,能力更是有差别的,刑事案件也是各式各样的。
因为以上各种原因,导致侦查人员取得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口供)是最为简捷有效的方式。有些侦查人员会想方设法获得口供。而且很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而请不起律师,使很多案件完全无外界人员(如律师)关注侦查取证环节。即使聘请了律师,实际也难以查证刑讯逼供。由此而可能使个别办案人员对刑讯逼供不会被发现,或不会被追究存在某种侥幸,甚至成为时有的习惯。实践中也往往在发生了伤残和死亡结果,或者发生如同湖北杀妻案佘祥林两次被判死刑,11年后妻子复活这种离奇情节并被媒体广泛关注时,侦查中的刑讯行为才能得以发现。此中难处,可以理解。
在另外一个环节,对于辩护律师依法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来自《律师法》的规定,实际很多侦查人员也不知道律师辩护权的界限。中国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侦查学专业刑事侦查方向,主修、辅修课程可能都没有《律师法》,至少不是主修课程。
5、“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在中国青年报报道中,直接明确表达“《律师法》相对超前”的内心判断。如果李庄自以为是地根据《律师法》行事,并以此界定行为和风险界限,而承办龚刚模或李庄案的办案机关中层干部,却内心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超前,不合时宜,再抱有重庆打击黑社会是对龚刚模第一次伤害,李庄自己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这种完全错误混乱的思维,去管理、指导、监督基层办案人员对李庄案的侦办,再审查有关李庄案的情况报告,甚至添加夸张恶劣的“黑律师”情节后再对更上级的直接负责人呈报情况和方案,那就一定会发生问题。如果侦查李庄案的基层、中层干部是如此安排、如此的水平能力,如此的法律认识,出现错拘李庄是无法避免的。
重庆办案机关对李庄会见龚刚模是有录像的,这不会是具体办案人员自行其是,一定是有办案机关中层领导指示安排。既然向北京司法局、司法部通报有李庄违法违规的录像存证,其向重庆打黑斗争负责人、甚至向重庆市领导也一定会如此汇报。但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录像经审查却无法取得,无法示人,这不是跟上级领导开玩笑吗?承办李庄案的中层干部如果在转报高层领导时能够如实呈报情况,告知有录像但没有发现李庄教唆、引诱龚刚模,是龚刚模在李庄询问后自述被刑讯逼供,作为决策侦办李庄案件的更高级的负责人,还会同意立即拘捕李庄吗?
如果说具体办案人员有实际的工作压力,能力水平、情绪因素做出错误的行为情有可原,但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中层领导本应该起到应有的审查、监督、把关作用,起码不能再添枝加叶、再编造更为生动、离奇的情节强加李庄,再对上虚报情况。重庆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个别中层干部,显然因为激情有余,能力不足,对李庄事件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
6、领导是依靠和信任下级、中层、法学家的论证和专业做出判断的,如果下级、中层人员也认识模糊(参与李庄案的法学家除外,他们比辩护人清楚)或不履行应有职责,徒有层级监督和论证虚名,只能引发高层领导错误的决策。
编造上述这些报道素材呈报给领导,发布全国,这不是欺骗重庆打黑负责人和重庆市领导吗?这不是愚弄国人吗?这不是滥用领导对下属的信任诬陷辩护律师吗?坚决打黑除恶的上级领导看到上述这些“黑律师”破坏打黑的严重犯罪之报告,决策去北京拘捕辩护律师李庄还会犹豫吗?
这是否是自下而上出现显然存在欺骗领导的李庄案“黑律师”违法犯罪的情况报告,引起领导决定抓捕李庄,并引起愚弄国人的报道原因之一呢?
7、上述重庆办理李庄案中应负责直接指导、审查、分析、论证、上报情况和建议的中层干部,未达到应有水准和能力,对《律师法》超前的公开判断,甚至对李庄已经决定退出龚刚模案件,向重庆一中院领导发送短信的事实,完全不从法律和专业去设想到《刑法》的犯罪预备,却在对全国公众报道中认为是“金蝉脱壳”。如此虚构事实、谎报情况、错判性质的个别办案人员参与承办的李庄伪证案,让人如何相信李庄“伪造证据”、“教唆、诱导龚刚模翻供”、“龚刚模承受不住内心煎熬主动举报”的指控或“犯罪事实”。
8、李庄不过是个普通的北京律师,如果查办李庄案的个别办案人员、中层干部敢于编造上述虚假情况欺骗上级、欺骗打黑斗争的直接负责人、欺骗重庆市领导,就不敢如法炮制甚至变本加厉构造李庄“伪造证据”的事实吗?或在二审上诉后因为此案已经造成争议而违法接触李庄,耐心教育使其认罪换自由,以掩盖本案存在的问题吗?
辩护人不知在二审先期辩护词提交后,最终耐心教育李庄的认罪的办案机关领导是哪位领导,但希望该位领导起码不应与李庄专案或龚刚模专案有关。否则其教育李庄认罪的目的动机值得质疑,很可能并不是出于公正的需要,而是急于需要李庄的认罪以掩饰中下级办案部门的瑕疵或问题,却忽略考察李庄认罪是否自愿本质。
9、从本案发生发展的实际效果,从抓捕李庄、抓捕后组织的报道效果,一审16个小时的开庭、一审判决、二审两天的开庭、李庄认罪、及有关对李庄认罪大力报道至今,给重庆的办案机关,重庆市领导带来影响和效果是有利的还是有损害的,相关方面应该心知肚明。
这就是辩护人先期紧急提交的二审辩护词中提及的管理学中的“短板”现象,系统的水平不是由最高领导人的水平决定,是由“短板”决定,重庆李庄案办案机关个别中、下级办案人员,《中青报》郑、庄两位记者均是系统的短板,影响了整个系统的水平。最终使李庄事件复杂化、扩大化,骑虎难下。
十二、李庄案与赢得广泛赞誉的重庆打黑除恶斗争不同,应该区分,不应捆绑。
辩护人并不仅仅是为使李庄获得更有利的结果,而刻意去区分李庄案与重庆整体打黑除恶斗争的关系,去刻意区分层级系统的关系和责任。分析和说明以上原因、责任实际已经超出一般刑事辩护的范围。但李庄案件发展到目前的状态,辩护人必须从更多的角度和更高的层次、以对各方更负责任的态度去履行辩护职责,无论李庄认罪与否。
认真、具体分析本案的事实,李庄案就是一个因各种偶然因素叠加而造成的具体错案,与重庆打黑除恶斗争不应捆绑。
十三、李庄被二审定罪的效益分析。
1、执法或判案实际存在司法的效益问题,刑事判决实际会引发不同效果也会影响相关利益。
李庄案实际因为重庆公开大力报道的原因,而成为全国公知的案件。李庄认罪已经使辩护人仅就事实、证据、法律去辩护,分析评判李庄的罪名和责任已经完全不够。辩护人应当根据李庄被定罪判决的效果和影响,去对李庄案作更全面的分析和辩护。
2、李庄是从北京来重庆作刑事辩护,其当事人龚刚模在打黑前并不是社会上打砸抢烧的恶徒,是企业主,被商业界称为摩托车销售奇才。李庄是作为辩护律师,为重庆企业主在涉嫌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服务过程中,被一审定罪。
此外,品德高尚为官清廉的干部是不可能会发生请律师刑事辩护的情况。但是确有少部分干部可能在未来不确定的时日,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辩护人在从业实践中发现,少数出事的干部原本也是因为人品出众、德才兼备才被组织提拔委以重任的,但有时环境会使人变化,多种原因使然,好官、功臣有时也可能变成有问题的官员。重庆商业界的销售奇才龚刚模会蜕变为“杀人生产队”黑社会老大,则环境实际也可能会使因掌握更大权力的极少数干部难以自律,最终可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罪名已经涉及经济生活各种领域,(如生产销售商品、公司企业管理、税务、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市场秩序、重大责任事故),有些罪名主体就是企业(单位主体)。
重庆发展建设是需要利用内资、吸引外资实现增长、发展。2009年重庆吸引外资增速全国第一,总量居中西部第一。内资中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居前三位,其总量占全市实际利用内资总量约一半。而重庆渝中区正以香港为标杆,注入国际化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城市升级,打造“内陆香港”。
外地、外国来重庆投资、合作的企业主、投资人、投资企业出现各种刑事案件,有可能请北京或外地的律师提供服务,在重庆投资的国际投资人、世界500强如果发生刑事案件,也可能请北京或外地律师服务。
如果这些外地、外国的投资人发现或得知,北京或者外地的律师不敢于来重庆从事刑事辩护服务,请设想这些投资人、企业主的感觉。
以上还是刑事案件,实际外地、外国来重庆的投资者,经营者还有许多或重大的经济案件、投资项目争议需要北京和外地律师,而这些重大的经济案件、投资项目争议本身就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纠纷,这些律师如果本身不敢在重庆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在从事经济法律服务是否也会提心吊胆呢?如果在重庆投资或准备投资的外地、外国的投资人、企业主在寻求北京或外地律师的服务时,发现或听到他们的畏惧、顾虑原因和理由时会有什么感受?如果熟悉法律的律师都无法把握界限,企业主或投资人就能准确把握吗?辩护人不敢想象。
3、一个开放的城市,如同重庆渝中区若成为未来的“内陆香港”的城市,需要一个完善并可以基本信赖的法治环境,需要有负责任的律师为重庆吸引的内资、外资提供负责任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服务,而这些可能的重庆律师、北京或外地律师也需要一个起码安全的地域条件。
司法既有成本也有效益,如果换一个角度,换一种思维,而不是只时下,就可能会发现对北京辩护律师李庄定罪,对重庆造成的实际效果或影响并非正面。如果仅从掩饰错误、回避部门个别人员责任的角度去获得李庄“认罪”视野太过狭隘,甚至会出现问题,引发新的较大争议。
十四、对李庄案件二审维持或各种改判的考量。
1、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李庄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特别指出,审判伪证罪应避免出现伪证,铁案需要铁证,更需要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李庄虽然已经认罪,但如果判成错案、冤案,虽然媒体会逐渐不再报道,社会公众会很快忘却,但这一页也可能不会很快翻过,甚至可能挥之不去。
本案现有事实、证据、法律,唯有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重庆利益负责的考量和判决。才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李庄事件现状得以正确、合法、有效解脱。
2、李庄案全国周知,重庆办案机关的速度、一审强硬的判决结果以及李庄的突然认罪,已经使全国的很多人预知了李庄案最终结果。即使二审维持原判,对于国人的感觉和效果也只是“早有预料”,实际感觉和效果还不仅而已。
普通社会民众根本不会去看披露的刑事判决,他们很多是听广播、看晚报,大多已经根据李庄案事发时的“黑律师”和二审后认罪的强力报道,早以形成了认识和判断。而可能对李庄案争论、质疑的阶层更多是律师界、法学界,对李庄案关注的是政治界、法律界、商业界、新闻界、知识分子,这些人数量与普通社会民众比较虽然微乎其微,但他们的社会联系界面比普通的基层民众更为广泛。他们会基于已经公开的事实、证据、诉讼文件形成独立的思考和内心判断。虽然李庄的认罪使很多人大惑不解,但他们会独立思考,他们明白李庄案有罪或无罪是刑事审判,而不是对李庄错误性格、工作方式缺陷和道德的审判。
3、很多人心理预期是,掌握权力的机关很难有勇气在这种公开的事件中纠正错误,哪怕这个错误实际并不大。人们会以常态的惯性思维认为一旦权力机关已经启动了错误的开关,就会而将错就错,使错误的程序延续下去。尤其当出现李庄事件出现争议,并且重庆一审判决也已经做出后。
如果根据事实(包括认罪的事实和导致的原因)、依据法律改判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或下发司法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实际是会出乎国人和社会各界的意料之外。会引起令人惊讶的重大反响,最终也使李庄事件得以彻底解决,很多人会因此用另外一种尊敬的眼光仰视重庆。
4、对于李庄案件,重庆社会民众实际也会基于案件的事实、公开的证据,而对事件情况有自己内心的判断。虽然有些人可能并不认同有罪判决,怀疑“认罪”。但是他们因为内心确认打黑斗争负责人和重庆领导的真心打黑,以及清正廉洁的品德,而愿意基于信任、敬重而接受和理解难得一遇贤明领导的任何决定。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减刑或判决李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或无罪或免罚,部分重庆民众可能会略有遗憾。
并且辩护人已经尽力说明李庄事件的成因、责任、层级关系和或有的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以告知各方面李庄事件的成因是个别中下级办案人员的责任,且误导了重庆打黑负责人以及重庆市的领导。重庆民众实际可以理解,不真心做事就不会失误,因为系统的庞大复杂偶尔发生失误是难免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实际个别中下级人员的错误也是可以理解的,管理体制已经造成的宁肯不做事,也不能犯错误的观念应该调整,这些努力、拼命工作中的错误都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总结教训予以纠正,因为事件本身已经教训深刻,对干实事中出现的错误,哪怕是较大的错误,应该宽容。
5、辩护人对李庄案二审有罪结果已经有所预见,李庄事件虽然与重庆打黑斗争有关,但两者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李庄被抓捕、定罪是被强行“涂黑”的,即使李庄因为各种难以理解的原因而认罪,二审定罪判决也是错误的判决。
时间、历史是会检验李庄案的,实际李庄事件发生的这一个多月时间,原来强加给李庄的“黑”已经被洗刷掉很多了。对照一下李庄事件发生时重庆通过华龙网报道的“重庆警方披露内幕”、再阅读下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许多“黑”律师的情节完全消失了。重庆华龙网已经将“重庆警方披露内幕报道”页面删除了。但无疑李庄在二审的认罪,使其的人品名声已经全黑,但是否历史就不会再行洗刷其罪名吗?
6、根据本案的事实,根据李庄案的发酵,根据李庄突然的认罪,李庄案实际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伪证案”了。恳请二审判决的决定方,慎重行事。辩护人已经尽力为挽回重庆司法机关等的影响去分析、设想,为李庄事件的妥善解决做出努力了。李庄可能因认罪而终身背负恶名。李庄在全国公知、部分人争议的重大影响案件中突然认罪的效果惊世骇俗,办案机关再安排开庭及进行大力报道除了使李庄案和龚刚模案办成“铁案”之外,也确实使辩护人与许多刑辩律师一样魂惊胆颤;也使那些曾认为李庄是“优秀刑辩律师”的人对其“忍辱偷生”大失所望;更可能由于李庄辱门辱行的行为使律师所同事甚至律师业蒙受重大耻辱。但是追求这些效果的动机是否善良呢?辩护人对此抱有怀疑。但无论李庄认罪的动机善恶,辩护人必须善始善终、尽职尽责。
7、李庄案发展到现在已出现重大变化,辩护人提交二审辩护意见后出乎意料但又不得不理解地出现李庄认罪,承认全部一审指控的变化。在此情况下,二审无论以何种形式改判,都比维持一审判决明智些。
辩护人估计单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二审改判李庄无罪,因为各种原因,这种具有超常勇气和智慧的最为理想地改判方式可能难以实现。但是辩护人郑重提醒有关部门,如果以李庄突然“认罪”的口供作为二审改判有罪及减轻的理由,而不披露有关组织和领导“耐心教育”的原因和内情,则实际会在社会出现更大的争议——如果无罪之人却必须以认罪换取应有自由,而且身为刑事辩护律师,那么更多非法律人将如何以防万一呢?而如果万一,刑辩律师尚且如此,则非法律人是否防不胜防呢?
二审法院如果基于各种原因和理由,包括李庄“认罪”的原因,改判认定李庄有罪减刑、有罪免罚或缓刑,虽然还会有重大争议,但这种有重大遗憾的判决结果,辩护人基于李庄和李庄亲属可能基于“获得自由是第一利益”的要求,只能接受。如果存在被迫认罪换自由,辩护人也希望有关机关有关领导遵守与李庄“交易”的诚信,辩护人哀观其成,也只能哀观其成
十五、关于适用法律的建议。
历经一、二审程序,我认为,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一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一样文明、儒雅,我认为二审公诉人与一审公诉人一样,素质高超、努力尽责。但是,我真的希望,二审判决不要重复一审判决的错误。因为一审判决有违法制原则和刑事法律制度。招致了广泛的质疑,使李庄事件不只是李庄个人,而成为整个律师行业的问题,甚至是破坏国家辩护制度和尊严的问题。或许,这正是李庄事件与文强案同一天庭审的原因。可见,慎重、公正处理李庄案的迫切和重要。
打黑之所以重要和必要,就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破坏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惩治的目的在于警示后人遵纪守法、维护现行法规,所以打黑务必依法打黑。审判李庄务必依法裁判,任何违反程序和法律,强行加罪李庄的判决都是破坏法制的行为,其后果与打黑的目标是背离的,也必然会造成混乱和恶果,全国近百名律师被判刑,唯有李庄举世瞩目,普遍质疑,值得二审法院关注和三思。因为李庄事件始末简单、透明,所有法律人早已评析定论。
我注意到,重庆高院领导同志曾发表讲话,审判不受舆论影响,我认为此言非常正确,因为舆论引导判决是法律的悲哀,必然使法制变形,最终法而不法,招致动乱。
其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是法律早已明示的准则,上述规定在先,更况舆论。
我真希望有关李庄案的有罪的或无罪的舆论,侦查机关或一审法院的认识,李庄认罪或不认罪的态度,均不应当成为影响二审判决的根据。
我注意到,原本无罪的李庄,如果为获应有之自由,被迫认罪,这种震惊和悲哀之余,必将引发更持久的震撼和争议。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慎重裁处。当然,如果李庄为成全龚刚模立功,或者其它不为人知的隐情,则另当别论。但是无论什么隐情,无论李庄如何认识,都不能因其认罪而判其有罪。我对二审判决依存期待!
鉴于李庄事件倍受关注,颇具标杆意义,且判决公正与否直接标识着重庆的法制形象和投资环境,再次恳请客观公正裁处。
不因李庄认罪判其有罪!
不因龚刚模不认罪判其无罪!
十六、最后忠言。
李庄的缺点、缺陷、错误是显然的,但在本案中李庄认罪前的有限行为并不构成媒体报道刻画的“黑律师”。也不构成起诉和一审判决认定的刑事罪名,本案并不是性格、道德或纪律的审判。
李庄在行业、在律师所必将属于不应效仿且有争议的人物。但在本案,李庄是有黑有白的。“黑”的是其暴烈性格、行事方式缺少适度与理性,“白”的是其在本案实际并没有实施有罪判决认定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及证据。
李庄显然不是江姐,李庄在有关领导耐心教育下自愿从“识大体、顾大局以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和原因“认罪”、换自由,也不等于甫志高。即使基于各种领导教育,不愿意承受两年半的牢狱磨难这种常人可以理解的原因,自愿以“认罪,承认全部指控”换得自由,其罪名也依法不成立,因为定罪有其法定构成要件。
熊猫是不能被用墨汁涂染成黑熊的,李庄“全黑”是因为被外力刻意涂染,《中青报》功不可没。与其由时间、历史洗刷,不如以二审判决调整最为妥当。
二审虽然尚未判决,但使李庄认罪并广为传播的结果,实际已经改判李庄“无期徒刑”,李庄的人格、尊严将终身蒙受无法解脱的羞辱酷刑,有可能这个阴影会深刻影响他的家人和孩子。包括但不限于他的同业。
刑事审判应该泯灭罪恶,不应生成罪恶,辩护人尽力避免更大的罪恶和错误,请二审法庭慎重做出判决,格外珍惜你们在判决上签署的确定的每一个字。
李庄案的发展变化令人惊讶,辩护人也完全无法左右二审判决的方向,只能尽力以对各方负责任地辩护完成应有职责,善始善终,虽然辩护人感觉了些许的不善或恶。
但是,即使李庄案被定罪错判,也不应否认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业绩和整体效果。即使李庄被定罪错判,重庆办案机关内部门的错误也不是全部机关的错误,更不是重庆整体的错误。因为内部发生的问题,不是社会普遍的问题。
李庄完全不值得效仿。作为刑辩律师,自律是获得自由的重要方式。与其让他人限制自己的自由,不如自己先限制自身一部分自由。即使李庄被定罪,辩护人深信李庄事件早晚会得到解决,法治的进程并不是立竿见影,需要审时度势,需要成本和过程。辩护人相信,尽管执业实践中会遭遇偶发的践踏法治、玩弄法律的情形,但是玩弄会付出代价。作为律师应该始终保持对法治的信仰和对中国法治的希望,希望会缓解面对的痛苦和郁闷。
李庄事件使“自由”已经不是诗性的词汇。李庄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以承认“有罪”为代价,将是法治的黑色幽默。
黑白相间的熊猫,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承认自己是全黑的狗熊,最终是李庄案最大的悲哀!
感谢重庆法庭各位参与人员和旁听的各界人士。
(其余辩护观点请见二审开庭前紧急提交的先期二审辩护词)
敬呈
李庄案二审合议庭全体法官
辩护人:高子程
2010年2月5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