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应首去“官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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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应首去“官本位”
胡舒立/文    《财经》杂志/总168期    2006.09.16 16:03
改革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应成为构建以专家监管为主体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良机
在近来官学两界重量级人士有关言论的鼓舞下,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顿成金融界舆论焦点。主流看法认为目前金融监管框架是为“九龙治水”,应对金融混业潮流带来的监管挑战已力不从心;而如何驭“九龙”于一体,则建言各自不同,有“超级监管机构”说,有“协调机制”说,有“合三为一”说,等等,可谓五花八门。
这种关心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热烈局面让人感奋。不过,如何进行改革,选择什么样的金融监管构架,于种种技术性考量之外,涉及根本性的理念问题。在此根本问题上,是需要新思考与新认识的。
中国现行金融分业监管框架初创于上世纪90年代早期设立中国证监会,直至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分立银监会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格局方才定型。这显然是因应中国金融行业成长的需求,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步沉淀而成的。但是到了今天,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已经相当显著,重新对金融监管框架做出整体筹划确有必要。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造成了对金融创新监管的真空,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对创新的制约;与此同时,分业极易形成画地为牢的局面。监管的基本依据是信息,而目前的监管体制致使信息资源垄断,导致过高的监管成本。当年德隆坐庄证券市场,种种违规在证券领域早已昭然;但此种风险仍在银行业继续传递难以阻止,即充分显示了权力分割与信息分割的不良后果。
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并不意味着必须分业监管,这本来是很清楚的事实。大刀阔斧,合三为一,建立统一监管机制,正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当前“官本位”的监管机制,已经成了改革的直接障碍。一方面,现有各监管机构已经全部成为堂堂“正部级单位”,仅大批部局级官员之位阶安排,即牵动着巨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官本位文化”在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蔚成风气,监管机构与监管官员的级别直接影响监管力度。如果对现体制继续迁就,未来的整合就意味着更庞大的机构和更高位的级别,不仅监管成本成倍放大,而且路子必然越走越窄。
据此,我们以为,当前思考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框架,必须离开旧日的“官本位”监管轨道,努力构建起专家监管为主体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在这里,首先得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的执行人员本身不必是政府官员,其选拔也应与选官员迥异,主要在国内外市场公开挑选,高薪相聘,设定合同期限,借市场机制对其进行激励与约束。再次,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设置不应复制政府部门,而应根据监管的实际需要依条线而设,以专业委员会体制实施监管,这种专业性的内部机制与政府层级甚至不应有可比性。
具体的机构、名称,可以有多种选择,但有别于“官本位”的专家监管,自有其划一的起码原则。考虑到传统“官本位”的惯性,为减少过渡期的震荡,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在初建之时,其最高层领导仍可由高级别官员担任,或可收震慑之效;但整体内部机构设制、用人原则不再重走“官本位”老路,当是最基本的底线。
纵如此,级别安排也只能是权宜之举。更重要的还是吸取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给金融监管机构真正的独立性,对监管机构的领导者明确责与权——问责严厉,则监管机构必须走专家监管之路;权力明确,则监管机构可以消除后顾之忧一意强化监管。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每有“人才互动”,监管者至被监管公司任职是为常态且无“冻结期”。这种明显涉嫌利益冲突之举,也应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中得到规范。
金融监管有效运行,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而在对于监管机构的改革思考中,我们结束“官本位”的使命对于金融机构改革同样适用。在经年路径依赖之后,真正告别“官本位”会非常艰难痛苦。不过走出这一步已经势在必然,其意义也是关乎于中国金融业全局的。■
(本文刊于06年09月18日出版的《财经》2006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