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最新版本,有新内容。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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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最新版本,有新内容。之六)(2010-02-09 00:34:27) 标签:杂谈 分类:李庄案

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最新版本,有新内容。之六)

(转载请注明“转自知青记者博客”)

 

种适当的方式向重庆有关方面表示认错和道歉。

但在目前的状态下,李庄除认罪以外几乎缺少其他合适的余地和机会。

 

六、李庄案判成铁案应该依靠铁证,不应依靠媒体引导民意

李庄并不是法律的守护神或正义的代表,其担任龚刚模辩护人有显然的利益因素。在律师服务接近产业化的今天,少有律师完全不求利益。律师在求利的同时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通过法律制度设计的分工而实现宪法、刑事法律的目的这是实际情况,但情理太不浅显和直接,也使普通民众难以理解。

大多数普通民众都不会聘请律师,需要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更是极少数,民众认为刑事律师就是帮助罪犯帮助坏人是正常的。在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现实社会,较多的金钱自然会使民众与不义之财、巧取豪夺、坏人发生联想,金钱与好人很难发关联,通过媒体夸大律师收费,引起自身难以承担此等律师费用的普通民众的内心反感,再虚构些生动情节,将许多“黑律师”的可能做法全部归集于李庄一身,由此获得民众对抓捕审判“黑律师”的民意支持并不困难。实际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收钱与公检法不收钱都是应该的。

重庆个别组织媒体报道的政法系统官员在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强调在重庆打黑案中“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过于武断和偏激。

实际个别律师送钱,司法人员以收钱交换结果的“潜规则”情况屡禁不止,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说不清原因。但是如果司法人员不再收钱,则送钱律师会减少很多甚至会绝迹,“潜规则”的主因可能并不是律师。在重庆打黑斗争中,由于重庆最高领导真心打黑坚决肃贪,应该少有司法人员敢于因此收钱,潜规实际并不会发生。组织中国青年报报道的那位重庆官员所谓打黑斗争中北京律师收钱,赶场般云集重庆就是施行“潜规则”的推断实际似是而非。

律师整体社会形象欠佳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律师如果都免费服务会好很多。但是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如果是收钱后附和公诉机关,如果只做无关痛痒的“假辩”,那律师的作用也就只剩下收钱了,而如果律师只收钱不办事,岂敢期望律师形象提升。

普通民众的情绪是可以理解也可以用媒体引导的。政界、法界、商界、学界、知识界更多倡导要求的法治和法制,对于社会普通民众并不实际甚至虚无。在“杀人生产队”都能横行多年的重庆,民众对法治或法制是失望的,而能有清正廉洁的书记和勇敢无畏的公安局长,真心强力打击贪官污吏黑社会,还重庆3000多万社会民众一方平安,比法治要实惠和有效的多。提倡法治已经有几十年了,清官可不是说来就来,民众实际更期盼清官,也会出于朴素现实的感受认为“没有清官要法治有什么用?只要清官在法治也可以没什么用”。

本案有关部门和官员使用媒体大张旗鼓的报道、评价、判断一起正在审判的刑事案件,将李庄事件与完全不同性质的重庆打黑除恶斗争捆绑,实际并不恰当,也对社会阶层正常的利益和认识差异以及情绪进行了刺激甚至放大。实际不利于社会和谐。李庄案定罪判刑应该依据法律,既然要判成铁案,与其汇集民意,不如汇集铁证。

 

七、李庄案定罪判刑和错案纠正不应该因地制宜和因人制宜

1、本案是起诉和审判李庄的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不是起诉“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如果重庆办案部门节奏慢一些,等待龚刚模案开庭完成,根据李庄是否出举伪造的证据,或等待龚刚模确实翻供做出被刑讯逼供的供述,关键是等待龚刚模案法庭审理,查实确实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则再根据情况做出李庄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再采取措施、再起诉、审判,会稳妥和避免很多争议。

李庄在开庭前即服从决定并明示从重庆案件退出,解除代理,之后被拘留、逮捕。如此则使重庆办案部门设想的后续伪造证据结果出现了不可能,龚刚模的主动揭发也使伪造证据成为确定的不可实现,妨害作证的结果完全没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审判、判刑,并且罪名又只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则显然缺少必要法定构成要件和事实基础。在此情况下起诉,即使是全国或重庆的最佳公诉人也勉为其难,力不从心。重庆办案部门迅速拘留、逮捕李庄的快刀斩乱麻动作,实际却发生了“乱麻缠住快刀”的意外。

罪刑法定而不应该依据其他情绪因素。李庄因缺陷、错误、强势、不尊敬而引起重庆办案部门的反感,给重庆办案部门带来的麻烦,甚至对重庆打黑斗争造成的不利影响,都不应是本案定罪的依据。

2、假设李庄事件是发生在1997年前的重庆市,那时重庆市还属于四川省辖,还未被升级为中央直辖市,对类似李庄事件那时重庆市的办案部门是否会当机立断、无所顾忌地奔袭北京抓捕刑事辩护律师?是否也敢于和能够通过中央媒体做如同本案大张旗鼓的判决性报道?是否会迅速毫不犹豫地起诉和审判?辩护人认为答案是不确定的。即使办案机关有相同的动议或设想,也可能还要请示当时的上级省一级的有关对口主管部门,或者在办理过程中被上级公检法机关、政法委指导、监督甚至纠正(假如上级机关认为缺少法律依据)。但是现在情况显然不同,重庆市已经升格为中央直辖市,已经不再受任何省级、部级的机关辖制和指导监督。

法理上同样的事实是否定罪不能因时制宜。如果同样的事件,当时不该抓人定罪,现在也不应该定罪。辩护人上述假设只是从法理和情理上分析,进而指出不应该因为监督层级减少而改变有关部门使用权力、定罪及纠正错案的标准(虽然在1997年前没有此项罪名)。

3、假设李庄事件不是发生在重庆市级层次,而是发生在重庆的下属区域,是否也不会发生到目前被起诉、判刑的程度?

2006年重庆市彭水县发生的“彭水诗案”实际在执行拘留、逮捕当事人秦中飞后立即被重庆市纠正,当事人很快无罪释放。而重庆彭水诗案当事人秦中飞则确实实施了发送了短信的行为(李庄案没有发生过媒体报道的侮辱重庆人民的短信),也发生了“诽谤罪”的结果――引起了短信指向的彭水县领导反感、不满甚至愤怒的情绪,以至重庆彭水县侦查机关主动抓人。

彭水诗案的罪名是“诽谤罪”,有关事实既有明确的行为、也有实际的结果。与李庄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相比,彭水诗案的构成要件更为完整,但被重庆市基于上级监督而纠正。而李庄案既无形成证据,也未实现妨害作证,其动机究竟是故意伪造证据,还是基于职业的合理怀疑而设想挖掘证据实际存在争议,并且其自动中止了相关行为。实际李庄案只有设想,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也没有结果,却被重庆一审法院定罪。难道本案一审判决对李庄定罪判刑,就确实没有与彭水案当时彭水县领导类似的情绪因素吗?

李庄案与重庆彭水诗案实质上有高度相似性,对李庄定罪实际也将是错案、冤案。只是因为李庄案发生的层级,已经少有可以并且愿意及时监督指导李庄案严格依法办案的上级部门了。

定罪判刑或错案纠正,本不应该因为地区级别、权力级别、决策领导级别的不同而改变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这是党的最高领导人几天前还在提出的要求。

但是基于李庄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对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也有心理准备,李庄如果被定罪,可能只能依靠时间依靠历史去检验或纠正。

 

八、关于李庄案二审应如何判决的意见

1、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李庄不构成犯罪。

重庆相关法院在如此公开、公知的案件中认定犯罪事实和相关情节起码应该符合情理。如果本案中不可思议、闻所未闻及令人难以想象的情节太多,过于生动,实际会影响案件效果,使人难以信服,也不够严肃。本案如“李庄会见龚刚模以眨眼诱导、教唆”,“李庄会见龚刚模没有录像”,“中央电视台录像不予采信”,“龚刚模忍不住内心煎熬主动举报”,“龚刚模按响了监舍的警铃却招来另外文强专案民警的讯问”,“证人都被拘留指控李庄但都自愿不出庭”,“龚刚模被黑社会要求借钱不能被判断为敲诈”,“黑社会老二竟然敢于向黑社会老大要求巨款借钱”,这些一审判决的问题期望二审判决可以圆满解决。

2、辩护人特别指出,审判伪证罪应避免出现伪证,铁案需要铁证,更需要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李庄按如果判成错案、冤案,虽然媒体会逐渐不再报道,社会公众会很快忘却,但这一页也可能不会很快翻过,甚至可能挥之不去。

根据本案现有事实、证据、法律,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重庆负责,更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才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李庄事件现状得以正确、合法、有效解脱。

李庄事件虽然与重庆打黑斗争有关,但两者完全不应该混淆和捆绑。即使李庄案被定罪错判,也不应否认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业绩和整体效果。

3、如果二审法院调取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内容显示李庄确实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则辩护人可以变更上述定性的辩护观点,改为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李庄在开庭和被拘留前,已经根据所在律师所出于配合重庆打黑除恶斗争整体大局的考虑,决定退出案件,服从决定,并立即向重庆法院领导以短信表示退出案件,不再代理,并直接去办理解除代理手续的事实。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应认定李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具有犯罪中止的法定情节,并根据龚刚模案没有开庭,并由于龚刚模揭发检举和李庄退出代理而不会形成任何伪造或翻供,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对李庄依法免除处罚。

这也是辩护人基于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而做出的让步。也是为重庆设想,提示另外折中处理可能。

如果二审法院不能调取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或办案机关或看守所不提供会见录像,则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庄不构成犯罪。

如果二审法院因为各种原因,难以直接做出李庄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则请求就本案有关法律应用问题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应用问题请示最高法院。

这也是辩护人基于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提示另外的可能。

做出李庄有罪或辩护人辩护失败的终审判决并不困难,做出法制尊严、国家意志得以维护,有关各方如释重负的判决,则既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更需要国家、法治高于一切的无私勇气。

 

九、李庄案的影响已经超出案件以外,应慎重判决

重庆抓捕、起诉为“杀人生产队”首犯辩护的李庄并定罪判刑,得到普通民众的拥护完全可以想象和理解。如果侦查机关再经媒体强调甚至夸大律师收费,则更容易引起自身难以承担此等费用的普通民众的内心反感。在财富不均的现实社会,较多金钱会自然与不义之财、巧取豪夺、坏人发生联想。如果媒体记者再虚构些生动情节,将许多“黑律师”的可能做法归集于李庄一身,则效果会更加显著。而李庄处于被关押状态,完全不知铁窗外的消息以及他自己的故事已经如此生动。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可以确定李庄在本案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李庄的性格缺陷和工作方式确实已经给重庆市的打黑斗争或领导引发困扰、争议和麻烦,但李庄这些严重的错误、性格缺陷,都不应成为对李庄定罪的理由。

李庄案一审、二审、甚至申请再审都跳不出重庆三级法院,但这也不应成为将李庄案办成铁案的自信。辩护人本存一丝期望李庄案能通过铁证办成铁案,很遗憾,从一审判决没有看到铁案应有的铁证。

《刑事诉讼法》、《刑法》与《律师法》及其包含的辩护制度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的每一条款无不体现着党和人民的意志及具体运行规则,漠视或违反上述法律及其任何包括辩护在内的条款,无异于漠视和损害党和国家的意志与尊严。忠诚的执行这些包括辩护在内的法律法规,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刑事执法如同其他司法领域执法一样,最终使国家机器处于自我规范、自我维护、自我修正的良性运行之中。

李庄事件也应该做到有错必纠,不因李庄弱小而轻视其权益,不因公器在握而忽略责任。时时、处处、案案审慎、公正,方能体现严肃执法的本原。徙木立信,本意在此。主动遵从、维护包括辩护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不是权力限制,而是使权力的行使得以稳固持久的前提,否则,无异于自毁长城、自生内乱。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执法机关亦非神器,偶尔执法失误难以避免,故有《国家赔偿法》颁行在先。所以,公诉机关、侦查机关神圣不可侵犯或永远正确的观念已滞后于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自觉地护法、执法,勇于纠正错误,还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所鼓励、所要求、所希望的。区区李庄,何足挂齿,微微律师,何足道哉?驯服李庄,易如壮汉制服幼童,难言力巨,但若勇于纠正,还其自由,却能凸显罪责法定、违法必究的难能可贵。执法者、当权者,只要秉持这种精神,致力维护现行法制,无异于当世贤哲。因为贤哲与英雄具备这种精神和觉悟。

李庄案存在大智大勇的修正、平衡利弊的折中,一往无前的维持不同可能。辩护人仍然在无望的上诉审尽力辩护,是因为内心尚存的信念――国法依旧运行,良知尚未泯灭,是非终有公论。

李庄案的起诉,实际是将重庆市人大任命在市检察院任职的两位全国、重庆十佳公诉人,临时破格下降,以江北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名义进行公诉,其公诉人资格自然存疑。实际李庄案的审理和判决,已经难以被外界理解成为重庆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责任。

李庄案除已经对李庄自身形成震慑,构成打击之外,实际对重庆办案人员在组织、制作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时,特别关注的律师群体或者北京律师也实际形成了震慑。在北京市律协调查团从重庆回京后,一方面表示相信重庆司法机关方面会依法办案,一方面为李庄推荐著名刑辩律师,而推荐的部分著名刑辩律师甚至在没有会见也没有看卷的情况下即表示不做无罪辩护,这也是一审寻求外地律师共同辩护的原因之一。

李庄案的简单事实和控辩双方的争议观点经过重庆办案机关全面及时的披露以及全国媒体的充分报道,已经全部公之于众。事件的审判过程、证据内容、质证过程、起诉书、辩护意见、判决书已经全部被媒体公开。

原来被中国青年报、某重庆新闻门户网站报道的“黑律师”恶劣行为,如李庄发送“够黑、人傻、钱多、快来”短信、组织跨区域打捞队、使龚刚模亲友支付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向龚刚模亲友敲诈如果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等,属于严重侮辱重庆人民、敲诈勒索的严重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的传说,在重庆公诉机关的起诉状和一审判决中已经完全消失,在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再被提及。上述有关“黑律师”劣行的传说,经辩护人询问李庄被告知并无相关事实和言行。李庄收取的150万元律师费也还包括民事诉讼和法律顾问服务。

李庄案件现在已经成为事实极为简单,证据极为有限,诉辩双方观点极为明确的公众周知事件。本案李庄的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不是“一手捞人、一手捞钱”。李庄案在法律界、法学界几乎无人不知,在全国社会公众中也引起较大关注。有媒体报道,重庆市的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市、区各级公检法机关负责人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庭审旁听。在一审开庭后,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大学的著名学者又连夜被召集参加重庆有关方面组织的研讨。

辩护人无法设想这些受尊敬的人士、领导、负责人、学者会不约而同、异口同声地对“龚刚模完全没有被刑讯逼供”、“在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李庄会见龚刚模以眨眼等方式诱导、唆使编造被刑讯逼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没有录像”、“龚刚模主动检举辩护人李庄”、“中央电视台录像没有证据资格和效力”“李庄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案件争议要点会深信不疑。辩护人同时也无法设想本案一审有罪判决是在这些受尊重的人士,领导、学者全部或大部分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强行做出。如报道属实辩护人相信这些受人尊敬的人士、领导、负责人、学者可能是基于各种原因和因素,而赞成、拥护、附和或不反对判决李庄有罪。

党的最高领导人近日还要求和强调,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重庆打黑斗争是中国的旗帜,审判辩护律师李庄也将会是中国司法的标杆。李庄如果被重庆终审定罪,作为判例可能实际各地也会效仿。今后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刑事被告时,还敢就案件其他人笔录中的内容、事实向被告询问、求证、讨论吗?律师在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疑点产生合理怀疑时,还能去求证事实吗?刑事被告人如果自述被刑讯逼供,律师是否应该立即认为并制止其编造呢?律师是否要还要特别避免诱导、教唆两种眨眼形式?针对上述,辩护律师都不能为或不敢为,则除了收钱还有什么能为呢?如果刑事律师都是收钱后假辩,附和公诉机关,那是否全国人大就应修改《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删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呢?

辩护人对李庄案二审结果已经有所预见,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二审法院如果维持一审有罪判决,实际是在公开维持一起错案。终审判决无疑将使李庄遭受两年半的牢狱煎熬。但是,对那些虽然参与李庄案决策、开庭旁听、讨论论证,但内心并不确信李庄罪名成立,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赞成、附和、或不便反对定罪的人士、领导、负责人、学者,可能因此受到的内心困扰或煎熬,或许比李庄的两年半刑期要长。

李庄事件虽然与重庆打黑斗争有关,但两者不应该混淆和捆绑。即使李庄案被定罪错判,也不应否认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业绩和整体效果。

二审法院如果无法做出使法治受益的判决,起码也不应做出使法治受损的判决。终审判决的决定者虽然可以轻而易举认定李庄有罪和辩护人辩护失败,但是如此判决后,还有胜者吗!!

                                 

       辩护人:高子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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