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华:司法改革正在过大关(南方都市报 200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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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正在过大关

日期:[2009年3月28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中国观察之汪庆华专栏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事关民众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三五司法改革纲要》的出台自然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热议。《三五纲要》继续了原来的名称,表明了司法改革的持续性。经过十年的努力,在《一五司法改革纲要》、《二五司法改革纲要》的推动之下,司法改革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动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收回死刑复核权、司法职业化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在透明司法、清廉司法和公正司法方面离民众的需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司法改革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任何对于这一目标偏离的措施、机制和实践都是改革的对象。而所有的司法改革措施最终都要放在法治的天平上,让世人来评价其功过得失。以此衡之,前两次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中立性和职业化。可以说凡是最高法院能够改革的地方都已经有所动作了。所以,这一份新的司法改革文件必定会涉及一些需要由更多部门配合的问题,比如说经费保障、法官待遇等,所以它在措词上更多地强调了“配合有关部门”,在话语上也明显地使用了政治性的表述。《三五纲要》在内容上已经超越了原来的纯粹法院体系内的事项,所涉及的范围已经兼及法院内外。这是《三五纲要》的一个突出亮点。开弓没有回头箭,此后的司法改革也只能在此基础上往前走,进入司法改革的深水区。

 

  司法改革在争取其他部门配合与支持的同时,尊重司法的规律,保持司法的品格同样重要。《三五纲要》既有对此前改革的推进,但也有一些和原来的改革措施形成了紧张。

 

  就社会纠纷的解决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和群众路线可能有助于司法的亲民、方便和高效。但是,这些旨在改变司法形象、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做法必须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前提。父爱主义的倾向,越俎代庖的作风往往取得和政策目标相反的后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分流司法,减轻案件负担,而不是为了弱化司法,乃至于取代司法。为调解率下指标、推行“调解优先”既侵蚀了司法的权威,又会产生“廉价正义”的问题,未必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过去十年司法改革的一个成就在于司法职业化水平的提高。尽管如此,在基层法院,还有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法院,法律专业化程度不足、法律人才短缺仍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三五纲要》对此充分予以重视,提出了“切实解决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与法官断层问题”。但是,总体而言,当前的司法改革对司法职业化似乎有所讳言。司法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其合法性关键不在于包含了民意,而在于公开程序下,双方的辩论,法官的说理。司法职业化得辅之以司法职业伦理教育、司法风纪惩戒,有为有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方能形成。当下,因司法领域存在的腐败而高调宣扬司法民主化,这一口号固然强化了司法的公开透明,但它带来的可能后果却是弱化了司法职业化,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司法改革应当告别政治运动式的改革路径。就改革进路而言,司法改革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不搞一刀切,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弱化上下级法院行政化趋势,根据宪法的规定确保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我们更需要在每一次司法改革规定的时限内去检查司法改革的目标有多少实现了,有多少落空了,其原因何在,解决方案在哪。唯此,我们的司法改革才能形成持久性的力量。

 

  在《三五纲要》推出之际,就司法的功能、方向以及路径仍然存在着相当的争议。我们的司法改革正在过大关。这个大关,说来也很简单,那就是如何在改革中确保司法应有的品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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