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解读庭审七大焦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5:21:19
今天凌晨1时,李庄案庭审结束。庭审中,李庄要求法院、检察院集体回避,多次请求让8名证人到庭,声称证人在被羁押状态下取得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对这些庭审焦点问题,我市刑法和刑诉法专家专门进行了解读。

  专家们表示,律师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导,帮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无中生有,对错倒置,就超出了律师执业范围,就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焦点1

  重庆有无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律师提出,李庄曾在江北区代理案件,与该区的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到重庆以外的地方审理,最好是移送北京。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法院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在刑诉中则不存在管辖权异议。李庄根本没有资格提出异议。按照《刑诉法》规定,此案不属财产犯罪,所以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案件在我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并无不当。

  焦点2

  李庄是否有权要求集体回避?

  庭审伊始,李庄便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让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对于回避,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针对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不针对机关,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国刑诉法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李庄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而《刑诉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才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焦点3

  被羁押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效力?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人多次提出,检方提供的证人除一人在医院外,其他都被羁押,慑于警方的压力下才做出的证言,不具合法性。他们要求让证人到庭,特别是龚刚模本人。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高一飞: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只要不是同案被告人,就可以作为证人。证人涉嫌犯罪,可能被羁押,作为同案,他不能作证人,但对另案,他作为知情人就可以成为证人。同时,对证人的询问地点,可以在证人的住处或工作单位,也可以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地点,包括羁押场所。

  焦点4

  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言效力?

  庭审中,公诉方举示的6个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李庄多次向法庭申请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否则证词不具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按照《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里面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证言。未到庭证人,可宣读书面证言。实际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强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本案中,公诉人依法调取了证人证言,法院也通知证人到庭,但对方表示不愿意。因此,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

  焦点5

  李庄有无权利申请对龚刚模重新鉴定?

  开庭前,法院提供了由重庆法医学验伤所作出的对龚刚模的司法鉴定书,而庭审中,李庄不予认可,要求由重庆以外的法医所重新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申请重新鉴定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二是案件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申请。本案中,李庄不是案件当事人,他根本没有权利代龚刚模申请鉴定,更何况是申请重新鉴定。而司法机关依职权申请鉴定则是可以的。

  焦点6

  没有造成妨害后果,是否构成犯罪?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律师提出,没有伪造出一份证据,检方也拿不出任何物质载体的伪造证据。因此,不构成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梅传强:妨碍作证罪无论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都不影响本案定罪,最多影响量刑。

  焦点7

  李庄是教授辩护技巧还是教唆作伪证?

  庭审中,李庄声称他教被告人如何回答法庭提问,及展示伤口,是教授的辩护技巧,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不算诱导作伪证。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不能把假的说成真的,把真的说成假的。具体地说,辩护技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尽可能去找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前提必须是真实的证据,不是篡改甚至捏造的证据。

  记者 罗玺 田莉(本文来源: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