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驻京办 有何权力扣押市长遗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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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小小的驻京办 有何权力扣押市长夫人?!

遗孀等三人被驻京办控制。记者昨天再次联系刘月红时得知,几名湖南邵阳市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昨天半夜1点进入三人暂住的宾馆房间将三人控制。吕开化和罗茜已经被带到北京郊区的驻京办所在地,刘月红坚决要留在宾馆,2名驻京办女性工作人员一直守在门外监视刘的行动。(2010年1月8日扬子晚报)

尽管当地的公安机关已有结论;湖南省武冈市常务副市长杨宽生系自杀,该结论同时由湖南省委宣传部对外发布。但是前武冈市常务副市长杨宽生的妻子刘月红心存疑点,不满当地公安机关系自杀的结论。按照常理,湖南省武冈市公安机关可以向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刑事侦察局、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等,约请专家前来重新侦察和鉴定。为何当地的公安机关却固执己见,唯恐自已的结论被推翻,迟迟不愿意给前市长夫人一个心服口服的证据确凿的结论呢?副市长杨宽生自杀了,真相不能他杀!公民的知情权不能陪送着一起自杀……?!

我们知道在上世纪计划经济年代,各地省市有许多驻京办,他们主要的职责是协调中央和地方物资的调拨和申请。现在早已是市场经济年代了,各地的驻京办,也早就完成了历史的使命,应当寿终正寝了!但是各地的驻京办却依然牢牢地坚守着阵地……

我们还知道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的法律还赋予公民可以越级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武冈市前常务副市长杨的妻子刘月红上京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调查其丈夫的真实的死因,符合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个地级市的邵阳市驻北京办事处却敢无故扣押前常务副市长杨的妻子刘月红,笔者感到无比的愤慨!!

在京城,处、局级干部多如牛毛的皇城根天子脚下,一个小小的正处级的、无法无天的驻京办,又不是公、检、法,竟敢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是凭谁的指令,可以无故扣押前市长夫人呢?!我不知道京城的公安机关对于这种践踏法律行为的驻京办,是眼开眼闭还是心照不宣呢……

137年前的封建社会,清朝同治十二年,浙江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杨淑英还可以上京城告御状。然而到了2010年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和法制的社会里,却如此害怕底层的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上京告御状呢?

既然湖南省委宣传部对外发布的结论是——杨宽生系自杀。为何身正又怕什么影子歪呢??假如不是心虚,就不会怕半夜鬼敲门!武冈副市长遗孀进京喊冤被控制 ,等于是告诉了全国人民;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武冈不曾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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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一直有网友向我反映其在上访路上的艰难险阻和上访路上的黑暗和卑鄙无耻!前几天有一名叫abc789123的网友发论坛短信:“请问先生您关注  谁能帮我申冤我愿嫁给谁,二十一岁女孩泣血哭喊。 孙昊民  这女孩她被迫快要露体上网了请你看她的帖帮帮她好吗???”。

一篇“坚辛上访路,何时遇青天”。引起了我的注意。

南阳市,内乡县城关镇人孙仲宏,在93年因一起房产侵权案,被内乡县法院枉法裁判。就此案孙仲宏到南阳市检察院,法院,申诉起诉,直至河南省高级法。

97年河南省高法给内乡县下发“138号纠正书”,但该纠正书被内乡县法院扣压。孙仲宏为寻找该纠正书多次上访。为阻止孙仲宏上访,在97年,内乡县公安局将孙仲宏带走后,至今未归。

孙仲宏家人为此事上访至今,上访年限已经十二年有于!上访之路坚辛坎坷,血迹斑斑。但孙仲宏仍然音讯皆无。一个大活人就这样,死不见尸,活不见人,不明不白的失踪了。在孙仲宏家人多次上访追回之下,内乡县委书记王方鹏,县政法委书记欧阳曾林,县公安局长崔春晖,相继给孙仲宏家人的答复是,孙仲宏已经被判刑了。

那么既然是孙仲宏被判刑了,那为什么不向孙仲宏家人提供判决书?究竟判刑几年?犯的是什么法?退一步说,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其家人也享有探望权,也不能落的个当事人生死不明吧。内乡县委,政法委,公安局,给出的答复,孙仲宏已被判刑,这样的答复似乎有些太免强了。孙仲宏妻子,女儿,儿子,为寻找被公安带走的孙仲宏,已经上访十二年有于,而孙仲宏案仍然没有结果。

凭心而论;我对abc789123网友的不辛遭遇,深表同情!一件错案,但是偏听则暗,兼听则明。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作为一个凤凰网论坛、锵锵杂谈版主,我应该亲自到南阳市、内乡县法院去了解事实情况,采访双方当事人,并对已判刑的家属,为何不送达判决书提出质疑等等。。。,但是以版主的身份前去调阅相关材料和采访有关官员,能行吗……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为“上访”这个社会特殊的群体,单独立一部法律规定。规定依法逐级有序上访,上访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上访受理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给出书面答复,凡是转至地方的上访申诉材料,地方上必须在三个月内,向上访受理部门反馈如何解决问题报告。

任何地方上的官员,不得打击报复、阻拦、扣押上访的公民。凡是违反规定的官员,一律就地免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永不录用!

[ 本帖最后由 六盘水 于 2010-1-10 11:27 编辑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20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