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司法公开,始于正确理解司法(南方都市报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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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专栏:司法公开,始于正确理解司法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秋风 原创 浏览量:247  发布时间:2009-12-25 手机看新闻
版次:AA45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 之秋风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各类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流程和业务中,尽最大可能向当事人、媒体和社会公开。

    从原则上说,这一规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司法区别于行政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公开。司法活动的本质是法官受整个社会的委任,以中立的身份,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不论当事人是普通民众、法人还是政府机关与官员。这样说来,法官本来就没有秘密可言。

    因此,凡是优良司法体系中的法官的一切活动都是公开地进行,既对当事人,也对社会。之所以需对当事人公开,因为只有审判活动对双方公开,才不可能对任何一方不公:公正是与公开联系在一起的;之所以需对社会公开,是因为所谓“是非自有公论”,“公道在人心”,法官必须依据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标准,依据中道,来判断当事人的是非,给当事人以真正的公道:公道是与公开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我们看到,在古希腊、罗马,司法活动经常是在广场上进行的;在现代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审判活动是在法院大厅进行的,并且法官普遍当庭作出判决。在中国古代,官员审理案件也是在衙门正堂进行的,所有民众都可旁观。

    但近几十年来,中国司法活动的正常状态却是不公开,最多只是半公开。比如,法院不受理某一案件,通常不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庭审的时候,人们通常不能旁听,哪怕并不涉及隐私或国家机密,而且,越是公众关注的案件,旁听越困难。同时,法官通常不能当庭判决,不少案件反而要拿到审判委员会上去讨论,其中不少委员根本没有参与审理,却享有司法决策权。还有,裁决文书经常并不公开。执行过程也有很多灰色环节,由此造成一个中国特色:相当数量的司法腐败发生于执行环节。

    这种局面的形成,似乎与一种根深蒂固的司法理念有关。这种司法理念不把法院看成社会所委托的旨在解决各种纠纷的中立的裁决者,而是看成实现某种短期目标的工具。“公、检、法”联合办案,就是这种司法理念的经典表现。有的时候,法院院长甚至会成为城市改造拆迁指挥部成员。既然如此,法院的很多流程就不会对社会公开,甚至也不对当事人公开。如此作出的裁决,当然经常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民众就不断上诉,进而不断针对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上访。司法不是在解决问题,反而在制造纠纷。

    现在最高法院通过工作规程,要求各类各级法院在司法活动的各种环节对当事人、对社会公开,让司法有可能真正地逼近公正、公道的司法。但是,与中国大量法律法规一样,这部规程只规定了法院应当干什么,却没有为当事人提供救济。规定告诉当事人,法院应当公开。但假如法院不公开,可以怎样办?这个办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的最后一段确实规定了一些行政性手段,比如加强考核,但这种只是一种内部行政监管机制。揆之以各部门的经验,这种监管的效果是可疑的。

    要让司法公开不致沦为一纸空文,需要在现有的内部行政监管机制之外,给当事人和媒体、社会提供某种救济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公众关注的案件之审理,如果承审法官拒绝媒体旁听,媒体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当给予具体的书面解释。若法院拒绝公开,媒体还可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当举行听证会,允许承审法官与媒体进行辩论,以决定是否公开。

    当然,归根到底,司法公开取决于司法体系对自己性质的自觉。毕竟,法院就是审判机构,让法院审判自己终究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关于司法公开的终极救济手段,其实就是司法人员正确认识到自己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谓特殊就是法官的工作像科学家一样,只是追求真理,而不应当再有任何其他考量;所谓重要是指,法官的判断关乎当事人和整个社会对正义的信心。

    法官们如果意识到这一点,自然就会迫不及待地打开大门,把自己的全部工作拿到阳光之下进行。这不光给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其实也解放了法官自己。毕竟,法官的工作只是明辨是非,那么在阳光下,是非曲直岂不是看得最清楚?

    (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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