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最终落脚点是个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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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27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 文章作者:杜永明
当前,以人为本的讨论缘于现实生活中的GDP崇拜。现实生活中人受制于物、人与物关系倒置的状况引发了人们的反思想:人不应屈从于物,人是目的,物是手段。但是,人受压抑、人的个性不能充分发展,不是仅仅因为物的统治,也非始于今日。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个性不断解放的历史。人的解放过程的实质内容是人不断地摆脱人对人的依附,表现为人独立于国家和社会的过程。种种依附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依附。以人为本最终表现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以人为本的讨论尽管起源于人与物关系的颠倒,但不应停留在人与物关系的层面。
以人为本针对着人与物、人与神、人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诸种关系中关注个体的人显得尤为重要。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源和目的,赋予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个性独立是个性发展的前提,以人为本首先应该关注个体的独立问题。原初状态的人本来的独立和自由的,自从形成社会和国家以来,人不但要面对人与物的关系,还要面对人与神、人与人、人与国家和社会等各种关系。处于诸种关系中的人并不总是主动、自由和独立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写下的那句意寓意深远的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
人与物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所面的对的基本关系之一。人与物相权,不论整体的人还是个体人,没有重大叙事和微小主题之别,都是主体和目的;而物则是客体和手段,物要服务于人,而不是人屈从于物。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人和物都抽出了具体的存在形式,人,不论官民,不分出身和职业,都比物重要;物,不论公有,还是私属,均不能置于任何人之上。但是,仅就人与物的关系而言,我们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说,以人为本就是人的整体摆脱受制于物的状态。由于人们的身分和社会地位不同,由于人们在知识、技能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与此相适应,人们对物的依附程度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或者说,人们对物的占有和控制能力强弱,直接决定了他们占有物的多寡。有用物永远是相对稀缺的。这就使弱者对物的依附逐步演化为对人——强者的依附。总之,所谓人受制物并不是人人都受制于物,至少人们受物制约的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人受制于物程度的差异,恰恰构成了人与物依附关系的实质即人对人的依附。因此,谈论以人为本,即使着眼于人与物的关系,也不应该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如果仅仅把人作一个整体的类存在相对于物来探讨以人为本,那么这样的问题就会成为一个伪问题。
以人为本还针对人对神的依附。历史上,人曾长期作为神的奴仆。人摆脱对神的依附过程主要表现为个体的觉醒。[2]在宗教改革之前,人与上帝的勾通须经教会的中介,个人不允许有自己的思考,只能接受教会强加给人们的信条。新教确立了内心自由法则,使信仰者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省却了教会甚至教皇和神职人员的中介,每个人都可以根据内心的理解与上帝直接对话,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对圣经的理解信仰上帝,每个人都得以“因信称义”。个人内心对同一事物的理解肯定是千差万别的。这就在客观上为思想解放和宽容创造了基础。人对“神”的依附,实质上是平信徒对僧侣阶层的依附,归根结底是人对人的精神依附。不同形式的精神依附具有极强的惯性。中国早在20世纪初就结束了帝制,但是埋在人们灵魂深处的以依附为特征的臣民心理至今仍然浓重。可见精神依附是个性发展道路上的最难以克服的障碍。
以人为本还涉及人与国家的关系。西方的思想先驱是从个体出发来阐述人与国家的关系的,主张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3]洛克指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4]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个人在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时,并没有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在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和帝王曾经提出过所谓“安民”、“养民”、“富民”、“保民”、“通民”(通达民意)以及“民为邦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以民为本”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中,“民”是被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的,所谓“民为水”,载舟覆舟之水显然是不可分之物,分割则无以为惧。在古代的统治者眼里,人只是作为整体、作为类的存在,方可加以考量,而个人则是无足轻重的。古代的“民”作为整体被某些思想家和君王一度视为“本”,却也无法摆脱被统治的工具地位。因为这种民本思想强调,安民才能安国,保民才能保君,其落脚点是江山永固。但这种本民思想在古代有助于限制君主的专制,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启迪和教益意义。现代的“以人为本”与古代的“以民为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今天的“以人为本”是对古代“以民为本”的进步,在于现代的人是独立的个体,在于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在现代人的观念里,相对国家和社会而言,人民是第一位的,国家和社会是第二位的。从逻辑上说,无数独立的个体组成国家和社会,离开这些无数个体,国家和社会就不复存在。从历史演进上说,是先有人民后有社会再有国家。国家和社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组成它们的每个个体。人作为本源和目的不应成为一种价值选择,因不同的国度和文化之差异而有不同的取舍,人本身作为终极目的不应屈从于国家和社会,更不能降为金钱和财富的奴隶——这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以人为本”是这一理念的最佳诠释。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历史的进步过程就是人不断摆身分依附和独立的过程。谈到身分依附,无法绕开英国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在梅因看来,历史的进步表现为个人依附的解除过程。在《古代法》一书中他作了这样的经典表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 [5]在梅因的理论中,古代社会是一个身分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人类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过渡的标志是由依附的身分关系向独立的契约关系转变。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共同体,个人只是家族、国家的一种有生命的工具,个人依附于“家”这个群体,“家”依附于国,“家”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元素,人们之间的交往是以“家”的形式来表现,个人完全被“家”通约掉了,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在现代社会里,人摆脱了依附,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能够独立地支配自己,以主体身分进行社会交往。梅因是按照个人身分独立的程度把社会划分为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按照梅因的理论,时间并不能成为划分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必要标准。在20世纪的计划经济环境中,人实际上也是处于依附状态。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元素,个人依附于单位。市场经济社会是契约社会,主体多元,相互独立,这是市场交换存在的前提。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进步已为世人所公认。总之,由传统到现代,由计划到市场是个体不断解放和独立的过程。
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人的生存、发展不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在东方国家,“今天的法律、风俗、习惯,甚至那些无关紧要的习惯,如衣服的样式,和一千年相同”。[6]他这里所说的“东方”就包含中国。19世纪英国思想家密尔针对中国的情况曾经作了这样的评论:“一族人民是会在一定长的时期里前进一段而随后停止下来。在什么时候停止下来呢?在不复保有个性的时候。”[7]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在于压制个性。自从汉武帝把儒家思想定为官方思想官民一体遵循以来,在两千多年的漫长时间里其他思想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压制,个性得不到发展,形成了以服从为特征的臣民文化。这是我国古代社会之所停滞不前、由盛而衰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搞市场经济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市经济承认市场主体的多元、独立和平等,承认“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护者”这一规律。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期,这种转变包含着物质方面的内容和文化观念方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观念的转型更困难、更不容易完成。我们刚刚进行了20多年的市场经济建设,独立的人格还没有完全形成,个性尚未充分发展。如果说以人为本的核心在于权利本位,那么,文化转型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从以服从和依附为特征的臣民文化向个体独立、权利自主的公民文化转型。只有公民个体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以人为本才会有牢靠的基础,才不会成一种外来的恩赐。
以人为本最终要落实到人的权利上,通俗地说,权利是人的权利,只有个体才能够充分地享有权利。我国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要保障人权。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选择公职人员的权利以及自由表达的权利等基本内容,离开这些基本的权利诉求,“以人为本”就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宪法赋予的这些基本权利要落实到全体人民,落脚到每个人的头上,使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这才能真正谈得上“以人为本”。也只有作为个体的公民才能完整地享有上述基本的人权。作为群体的人是抽象的,一般不能成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承担者。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法人。由自然人组成的法人尽管也享有某些自然人的权利,如名称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但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充分的,它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也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性权利。而且,法人是比附自然人而拟制的人,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因此,法人不能成为以实现基本人权为指归的“以人为本”之“人”。
如果我们把“以人为本”具体化为人的权利,我们就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过去,我们往往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轻视作为个体的人,甚至把人民与组成它的无数个体对立起来。对个人权利的蔑视和和侵害,往往是以整体的名义和崇高的目标下进行的。卢梭本来非常关注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但为达到这样的目的,他把“公意”置于至高无尚的地位。在他的理论中,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无条件服从“公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8] 法国大革命时期卢梭的理论被奉为圭臬。结果是在人民整体的名义下发生了大规模的对具体的生命的践踏。法国大革命中的暴政和包括我国“文革”在内的广场政治,轻视人的生命,践踏基本人权,使“人民”的整体同人民的组成部分——个体的对立达到了极致。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也往往都是以整体的名义做出的。对人的忽视,经常是从忽视个人开始,个人也最容易受到忽视。忽视个人往往导致对人民整体的损害,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和协。近年来的收容问题、拆迁问题之所以形成社会问题,莫不是从忽视个人权利始。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尊重和宽容人。我们说尊重人,宽容人,是因为人是有差异的。正因为有差异,尊重和宽容人的不同的价值追求才成为必要。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各种权利,尊重人的独立和尊严,尊重和宽容人的不同的思想、情感和习俗。“文革”中我们一度不承认差异,排斥和不宽容各种非主流思想,人的尊严得不到尊重。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利益多元,各种主张共存——既有激进的,又有保守的,既有理性的,也有情感的,以传统的视角看似混乱,甚至成为不稳定的根源;实际上,这正是一个社会保持长久和协稳定和进步的必要条件。混乱并不是因为存在不同的意见,而是因为拒绝对不同的意见实行宽容。洛克针对基督教对异教徒的排斥,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并非因为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不同意见(这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因为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而这是能够做到的)”。[9]主张尊重人和宽容精神,不等于无原则地迁就错误。只要是一个人的言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就应该尊重。
强调以人为本,关注个性发展会不会导致人们道德责任感的失落,进而损害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呢?增强个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利意识,不但不会削弱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反而会强化个人的道德意识。道德本来是个人的内在选择,这恰是道德区别于法律强制之所在。以人为本在关注个体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把责任赋予了个人,使道德行为不再是与个人无关的行为,而是个人自身的选择。而个体处于依附状态,只有通过家庭和整体才能表现自己的时候,人是不能自主参与道德选择的,更不可能产生内在的道德责任感。“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道德评价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一个成年人的行动,不论其善恶,乃出于命令的怂恿及强制的压力,那么所谓美德难道不只是一空名吗?受赞誉者难道不只是在这种怂恿和压力下的循规蹈矩吗?而所谓严肃认真、公正和节制,难道还具有丝毫意义吗?” [10]严复倡导个人自由时,一个重要的理由在于,个人自由可以提高个人的道德感。“人道所以必得自由者,盖不自由则善恶功罪,皆非己出,而仅有幸不幸可言,而民德亦无由演进。”[11]
关注个性发展,体现对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关注,不是不要公共利益,不是把个人利益摆在公共利益之上。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如何协调二者关系的问题。罗素认为,“每一个社会都受着两种相对立的危险的威胁:一方面是由于过分讲纪律与尊重传统而产生的僵化,另一方面是由于个人主义与个人独立性的增长而使合作成为不可能,因而造成解体或者是对外来征服者的屈服。”[12]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遵循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原则是必要的。公共利益不是某一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它是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分离转化而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公共利益一部分用于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管理和服务),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的安全;一部分用于调节各社会成员所占有的利益,促进个人利益的进一步发展。公共利益最终要还原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正因为公共利益存在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所以,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原则上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但不能把这里的服从作绝对化理解,当二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还有一个权衡取舍利益大小的问题。个人利益包含了个人的生命利益,并不是任何公共利益都高于个人的生命利益。还有必要指出,公共利益不等于集体利益。事实上,计划经济环境中的个人、集体、国家利益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者利益关系存在着很大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只有公有制一种主体,集体也是国家,国家也是集体,三者利益关系实质上是二者关系,即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个人服从集体利益,实际上也就是服从国家利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纵向利益关系是大量的、主要的。因为一切产品都是纳入计划范围的,个人领域少有利益往来,所以那时特别强调逐级向上服从。而今天我国的利益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远非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框架所能概括。现实社会中,利益关系大量表现为商品交换中私的领域里的横向关系,而公与私的纵向利益关系相对来说则是少量的。国家只是为个人与个人(企业不过是大写的个人)的关系提供必要的框架和有限的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的概念同计划经济时代集体的概念已经有了很大不同,现在是多种所有制并存,不仅有国有制,还有私营的,个人的,外资的,以及股份制的。个人和企业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至少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这样。主张个人无条件服从集体显然是没有足够的根据的。
针对以往和现实生活中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利益情况,有必要强调关注个体利益,尊重每一个人的利益,但这并不表明应该把个人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我们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也反对以整体的名义损害个人利益。
参考文献:
1.李  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丛日云:《在上帝和恺撒之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3.刘军宁:《古代政治与现代政治》,载思想评论网http://intellectual.members.easyspace.com/jnliu/jnliuindex.htm
注释: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页。
[2]“摆脱”一词不能作无神论理解。
[3]参见:丛日云:《在上帝和恺撒之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6-27页;李强:《自由主义》第三章第三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页。
[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231 页。
[7][英]密尔,《论自由》,程祟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76页。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页。
[9][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7页。
[10][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4页。
[11]严复:《严复集》第一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3页。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