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道路的斗争和两种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可比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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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展如画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更新时间:2009-12-29
(一)解放初期两条道路的斗争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实行了土地改革(老解放区在全国解放前就实行了土改),消灭了农村中旧的剥削制度,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土改后的农村经济还是小农的个体经济,无论在所有制形式上和生产能力上,它都是十分落后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不仅出现大量新中农,还出现了很多新富农。新的剥削出现了,一些党员也成为剥削者。从那时起,党内就产生了两条道路的斗争。
例如1949年5月出版的《农业建设问题》,选编了1948年下半年以来新华社有关社论、短评、答读者问和老解放区中共中央东北局的有关文件,其中有一些右倾言论。
“在土地改革之后,农村中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发展,并使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阶级分化,而绝不能永远保持平均的小农经济。”一部分农民会先富裕起来,“其中有小部分就有可能进行剥削,而成为新的富农。而另外有些农民,因为生产条件比较不利,或者不努力生产,或者不善于经营,或者遇到某些不可抗拒的打击,他们的经济就不能发展,而逐渐地穷困下来,其中有一部分就不能不受人剥削而变为新的贫农或雇农。这种竞争与新的阶级分化,即在新民主主义的社会里,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被允许的,不是可怕的。” “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只有允许这种竞争,才能发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经济广大地发展起来;所以这种私有经济基础上的竞争,有其一定的进步性。抱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人们,看不见土地改革后这种可能的社会变化,看不见这种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的规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仍将存在,而以为可以在反封建的土地改革中及土改革后,就能够造成全体农民在经济上与生活上的平等或划一,否认或者反对这种竞争和分化,结果就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成为一种反动的空想”。
有的文章反复强调,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而农业社会主义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大家的一场贫穷”,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幻想不经过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来实现社会主义,“这是违反社会历史的发展,违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使之后退的。所以这种想法和这种做法,乃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
“错误地认为不依靠高度发展的国有化的工业,不依靠大批农业机器,而仅仅依靠目前的变工互助,就可以避免农村中的阶级分化,就可以很快地走到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集体化,这是一种十分有害的空想。”
有的文件甚至要求“取消某些农会或贫农团、换工队等各种形式的财产公有制,恢复农民的财产私有权。”
东北局书记高岗属于党内左翼,他在1949年12月初的东北农村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仍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他批评了单干的思想,提出严格限制新富农存在和发展的主张,进而提出要在变工互助组获得生产工具后提高为联组。依此精神,东北局组织部做出的《农村支部工作指示》说:“应当教育党员,积极参加变工组,大量在合作社入股,搞好变工组与合作社,是农村党员的基本任务。批评某些党员只想个人发财,不管多数群众贫困,甚至想剥削别人的富农思想。”  1950年1月1日 ,高岗的发言作为东北局写给中央的一份综合报告上报中央,稍后又就有关党员雇工问题写报告向中央请示。
1950年1月23日 ,刘xx签发了中组部给东北局的答复意见。中组部的意见是:“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不得加以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 “在今天农村的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
当天晚上,刘xx同时任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等谈话时说: “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
关于山西省的互助合作问题也在党内引起了争论。从1950年夏起,山西省委明确提出要加强领导、把互助合作提高一步成立农业合作社,作为引导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以克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但中共中央华北局派人到山西农村调查后,提出了与省委不同的看法。但是山西省委坚持自己的意见,并于 1951年4月17日 ,向华北局提交了《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
刘xx看到山西省委 4月17日 的报告后,表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批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
毛主席得知这场争论的情况,随即找刘xx和薄一波、刘澜涛谈话, 以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手工业工场为例,证明简单的劳动合作本身也可以提高生产力,改变生产关系不必等待生产工具的全面变革。刘xx等人接受了毛主席的观点。
后三十年改革家的理论与解放初期刘xx等人的的如出一辙。是“取消某些农会或贫农团、换工队等各种形式的财产公有制,恢复农民的财产私有权” 倒退主张的翻版。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逐渐成熟,人民公社这种生产和社会组织体制的优越性,无论是从耕地面积的扩大、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和良种的推广、农林牧副多种经营(甚至包括社办工业),还是农村的合作医疗、养老、教育、文化、治安、农民的精神面貌等方面来看,在1965年至“农村改革”前的十几年时间里已经凸显。前30年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发展实践,已经宣告了建国初期农业发展上右倾理论的破产,而在建国初期两种农业生产孰优孰劣却是个很大的未知数。因此可以说,后三十年的“农村改革”的依据更加荒唐,其理论更加愚蠢和反动,实践上更加有害。
现在流行的理论有历史发展阶段不能跨越论、效率与公平不可兼得论,农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贫穷”、“落后”论等。
“不争论”者之所以不争论,难道是因为担心自己的理论太有生命力、太严谨、太站得住脚么?
根据历史发展阶段不能跨越论,中国每个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定,公民在学习驾驶机动车之前,应当先学会骑驴、自行车和摩托车。学会了这些还需要作不定期的等待,因为飞车和木牛流马的生产——因而驾驶技术,已经失传了,能否真正挖掘出来还是个疑问。解放初期,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赫哲人,不仅不能直接进入社会主义,也不能进入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社会,而应先进入奴隶社会,“让一部分人先贵起来”——成为奴隶主,再让这些人带领大家“共同高贵”。经过几百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比夏商周的历史短多了,才能考虑应否进入封建社会。余者以此类推。
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历史已经证明,效率与公平可以兼得。没有那种“竞争与新的阶级分化”,中国的农业可以发展得更好;不经过“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生产力不仅 没有后退,还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了; “不依靠高度发展的国有化的工业,不依靠大批农业机器,而仅仅依靠目前的变工互助”,确实避免了“农村中的阶级分化”,确实“很快地走到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集体化”,还促进了国有化工业和农业机器工业的发展。
难道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发生过可与“穷棒子社”和昔阳县1967—1969年相比的跃进式发展么?凤阳县和小岗村看起来是有“跃进”,但基数太低了,而前者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难道从大寨、五洞闸、塘南乡、龙海县、昔阳县和林县昔日农业的发展,还不足以看到,这些地方所取得的生产和建设成就是小农经济难以企及的么?难道在在小农经济体制下,能修出红旗渠,能在20多年内修出86000座水库来么?如果这些还不足以证明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优越性,那么还是让全国粮食总产量来说话吧。
1949年(互助组大多始于土改后)到1982年,中国大陆的粮食产量从14369万吨增长到35450万吨,年均增长3.52%,而从1982年到2008年(52850万吨),粮食产量的年均增长率只是1.79%。不少人说粮食产量的增长速度只能是越来越慢。那么下面提供一个具有可比性的对照。
(二)前33年两种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可比性评价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解放以来,如果没有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发展,中国的农业会是什么样子呢?
建国初期我国的耕地灌溉面积比例大约是13%,小农经济体制下耕地灌溉面积增长比例是极小的,后三十年只增长了不到2%。
退一步讲,即便在小农经济下,能像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那样扩大了那么多的耕种面积,改良了那么多的土地,也不可能使耕地的可灌溉面积有那么多的增加。再算一笔账,如果建国后在农业上“不折腾”——不搞农业合作化,不搞人民公社,耕地的灌溉面积能从13%提高到20%都是很难的——这个数字已经大大超过了美国。如果耕地的灌溉面积只提高到20%,1982年的粮食产量就不会是35450万吨,而是25259万吨,比当年实际产量降低大约28.75%,计算过程如下:
现在可灌溉耕地与旱地每亩粮食产量的比=(75%÷48%)÷(25%÷52%)=3.25
按照这个比值,1982年全部可灌溉耕地(按1979年的比例46%计算)的粮食产量与全部旱地粮食产量的比为2.77(3.25×46%÷54%=2.77)。
1982年46%的可灌溉耕地可生产73.46%的粮食(2.77÷(1+2.77)=73.46%),而旱地可生产26.54%的粮食。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1982年耕地的灌溉面积只有20%,这一年粮食产量就将只有25259万吨(35450×73.46%÷46%×20%+35450×26.54%÷54%×80%=25259),比这一年实际产量低28.75%。这样,从1949年到1982年粮食产量递增率就要从3.52%下降到2.46%。
类似地,在小农经济下,如果在33年的时间里,小农经济能把中国耕地的灌溉面积提高到30%,1982年的粮食产量就将比这一年实际产量低17.69%,从1949年到1982年粮食产量递增率就要降到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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