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裁量有点蒙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27:4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裁量有点蒙人?
律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无论是立法精神、法制理论还是具体法律条文,都要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对于司法实践的期盼和意愿,并要相信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鉴别力。否则的话,律法工作很可能会在谋求社会价值的过程中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裁量,眼下就有众多异议。
不妨先从过去的一个案例入手,以便进行比较分析。本人参加工作头几年,大约是在1986年前后,本单位发生一起偷盗运输物资案,罪犯是单位内部职工,并是多年的优秀党员。平时工作勤勉,从不请假误工;生活俭朴,总吃咸菜稀饭;人际关系相当不错,群众反映良好。就是这样一位优秀党员,居然到了错工作之便无所不偷的地步,据说事发之后,家中搜出各类偷盗物品应有尽有,琳琅满目,折合人民币两万多元,被判死刑。枪决时引来众多熟人围观,人们感到非常不解,但当时没人认为罪不当死。
如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方面是经常数额巨大,数百上千万元的很是稀松平常,而另一方面是其实都有来源。这种“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人人都敢肯定其来路不正。虽说法律是讲证据的,但“巨额财产”来路问题,应由犯罪嫌疑人作无罪举证。也许“巨额财产”是路边拣来、别人转赠或家庭继承的,但这类来路容易印证。此外的“巨额财产”不外乎偷来的、抢来的、受贿的、贪污的,就其性质看,哪一种都不比偷盗更能容忍与宽恕。民众能够接受当年偷盗两万元的执行死刑、而不能接受如今贪污受贿成百上千倍的判处有期徒刑,显然要比先进法理更有理由,与文明程度无关。不从这一角度考虑量刑,不能服众。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就是当代法律接轨后,在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或者“有权抵赖”的律法规则下,所必然带来的一种罪名,也是法律界在全球化的幌子下所催生的“新生事物”。从“说不清”来源的动机看,犯罪嫌疑人无疑是要避重就轻、逃脱严惩。“来源不明”其实就是他们蓄意抵赖和大胆抗拒的预期效果,照理应当罪加一等。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和支持了司法实践的不作为问题。这种罪名相当于产业技术界鉴定事故列“其它”原因,大家全都过得去。假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重处罚,相信多数犯罪嫌疑人就会老老实实说出“巨额财产”的“来源”了。
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看起来不过是一项罪名,其实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成败有着深远影响,不能等闲视之。在量刑方面把握不好,起不到应有的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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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以“财产公开制度”为前提条件
九七《刑法》就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规定此罪之前,九六年左右,浙江等地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官员所拥有的财产明显高于其可能的工资、福利收入,而被调查人对于这些财产有的说是哥哥给的,有的说是姐姐给的,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进一步调查时,调查人发现,被称作嫌疑财产的赠予人有的竟然经济水平明显不济,不知其何以专门利人竟至如此地步?所以九七刑法专门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作为该罪的孪生兄弟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却遭遇难产,以至直到今天,仍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给嫌疑人定罪,需要该嫌疑人有将该巨额财产来源公之于众的义务,否则他为什么对此财产来源非“明”不可呢?大家都明白,一个人财产的多少,一般属于个人隐私,两人交流,不询问对方收入的多少,是一种默契。在法治社会里,法无禁止即为权利,法无要求即无义务。这一原则,无论是对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并无不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应是以官员违反法定的财产公开制度中科予他的义务为条件的,从时间排序上看,财产公开制度应产生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前。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作为惩罚措施最严厉的法律部门的刑法,其本身并不规定行为人的义务,刑法之所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某种对特定的当事人适用的制度要求。比如,杀人罪,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了民法规定的他人的生命权利,违反了任何人对被害人负有的不得侵犯其生命权利的义务;盗窃罪、贪污罪、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则是违反了不得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义务;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受贿罪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公务员法及有关部门廉政制度等规定的义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违反了什么义务呢?目前,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制度性规定,公务人员或以公务人员论的人员应当公开其财产。换句话说,巨额来源财产不明罪的主体并不负有说明其财产来源的义务。如此,行为人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连一般违法都不能构成,又怎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呢?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所以,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也未为晚,在刑法已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后,值此立法机关拟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之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财产公开制度的义务主体是谁,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也应当和它一致。若不如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说明我的财产来源?什么法律规定了我必须说明财产来源?”,那么我实在想像不出法官们该如何作答。如果法官回答,我不知道什么法律规定了你负有如此义务,但依据刑法规定,只要你不能说明,我就要判你的刑,当然,我们一般不会因同情贪官而指责法官,但是从法治社会的角度考虑,这样的法律是不是有点专断的意味呢?
五年变十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是贪官的“挡箭牌”?
中国聚焦:中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反腐败力度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周婷玉、张景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专家表示,这意味中国有关方面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在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2008年8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就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价值3671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12万余元人民币、4万余元美元。而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则被有关部门查处其受贿金额总计3152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尽管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是中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
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样修改,既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如此评价这一修改。
据介绍,10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10年;印度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莱则规定处7年监禁。
而根据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罪行,根据不同数额,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处罚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严厉许多。
李适时同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为打击腐败行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的同时,还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条款,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中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显曾提出,应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
其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也提出,这类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情节较重的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专家表示,刑法的这一修改将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的“钱权交易”行为,使中国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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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明政府聘员薪酬平均涨70% 月薪1.7万封顶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培发记者/林焕辉)记者昨日从高明区人事局获悉,高明调整政府聘员薪金标准,依据相关文件及实际情况,政府聘员的收入将在原先基础上平均增加约70%。 其中,高级聘员月薪最高可达1.7万元,比此前的最高标准1万元增加了7000元。
薪金标准共分3级12档
近日,高明区印发了《关于调整政府聘用人员和后勤服务岗位雇员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根据意见,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分普通和高级两种。薪金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每级各有4档,共12档,月薪分别从4000元到1.7万元不等。
据悉,普通专业技术聘用人员首次聘用时将根据学历或技术职称作为定薪标准:本科学历执行一级一档,月薪4000元;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执行一级二档,月薪4600元;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执行二级一档,月薪7000元。而高级专业技术聘用人员首次聘用时,根据岗位性质及承担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等情况确定薪金级别与档次,最高月薪可达1.7万元。
区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与此前标准相比,新标准下政府聘员的收入将平均增加约70%,如高级聘员封顶1.7万元的标准就比此前的1万元提高了70%。
连续3年考核合格可晋升薪酬档次
据了解,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在首次聘用的级别范围内晋升薪金档次。连续3年聘用期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的,可晋升一个薪金档次。普通专业技术聘用人员薪金在一级和二级的档次内晋升。而辅助服务聘用人员和后勤服务岗位雇员在聘用期间连续2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晋升一个薪金档次。
意见还调整了辅助服务聘用人员和后勤服务岗位雇员的薪金标准。据介绍,辅助服务聘用人员薪酬分9个档次,从1800元到3600元不等;后勤服务岗位分为普通工岗位和技术工岗位,薪酬分为8个档次,这些岗位首次聘用时,都将依据其学历或职称进行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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