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以阳光法案打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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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以阳光法案打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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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26日 09:12第一财经日报【大 中 小】 【打印】作者:王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在北京举行。据悉,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了10年。这条消息在门户网站甫一公开,便引发热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正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源于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时常可见。不久前受审的原海南省文昌市市委书记谢明中一案中,在涉嫌受贿之外,其还被控对其个人拥有的人民币541万多元、港币188万多元、美元9.3万多元、新加坡币1.2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而也在不久前,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前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殷国元,同样被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不过,“巨额”的数字变成了812万余元人民币、4万余元美元。

而事实上,自1988年1月全国人大首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规定了刑事责任以来,围绕这一罪名的争议就未曾中断过。民众从这一罪名尚存大量犯罪黑数(即未被发现)出发质疑打击不力,司法机关却从实践的角度抱怨“立案难”、“取证难”、“认定难”。这其中,固然有作为社会基础秩序的金融制度、个人征信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刑法规定的不健全紧密相关。而其中屡遭质疑的,便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为何只有5年,与贪污罪、贿赂罪的最高刑期均为死刑相比,前者显然偏低。这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贪官在被司法调查后往往倾向选择“不合作”,因为一旦坦白说巨额财产来源于受贿或贪污,就意味着更为严苛的刑罚。以个案中的巨额财产通常以百万元计来推测刑罚,已是在无期与死刑之间徘徊。

正是在大家坚持不懈的抨击与质疑之下,在司法机关的抱怨与建议之下,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的立法修正终于启动了。如若这一修改能顺利通过,那么对于打击腐败,尤其是在侦控机关取证不力的情况下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腐败官员,无疑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将这一修改的意义过于拔高,在笔者看来就言之不确了。此番送审的修正条文,可以看出已是多方博弈之后的产物。在之前的修法建议中,一个常被用来作为引证和对照的例子是,《新加坡反贪污法案》在公务员对其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时,按贪污罪论处。相似的规定普遍出现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而此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仍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最高刑期——“死刑”存在不小差距。司法实践中固有的弊端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却不会因这次修法而消失。

更为重要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入罪,其实关键并不在《刑法》修正,而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切实建立。举凡20年来的司法实践,最终被判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般均非因此罪而案发。司法界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形象地称为“尾巴罪”,意即这一罪名总是挂在贪污、受贿或挪用等罪名之后。于犯罪行为的发现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往往是在查处官员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中,附带被发现——这明显不是立法机关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初衷。要改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总是作为一个“尾巴”存在的现状,就必须完善中国的“阳光法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初,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要加紧调研和推进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至今还未见到具体举措。可见,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当然很好,但也很可能会失望:试问如何来发现贪官那些东隐西藏的巨额财产呢?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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