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解读《刑法》第20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41:41
萧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目前,邓案的法律事实尚未得到全面、公正、客观、准确的披露,要对邓玉娇的刑事裁断也须正当程序下的司法机关法院作出。
本案目前的核心争点在于导致邓贵大被刺死的案情原因到底是普通争吵,还是“强奸未遂”?
假设案发当时,邓玉娇确实遭到了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甚至轮奸威胁,那么邓玉娇刺死邓贵大这一行为属于上述《刑法》第20条第三款保护的情形,司法结果应当是无罪释放。
网络上有些人在为邓玉娇辩护的同时,对刑法相关内容极为陌生,以至于发生了一个奇怪现象,就是一方面认为邓玉娇遭到了强奸威胁,另一方面又认为邓玉娇防卫过当,显然不懂得强奸是一种极为严重、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是强奸既遂还是强奸未遂,属于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保护范畴——也就是说当女性遭到强奸这样的人身安全侵害时,不管是谁,在案发当时对歹徒都可以格杀勿论!
长江巴东网5月23日凌晨发布的消息《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借所谓公安之口,急于否定邓玉娇身遭强奸的可能性,这不能不让人猜测,巴东县政府到底意欲何为?很显然,只要否定了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可能(无论是否既遂),邓玉娇的无限防卫权也就不可能了,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也就相应的子虚乌有了!这便是巴东县政府的目的所在!然而,问题在于邓玉娇是不是受到强奸威胁,现在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资判断——虽然包括我在内的绝大部分人都有这样的推断。
网上还有一种观点也很成问题,有人认为,娱乐城这种地方不可能发生强奸案,因为那些地方本来就是有性服务的,所以对于做小姐的人来说,不存在强奸问题。这种观点更是莫名其妙,因为法律上的强奸含义与被强奸者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地点都没有关系,唯一的要素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目前,案情真相尚未为世人所知,我们还无从判断,但是,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促成其公开、公正的司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更是道义上的义务——无论于己于人!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真相不明之际,
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