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懂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给什么处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18:38
搞不懂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给什么处分
人民网4月29日一条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报道标题即为:《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将被记过或者记大过》,一开始读这标题,总以为是作者搞错了:不可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么才给个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但仔细过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才知道没错,条例就是这么规定的。当然,条例整个阐述或者说整个条文,完整的应该是这样表述的:“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出自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将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八种行为列为是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为三种情况列为三个档次的处分,最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这一规定,人们不解的是:第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难道就是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的事实,然后是本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行为。这不能说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无法说明,一种是本人不愿意说明。我想,所谓的情节较重与情节严重,除了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关外,与其本人主观上是否愿意说明有关。但是,即使是其本人愿意说明却无法说明,也就是说的确是由于公务员的“健忘”而无法说清楚,这种情况下,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应该是相当巨大的了。按正常情况,你若有个几十万元的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也是容易说清楚、记清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由此可见,既然称得上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么,其收入就应该以“非法收入”论了。既然是非法收入,难道还仅仅是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即使是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但也是违法行为了,只是你这一违法行为没有达到量刑标准而已,怎么能说仅仅是违反廉政纪律呢?本来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各方面就都有看法,如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又作出个这样的规定,不是让人更加感到不可理解吗?
第二,没有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处分条例中公务员不申报财产也不违纪,为何单独列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反廉政纪律的处分规定?
作为一名公务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我要进行财产实名登记申报,行政处分条例也没有规定不申报是违纪,对不申报者要给予处分。这就是说,当前所有官员的财产收入申报,尤其是高官的财产收入申报,只是一种自觉行为,只是一种党内纪律而没有政纪、法法法规方面的规定。既然如此,何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我国有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大多数人都应该清楚,但究竟多少财产才算是巨额财产呢?也就是说,贪官捞够了多少、贪墨了多少才给他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据搜寻相关资料,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配合新刑法的实施,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将巨额的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0万元。几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再一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到30万元。根据新的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很明显,公务员如果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获刑的,在获刑前必然也会因“情节严重”,而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但是,如果不够刑罚的量刑标准的。也就是说,其巨额财产不明的数额在30万以下的,给予其什么样的行政处分呢?我们不能设想,一个公务员有十几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顶多给个撤职、降职处分,这样的处分是不是太轻了?
第三、对公务因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纪错误处分,实际中能真正操作运行吗?
首先,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样的违纪行为,不可能是单独、孤立的违纪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可能是违纪者本人自己主动坦白交代出来的。如果单就公务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人举报或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发现查处,这种情况也是罕见的,除非此人已经明显构成犯罪,否则怎可捕风捉影或大海捞针就去立案查处?因此,它必然与贪污、受贿、索贿和各种违纪行为连在一起的,只是数额大了,次数多了,时间长了,人员太广了,违纪人不愿意或讲不清楚了,或者查处的人包庇了,实在查不下去了,查不清楚了,才会有这样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此,单独将其列为一种违纪处分其实便无必要,也不好操作。
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究竟多少属于巨额,也很难掌握。如果仅仅只有上万元、几万元的差额,当今社会、当今官场,当今公务员的收入现状和违纪违法现状,谁还不能说清楚这点点差额?办案人员又如何能准确地查清和核算出这几万元的差额?如果能够查清,刑法就不必要来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如果说,行政处分是仅管这30万元以下,够不上刑罚立案标准的,那么,30万,20万,10万的,该给个什么样的处分呢?而如此一来,捞个一万、两万的,要不要给予处分呢?能不能定个“巨额”?如果一两万不算,那么,这执纪是不是失之于宽?
第四,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可以有记过或记大过这样的处分,是不是对过去各地出台的一律免职、撤职等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规定的否定?谁都清楚,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实大部分源自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收“红包”、礼金、礼品,接受有价证券、股票、房屋等实物捐赠方面的收入。此前,许多地方又是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啦、收红包一律撤职啦,有的甚至收500元以上红包都一律撤职、降职,引来一片叫好之声。而现在的规定,你即使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你也可以是只挨个记过处分,而且现在对过去各地这样叫好的规定,就一风吹了,不作数了吗?如此一来,你拿人家的一万元被摘了官帽,我捞了人家十万元才落得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况且就区区10万元差额部份,我还没办法说明其来源吗?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没有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呢?
无论如何,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竟然有给“记过”行政处分的,实在让人理解不了!谁能告诉我:多少巨额财产不明、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案例,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没有什么说不清的,贪污分子不会不知道,说清楚会给什么处分的,说不清楚给的处分就可以轻多了,还是说不清好,贪污分子他可以说清楚有什么政绩,甚至可以说出他提倡的什么口号来,记得清清楚楚就是不肯说出这些钱的来路,他们比谁都精,不成人精是不会变垃圾的。
将好的制度予以废除,将适合自己利益的东西列为新的条例,又一典型例证!
我想要问的是,为什么我们的检查机关总是不停地将量刑的标准不断提高呢?是故意为官员们开辟一条合法的创收渠道吗?是对官员普遍贪污的默认吗?呜呼哀哉,在一个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在一个无数先烈们为消灭封建专制才建立二层的国家里,竟然会出现这种事情!!!
冰敬、炭敬、年敬、节敬是长字号公务员巨额财产的主要来源,在我们这里的贫困地方,一个县委书记一年进五十万根本不要伸手。你想,像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样的文件,是那些能够一年坐收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公务员们制定的,他们能自断财路吗??他们能不把自己的后路铺好???
不管我们是怎么先富起来的,你们眼红又怎么样?要是真的依法办事把我们都开除甚至关进大牢,谁来“为人民服务”呀!有本事你也加入进来嘛,反正官还是要批发或者零售的,不然光吃老板的怎么能够“跨越式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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