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17:24:49
  究竟什么是人权?从字面来分析,人权就是人的权利。那么作为一个人,究竟什么才是人的权利?而人的权利究竟有哪些?人权和个人的关系是怎样的?人权跟国家——既人民集体——的关系又是如何的?人权跟国家主权究竟是什么关系?

  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下,究竟什么是人权。

  无论是中文的还是英文的,其解释无非就是“人类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更多的时候,人权是被冠上了太多非准确性的词义。比如自由、平等等等词汇其实出现在人权的解释中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这两个词语就其本质而言,是相对的词汇。也就是说,人类拥有这样的权利其实并非是权利,因为这两个词在逻辑当中并非一个单一的指向,也就是说,这两词是不具备唯一的意思,而更多的是必须要有限制性前提的相对性词语。
  
  也就是说,自由和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必须是被限制的。然而,关于人权,和关于人权的重点三个要素“自由、平等、安全”等的理解,更多是在于这三个词的表现性的解释,而没有人会关注这三个词的限制性条件的理解。就是因为这点,更多人是盲目的对人权理解。关于这点,我可以很肯定的说,这样的人绝对是迷信的。而这样的迷信,跟人类迷信神鬼又有什么区别呢?其本质是一样的。而导致的结果也必然会是一样的。
  
  比如,关于人权中的自由、平等和安全等三个重要要素,在人权的说明中,我们必须要会说是“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的自由、公平和安全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民的关于“自由、公平和安全的权利”是建立在“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前提之上才拥有了唯一的解释和唯一的指向——也就是说,也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讨论什么是人权。
  
  可是,我们往往只关注这句话的后部分,而忽略了前部分。你可以反驳我关于人权的解释是错误的,但是你觉得无法反驳我关于人权的构架:那就是人权是建立一个必然的前提上的。无论你作出任何你认为的解释都好,你可以引经据典也可以抄写其他国外的解释,但是我想告诉你的是,无论任何一个解释都好,其必然是有着一个前提的。
  
  而我关注的是:我们更多时候,不仅仅是要关注人权的表现方式和关于人权的解释,而重要的是要去多点关注和理解那个前提。也只有当你理解了这个前提,你才可以真正理解什么是人权。因此,也只有我们理解了关于人权的自由、公平和安全等基本人权权利的那个前提,我们才可以真正的理解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人权中的自由、公平和安全的所谓的人类的基本权利的含义。
  
  而我关于人权的理解是这样的:人权就是在理想的前提下,人类拥有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利益。首先,我们必须要认同这个世界目前是不理想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只要还有国家的存在,人类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人权。当我知道了这个现实,我们就必须要承认这样的一个事实:人权只能在一个国家框架内进行说明。也就是说,人权本身根本无法真正做到整个人类利益的共同性和人类利益的普遍性。比如说人类的自由权。只要这个世界还有国家存在,只要地球上的国家对于自由前面的限制性条件不一样(正是因为这个不一样才决定了每一个国家对于自由的理解和解释都不尽相同),就决定了国家和国家对于人权所理解的和所执行的标准的不统一了。
  
  如果你还跟我说人权,那么,我希望我们是可以站在一个同样的高度和角度来讨论。那就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人类世界的不理想而导致了人权必须要在国家的框架进行讨论。如果我们不站在这个角度,那么我们就是说我们承认了人类现在的环境是理想的——这绝对是错误的。OK,就算你坚持认为人类目前的理想是合理的,那么我想请问的是,如果一个人的所谓的人权没有一个可以强制性的被保障的话,这样的人权有意义吗?答案绝对是否定的。
  
  这也是为什么目前这个世界关于人权的矛盾和悲哀之处。我们可能从认识上和从理解上认同了人权的一些基本解释和价值观,但是往往我们这些认识却是理想化的原因了。
  
  因此,究竟什么是人权呢?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人权是人类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下,人类拥有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利益既为人权;但是由于关于人权的这个前提目前人类还没有到达,因此也就决定了人权必须是要建立在人类国家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认识、理解和执行。

  人权中,究竟什么才是人的基本权利?

  也就是说,在人类的理想的环境下,究竟什么才是人类拥有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我之前说过,当我们要讨论人权的时候,我们首先是要对于人权的限制性前提进行讨论认识理解。
  
  那么,也就是说,所谓的人类的理想的环境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认识理解人权,我们根本无法也不能忽视这个前提。
  
  我认为,人类理想的环境应该是这样的:人类世界中不再有国家形式存在。并且,整个人类世界都已经实现了免于暴力的政治。人类世界上只有不存在国家,人类的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暴力组织才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理由。这样的暴力组织存在一天,人类根本就没有任何条件去讲什么人权。那简直天方夜谭。更加是痴人说梦,甚至是政治豪言而已。
  
  国家的存在就导致暴力存在的合法性和必然性。有了暴力,人类就永远无法实现免于暴力的政治。没有一个免于暴力的人类的大的整体的政治环境,人类又谈何人权呢?
  
  因为:任何一种形式的国家之间的暴力存在的指向就是毁灭人权。
  
  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只有人类实现了一个没有国家和免于暴力的政治的理想环境,我们人类的人权才可以真正被保障。也就是说,人类的利益才,在整个地球上的人类整体而言,才真正有了那个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基础。
  
  假设这个前提环境我们人类已经实现,我们再来讨论究竟什么才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什么才是人类的共同的和普遍的利益。
  
  首先,我们已经知道了人类的利益无非就是四个: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精神幸福利益。
  
  然后我们再总结,究竟什么才是共同的和普遍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精神幸福利益。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白的究竟什么是共同性和普遍性。通俗而言,所谓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利益就是相对于整体人类而言每一个人类都需要的利益就是共同利益。
  
  共同的安全利益:现在的目前的安全利益和未来可能的安全利益。前者更在乎的是人类每一个个体目前现实的安全利益,比如人类的生命生存利益、人类生活的人身安全利益。后者更着重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安全利益,比如说残疾后的特殊安全利益等等。
   共同的经济利益:现在的目前的经济利益和未来可能的安全利益。前者是人类每一个个体的经济利益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利益。比如现实的目前的财产利益、财产安全利益;后者是为了未来的经济利益获得程序性和规则性利益。作为个体的我如何可以通过一个有保障的合理的公平的程序来实现我未来的经济利益的利益。
   共同的政治利益:也是分成目前的和未来的利益。前者更重要的是在规则权已经非常明确的前提下的政治参与权;后者更侧重于关于未来有可能出现的规则本身调整的权的参与权利。前者是在人类都认同了人类最高基本宪法(假如国家不存在了,人类为了维护上面两个共同利益必然会有一个最高的规则,而这个规则我暂时称之为人类宪法)的框架下的对于其他任何法的参与权利。后者是对人类的共同最高宪法的调整的的参与权利。
   共同的精神幸福利益:关于这点,太过抽象,我暂且不谈。
  
  关于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利益,我尝试过进行分析,我承认我现在还没有能力很好的很系统的进行说明。但是我在往后的篇章里会重点的认真的进行此点进行分析。如果各位有更好的分析可以跟我说,我非常需要您的建议。

  人权和作为人类个体的个人的关系如何?
  
  人权必然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存在才有价值的。这开似是矛盾的,实际上却是非常合理的。因为人权的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利益。也就是每一个人类个体都拥有的利益才是人权。基于这点我们就可以认识到:人权是不可能跟个体剥离看来的。如果一个所谓的人权不能给任何一个人类个体获得那共同的关于自己的那一部分的利益的保障,这个人权绝对是不能号称人权的。也就是说,人权人人有份。
  
  因此,人权和人类任何一个个体的关系是绝对关联的。人类任何一个个体都拥有对于人权的拥有。否则,这个人权绝非是人权。

  人权跟国家——既人民集体——的关系又是如何的?人权跟国家主权究竟是什么关系?此两个问题根本无需作答。因为关于上面对于人权的基础性前提的认识我们已经认同了人类的理想环境下有人权。因此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国家和主权的说法了。

  如果你非得还要跟我说人权,那么OK,我们必须要放在一个国家框架内进行讨论。也就是说,我们只能讨论什么是A国人权、B国人权。并且,这两个国家的人权的标准绝非一样。不但如此,这两个国家的人权还不具备任何可比性。
  
  如果我们非要进行互相对比,我们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两个国家关于人权的那个限制性条件的前提。
  
  如果你还有兴趣继续跟我讨论下去,我愿意在下一章节,关于人权和国家的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