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触发刑法“第306条”存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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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触发刑法“第306条”存废争议
2009-12-19 09:28:09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西安)本报记者江雪
李庄接受调查
随着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抓,重庆打黑事件中的辩护律师被推上了被告席。
此前有媒体披露李庄的种种劣迹,认为他是一手“捞钱”,一手“捞人”的“黑律师”,是律师界的害群之马,李庄案引发了全国13万律师的职业声誉危机。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不进反退,刑辩律师减少,导致的恶果是被告人辩护权正在严重萎缩,酿成冤案。李庄案,再次引发了刑法第306条是“恶法”还是“良规”的争议……
法律原文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伴随着李庄被抓及其宣传,律师被污名化了。这一次,律师行业的声誉降到了最低点。”12月16日,陕西律师张冬生说。这位执业十多年的资深律师一度情绪低落。
此前的12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披露了重庆打黑事件中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抓事件。未经审判的李庄,在这篇报道中被形容为“铤而走险”、“玩弄、亵渎法律的无良律师”、“充其量只是一个讼棍”。事后证明,报道来源于重庆警方提供的通稿。
这不是打黑以来律师首次受到的非议。此前,多名律师被曝与重庆贪腐案有染。而刑法学家赵长青教授依法为重庆黑帮分子黎强做出辩护,虽被认为给众多旁听者“上了一堂法制课”,但也在网上受到攻击,被人谩骂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这是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悲哀。”张冬生感叹说。
律师界的“反弹”?
制约公权力职能如果丧失,将危害整个公民社会
12月16日,一封名为“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被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曾代理过多起公益诉讼的北京知名律师李方平,联合全国十余省份的20名律师,提交建议,呼吁重庆警方能在李庄案中回避,异地审理,以确保公正。
另一位北京律师黎雄兵,则在提请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关注李庄案的建议书中说:“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律师权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重庆打黑以来,匿名羁押、在外羁押、在押人非正常死亡、拒绝会见和阅卷、破坏公检法平衡监督机制实行‘联合’办案等诸多违法问题已广受关注。”
在此次建议书后面签名的,还有北京律师张凯。此前的6月,张凯等人在重庆代理案件时,受到了不明身份者殴打。李方平和黎雄兵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的建议暂时没有得到回应,但相当多的律师认可他们的努力。“对我们反映的问题,律师界基本上是有共识的。”李方平说。
而一些律师也从自身执业的角度反思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刑辩律师,本身就是走钢丝绳,必须要自己干净、严谨。”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律师们的激烈“反弹”被一些人认为是为了律师群体的利益。对此,黎雄兵说,“我们联名上书,并非仅仅为了律师这个群体的利益,也是为了公众利益。换而言之,法律能正常实施,带来的利益也是全民、这个国家所共享的。”
李方平则对本报记者说:“律师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关键是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权利也是公民权利的衍生,是制约公权力的。如果这样的一个制约职能丧失的话,危害的是整个公民社会。”
李庄被拘不正常?
违反律师执业规定还是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现实中,一方面律师的合法权利被严重侵害;另一方面,一些律师本身也有污点,授人以柄。”17日,耿民,这位执业25年的老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的副主任,这样对本报记者评价重庆打黑中的“律师门”事件。
耿民是少数以刑事辩护作为主业的律师。多年来,他代理过众多刑事辩护案件。大荔农民高进发强奸杀人案,经他辩护,最终被法院以“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宣告无罪。他也担任了陕西数起涉黑案的辩护人,包括董天运案、潼关“523”案。“代理涉黑案件,尤其要谨慎。许多涉黑案件和富人有关,给富人辩护,更是要把握好自己。”他说。在耿民看来,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李庄的一些做法的确不符合律师的执业要求,包括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当事人听,以及收费不规范的问题等。但他认为,这些行为是违反律师执业规定还是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据耿民律师介绍,对于刑事辩护中的律师收费,一般来说,各地物价部门会做出一个具体规定。以陕西而言,律师刑事辩护的几个阶段,收费标准总体在2500元到2万元之间,对复杂的案件,会有其它费用,但总体来说,刑事案件的收费不能超过14万元。
耿民介绍,在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收费标准肯定要高一些。事实上,在为富人辩护时,律师往往收费不菲。这包括因为社会上流行的潜规则,律师用来疏通关系、争取胜诉等需要的费用。这些拿不上台面来的费用,虽然根源还是司法权力腐败,但最后的风险也落在了律师身上。在各地,“法官感冒,律师吃药”的现象时有发生,几乎每一起法官贪腐案背后,都有律师的身影。
但在耿民看来,李庄被迅速地刑事拘留还是有些不正常。一般来说,此类情况应提交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先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会由律协等转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因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直接抓捕正在行使辩护责任的律师,总是会给人留下“原告抓被告”的嫌疑。事实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局和检察院都代表国家控诉犯罪,是“原告”的角色。
危险的“306条”?
悬在律师头顶的一把剑,导致众多律师踏进监所
2008年,在陕西省律协的指派下,耿民出庭为两位被指控伪证罪的律师辩护。虽然耿民做了无罪辩护,而且至今在他看来,其中一位律师完全是被冤枉的,但已无法改变的事实是,律师闫某最终被判处了缓刑。
事实上,根据相关方面的统计,在全国,至今约有数百名律师因伪证罪身陷囹圄,约占律师犯罪中的80%。
而吊诡的是,这些律师中的大部分后来被判处无罪。但当他们获得无罪判决时,公安局、检察院的侦查期限往往已经过了几个月,甚至一两年。这些被打压的律师,从此,多数都不再从事刑事辩护。2000年,昆明律师王一冰因为伪证罪被羁押两年,当法院最终判他无罪后,他和妻子一起遁入空门,一时引起广泛关注。
在耿民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咸阳律师闫某,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一起抢劫案中的辩护人之一,这位性格耿介的律师,被检察院指控授意当事人亲属寻找证人作证,并使得证人改变了曾经对检察院做出的证言。耿民经过详细的调查,最终为自己的同行做无罪辩护,但最终,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多年来,仅在陕西,就发生多起律师被指控伪证的案件,但真正被法律追究的,这是近年来的第一起。
事实上,刑法第306条,也是俗称的律师伪证罪条款,这条备受诟病、多年来一直被议论是“恶法”还是“良规”的法律条文,是悬在律师头顶的一把剑。正是刑法第306条,导致众多律师踏进了监所。
耿民至今记得自己的一次辩护经历。当他申请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作完证后,还没走出法庭大门,怒不可遏的检察官就掏出手机,叫人把证人抓了起来。从上午11时羁押到晚上10时,这名证人被问得最多的问题是,谁让你作伪证的?
据耿民介绍,这个人此前曾被检察官要求作证,据他自己说是不厌其烦了,做出了一个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后来当事人家属找到这个人,要求他说真话,这个人就又说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在当事人要求我去调查时,我留了个心,没有去。但我申请法院,要求证人出庭质证。”耿民回忆说。“如果是我去找证人作调查,很可能那天抓的就是我。依据的就是刑法306条。”耿民说。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其实,刑法第307条也规定了伪证罪,这一条款专门对律师做出规定,被诟病为“歧视性条款”,而且更重要的是,其中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非常笼统宽泛,在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是真是假,往往被检察机关用来指控律师犯法。“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时,肯定要据理力争,寻找一切可能,查明真相。但这一条,导致律师随时可能被公权机关反咬认为是作伪证。”耿民说,这也是第306条最受诟病之处。
第306条,实际上是律师头顶上的一把剑。“它的危险在于,你不知道什么时候落下来。”
“306条”应废除?
律师界早在3年前就曾强烈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
事实上,第306条的弊端,在法学界、律师界已是共识。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就曾在“两会”中提出“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当年,她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律师执法检查,结果,检查组发现,来自律师界最强烈的呼声便是取消律师伪证罪。
她在议案中提出,这一条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当予以尽早修改。
有专家认为,所有涉嫌306条的律师,多少都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就是不严肃、不公正的行为,完全无辜的是少数。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机制和惩戒程序,使得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就一步跨到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两级分化,其实也给来自公检机关的“职业报复”带来了空间。
而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早在2000年前后就对这一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陈教授曾经建议,首先,在依据第306条时,原来案件的侦查员不应该再参加对律师的侦查,原来的公诉人更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起诉,甚至检察院本身都应该变更管辖。其次,能不能把律师送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恐怕不应该取决于公检机关,考虑到律师的行为是妨害法庭上的司法公正,因此应该由法院决定是否进入刑事追诉程序,这也是尊重司法权威的一个表现,也能缓解滥用追诉权的情况。
刑辩律师锐减?
冤案频频曝光与律师未能积极有效辩护、与检方对抗有关
或许和刑事辩护律师的整体处境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不进反退。“自1997年以来,刑法第306条立法的负面效应,给本来步履维艰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雪上加霜。刑事辩护职能的弱化甚至消失,已成为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出的重要原因之一。”2008年,耿民在为同行辩护的意见书里这样说。
据了解,从2006年以来,陕西省律师的刑辩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2006年,陕西省律师平均每年受委托进行刑事辩护的,已经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1.16件。也就是说,平均一位律师一年接手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左右。在北京,这也是一个让人忧心的数字,据统计,北京律师每年每人代理的刑事案件,也只有1起左右。
据陕西省律协统计,78%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为当事人出庭辩护。一方面因为风险大、收益少,众多律师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另一方面,更多的人请不起辩护律师,尤其是那些底层的弱势群体。而在全国,这个数据也大体如此。
这样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在刑事诉讼的抗辩制度设计中,担当查清事实重任、牵制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被告人辩护权,正在严重萎缩。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案,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奸杀”案,均与律师未能积极有效地辩护、与检方对抗有关。
事实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有给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院才指定律师辩护,这意味着,在中国的大多数刑事法庭上,一个被告人,必须独自去面对检察官的指控,以及法院的审判,没有律师为他说话,没有律师依据法律,为他争取应有的公正之审判。
在西北政法大学教师、法学博士谌洪果看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所作的一切算计都是正义的。就如亚当斯密所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饮食,不是出自屠户、酿酒人和面包师的仁慈,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同时在利及他人。律师从当事人出发,司法机关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追寻那个叫真相的东西。因为“正义不是单面孔,而是如同金字塔,是复杂的立体面孔支撑起来的。律师的作用,归根结底是指向程序正义的。律师为坏人效劳,其实也是为了社会上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