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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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tlzw.gov.cn  发布时间:2008年6月11日 17:25  来源:省纪委调研室  点击量: 2803次
卢国祥
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这是各级党委、纪委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和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干部民主权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把握两者关系,综合运用两种手段,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组织处理是指各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具有从轻条件,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又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分为通报批评、解聘、辞退、调整岗位、免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名誉称号和其他组织处理8种。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反腐败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两者都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有利于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有利于依纪依法执纪办案,提高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一)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地位作用具有同一性。从地位上看,两者都是案件检查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并联”于案件处理和执行的环节上,是两个关键性“出口”;从性质上看,都是处罚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基本手段,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性的有力武器,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从作用上看,都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没的重要途径,旨在严明党纪,实施处罚,惩一做百,达到教育、管理、监督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从处罚客体上看,都是针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适用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相同。
(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处罚手段上具有共容性。两者尽管是不同的处罚手段,但并不相互排斥,共存于纪律处罚之中,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一是执行主体的同存性。前者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后者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但都代表各级党组织行使纪律处罚权。二是处罚手段的孪生性。尽管两者的构件不同,组织处理针对的是纪律处分之外的违纪范围、内容和情节,区别在于违纪情节、后果的轻重和量纪幅度的大小,但都是对违纪行为作出的处罚性规定,是“一条藤上结出的两只瓜”。三是手段使用的贯通性。两者在合并使用时,是前后连贯的。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处罚规定上具有配套性。两者作为对违纪行为的处罚手段,构成了配套、严密的处罚链,使实施处罚没有空白,使任何一种违纪行为都有相应的纪律处罚规定。一方面,对错误性质不同的各类违纪行为,既有纪律处分规定,也有组织处理规定,形成了严密的“双履盖”体系。比如,某领导干部在原单位因贪污受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也能受到调离岗位等处理。另一方面,对同一种错误性质的违纪行为,区别违纪情节的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等不同情况,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档次各有不同,逻辑递升。比如,对违反有关规定,侵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是情节轻微,构不上纪律处分,但是又要适当处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解聘、辞退、调离岗位或免职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处罚功能上具有互补性。纪律处分侧重于纪律上的处罚,主要对违纪对象产生政治方面的影响;组织处理侧重于组织上的处罚,涉及违纪对象的岗位、职务、荣誉、经济待遇等方面,主要对其直接利益产生影响,在一定情况下,它的效果更明显。组织处理的长处是纪律处分所不具备的,反之亦然。也就是说,两者各有优势,不能相互替代,但又是相互补充的。比如,违纪对象思想作风不纯,认错态度恶劣,尚够不上党纪处分时,可以给予其免去职务、调整岗位或降格使用等组织处理。两者在维护和严肃党的纪律上,互为补充、共同作用;在保障违纪对象合法权益、发挥教育挽救作用上,形式各异、相互依存;在妥善处理案件、增强纪律约束效能上,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二、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五失”:
(一)失之于“误”,对综合运用两种手段的认识模糊。一是对两种手段在案件检查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关系有误解。有的认为两者关联度不高,没有内在联系,把纪律处分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政’,把组织处理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的“家事”,各有各的“一亩三分田”,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二是对两种手段的政策界限、适用范围有误会。有的认为两者是一码事,可以互相替代;给予了纪律处分就不需要组织处理,给予了组织处理就不需要纪律处分。三是对两种手段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有误区。有的认为,对待腐败分子要严厉打击,不严不足以明党纪,不严不足以平民愤;有的认为,教育、挽救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应该从严教育、从宽处理,甚至不追究违纪对象的纪律责任;有的认为,纪律的核心是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只讲同宽同严,不讲区别对待,削弱了惩治腐败的严肃性。
(二)失之于“峻”,单纯依赖纪律处分造成畸重现象。一是过多地运用纪律处分。有的认为纪律处分较之组织处理,目标更明确、见效更快捷、操作更方便,主张严刑峻罚,杀一儆百。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用足“自由裁量权”;可上可下的不下降,可轻可重的不就轻;有时“霸王硬上弓”,可免予处理的非要处理,可组织处理的非要纪律处分。二是过分地依赖纪律处分。有的抱着“办案多是政绩、处分多是成果”的思想,主张凡是案件一律动纪,凡是违纪一律处分。具体操作中,对办案环境不予考虑、对违纪情节不加分析、对案件效果不去判断,只要是违纪案件都要实行纪律处分。致使该惩处的处得重、该保护的不到位,失去了政策运用的灵活性。
(三)失之于“宽”,过度运用组织处理“放纵”违纪行为。有的好人主义盛行,惩处违纪行为时存在着“三怕”,即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失“乌纱”,于是有案不办、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需要给纪律处分的只给组织处理,需要给组织处理的从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有的认为组织处理比纪律处分更为实用,违纪对象最怕的是挪位子、减票子、掉帽子,而不怕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这些不伤“皮毛”的惩罚,于是一律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降低了纪律处罚的实效性。
(四)失之于“偏”,使用两种手段单一化。有的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在手段运用上搞“单打一”,致使处罚尺度失衡,影响党纪公正性。有的对两者界限把握不准确,不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两可”问题缺乏正确的判断,致使纪律处罚畸轻畸重。有的不会配套使用、合并执行,对受到纪律处分还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的,不予组织处理,降低了纪律处罚的权威性。
(五)失之于“守”,综合运用两种手段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的不愿意接受,怀疑综合运用的作用没有理论上讲的那么多;有的不愿意尝试,责难综合运用有“伸手过长’,的嫌疑,会增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和配套处理的负担,加大了反腐败成本;有的不愿意“抢先”,习惯“等靠要”,照搬照套别人的现成经验;有的不愿意创新,搞教条主义、本本主义,运用的时候死扣条条款款,或者断章取义、各取所需,降低了纪律处罚的威慑性。
三、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原则与要求
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在把握政策、策略上要做到“三个增强”:
(一)增强大局观念,发挥纪律保障作用。综合运用两种手段,是实施纪律保障的重要途径,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对维护大局、促进发展具有主导作用。一要立足全局,以服务“第一要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推进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要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分清轻重缓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事关全局的大要案件,尽量减少两种手段对经济工作的影响,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做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教育失误者、惩治腐败者,创造鼓励人干事业、支持人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二)增强政策观念,发挥政治保障作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关系党员干部的政治命运,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必须慎重对待。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信心决心和行动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正确处理上;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方针,将党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正确处理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将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正确处理上;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方针,将我们党对待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和对待腐败分子的区别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正确处理上;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的方针,将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正确处理上。
(三)增强绩效观念,发挥职能保障作用。纪律处罚是履行“四项职能”的重要载体。一要发挥惩处做戒作用,重在治病。要坚决惩治腐败问题,继续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要毫不留情地予以追究,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二要发挥教育挽救作用,重在救人。掌握好从宽政策,慎重对待违纪对象,能挽救的尽量挽救。根据违纪事实运用好从宽情节,可移送可不移送的不移送,可处分可不处分的不处分,可纪律处分可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三要发挥监督保护作用,重在护人。从有利于突破案件、有利于教育挽救干部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保护职能,充分考虑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使之能平等地受到党纪国法的保护。对那些工作能力强、改革力度大,虽然一时犯有某些错误,但认错态度好、改错意识强的党员干部,最好从轻或不予处分。综合运用两种手段,要在方式方法上做到“三个善于”:
1、善于灵活运用纪律处分,做到依法执纪。增强惩治腐败的“杀伤力”,主要靠纪律处分。大量的违纪违法案件都是以纪律处分为主。要把纪律处分作为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予以灵活运用。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可争议的,适用哪一档次就用哪一档次,当轻则轻,当重则重,不偏不倚;违纪事实和具体情节有争论、定性上有分歧的,要实事求是,酌情处理,能从轻的从轻,可降档的降档。同时,要坚持依纪依法行使纪律处罚权,坚决杜绝量纪动刑上“宽、软、化”的问题。
2、善于多用用好组织处理,做到有情操作。“惩治极少数,挽救绝大多数”,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贯方针,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要求。在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的同时,要坚持“给出路”的原则,多用用好组织处理手段。正确处理从宽与从严、从轻与从重的关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人性化操作,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可纪律处分可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时,可处理可不处理的,尽量不处理;可免职可不免职的,尽量不免职;可辞退可不辞退的,尽量不辞退。给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党员干部以改正的机会,达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3、善于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做到处理配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运用,是衡量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把这一要求贯穿案件处理、执行的各个环节,保持纪律处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正确把握两者的政策界线和适用范围;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违纪情节,审慎选择处罚手段,力求纪律处分适度、组织处理到位。把握好主从关系,合理采取纪律处分为主、组织处理为辅,或组织处理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等方式,主次分明、处理配套、不留盲区。还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配套处理的落实,提高纪律处罚的整体合力。(作者:原武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组织处理是指各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具有从轻条件,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又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分为通报批评、解聘、辞退、调整岗位、免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名誉称号和其他组织处理8种。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反腐败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两者都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有利于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有利于依纪依法执纪办案,提高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