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旭东 胡雅君:嫌犯被诉之旅(新世纪周刊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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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被诉之旅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字号: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线性流程中,犯罪嫌疑人有哪些合法权益?记者 秦旭东 实习记者 胡雅君

  刑事诉讼程序是将“坏人”绳之于法的程序,也是杜绝“好人” 蒙受冤屈的程序。从根本上说,它是保障公民——无论好人还是坏人——的权利免遭非法侵害的机制。

  从文革期间的“无法无天”,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及相关法制逐渐完善,中国的刑事诉讼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甚至部分形成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向抗辩式诉讼转型的雏态。

  但在现实中,法官居中公正裁断、控辩两造平等对抗的“等腰三角形”模式,还未成现实。

  现行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实际上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正因为此, 在“侦查—审查起诉— 审判”这样的线性流程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在各个环节受到不同形式的侵蚀。

侦查

  当公民被怀疑涉嫌犯罪时,他就可能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都会依法受到暂时的限制甚至剥夺。

  然而,犯罪嫌疑人何时被确定,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认为,在案件破获之前,仅被怀疑可能犯了罪的人,只能被称为嫌疑对象,直到具备了破案条件时,才能正式称为“犯罪嫌疑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刘玫指出,目前的立案程序存在监督缺位的问题。如果立案出现错误,比如把一个行政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那么由谁来监督、纠错,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

  这一漏洞导致刑事手段容易被滥用。兰州经销商乔红霞的命运就是一个典型。她与青岛澳柯玛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在各自住所地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可是,乔红霞在兰州赢得官司后,却被青岛警方以涉嫌诈骗犯罪逮捕,后被判无期徒刑。直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介入,该案才被撤销。

  一旦立案,即意味着侦查程序启动。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通缉等强制手段。这些强制措施,除了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其他基本上侦查机关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

   因而,对控方侦查行为缺乏监督,无中立第三方审查,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应有保障,最为突出的是受到刑讯逼供。

  云南杜培武案就是一个“警察逼供警察”的经典案例。民警杜培武被列为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他在审讯中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死缓,直到真凶落网才获昭雪。

  究其原因,刘根菊教授认为:一方面,我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而且法律还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陈述”;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中没有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常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基本得不到有效的辩护帮助。

  在这一阶段,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控告申诉、申请取保候审,没有调查取证权、查阅案卷权,不具有完整的辩护人权利。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都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本来,侦查人员和律师是职业场上的“对手”,如此规定,不啻对辩方权益的不当限制。

羁押

  一旦进入被追诉的流程,大多数情况下,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将处于被羁押状态。公开资料指出,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至少在85%以上。不仅如此,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期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羁押,即超出法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的现象。

  即使严格依照现行法律,也存在着“久押不决”的现象。刘玫介绍,以审前程序为例,刑事拘留的期间最长可达37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最长可以到7个月。如果退回补充侦查,在一人涉嫌一罪的情况下,审前羁押期间可达到近15个月。这还不包括发现另有重要罪名或者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等等。

  在一审中遇有补充侦查的情形时,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间可以长达九个半月。加上上诉、抗诉期间和第二审的审理,在普通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的合法羁押期间可以长达近13个月。 羁押原本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却变成一种普遍化的侦查工具与手段。

审查起诉

  在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把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提交法院,是为审查起诉阶段。

  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标准是一致的,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实际上表明了一个不言的逻辑——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起诉,证据已经足够定罪标准。在此逻辑下,“检察院诉一个,法院判一个”便显得顺理成章。嫌犯有多大抗辩空间,颇为关键。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由此可以深度介入诉讼,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但事实上,这个权利却难以实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取证必须得到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也即是说,如果对方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没有任何措施保障。虽然法律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对此,做过兼职律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陆敏笑称,这几乎是“单相思”。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这对于辩护律师原本是一个“利好”,却难以实现,实践中反而加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

  陆敏说,“公安、检察院与律师的执业冲突很严重。如果律师调查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使证人改变证言,这无疑推翻了公安、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是对他们工作的否定。”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没有官方身份,权利无从制约权力。有时候,律师甚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更难保障。这是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顽症。

审判

  如检方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案件便转到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通常包括法庭调查、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几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是关键环节,它是控辩双方各自向法庭展示证据并争取法庭采纳的过程。双方均可以对对方证据进行质疑。

  证人证言是实践中应用最多的证据形式,却也是最变幻不定的证据。中国的证人出庭率极低,法律允许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当庭宣读证人笔录作为证据。

  在中国,证人不出庭的情况十分普遍。陆敏告诉本刊记者,证人不出庭导致被告人、辩护人无法当面对其质证,难以充分自辩。

  关于律师辩护,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原来法院审案前的实质审查改为程序性的形式审查。这项修订,原本是想改变过去法官过度主导的职权式审判模式,借鉴一些国家的抗辩式诉讼模式。但在现实中,由于控方和辩方实力严重不对等,法官居中公正裁断、控辩两方平等对抗的目的无从实现。

  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不必移送全部卷宗,这使得律师的阅卷范围大大缩水。律师往往直到开庭也无法看到案卷的全部材料,准备不足。

  在二审阶段,更突出的问题是不开庭审理。虽然法律规定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二者颠倒的现象。不开庭的所谓书面审理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受限制,法官连被告人的面都不见就可直接下判决。

  另外,现行法律对于二审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也是审判制度设计中的一处明显缺陷。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说明控方未能完成证明目标,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应当认定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做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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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锋李庄案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字号: 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案,于2010年1月8日宣判。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重庆打黑风暴中,律师李庄的罪罚争议,折射转型期复杂社会生态与法治难题。记者 贺信 王和岩

  在沸沸扬扬的舆论声中,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案,于2010年1月8日宣判。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庄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对这一判决结果,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人在。而反对者中,既有认为李庄无罪、判决失当的,亦有人认为判决过轻、应加重处罚。

  鲜明的观点对立与舆论争议,自李庄案曝光后即已形成,并在传统媒体、新兴网络等各种传播方式的推动下,不断发酵、扩大。

  围绕李庄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案件事实本身的争议,以及对李庄本人罪罚的争论,还涉及对中国刑辩律师执业困境与职业操守的反思、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探讨,乃至对整个中国当下法治状况的诘问。

  这样的思想交锋,尤其是关于诸多问题的争论,在若干年前的律师张建中案、沈阳“黑老大”刘涌案等一系列事件中曾经出现过。但正如多数转型期中国的社会问题一样,往往是各方唱罢俱归散,热闹过后即被人淡忘。

  李庄案曝光后,本刊高度关注,并派出记者分别在重庆、北京展开采访。如今,李庄案虽已宣判,但真相远不完整,也远未到终局。作为媒体,我们只能如实记载这一案件的是是非非,希望这一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思想交锋,能在中国的前进轨迹中留下一些清晰可见的印记,唯此才是社会进步的希望所在。

  —编者

  不足一个月,李庄案以罕见的高效,走完了从立案到一审宣判的全过程。

  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半,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律师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认定事项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完全一致,辩方意见全部被排除。

  判决称,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案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并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的哥哥龚刚华安排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通知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宣判后,李庄情绪激动,称判决是“重庆市‘三大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编者注)早就商量好的结果”。他宣称,“16万中国律师会替我上诉。”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李庄高呼:“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判决不公,李庄将提起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还将提起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舆论聚焦的重庆“打黑除恶”风暴中,本只是受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本应只是案件配角的李庄,却因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揭发意外“落马”,成为2009年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最被关注的主角。

  整个过程历时28天。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两天后的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13日,重庆市检察院将其批转逮捕;18日,李庄案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移送至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9日,检察院以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罪将其起诉至江北区法院;30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2010年1月8日,完成一审宣判。

  “重庆速度”之下,李庄案被迅速推进。前后28天,案内案外各种争锋令人目不暇接。

“刺头”李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李庄案开庭。李庄大步流星走进法庭,一上场就反守为攻,频频举手,甚至要把检察官和法官“赶出”法庭,似乎他此时的身份还是与公诉方分庭抗礼的辩护律师,而不是被告人。

  法庭上,他频频发难:第一次,他要求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整体回避,被拒后要求复议;第二次,他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集体回避,又被驳回;第三次,李庄提出逐一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审判长同样拒绝。

  李庄就此发飙。他指责合议庭说:“你们哪怕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啊!”他进而指挥审判长:“你现在应该——敲槌、休庭!”法庭进程由此被打断。

  庭审重启后,公诉人提醒李庄遵守法庭程序,李庄立即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未及法官开口,李庄就抢起话头:“这个要检察长才能答复,你审判长无权决定。”审判长不得不宣布第二次休庭。

  在举证阶段,因不满公诉人仅仅宣读而不出示证言,李庄指责对方信口开河,是“在读《大众电影》”。他打开随身携带的文件夹,拿出一份文件,用最快的语速假模假式地念道:“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议立即释放。”随后,他以挑衅的语气对公诉人说:“将来最高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找你调查核实的时候,希望你不要说这份公诉意见是别人写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他身上有股“浑不吝”的气质,执业史曾经多次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正面交锋。

  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沙河市中院出庭。他在长达1000余页的侦查卷中挑出伪证、诱供等问题,发表了措词严厉的辩护意见,惹恼旁听的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当日中午庭审结束,李庄被沙河市公安局的警员强行带至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之后,李庄以沙河市公安局行政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败诉。

  2008年5月,在东北辽阳,李庄为一个涉黑案主犯辩护。他当场退庭以示抗议,该案拖延数年至今未终。

  李庄事发后,重庆媒体释放消息,称李庄向来善于“一手捞人,一手捞钱”,并称李庄有恃无恐的做派与其背景有关。

  由此,李庄供职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也被舆论聚焦。成立于1988年的康达所,目前已在全国设立11个分支机构。主任傅洋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之子。

  傅洋之外,康达所的两名副主任——郑小虎、林星玉,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长郑天翔之子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枫之女。

  不过京城律师界多名人士表示,康达所一向行事低调,李庄在康达所200多名律师中也属“特立独行”。

  李庄的辩护人、同属康达所律师的高子程称:“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接近重庆市打黑办的人士则指出,李庄案发有两个重要背景。其一,是新闻媒体在去年12月初就北京律师赴渝承办涉黑案件进行了集中报道;其二,是黎强案中赵长青等律师的出色辩护让一些部门难以适应。

折戟重庆

王立军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李庄是最早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的北京律师之一。据李庄在法庭上陈述: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在北京找到他。当天并未详谈,仅就涉枪及高利贷嫌疑进行咨询。

  2009年11月20日左右,李庄突然接到龚刚华来电,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催促李庄尽快赴渝。此后,李庄与正在北京治病的龚刚模妻子程琪商谈,双方达成委托意向。

  可是,当外地律师风尘仆仆赶到重庆时,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据龚刚模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辩护人朱明勇回忆:11月24日,律师们赶往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复印案卷。注明109册的案卷,只向律师提供一部分。法院在答复时说:“没办法,检察院就移送过来这么多。”

  更为棘手的在后面。当天晚些时候,律师们赶到江北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看守所答复说,只有在专案组民警在场时才能安排会见。李庄和重庆政法机关的第一次冲突就此开始。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李庄认为警方规定严重侵犯了律师合法权利。看守所则表示,作为警方机构只能按照制度办事。

  警方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它并未随《律师法》的修改而做出相应修改,其中仍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不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警方要求在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李庄随后与看守所民警论战。他甚至要挟对方:“你们这样搞下去,12月7号肯定开不了庭,将来政法委怪罪下来,责任可是在你们!”

  此事最终以李庄妥协而告终。但他“刺头”形象展露无遗。

  此后,李庄分别于11月26日和12月4日会见龚刚模,并于12月2日在北京邀请陈光中、陈兴良、曲新久、田宏杰等刑事法律专家研讨龚案。这些专家联合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法院采纳这一结论,龚刚模有可能免于重刑。

  12月2日晚,李庄回到重庆。第二天,他前往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约见法院领导。在会面中,他提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律师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

  李庄被审判时在法庭上陈述称,法院领导认真听取了他的意见,并表示会及时向上级汇报。

  但有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李庄和法院的交流过程,并不像他在庭上说的那么顺利。法院称此案程序完备、证据充分,具备开庭条件, 希望李庄能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工作,“开庭时间早已确定,准备工作也已经就绪,法院连盒饭都订好了。”

  “那不行,”李庄断然拒绝。他说:“配合了你们,我的当事人就没命了。”

  12月5日,李庄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称,原定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延期审理。

  事后证明,这一延期并非李庄的胜利,而是他陷落的前兆。

  此前一天,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第三次会见龚刚模,与专案组一名张姓警员发生激烈争吵。李庄后来告诉媒体记者,“我指着他的鼻子说,你是重庆打黑以来制造最大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你早晚是要埋单的!”

  此次会见期间,共有四名警员陪同,分工负责拍照、摄像。

  形势自此急转直下。此时的李庄已有预感,不再使用移动电话和外界联系。12月7日晚,李庄用固定电话联系媒体记者,反映龚刚模案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取证行为,声称自己正处在危险当中,不得不异地住宿。

  事实上,对李庄不利的信息此刻已经传递到北京。早在11月底前,重庆市公安局即给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发去明传电报,称重庆警方有录音录像证明,李庄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教唆龚刚模翻供。此后北京市司法局与康达所沟通,建议李庄退出龚案代理。

  明传电报发出后,李庄随即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单位汇报了相关情况。

  在12月7日与媒体联系时,李庄还告诉记者:12月5日,在从北京飞往重庆的航班上,他碰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两人在头等舱相邻而坐,没有搭话。

  接近李庄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此次偶遇更加证实了李庄的预感,“只是以李庄的性格,越是不让他做的事情,他越是想突破底线。”

  12月10日,重庆警方决定对李庄立案侦查。当天,李庄返回北京。他感到局势凶险,回京后一直借住在朋友家里。

  按李庄受审时在法庭上的陈述,他于11日下午向康达所汇报工作。此间突然接到龚案审判长陈远平电话,称龚刚模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

  当晚,康达所高层连夜开会商量对策。次日上午,康达所高层决定李庄退出龚刚模一案。当天中午,这一决定被告知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和龚案审判长。

  李庄向重庆市法院系统的一名负责人发短信称:“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当天17时许,李庄前往北京肿瘤医院,找到在那里做手术的龚刚模妻子,办理解除代理合同事宜。进屋不到十分钟,蹲守在医院的重庆警员将李庄带走。

  当晚,飞机抵达重庆机场。迎接李庄的是闪光灯和警察。

  在从机场去看守所的路上,李庄对王立军说,我真的不值得重庆动用这么大规模的司法力量。王立军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次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批准逮捕。

法庭激辩

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

  李庄“翻船”,起因是被他的当事人、涉黑嫌犯龚刚模检举。证据材料显示,龚在12月10日凌晨5时10分接受文强专案组讯问时,汇报了李庄教唆他翻供的过程;在后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他又表示,李庄教唆的方式是“眨眼暗示”。

  为警方印证龚刚模说法的,还有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在重庆协助他的本地律师吴家友,以及龚刚模的家属。《起诉书》据此指控说: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引诱证人作伪证划清龚刚模和涉黑组织的界限;还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所有证人在12月30日庭审当天,均未出庭作证。审判长解释说:证人程琪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不愿出庭。

  事实上,除了程琪,其他证人均被羁押于看守所,在警方控制之中。

  针对辩方的质疑,一名检察官在庭上表示,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合法,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证言真实有效。

  这没有说服辩方。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指出,警方拘留下的证人不出庭,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他进而指责公诉方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还将违法取得的证据出示在法庭上,可见公诉人严重失职。

  李庄的另一位辩护人、浙江律师陈有西则认为:侦查机关限制证人自由,辩护人无法接触证人核实证言,“这是漂漂亮亮走过场,实实在在办错案。”

  这番话激怒了公诉人。控方指责辩方坐姿不好,还对公诉人指指戳戳,“有失法庭礼仪”;辩方则指责控方回避实质问题,“在搞大学生辩论会”。

  西南政法大学一名参与案件旁听的诉讼法专家在庭后评论说:本案全部使用言辞证据,即使取证合法,证人不出庭也有损司法公信力。“我很怀疑,法官单凭自己的良心,能否判决李庄有罪,更何谈说服社会公众。”这名专家说,“明智的做法是,控方把自己的证人拿出来,至少龚刚模本人应该出庭。”

  在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的“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不能仅以“不愿意”为理由拒绝到庭。“如果证人不出庭、物证也不到庭的话,审理就没有意义了。”

  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控方提交专案组民警证言称:嫌犯在羁押期间受到了人道的待遇。曾与李庄发生过激烈争吵的张姓警员作证说,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七个小时,晚上休息。看守所狱医则表示:没有发现龚刚模有外伤。

  辩方提供了多份证据反驳这些证言。其中包括多份审讯笔录——有从凌晨2时许、也有从凌晨5时许开始的,其中一份显示有超过24小时的疲劳审讯。

  对李庄最有利的证据,是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份在开庭前夜抵达律师手中的《报告书》称: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辩方认为,即使不能据此认定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

  不等审判长允许,李庄伸手抢过话筒大声说道:“控方的证据体系已经完全崩溃。”他还要求公诉人向专案组民警转告《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触犯伪证罪,要从重处罚。

案外较劲

重庆官方引导舆论的行动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经展开

  李庄案庭审直到第二天,即2009年12月31日凌晨1时零5分才告结束。

  此时,江北区法院办公楼五层仍是一片忙碌。重庆当地媒体在这里录制节目,接受采访的五名法学专家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潘金贵、高一飞、梅传强,以及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其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他于当晚10点钟接到电话通知赶往江北法院,11点在法院五楼参加由政法委召集的会议。另一位知情人士则透露,本次会议原定于12月31日召开,但因“领导对庭审效果不满意,因此紧急召集检方外围智囊团商量对策”。

  据本刊记者了解,会议前一个小时,专家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有人提出,以“眨眼”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过于牵强;有人认为,李庄提出的某些回避要求,审判长予以当庭驳回,属开庭程序性硬伤。

  据知情人士介绍,领导打断专家的讨论,说“现在不是在开学术研讨会”。知情人士还透露,重庆本地媒体列席了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要求专家发表有利于检方的观点,以便当地媒体维护舆论导向。

  12月31日,这些有利于检方的意见,以“专家释疑”的方式见诸报端。其中一位专家就其中“断章取义”的报道方式表示了不满,但他同时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不宜对渝外媒体发表全面看法。

  引导舆论的行动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经展开。12月14日,即李庄被捕第二天,《中国青年报》以“核心调查”形式,刊发长篇报道。该文以揭秘案情的方式,称龚刚模的亲友总共支付李庄“捞人”费用达245万元。

  尽管后来曝光的《代理协议》显示代理费为150万,其间还包括追索债权等民事事项,但这一高收费还是将李庄置于道德重压之下。

  另有接近康达所的人士透露说,12月16日,重庆警方经侦支队一行四人,来到康达所调查李庄的账目支出,“看上去想查李庄有无行贿法官的事。”

  《中国青年报》上述报道绝大多数内容出自重庆警方撰写的新闻通稿。文内多次出现倾向性表述,引起律师群体强烈反弹。后来成为李庄辩护人之一的陈有西律师,先后发表多篇文章,批评上述报道“违反新闻客观报道准则,缺乏法律常识,未审先判,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

  另有律师援引该报道原文分析指出,重庆就李庄案“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影响承办法院的中立性,程序上也属违法。

  高子程也以李庄案与重庆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申请被拒后,高子程立即向江北法院发出建议书,认为法院应当尽快审结龚刚模案;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妨碍作证罪,须以龚刚模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为前提。

  龚刚模案在李庄案庭审结束后第五天即2010年1月5日,才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刊发稿,该案庭审尚未结束。

  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投书该校《学报》称:重庆方面处理李庄案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公布指证犯罪嫌疑的证人身份,更不应当公布证词内容。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文章认为,这是一次不成功的媒体处置,导致了对李庄案大量质疑。

  接近打黑办的人士透露说: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年12月31日起,对所有涉黑当事人屏蔽李庄案消息。

物伤其类

李庄案使得刑辩律师的心态发生了微妙变化

  李庄出事当日,北京律师刘洋正在收拾行李准备启程。他在陈明亮涉黑团伙案中担任第二被告人马当的辩护人。当他忐忑不安地抵达重庆时,却发现无论阅卷还是会见都比想象得顺利。

  他被允许阅读大部分案卷,在挑出值得关注的证据后,法院即可提供扫描电子版。看守所及专案组方面也未刁难。最后一次会见时,因为路途大雾,律师晚到,警方还牺牲中午休息时间,特批延长半小时会见时间。

  北京市律协有关人士表示,最近一段时间,重庆警方、检察院人员对北京律师“很客气”,律师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证,“这大概是李庄案的贡献”。

  不过,律师的心态仍然发生了微妙变化。刘洋告诉本刊记者:“第一次会见的前20分钟,我的情绪一直稳定不下来。每讲完一句话,自己都要再想想。后来觉得这样下去太没出息,所以还是问了有无非法取证问题。只是其他人的证言没敢读给马当听。”

  2009年11月24日,陈明亮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刘洋等北京律师并未在法庭上就程序问题过多而纠缠。他后来解释说:“就目前司法环境而言,程序性抗辩价值有限。”

  更为重要是,“质疑取证合法性,将导致控方不快。考虑到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激烈对抗恐怕有损当事人利益。” 他说。

  尽管如此,刘洋仍然表示,如果每一个律师都和李庄一样,敢于和公权力僭越法律的行为正面抗争,今天的司法环境不会如此糟糕,程序正义也不会如此羸弱。

  一位受访时要求匿名的律师于重庆启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后,受邀担任专案组法律顾问。这一行为本来就有“角色错位”之嫌,李庄案发后,更感到“角色冲突”。他告诉本刊记者:专案组受纪律所限,必须目标一致、统一行动,因此只有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为合法牵制力量的作用,才能保证打黑在法制框架下进行。

  与此同时,多名重庆律师指出,近期出台的几个地方政策文件,挤压了辩护空间。

  2009年9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意见》还要求律师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

  11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规定律师要求会见涉黑案件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李庄事件已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刑辩律师之困

李庄案发生后,有越来越多律师站出来向公众阐述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保护的不仅是龚刚模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

  其实,李庄案不只是关系到一个律师的命运沉浮,甚至也不是一个仅干系律师群体的案件。由此衍生的还包括对律师辩护制度的纷争,尤其凸显刑辩律师所面临的职业困境和社会环境。

  1979年中国律师辩护制度恢复,迄今已逾30年,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甚至呈下降之势。

  2009年11月,北京市政协组织了一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权利保护调查》。来自北京高院的统计显示,北京市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大约在36%,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个数据已经高于全国的平均数。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只有不到三成的刑事案件有律师参与,如今的数据只会比之前更低。

  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被认为是造成如此问题的根源之一。据中华全国律协去年底公布的最新调研显示,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长期困扰刑辩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律师法》的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有不少地方存在冲突。律师界认为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来自公安、检察系统的人士则认为《律师法》是《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能优于上位法。

  虽然各自都可以从有利于自己的立场解释,但律师的“软权利”无法对抗公权机关的“硬权力”,是不争的事实。

  调研发现,一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会主动要求看守所派员参加;有的律师甚至不敢接收证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寄予良好愿望的新法律还没有改变现实。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作刑辩律师执业境遇的分水岭。“生存空间大了,生存环境恶劣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这样评价。

  钱列阳对记者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表面看,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可以做的事情很多,但每件事情都比以前艰难多了。”钱列阳认为,症结在于“没有司法救济途径”。遭到执法机关拒绝的时候,律师没有任何法定救济渠道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钱列阳认为,因为刑事辩护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其结果只能是“大门不开,后门洞开”。有些刑辩律师“通过各种方式,通过私人关系,甚至以贿赂的方式,来实现本应该获得的权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说,根子出在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上。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虽然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理念,但同时又在制度设计上,强迫他们以实体结果作为考核的标准,甚至以此来决定个人的升迁。

  中国现行的公检法系统内部考核基本上都是以实体的结果作为考核标准,比如破案率、批捕率、取保候审率、起诉率、无罪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等,几乎没有一个考核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标准。

  “既然程序的违法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为什么还要遵守?”张青松反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说,刑辩律师最大难处在于,“你的整个辩护可能毫无价值,判决可能基于法律之外的其他一些原因。”

  他表示,改变这一切,依赖于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甚至还依赖于法律人不断地牺牲——有意义的或者无意义的。

  徐平说,李庄案发生后,有越来越多律师站出来向公众阐述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保护的不仅是龚刚模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

  欧阳洪亮对此文亦有贡献

李庄案评说

  张培鸿 上海律师

  从事这项业务(刑事辩护)的律师也不排除确有一批害群之马。然而桥归桥、路归路,整顿律师队伍与实施正当司法程序,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周永坤 法学教授

  公检法与律师是共生共荣的。律师的退出,对于公检法而言直接后果是权力行使的“便捷”,长期的效果则是它进一步与社会的脱离与腐败的深化。

  段建国 北京律师

  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律师应当放开手脚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

  梁江平 重庆华龙网评论频道作者

  李庄案更让人深刻领会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的确是一项系统工程,打黑除恶绝不能只是公检法的事。

  阿湘子 重庆华龙网评论频道作者

  李庄有罪的判决将直接打掉李庄的伪装。就是这样一名黑律师,大肆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大肆捞取黑心钱,违背道德品格、背离律师行业规则,违法国家法律。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106888&time=2010-01-10&cl=115  

期待司法涅槃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字号: 李庄案的核心并非对李庄行为的定性,而是李庄的行为怎样被定性季卫东

  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该案的有罪判决,在不经意间削弱了权利与正义的屏障。

  在某种意义上,不妨将李庄案看作一场制度的博弈——黑社会势力的伸张构成对国家秩序的挑战,所以重庆当局发动了打黑运动;运动式执法构成对程序正义的挑战,因而需要加强律师的作用以防止矫枉过正乃至冤案的发生;律师的出现构成对警察权力的挑战,于是出现了专案人员监督律师活动的现象;律师与警察的较量,为涉黑疑犯提供了可乘之机,结果发生了龚刚模反咬自己辩护人、导致律师反坐其罪的奇事;紧接着律师与警察对峙的构图被不断涂改,出现了律师对疑犯、律师对舆论、律师对检察官、律师对法官等一系列演变版本——在这场制度博弈的过程中,似乎律师的整体形象或多或少妖魔化了,刑事辩护制度也或多或少形骸化了。

  然而一幕大戏刚开演,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综观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可以清楚地看到,核心问题并非对李庄行为的定性,而是李庄的行为怎样被定性。

  李庄的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但八个证人全不出庭,证言和讯问笔录存在漏洞,回避和异地审理的几次请求都统统被驳回。这么说并不是要排除对这个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而是要强调司法机关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对他进行追究。

  中国的文化传统本来就没有适宜法律职业成长的土壤。1957年“反右”运动,律师因“为坏人辩护”首当其冲受到冲击,造成刑事辩护制度的20年空白。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中国律师的规模和作用终于明显增大,这种局面值得整个社会倍加珍惜。

  之所以如此,其理由正如马克斯·韦伯早就指出的那样:“律师与当事人直接联系,并具有依赖于不稳定的社会评价的私人开业者的属性,因此倾向于扮演代表无权无势者、维护法定平等性的角色。”这也意味着,要实现“司法为民”的理想,就要不断加强律师在反映和组织民意方面的功能,而不应反其道而行。

  毋庸讳言,现阶段中国律师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某些过度的逐利行径和暗盘交易在不同程度上贬损了其形象,需要矫正。尽管如此,还是有必要维护律师特有的身份定位和职业伦理,而决不能故意采取抹黑律师的手段达到目的。这个壁垒一旦坍塌,侵权现象就将在社会中横行,最终将危及国家根基。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律师就是当事人的利益代表,应该对自己的客户抱有一种“党派性忠诚”。这样的定位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两者缔结攻守同盟的权利。

  故此,公诉人对李庄“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的指责是荒唐无稽的,《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是经不起正当性检验的。

  中国律师对客户的偏袒当然不必像布鲁厄姆勋爵主张的那么绝对,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只应该知道一个人,即自己的客户;要把不惜任何代价、甘冒任何危险并采取一切手段和办法解救客户作为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义务”。

  但毫无疑问,就职守属性而言,律师是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客户利益去“顾全大局”。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需要律师有那么一点为客户上刀山、下火海也在所不辞的胆识,哪怕得罪当地权势,哪怕碰到被龚刚模这样的客户反咬一口的咄咄怪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客户串通一气,通过玩弄法律条款的方式损害国家秩序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律师应该恪守这样的行为准则——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但决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正因为中国社会缺乏对律师的信赖和尊重,中国的律师则必须更加严格自律。

  李庄案无论真相如何,都给了我们一次沉重的教训,即:律师倘若不自爱,在操守方面授人口实,根本就难以开展有效的维权活动,更遑论享有自由和自治的特权。因而律师业越是收益良好,就越要珍惜社会形象,严防伦理水准下降。

  李庄案即将进入上诉阶段。如果随着李庄案的具体情节在今后上诉和申诉过程中进一步曝光,随着此案引发律师为权利而斗争的努力不断向上攀升、向四周蔓延,中国司法的黑箱或许会在律师的集体抗争中逐步解体,司法界的黑影或能一点一点被驱逐。果真如此,倒真算得上坏事变好事的一个典型实例。

  但愿李庄案的终审判决会给全中国乃至全世界一个郑重承诺:个人权利的确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其标志就是辩护者无所畏惧,且本案不被政治和政策所左右的审判独立。

  作者为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院长,本刊法学顾问

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106956&time=2010-01-10&cl=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