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作为宪法之核心价值-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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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作为宪法之核心价值时间:2009年03月18日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10次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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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豪(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宣示人权、保障人权构成了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功能,人权应当被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而备受推崇。人权作为现代宪法的核
心价值,它首先是宪法生成的价值追求,并且,人权理念是贯穿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核心要素,宪法保障自由、维护秩序的根本目的
在于实现人权,宪法实践活动的终极目的也在于保障人权。
关键词:人权;宪法;核心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08)06-0085-04]
一、人权作为现代宪法生成之价值追求
人权是一个先验的概念,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在对人
权的种种定义中,有一个前提从未被否认,那便是人权属于
“人”,人权是人之为人、人类社会之为文明社会所必需的首
要条件。如果没有人权,人就与动物无异,人类文明将失却
大部分光彩。人权是不证自明的普遍价值。早在国家和宪
法产生之前,人们就已经萌生出了朴素的人权观念。希腊悲
剧作家欧里庇德斯在其作品中最早使用了“人权”这个字
眼,他认为自然赋予了人们平等和自由:“根据自然法则,奴
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之所以成为奴隶,不是因为
他们愚笨,而是社会制度和城邦法律造成的。”[1] 这种自由、
平等的朴素人权观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日渐积淀。
随着人权观念的萌生和人权概念的不断发现,人权现
实化的制度要素日渐丰满。这种趋势反映到个人与政治结
合体的关系上,便促成了宪法的产生。人们本来是为了更
好地保护他们的生活不被外邦侵害方才选择政治结合,但
却陷入了利维坦的“吊诡”境地。出于防止个人权利免受
国家权力侵犯的目的,人们找到了宪法这个工具。“宪法立
宪主义概念最早源于一种‘设防的学说’,即在国家权力与
公民权利之间设置相互调整的制度或装置。对国家权力的
极端不信任是宪法立宪主义最初的产生根源。”[2] 宪法作为
契约,约定了国家与个人的行为领域,明确了国家的行动范
围必须在人权界限之外。国家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权,国
家是否正当的评判标准是看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宪
法如同人们给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国家超越了宪
法约定的范围和人权的界限,就将构成违宪。如此便实现了
On Human Rights as the Core Value of the Constitution
YU Wen-hao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Shandong Province,China)
Abstract: Declaring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constitute the content and fun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Human rights should have the greatest
esteem as the core values of the Constitution. As the core values, human rights are the value pursuit when the constitution enacted, and the concept
human rights is the core element through constitution predicaments.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guarantee freedom and maintain order is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Ultimate goal of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is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一、人权作为现代宪法生成之价值追求
人权是一个先验的概念,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在对人
权的种种定义中,有一个前提从未被否认,那便是人权属于
“人”,人权是人之为人、人类社会之为文明社会所必需的首
要条件。如果没有人权,人就与动物无异,人类文明将失却
大部分光彩。人权是不证自明的普遍价值。早在国家和宪
法产生之前,人们就已经萌生出了朴素的人权观念。希腊悲
剧作家欧里庇德斯在其作品中最早使用了“人权”这个字
眼,他认为自然赋予了人们平等和自由:“根据自然法则,奴
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之所以成为奴隶,不是因为
他们愚笨,而是社会制度和城邦法律造成的。”[1] 这种自由、
平等的朴素人权观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日渐积淀。
随着人权观念的萌生和人权概念的不断发现,人权现
实化的制度要素日渐丰满。这种趋势反映到个人与政治结
合体的关系上,便促成了宪法的产生。人们本来是为了更
好地保护他们的生活不被外邦侵害方才选择政治结合,但
却陷入了利维坦的“吊诡”境地。出于防止个人权利免受
国家权力侵犯的目的,人们找到了宪法这个工具。“宪法立
宪主义概念最早源于一种‘设防的学说’,即在国家权力与
公民权利之间设置相互调整的制度或装置。对国家权力的
极端不信任是宪法立宪主义最初的产生根源。”[2] 宪法作为
契约,约定了国家与个人的行为领域,明确了国家的行动范
围必须在人权界限之外。国家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权,国
家是否正当的评判标准是看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宪
法如同人们给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国家超越了宪
法约定的范围和人权的界限,就将构成违宪。如此便实现了“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
权力的剩余范畴”的设想。
人权发现了宪法,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在国家中的地
位,“宪法产生的划时代的意义即在于,它改写了个人与神
与国家相互关系的历史。”[3] 人权藉此成为一种政治合法性
的标准。这种思想直接影响了近代以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的制定。英国分别于1676 年和1689 年通过了《人身保护令》
和《权利法案》,以确认和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资产阶级
大革命胜利后不久,美国、法国先后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
的人权法案,它们因为对人权追求而被历史所铭记。美国
1776 年6 月12 日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1 条宣布:
“所有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权
利,当他们组成一个社会时,他们不能凭任何契约剥夺其后
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
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同年7 月4
日,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正式
通过,它开篇即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
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
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宪法还以1789
年提出的《权利法案》作为第一修正案,使基本人权得以融
入成文宪法。1789 年8 月26 日通过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
宣言》第2 条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
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
反抗压迫。”第16 条更加明确地表明:“凡个人权利无切实
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一宣言不但日
后成为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序言,还被世界各国引以为范。
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要求和归宿,“宪法之出现,乃是
由于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
的需要,而且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力量和权力机构担当起奋力
为之的责任和使命。”[4] 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障人权,诚
如列宁的经典论断: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现
代宪法普遍将人权作为一项原则来认识,通常规定一项或若
干项人权条款,甚至设立专门的基本权利章节,以明确昭示
着国家对人权的义务。人权不但是一国宪法的核心价值目
标,还是国际人权宪章的根本追求。《联合国宪章》第1 条
申明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
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两大“公约”
更是确认了大量的人权。在全球化发展和世界融合的大趋
势下,人权在国际社会宪章层面成为各国普遍认同的价值理
念,这也是宪法核心价值追求的体现。
二、人权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之核心要素
宪法(学)是由一系列基本范畴构成的逻辑体系,人权
理念是贯穿这些基本范畴的核心要素。宪法(学)上的三
类基本范畴——个人与国家、权力、公民与公民社会——无
不与人权有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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